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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大邱庄汇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9-19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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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大邱庄汇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576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
发生时间
2024-09-19 00:00:00
涉事单位
天津汇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机械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0.41
行政区域
中国,天津,天津市,静海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9月19日8时47分左右,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的天津汇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41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情况
天津汇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通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21日,注册地位于静海区大邱庄镇海河道12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BTPFPK3F,主要负责人:刘文举,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等。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汇祥通公司现有从业人员20余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公司编制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管理手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投入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车间布局情况
汇祥通公司车间呈东西走向,建筑面积约3936㎡,从东向西依次为原料带钢区、加工区、成品堆垛区。其中南侧加工区设置五套成型机组,自北向南依次排布。南侧加工区2#成型机组系事故发生生产线。
(四)2#成型机组情况
2#成型机组由上料架、成型机、切断装置等部分组成。工艺流程为将带钢卷放置在上料架上固定,经成型机牵引轮、模具挤压成型(线速度为12m/min)为光伏支架水槽,再经切断装置裁切后形成成品。
(五)上料架情况
成型机组系汇祥通公司从个人手中购置的二手设备,上料架为成型机组的配套装置,8月底,上料架还未固定即投入使用。上料架材质为钢制,主要由机架、涨紧装置、心轴、活动杆(活动杆与心轴通过轴承接触)等部分组成,重约160kg。机架底座长宽为96cm×90cm,心轴总长90cm,涨紧装置长36cm,活动杆长1m。
(六)带钢卷情况
涉事带钢卷外径130cm,内径52cm,宽49.5cm,材厚0.6cm,重约4.6t。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18日19时许,汇祥通公司上料工刘某某使用起重机将上料架吊运至2#成型机旁,随后将带钢卷放置在上料架上,通过扳手调整上料架涨紧装置固定带钢卷,完成上料。
9月19日7时55分,刘某某将带钢卷拆开,牵引带钢放入2#成型机后,由汇祥通公司设备调试工王某进行设备调试。8时46分,成型机调试完毕正式开车。8时47分,2#成型机上料架向南侧倾倒,砸到正在作业的刘某某。
王某、吕某等人闻声后赶到现场,使用打包带穿过带钢卷,操作起重机吊起压在刘某某身上的带钢卷和上料架,于8时50分将刘某某救出,刘某某被120急救车送往静海区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汇祥通公司现场人员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领导,积极开展救援,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政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静海分局、大邱庄镇政府等单位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该起事故因组织有序、救援得当,未造成事故扩大、次生灾害和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刘某某,男,36岁,河北省辛集市人,汇祥通公司上料工。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30.41万元人民币(不含事故罚款)。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带钢卷超限(上料架涨紧装置长36cm,带钢卷宽49.5cm)放置在上料架上,致使上料架整体重心偏移(偏移量约为7cm)处于失稳状态,导致2#成型机组上料架向南侧倾倒,砸到正在作业的刘某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汇祥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汇祥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管理。
3.汇祥通公司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制定上料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对上料架所能承载带钢卷的重量、宽度等作出规定。
4.汇祥通公司违反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3.2的规定,上料架未采取任何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固定,不能满足稳定性要求。
5.汇祥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能辨识出上料架存在倾倒的潜在风险,也未能发现并消除上料架与所上带钢卷不匹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静海大邱庄汇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汇祥通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
刘文举作为汇祥通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且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刘文举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刘文举合并处罚,共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103万元。
1.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管理和操作所有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2.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要求、禁止事项等内容。
3.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法定职责履行到位。
4.要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加强考核,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5.要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成型机组的使用、调试以及检维修等环节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使用与生产原料相匹配的上料架,采取焊接、铆钉、膨胀螺栓固定等安全技术措施管控风险。
6.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