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南韶高速公路“3·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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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南韶高速公路“3·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45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南韶高速公路(韶关南雄段)江西往韶关方向距离梅岭收费站1.2公里处 发生时间 2024-03-26 00:00:00 涉事单位 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2 行政区域 中国,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 详细时间 20:14: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3月26日20时14分许,南韶高速公路(韶关南雄段)江西往韶关方向距离梅岭收费站1.2公里处发生一起3车追尾碰撞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车辆所属企业及个人情况 1.邹某河(桂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桂J**19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男,汉族,身份证号:4524****391X,刘某华系该车所有人邹某河聘请的司机。 2.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皖SF**65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徐某朋(男,汉族),注册资本:陆拾万圆整,登记机关: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罐式)、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货物装卸、搬运服务、汽车、汽车配件销售、大型物件运输,货运信息、车辆信息服务、汽车美容、汽车租赁服务、二手车信息咨询”。张某意于2021年03月02日与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皖SF**65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合同,系该车的实际支配人。 3.周口天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豫PC**0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张某意系该车的实际支配人。 4.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浙H**17重型半挂牵引车/浙HJ**6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成立日期:2009年11月24日,法定代表人:留某青(男,汉族),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登记机关: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装卸搬运;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许可项目:道路货物道路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邱某祥于2022年01月25日与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工作。押运员郑某夏于2024年02月18日与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工作。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桂JA**68/桂J**19挂驾驶员:刘某华,男,33岁,身份证号码4524****4256,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A2”。初次领证时间2012年6月25日,有效期止至2028年6月25日。 近三年均无交通事故记录。涉及18次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交通违法处理均正常如期完成,无异常。事故发生当天,该车驾驶人无疲劳驾驶及超速的违法行为。办案民警使用吗啡/冰毒/K粉/摇头丸/大麻/可卡因联合检测试剂和依托咪酯尿液检测试剂对刘少华进行快速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应。 2.皖SF**65/豫PC**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某意,男,30岁,身份证号码:3412****101X,机动车驾驶证号:3412****101X,档案编号:4290****3827,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2-11-26,有效期至2028-11-26。 近三年均无交通事故记录。涉及15次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交通违法处理均正常如期完成,无异常。事故发生当天,无疲劳驾驶及超速的违法行为。办案民警使用吗啡/冰毒/K粉/摇头丸/大麻/可卡因联合检测试剂和依托咪酯尿液检测试剂对张满意进行快速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应。 3.浙H**17/浙HJ**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邱某祥,男,57岁,身份证号码3308****4255,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A2”。初次领证时间1990年3月15日,有效期止至2026年3月15日。在事故中死亡。 近三年均无交通事故记录。涉及23次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交通违法处理均正常如期完成,无异常。事故发生当天,该车驾驶人无疲劳驾驶及超速的违法行为。 4.浙H**17/浙HJ**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客:郑某夏,女,53岁,身份证号码3308****4248,在事故中死亡。 (三)涉事故车辆情况 1.桂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邹某河,车辆品牌型号:汕德卡牌/ZZ4256V324HE1B,车辆识别代码:LZZ7CLWC0MC368059,发动机号:210117701087,使用性质为货运,核载人数2人,初次登记入户时间:2021年5月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已在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单号:11424*****50,保险期限自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商业险单号:114242*****45,保险期限自2023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 2.桂J**19挂车登记所有人:邹某河,车辆品牌型号:沃德利牌,车辆识别代码:LA996RZC8M0WDL167,使用性质为货运,初次登记入户时间:2021年5月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0日。 3.皖SF**65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77K25T1E5,车辆识别代码:LFWSRXSJ2M1F08958,发动机号:53613907,使用性质为货运,核载人数2人,初次登记入户时间:2021年2月25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已在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单号:PDFA24*****73,商业险单号:PDEJ243*****07,保险期限自2024年2月26日至2025年2月26日。 4.豫PC**0挂车登记所有人:周口天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型号:江淮扬天牌,车辆识别代码:L0198GT3970008079,使用性质为货运,初次登记入户时间:2009年10月15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4日。 5.浙H**17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型号:汕德卡牌/ZZ4256V324HE1W,车辆识别代码:LZZ7CLVB6HC223428,发动机号:170417216237,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核载人数2人,初次登记入户时间:2017年4月2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该车由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单号:1122*****00,商业险单号:1122*****97,保险期限自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 6.浙HJ**6挂车登记所有人: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型号:华梁天鸿牌/LJN9400TWY,车辆识别代码:LA99FRD32MJLJN079,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初次登记入户时间:2021年4月30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该车由某保险公司承保,商业险单号:11223*****59,保险期限自2023年05月26日至2024年05月25日。 (四)检验鉴定情况 1.经鉴定: (1)死者为邱某祥、郑某夏。 (2)死亡原因符合被烧致死。 (3)邱某祥因IV度烧伤,无法对其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 2.经鉴定: (1)皖SF**65/豫PC**0挂重型半挂车尾部灯光系统:左后灯组、右后灯组各灯具及灯光线路均烧毁缺失,为本次事故形成。事发前,左后位灯及右后位灯均工作正常。其余未检出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 (2)桂J**19挂重型半挂车尾部灯光系统不合格、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制动系统不具备鉴定条件。 (3)浙H**17/浙HJ**6挂重型半挂车制动系统:车辆制动管路及各轴车轮制动器均过火严重,不具备鉴定条件;转向系统:转向柱与方向机分离,转向设施烧毁,为本次事故形成,其余未检出不符合技术要求项;行驶系统:各轴车轮轮胎均烧毁,不具备鉴定条件;灯光系统:左前灯组、右前灯组、左后灯组、右后灯组各灯组及灯光线路均烧毁缺失,为本次事故形成。事发前,左前远光/近光灯、右前远光/近光灯、左后位灯、右后位灯均工作正常。其余未检出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 (4)未检出皖SF**65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故障,故不能确定事发时皖SF**65/豫PC**0挂重型半挂车是否存在故障。 3.经鉴定: (1)浙H**17/浙HJ**6挂重型半挂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范围为72.1-77.5公里每小时。 (2)桂JA**68/桂J**19挂重型半挂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范围为72.0-77.8公里每小时。 (五)事故涉及车辆近三年违法记录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事故涉及车辆近三年违法记录情况如下。 1.桂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桂J**19重型自卸半挂车 桂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共计25条,桂J**19重型自卸半挂车1条,均已处理。 2.皖SF**6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C**0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皖SF**65重型半挂牵引车共计26条,豫PC**0重型低平板半挂车3条,均已处理。 3.浙H**17重型半挂牵引车/浙HJ**6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浙H**17重型半挂牵引车共计13条,浙HJ**6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共计0条,均已处理。 (六)车辆行驶情况 经核查事故涉及车辆的GPS行驶情况及沿途视频卡口轨迹,具体行驶情况如下。 1.桂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桂J**19重型自卸半挂车于2024年3月26日18时47分许,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红土地物流园经过磅后出发,在南康收费站进入南韶高速公路,3月26日20:10:09经过南韶高速公路西行480公里+380米处,拟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2.皖SF**6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C**0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于2024年3月25日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出发,后通过大广高速三益枢纽转入南韶高速公路,3月26日20:04:50经过南韶高速公路西行480公里+380米处,拟前往广东省肇庆市。 3.浙H**17重型半挂牵引车/浙HJ**6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于2024年3月24日,从浙江省衢州市出发,3月26日20:10:29经过南韶高速公路西行480公里+380米处,拟前往广东省江门市和海南省东方市。 (七)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南韶高速公路西行485公里,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江西赣州方向,西往广州方向,由东往西设三条行车道,按车辆行进方向由左至右设左侧车道、中间车道、右侧车道,与右侧车道相邻处设置一港湾式应急停车带,各行车道之间以虚线划分,右侧车道与港湾式应急停车带之间以虚线划分。道路两侧设有波形钢板防撞护栏。事发路段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微下坡、干燥,事发时天气阴,夜间无照明。 (八)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南雄市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后,南雄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与救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委主要领导为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为副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由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生态环境、交通、珠玑镇、南韶高速公路管理处、韶关市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以及专家组成,指导救援处置和伤员救治等各项工作,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迅速开展事故调查。3月27日10时56分,经公安部门确认,本次交通事故有两名遇难者。3月28日17时,现场全面恢复通车,在应急救援处置中无次生灾害、衍生事故发生,社会情况稳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南雄市人民政府履职到位,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2.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 事发路段为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二中队辖区,大队领导当日1人值班,中队当日值班警力共有11人(民警6人,辅警5人),路面巡逻管控7人,事故处理组2人,机动组2人。事故发生后,二中队驻梅岭执勤点民辅警(2人)第一时间发现该警情,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前期处置并将警情报二大队指挥室,大队及时调配巡逻管控组5人,机动组2人,事故组2人前往事故现场路段进行安全防护、现场勘查和案件调查等相关工作,并增派三中队民辅警(4人)协助现场处置,同时联系江西大余交警在大余站协助分流由赣州往韶关方向车辆。事发当日中队民警值班巡逻执行公务正常。事故调查组认为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履职到位,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3.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1)安全法制宣传培训情况。2023年9月15日,蒙城县交通运输局联合亳州市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中心对蒙城县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和动态监控人员进行了“本质安全提升年”专题培训,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参加;11月10日,蒙城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全体运输企业负责人召开了“道路运输典型事故警示教育和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以会代训,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 (2)安全监管检查情况。一是强化企业“两类人员”考核管理。2024年1月,蒙城县交通运输局对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知识和能力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企业人员符合行业安全管理条件,要求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员通过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考核;二是加强对运输车辆管理。车辆在审验《道路运输证》时,严格查验车辆技术等级状况和动态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情况,皖SF**65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024年审验时,车辆技术等级为二级,动态监控系统查验正常;三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4年2月5日,蒙城县交通运输局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完成了整改。 综上,蒙城县交通运输局虽对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工作,但未能有效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落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管不到位,负有监管不力责任。 4.平桂区交通运输局 贺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5月11日审验后发放了桂JA**68的道路运输证,以及桂J**19挂的道路运输证,贺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8年12月18日核发了刘某华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贺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督促邹某河于2022年4月27日安装了GPS北斗终端。自2021年以来,平桂区交通运输局未对个体户邹某河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组织邹某河开展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邹某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负有监管不力责任。 5.柯城区交通运输局 柯城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有对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自2023年以来有3宗查处记录。日常有开展入企服务指导,对系统、制度、车辆、人员相关事宜进行指导。利用“浙运安”危货运输智控平台监管动态情况,不定期抽检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警示。多次组织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各级培训。 柯城区交通运输局虽有组织开展培训、执法监察及入企服务指导等工作,但未能有效督促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力度不足,对企业驾驶员深入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监管不到位,负有监管不力责任。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6日20时10分许,张某意驾驶皖SF**6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C**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南韶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因发生故障将车辆停于485公里的港湾式应急停车带(车身左侧部分占据右侧车道约0.8米)。20时14分许,刘某华驾驶桂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J**1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上述路段时,在右侧车道碰撞前方同车道因故障停车的豫PC**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左尾部。紧接着(约2秒),尾随桂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桂J**1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同向行驶,由邱某祥驾驶的浙H**1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HJ**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搭载郑某夏)碰撞桂J**1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正尾部和豫PC**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左尾部,引发浙HJ**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载的货物(二乙胺和三乙胺)爆燃,导致豫PC**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桂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桂J**1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及两车装载的货物起火燃烧,造成邱某祥、郑某夏2人死亡,豫PC**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桂JA**68/桂J**19挂重型半挂车、浙H**17/浙HJ**6挂重型半挂车及三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路面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3月26日20时20分,高速公路二大队梅岭驻勤点民警第一时间发现该警情,并报高速公路二大队指挥室。20时20分,接110终端警情,张先生报称:在南韶高速往广州方向距离梅岭出口2KM,2辆半挂车(皖SF**65,桂JA**68)发生碰撞,无人受伤,车头着火,需要“119”。20时21分,高速公路二大队指挥室通知韶赣监控中心,值班民警、路政、拯救队、防撞车前往处理。20时23分,南雄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南雄市公安指挥中心电话报告,接报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并通知消防、卫健、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以及专家赶赴现场。同时调派南雄市应急救援大队以及珠玑中队、全安中队赶赴现场,出动救援车辆7台(消防水车3台、工具车1台、运兵车3台)、应急救援队员33人赶赴现场。20时24分,高速公路二大队指挥室通知韶关市公安局值班大队领导;20时28分,通知江西大余交警在大余站分流(由赣州往韶关方向车辆)。20时40分,南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生态环境、交通、珠玑镇、南韶高速公路管理处、韶关市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以及专家组成;20时43分,南韶高速梅岭站实施分流(由韶关往赣州方向车辆),同时指挥滞留车辆驶离现场;20时48分,南雄消防一队到场开展救援;21时10分,南雄消防二队到场开展救援。现场火势凶猛,产生浓烟,人员无法靠近,且车辆发生事故后叠加,故远处判断疑似两台车;22时14分,现场民警确认现场存在第三台车,可能存在人员伤亡(浙HJ**6挂);22时45分,“119”报明火已扑灭;22时47分,南雄市生态环境局报已在现场;23时许,指挥部指派消防队员和专家在危运车辆搜查遇难人员,发现疑似人体组织,确定至少1人死亡。指挥部要求公安部门立即通过技术手段查找危运车辆司乘人员,专家深入事故现场检查危化品情况并检查残留物料;23时18分,梅岭站解除分流;23时30分,韶关市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到达现场。3月27日0时左右,南韶高速公路管理处组织清障队进场清理车辆残骸及障碍物,交通部门组织危运车辆进场转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1时30分,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放行事故现场至隧道路段的滞留车辆,将事故现场临时开放一条道路供滞留车辆通行,南下车辆仍然由江西大余出口继续分流至国道;3时30分,经公安部门确认,本次交通事故有两名遇难者。10时56分,二乙胺、三乙胺包装铁桶已全部运往南雄化工园危废仓储中转中心暂存。经生态环境部门两次检测周边水体无异常,未发生污染和次生灾害;11时左右,高速公路事故现场开始维修补路;14时58分现场左侧车道恢复通车;现场中间车道、右侧车道损毁严重,不具备通车条件。3月28日17时中间车道、右侧车道修复,现场全面恢复通车。在应急救援处置中无次生灾害、衍生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严格落实省市领导批示,严谨、仔细做好事故现场后续处置,以危化品处理方式彻底清理车辆内残留和现场周边遗漏的二乙胺及被其污染土地;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按规定及时处置交通安全现场和事故原因调查;进一步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严管高速公路、国省道货车交通安全;按规定及时报送事件信息。 3月27日10:35分,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到达现场进行指导;12:49分,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指导。3月29日上午,韶关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率队前往事故现场调研事故处置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要求,要求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措施,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事故造成2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张某意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将车停于港湾式应急停车带,车身左侧占用右侧车道妨碍交通时,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且豫PC**0挂半挂车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夜间对后方行驶车辆没有起到足够的反光安全提示作用。 2.刘某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时,跟随的前车遇前方交通情况,采取了有效的紧急避让措施,其因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刘某华未能及时发现前方交通情况采取有效避让,避免事故发生,且牵引的桂J**19挂半挂车尾部反光标识和灯光系统不合格,夜间对后车没有起到反光安全提示作用。 3.邱某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尾随前车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时,遇前车突发事故,其因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一是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与本公司名下挂靠车辆皖SF**65/豫PC**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经营者、驾驶员张某意平时都是线上联系,驾驶员及车辆除了年审极少回到公司,对本公司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不到位;二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力度不足,在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中,该公司对驾驶员张某意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学习均在线上进行,未落实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线下实地集中学习。 综上,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不到位,缺少对驾驶员的线下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桂JA**68/桂J**19重型半挂车车主邹某河(个体户)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对车辆的实际运营监管不到位。一是桂JA**68/桂J**19重型半挂车肇事车辆车主个体户邹某河没有固定办公场所,从2022年6月雇佣刘某华为桂JA**68/桂J**19重型半挂车司机,但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平时由车主邹某河接到送货订单直接通过电话联系刘某华开车送货,送货后由邹某河按每单运费立即给刘某华结算工资,未有日常实际监管行为。二是个体户邹某河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存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况。 (2)未按照规定落实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一是个体户邹某河平时对雇佣司机刘某华未正式进行安全培训学习,也没有安全教育学习记录,车辆驾驶员刘某华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对车辆驾驶员培训未落实到位。二是邹某河表示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从业期间也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管。 综上,个体户邹某河未掌握车辆驾驶员实际情况,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在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中,对浙H**17/浙HJ**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押运员有进行线上及线下实地安全培训和教育,但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不够深入彻底,对驾驶员安全管理力度不足,是造成驾驶员邱某祥安全行车意识不足,未及时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采取避让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初步认定,韶关市南韶高速公路“3·2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等规定,现就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初步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某意,皖SF**65/豫PC**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停在港湾式停车区(车身左侧占用行车道),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认定张某意承担此事故同等要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刘某华,桂JA**68/桂J**1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遇前方交通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减速或避让避免事故的发生;驾驶机件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车尾灯不亮),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夜间对后方行驶车辆没有起到足够的反光安全提示作用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认定刘某华承担此事故同等要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邱某祥,浙H**17/浙HJ**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时,遇前车突发事故,其因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认定邱某祥承担此事故同等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4.徐某朋,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挂靠车辆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力度不足,对本单位挂靠车辆和驾驶员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5.邹某河,桂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桂J**19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不到位,对车辆的实际运营和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6.留某青,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驾驶员线下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日常安全管理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7.陆某,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挂靠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本单位挂靠车辆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徽省蒙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8.舒某水,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安全部负责人。对本单位驾驶员日常线下安全培训和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9.胡某萍,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组织并监督本单位驾驶员线下安全培训和教育不到位,对驾驶员日常注意安全行车提醒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对挂靠在本公司名下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力度不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徽省蒙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对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对公司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不够深入彻底,对驾驶员安全管理力度不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建议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对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责成该公司继续加强对公司名下危运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落实好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三)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蒙城县交通运输局未能有效督促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落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管不到位,致使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和车辆驾驶员张某意安全生产观念淡薄,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亳州市政府责成蒙城县政府对蒙城县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平桂区交通运输局未能有效督促桂JA**68/桂J**19重型半挂车车主个体户邹某河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邹某河落实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管不到位,致使邹某河和车辆驾驶员刘某华安全生产意识欠缺,对安全生产责任认识不足,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贺州市政府责成平桂区政府对平桂区交通运输局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柯城区交通运输局未能有效督促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力度不足,对驾驶员深入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监管不到位,致使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和驾驶员邱某祥安全生产责任和意识欠缺,对安全行车认识不足,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衢州市政府责成柯城区政府对柯城区交通运输局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四)其他意见。 通过询问和现场取证,货运源头装载单位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涉事车辆的货物装载符合装卸要求和运输要求,有做好相应防护措施。但在危险货物装卸上该公司装卸人员未持有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货物的装卸是违规操作行为。建议杭州市建德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并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装卸人员持证装卸管理。 (一)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抓好道路安全事故源头防控。 建议安徽省蒙城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桂区、浙江省柯城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拓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营造道路交通严抓严管严处的氛围,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做到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狠抓“顽瘴痼疾”专项整治。 建议安徽省蒙城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桂区、浙江省柯城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有关部署要求,深刻剖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认真查找事故防控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人、车、路等道路交通安全要素的风险隐患排查,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做到“逢违必究、逢患必除”,全面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本质水平;要持续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打击超速、超载、超员、酒驾、醉驾、毒驾、疲劳驾驶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科学安排勤务,合理调配警力,优化路面执勤部署,强化路面交通管控力度,提升路面交通管控工作成效。 (三)强化安全防范理念,充分发挥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 韶关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举一反三,综合运用明查暗访、通报约谈等制度措施,督促道路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所属车辆的技术性能管理和驾驶员交通安全学习培训,确保运营车辆车况良好、车辆运行监管到位,驾驶员具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要加强路面巡逻管控,特别是高速公路临时停车处的管控,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等科技支撑力量作用,科学合理安排勤务,加大对高速公路上超速、慢行和“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巡查、执法力度,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和公众交通安全文明守法意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强化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 事故涉事车辆所属公司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邹某河和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对企业名下所属或挂靠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大对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车辆“挂而不管”的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处置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