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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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35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6-12 00:00:00 涉事单位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铁路运输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3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鞍山市 详细时间 10:31: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12日10时31分许,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修建厂职工芦伟,在28变电所10kV驼峰1#停电和1188真空断路器断开后,攀爬到1188真空断路器所在的线路H杆上,进行高压计量铭牌拍照时突然触电坠落至地面,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3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铁运分公司),成立于1987年10月19日,负责人胡守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941264526T,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鞍钢厂区内。经营范围:铁路运输(不含国家铁路运输),铁路车辆修造,机车修理,铁路设备检修,铁路设备、备件、通用零部件制造,装卸搬运,房屋、设备租赁,钢材加工、仓储、配送,工程机械设备配件销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铁路电务、工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销售。 (二)事故人员资质情况 芦苇,铁运分公司电工,持有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编号:21030219820919151X,发证机关: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发证日期:2023年10月31日,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0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1日,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总厂供电分厂下达了28变电所10kV驼峰1#于6月12日8时到16时停电的指令。6月12日9时许,铁运分公司修建厂按照停电指令安排供电作业区丁班电力线路值班长刘中阳断开10kV驼峰1#1188真空断路器,并由对高压计量铭牌拍照工作任务的供电作业区综合班点检长芦伟配合作业。10时5分许,刘中阳爬上电线杆断开10kV驼峰1#1188真空断路器并验电,10时19分许,芦伟爬上电线杆,再次验电确认没电后,继续往上攀爬至电线杆H杆上(与地面落差7米),10时31分许,芦伟准备对高压计量铭牌拍照时,铁运分公司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机械班正对空压机进行倒电作业,驼峰2#反送电至28变电所驼峰1#1188真空断路器处,致使芦伟触电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情况 芦伟坠落至地面后,在地面监护的刘中阳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持续对芦伟进行心肺复苏抢救。约25分钟后,120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已无生命迹象。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33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一)事故直接原因 在10kV驼峰1#线停电后,铁运分公司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的空压机需启用0.4kV驼峰2#线保证运转,机械班人员在对0.4kV配电盘手工操作倒电作业中,未手动断开0.4kV驼峰1#1404#开关,致使0.4kV驼峰2#线的电源经变压器反送电至10kV驼峰1#线路H杆上,造成正在电线杆上作业的芦伟触电,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铁运分公司岗位操作规程不健全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空压机倒电作业只有简单的操作说明,未制订岗位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没有停电前和停电后进行倒电作业对连接开关开闭状态的确认步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排查出倒电作业没有岗位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的事故隐患,未排查出非专业人员从事专业岗位操作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岗位操作规程不健全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芦苇,男,铁运分公司修建厂职工,进行高压计量铭牌拍照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进行登高作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1.胡守良,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总经理,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空压机倒电作业岗位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空压机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宋卫,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设备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检查本单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不认真,未发现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邹继波,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组织或者参与拟定空压机倒电作业岗位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王宇,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检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未发现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岗位人员未排查出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刘博,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设备保障部部长,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对本单位负责运维的设备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海志凯,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修建厂厂长,负责修建厂全面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未排查出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建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党纪政务处理处分。 2.张海亮,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修建厂副厂长,分管生产、设备和安全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生产、设备安全运行状况不认真,未发现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建议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党纪政务处理处分。 3.李继海,男,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作业长。检查本作业区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未发现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未排查出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4.徐莉,女,中共党员,铁运分公司修建厂维修二作业区主任工程师。检查本作业区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未发现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岗位人员未排查出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鉴于该起事故暴露出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铁运分公司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建议铁运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铁运分公司。岗位操作规程不健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健立空压机倒电作业岗位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未排查出和治理空压机倒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铁运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加强倒电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铁运分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倒电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倒电作业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工作信息共享,确保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全面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三)加强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教育和督促力度 铁运分公司要强化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杜绝无作业票、无岗位操作证上岗作业;严格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加强安全管理人员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能力,不断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