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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经开范勇虹“5·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5-23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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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经开范勇虹“5·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354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鞍山市经开区达道湾街道的鞍山市佳鑫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院内
发生时间
2025-05-23 00:00:00
涉事单位
鞍山市佳鑫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1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鞍山市
详细时间
21:08: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5月23日21时8分许,在鞍山市经开区达道湾街道的鞍山市佳鑫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院内,驾驶员李建良在驾驶重型自卸车卸货过程中,车辆侧翻,李建良被车辆碾压,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鞍山市佳鑫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佳鑫公司),成立于2020年06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春余,实际控制人贾洪波(系贾春余儿子),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210311MA10F2ND9L,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位于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郎家场村。经营范围:固体废物治理,选矿,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等。
2.范勇虹,男,36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南洼村中街48号12户。系晋AF5186(黄)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具有太原市杏花岭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颁发的道路运输证,证号:晋交运管并字140107001520号。
3.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号牌:晋AF5186,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红岩牌CQ3316HXVG466L;车辆识别代码:LZFF31X6XKD045120;发动机号:19A00314686;机动车所有人:范勇虹;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3月;核定载人数:2人;核定载质量:15370kg,事故当天载重约31.574吨。
4.驾驶人情况
事故车辆驾驶人:李建良,男,43岁,身份证号:142228198202169039,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140701381133,初次领证日期:2024年01月18日,有效期限:2024年01月18日至2030年01月18日。J具有山西省忻州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142228198202169039,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30年03月25日。范勇虹口头约定每月1万元雇佣李建良驾驶晋AF5186从事货物运输。
(二)合同签订及交付情况
1.岩场废岩石销售合同
2025年4月23日,鞍山佳鑫公司与辽宁安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岩场废岩石销售合同,购买废岩石144908.28吨,含税单价7.8元/吨。约定提货地点为鞍千采场西大背排岩场,由鞍山佳鑫公司自行组织车辆运输岩石。
2.废岩石运输合同
2025年4月底,鞍山佳鑫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洪波联系朋友庞福家口头约定将鞍千采场西大背排岩场废岩石运输到该公司院内,每台车运费490元,按车次结算费用。因庞福家仅有1台运输车辆,庞福家介绍许晓叶给贾洪波,贾洪波与许晓叶口头约定将鞍千采场西大背排岩场废岩石运输到该公司院内,每台车运费490元,按车次结算费用,大约需要车辆20台。许晓叶仅有2台运输车辆,便联系郭伟,将口头运输合同部分转包给郭伟,口头约定将鞍千采场西大背排岩场废岩石运输到鞍山佳鑫公司院内,每台车运费480元,按车次结算费用。因郭伟没有运输车辆,郭伟联系朋友姜洪涛,口头约定将鞍千采场西大背排岩场废岩石运输到鞍山佳鑫公司院内,每台车运费480元,按车次结算费用。
因姜洪涛没有运输车辆,姜洪涛联系范勇虹,口头约定将鞍千采场西大背排岩场废岩石运输到鞍山佳鑫公司院内,每台车运费480元,按车次结算费用。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23日21时许,李建良驾驶晋AF5186运输废岩石到鞍山佳鑫公司院内后,将车辆行驶至堆放废岩石堆处,正在寻找卸车位置时。在鞍山佳鑫公司车间整理工具的员工薛振听到铲车司机喊道“翻斗车翻了”,便跑去岩石堆查看,发现车辆已经翻车,驾驶员被压在车下。
(二)事故救援情况
21时12分许,薛振拨打120及119救援电话。21时22分许,119人员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施救,21时30分许,将李建良抢救出后,经120检查确认已经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建良在驾驶超载重型自卸货车卸货时,忽视瞭望岩石堆路面及周边情况,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本人被车辆砸中。
(二)事故间接原因
范勇虹作为道路运输业主,未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在雇佣李建良从事道路运输后,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事故性质
鞍山经开范勇虹“5·23”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李建良,男,群众,范勇虹雇佣驾驶员,在卸车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1.范勇虹,男,群众,事故车辆业主,作为道路运输业主,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超额装载废岩石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鞍山市公安交管部门及道路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2.贾洪波,男,群众,鞍山佳鑫公司实际负责人,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运输车辆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鞍山佳鑫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约定在公司院内卸车时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对运输车辆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存在未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货物,放行超载货车问题,建议由鞍山市公安交管部门及道路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范勇虹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务必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全面完善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杜绝超载运输行为。鞍山佳鑫公司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在确保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同时,加强对项目发包安全管理水平,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货物,杜绝放行超载货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