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冶金集团铁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4·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鞍山冶金集团铁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4·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360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鞍钢冷轧三分厂 发生时间 2024-04-14 00:00:00 涉事单位 鞍山冶金集团铁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冶金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42.5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鞍山市 二、事故概况 2024年4月14日11时58分许,鞍山冶金集团铁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鞍钢冷轧三分厂从事吊装劳务的1名吊车司机从吊车平台跌落地面(落差11.5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5日1时50分许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三、调查报告正文 1.鞍山冶金集团铁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工程公司),成立于1990年06月07日,法定代表人高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1970XE,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197甲-1。经营范围:铁路电务;工务工程;机车检修;车辆修造。装卸机械检修;金属结构制作;工矿机械;工矿备件;包装机械;纸包装制品;土建;装修材料;机械加工;矿渣球团回收加工;农用机具;劳动力外包等。 2.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股份),成立于1998年09月14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法定代表人为王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2100002426694799,注册资本939944.2527万元人民币,位于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公司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冶炼及钢压延加工等。下设冷轧厂、炼铁总厂、炼钢总厂等下属生产单位。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14日11时30分许,由于74#吊车进行成品卷装车作业,需要将73#吊车停至南1门区域东侧停车等待区,73#吊车司机徐晓磊将吊车停到等待区域后一直未作业。11时56分许,辽宁惠柏金属包装有限公司员工李旭帮驾驶货车进入南1门,联系72#吊车准备卸车作业。11时58分许,李旭帮在货车驾驶室附近走动时听到异常声响后,发现73#吊车下方有人躺在地面,立即呼喊72#吊车司机赵鹏,赵鹏及在附近的工友李宁立即跑到73#吊车下方,发现徐晓磊躺在地面,当时赵鹏询问徐晓磊怎么了,徐晓磊答到“我迷糊,疼”。 (二)事故救援情况 12时04分许,李宁拨打120,同时赵鹏通知工长杜晓峰,杜晓峰又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12时20分许,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徐晓磊送往医院抢救。在医院抢救期间,徐晓磊的父母及配偶于跃先后赶到医院,于跃询问徐晓磊事发情况,徐晓磊答到“当时有点迷糊,就从吊车上掉下来了”。 15日13时50分许,徐晓磊经抢救无效死亡。16时25分许,铁路工程公司将事故报告给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42.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一)事故直接原因 暂无内容 (二)事故间接原因 暂无内容 (三)事故性质 鞍山冶金集团铁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4·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高月,女,中共党员,铁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事故发生后,高月未在1小时内向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对迟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一是铁路工程公司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避免因从业人员行为异常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二是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主要负责人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要及时拨打110报警。 三是鞍钢冷轧厂要进一步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水平,吊车相关安全设施均已符合相关规定,建议吊车平台栏杆安装安全网,确保吊车平台作业人员即使有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形也不能坠落。安全网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抗拉强度,应确保防护网固定牢固,不会轻易被扯脱。同时,对安全网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