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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三河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6·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6-07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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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三河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6·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13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6-07 00:00:00
涉事单位
额尔古纳三河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66.55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
二、事故概况
2023年6月7日0时20分许,在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以下简称“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顶部卸矿平台,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发生了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65500.00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营业执照信息
单位名称: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南宋镇北山村浮莲花园E幢
法定代表人:马森
成立日期:2010年5月18日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营业期限:自2010年05月1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息
企业名称: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森
证书编号:D233043532
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有效期:2017年09月23日至2024年07月03日
(3)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企业名称: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马森
证书编号:(浙)FM安许证字[2021]CCJ015
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
有效期:2021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
(4)项目部信息
项目部名称: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
2022年4月15日,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部负责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东珺矿区锌铅银矿采掘、工程安装、坑内钻探、矿石运输等工程,任命郭士标为项目部经理,2.相关单位概况
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是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的外委施工单位,本次事故发生在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顶部卸矿平台。
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7月05日,公司注册地址为额尔古纳市额尔古纳大街287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立超,注册资本陆亿零陆佰肆拾肆万(人民币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4664057800Q。主要经营: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勘查、采选、加工、销售;机械设备、电机、电气设备、五金交电及其建筑材料销售;进出口贸易;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现有年生产能力的地下矿山一座,采矿许可证:C1500002019033210147618,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8日。东珺矿区锌铅银矿75万吨/年采矿工程安全许可证证号:(蒙)FM安许证字
[2020]006415号,安全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
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位于额尔古纳市小加布果斯沟,行政区划隶属于额尔古纳市三河回族乡管辖。选矿厂建有日处理能力1000吨的一分厂和日处理能力为2000吨的二分厂及其配套尾矿库各一座。
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现有从业人员202人,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所有职工进行了三级培训安全教育和年度再教育,并经常性的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专项培训,建立了完善的职工培训档案。
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设置了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安环部),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均考取了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东珺矿区锌铅银矿75万吨/年采矿工程配备了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有人员资格均符合要求。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相关的生产工艺流程介绍
由于诚诚公司矿区距离诚诚公司选矿厂约13公里,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承揽诚诚公司矿区地表原矿运输作业,负责将诚诚公司矿区的地表原矿采用自卸汽车运输至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矿区地表原矿→装载机装载→项目部自卸汽车→运输→选矿厂泵房→选矿厂原矿堆场→原矿堆场顶部平台→指挥作业人员现场指挥→自卸汽车翻卸→自卸汽车返回诚诚公司矿区。
2.事故车间、部位及现场管理情况
事故车间为诚诚公司选矿厂,事故发生部位为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卸矿顶部平台。该地点日常现场管理由诚诚公司选矿厂每班派出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兼装载机司机)进行现场指挥自卸汽车翻卸作业,同时对原矿堆场卸矿顶部平台挡车墙进行修筑。
项目部的自卸汽车在原矿堆场卸矿顶部平台进行翻卸作业时,现场必须由现场指挥人员进行现场指挥,如现场指挥人员不在场,禁止私自进行翻卸作业。
3.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022年4月15日,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负责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东珺矿区锌铅银矿采掘、工程安装、坑内钻探、矿石运输等工程。
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目前共有230名从业人员,项目部设置了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了三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了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专门从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取得了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项目部建立了并以红头文件正式下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均进行了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常性的组织安全培训,建立有职工培训档案,组织对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学习,同时对相适应的法规标准进行学习培训。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6日18时许,地表运矿班组开始第二班上岗作业,第二班组共计5台自卸汽车,分别是13号自卸汽车(事故车辆)、3号自卸汽车(发现事故现场第一人)、2号自卸汽车(发现事故现场第二人)、9号自卸汽车(发现事故现场第三人)、17号自卸汽车(当班停运车辆)。
2023年6月7日00时20分许,驾驶员陈文东(死者,驾驶证号:152125197910180012,准驾车型A2)驾驶的豪沃自卸汽车(内部编号13号)从矿山原矿堆场装原矿拉运第六趟原矿,前往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顶部平台进行卸矿作业,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顶部平台上当班现场指挥作业人员没有在岗,13号自卸汽车驾驶员陈文东(死者)在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顶部平台私自进行原矿翻卸作业,不慎将自卸汽车倒车位置超过顶部平台边缘,致使车辆失衡,造成13号自卸汽车翻滚跌落在原矿堆场底部平台。
2023年6月7日00时26分许,与事故车辆同班的3号自卸汽车司机孙志文驾驶车辆至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底部平台卸矿时,发现事故车辆已跌落至底部平台,孙志文将自卸汽车内的矿石卸到底部平台停稳车辆,孙志文下车查看了一下事故车辆后,确认无法进行现场施救,于是用手机向微信车队群内发语音说“13号车从选矿厂原矿堆场顶部平台翻下来了”。随后同班的9号车看到了微信车队群内说“出事故了”,9号车司机前往原矿堆场底部平台与3号自卸汽车司机孙志文会合。7日00时27分许同班的2号自卸汽车司机张仁智驾驶着矿车行驶至原矿堆场顶部平台卸矿。三人查看了事故车辆,确认无法进行现场救援后,三人在原地等待救援人员。
2023年6月7日00时35分许,矿山项目部装载机司机付全生开着皮卡车拉着地表车队队长罗森和17号车司机丁波一起前往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查看现场确认无法进行现场救援后,罗森于00时40分用手机微信语音通话向项目部负责人周国强发语音但是没有接通,00时47分拨打的120急救电话,00时56分用手机微信语音通话向诚诚公司选矿厂厂长杨小才报告了事故情况,原地等待其他救援人员。
2023年6月7日01时10分许,项目部负责人周国强、项目部地下车队队长黄应松、诚诚公司副总经理王文海、安全管理部部长满昊、诚诚公司选矿厂厂长杨小才、诚诚公司选矿厂装载机陆续到达事故现场。项目部地下车队队长黄应松01时17分拨打的119救援电话,01时20分拨打的吊车救援电话。查看现场确定无法进行现场救援后,原地等待其他救援人员。诚诚公司副总经理王文海01时35分向诚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罗立超报告事故情况。诚诚公司副总经理王文海,确认依据矿山救援力量无法进行现场救援后,安排现场人员设置警戒隔离,安排人员准备担架、棉被等应急物资。
2023年6月7日01时50分许,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查看现场确定,无法对人员进行救治,原地等待119消防救援队救援人员。
2023年6月7日02时05分许,119消防救援队到达事故现场,02时25分许两台25吨吊车到达事故现场,消防救援队制定了救援方案。
消防救援队指挥装载机配合25吨吊车采用钢丝绳将车辆放平,由于事故车辆驾驶室严重变形,消防救援队将车头驾驶室拆解,将人员抬出后,项目部负责人周国强和地下车队队长黄应松用担架将死者抬到120急救指定的地点,120医护人员对死者进行检查,当场确定死者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6月7日00时26分许驾驶豪沃自卸汽车(内部编号3号)驾驶员孙志文,发现项目部驾驶员陈文东(死者)驾驶的13号车发生事故后,立即通过手机微信向车队群说“出事故了”。
地表车队队长罗森于00时40分用手机微信语音通话向项目部负责人周国强发语音但是没有接通,00时47分拨打的120急救电话,00时56分用手机微信语音通话向选矿厂厂长杨小才报告了事故情况。
选矿厂厂长杨小才01时07分给王文海打电话说明事故情况。
01时10分许,项目部负责人周国强、项目部地下车队队长黄应松、诚诚公司副总经理王文海、安全管理部部长满昊、选矿厂厂长杨小才、选矿厂装载机陆续到达事故现场。
项目部地下车队队长黄应松01时17分拨打的119救援电话,01时20分拨打的吊车救援电话。
诚诚公司副总经理王文海01时35分向诚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罗立超报告事故情况。
上述人员查看现场后,确认依据矿山救援力量无法进行现场救援后,安排现场人员设置警戒隔离,安排人员准备担架、棉被等应急物资,原地等待其他救援人员。
诚诚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王文海安排完现场事宜后,于01时59分向额尔古纳市应急管理局汇报发生事故及现场救援情况。
02:05分许,119消防救援队到达事故现场,02时25分许两台25吨吊车到达事故现场,消防救援队制定了救援方案,于03时10分许现场施救结束。
事故发生后,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所在三河回族乡向额尔古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随后额尔古纳市应急管理局将事故发生情况电话报告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同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00时26分许第一时间发现事故,至01时59分诚诚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王文海向额尔古纳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发现诚诚公司事故上报存在有迟报事故的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诚诚公司副总经理王文海安排现场人员设置警戒隔离,安排人员准备担架、棉被等应急物资。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查看现场确定无法对人员进行救治,原地等待119消防救援队救援人员。2023年6月7日02时05分许,119消防救援队到达事故现场,02时25分许25吨吊车到达事故现场,消防救援队制定了救援方案。消防救援队指挥装载机配合吊车采用钢丝绳将车辆放平,事故车辆驾驶室严重变形,消防救援队将车头驾驶室拆解。
03时05分,被困驾驶员陈文东从驾驶室内被解救出来,03时10分,经医护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宣布陈文东死亡,现场救援结束。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医疗救护及时到达现场,于03时05分被困驾驶员陈文东从驾驶室内被解救出来,医护120急救人员对陈文东进行救治,经医疗救护人员心电图测试,03时10分,判定驾驶员陈文东已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诚诚公司负责人积极与家属进行沟通,全力安抚家属情绪,与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未发生社会不良舆论信息。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诚诚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的应急响应程序基本符合,发现已超出公司级响应的,及时进行社会级响应。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扩大到社会级响应。公司安排人员拨打119消防救援队和120医疗急救电话。
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在应急响应程序中对事故现场救援难度预判不当,对起重吊装设备的协调调度缓慢,现场消防队及救护队均无法及时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导致延误救援时间。
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层层上报缓慢,部分人员只是采用手机微信的语音通话进行上报,存在部分无法接通现象,无法保证第一时间进行事故上报。上报过程中环节人员过多,矿山负责人无法第一时间获取事故发生情况,无法有效启动应急预案,无法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上报。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文东,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152125197910180012,死者陈文东系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职工。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壹佰陆拾陆万伍仟伍佰元(1665500.00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时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顶部平台当班现场指挥作业人员没有在岗,驾驶员陈文东驾驶着豪沃自卸汽车(车辆编号13号车)在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顶部平台私自进行原矿石翻卸作业,由于现场卸矿地点的挡车墙不满足现场设立的原矿堆场挡车墙筑建示意图中要求的挡车墙基础数值,项目部驾驶员陈文东驾驶的自卸汽车倒车位置超过顶部平台边缘,致使车辆失衡翻滚跌落在原矿堆场底部平台上,造成车辆驾驶室严重变形,致使项目部驾驶员陈文东死亡,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单位: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
(1)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现场违章作业监督管理缺失,无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现场一线作业人员未严格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形式化,使得现场作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违章进行作业。
(2)项目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培训缺少针对性。
(3)项目部所承包的项目工作内容分工不清,疏于对地表安全工作的日常安全管理。
(4)项目部没有对夜班生产作业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没有及时纠正运矿车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运矿驾驶员在诚诚公司选矿厂内进行卸矿作业疏于检查。
(5)项目部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措施不当,项目部管理人员未对事故状态进行分析研判,导致现场组织救援工作缓慢,延误了最佳救援时间。
(6)自卸汽车驾驶员安全风险识别能力差,对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置若罔闻,存在侥幸心理,缺乏自我保护,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现象突出。
2.事故相关单位: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
(1)诚诚公司对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要求不细致;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形式化,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全面,没有对公司生产作业范围内进行全覆盖排查。
(2)诚诚公司选矿厂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现场违章作业监督管理缺失,无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现场一线作业人员未严格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诚诚公司选矿厂对进入本厂区内作业的人员及车辆疏于管理,未履行安全告知主要作业区域的危险辨识及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工作。
(4)诚诚公司选矿厂现场管理混乱,对配备的指挥人员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夜班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针对人员长时间未在岗、睡岗等违规行为缺少日常监管措施。
3.行业监管部门:额尔古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为工业企业的行业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落实不力,日常检查时没有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
4.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额尔古纳市应急管理局
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非重点生产区域监督检查不严不细,日常检查时没有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
5、属地党委政府:额尔古纳市三河回族乡人民政府
作为企业的属地管理的一级政府,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在企业生产期间没有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额尔古纳三河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6·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所属13号自卸汽车驾驶员陈文东(死者)违章操作车辆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65500.00元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陈文东(死者)
姓名:陈文东,性别:男,政治面貌:群众,现任职务: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13号自卸汽车驾驶员,分管工作:地表运送矿石工作,任职时间:2023年3月。在无现场指挥人员的情况下,私自违章冒险作业,在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顶部平台边缘进行原矿石进行翻卸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项目部制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马森(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姓名:马森,性别:男,政治面貌:群众,现任职务: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工作:全面负责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市场开发,任职时间:2021年7月。
违法违规事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没有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第二十六条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郭士标(项目部经理)
姓名:郭士标,性别:男,政治面貌:群众,现任职务: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分管工作:全面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任职时间:2022年4月。
违法违规事实:履行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予以辞退。
4.周国强(项目部负责人)
姓名:周国强,性别:男,政治面貌:群众,现任职务: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分管工作:实际负责项目部工作,任职时间:2022年2月。
违法违规事实:履行项目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未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失职,未有及时报告事故,救援迟钝,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迟报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予以辞退。
5.颜国宗(项目部安全副经理)
姓名:颜国宗,性别:男,政治面貌:群众,现任职务: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分管工作: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职时间:2021年5月。
违法违规事实: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运矿驾驶员在诚诚公司选矿厂内进行卸矿作业疏于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罗森(项目部地表车队队长)
姓名:罗森,性别:男,政治面貌:群众,现任职务: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地表车队队长,分管工作:负责项目部地表车队队长管理工作,任职时间:2022年2月。
违法违规事实:履行队长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对夜班生产作业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运矿驾驶员在诚诚公司选矿厂内进行卸矿作业疏于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罗立超(诚诚公司总经理)
姓名:罗立超,性别:男,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现任职务: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工作:全面负责诚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职时间:2019年2月。
违法违规事实: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及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王文海(诚诚公司副总经理)
姓名:王文海,性别:男,政治面貌:群众,现任职务: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生产运行副总经理,分管工作:负责诚诚公司生产管理工作,在事故发生期间被授权代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任职时间:2020年7月。
违法违规事实: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及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诚诚公司予以辞退。
9.刘弟业(诚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
姓名:刘弟业,性别:男,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现任职务: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分管工作:负责诚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职时间:2020年4月。
违法违规事实: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满昊(诚诚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
姓名:满昊,性别:男,政治面貌:,现任职务: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部长,分管工作:负责诚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职时间:2022年8月。
违法违规事实: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杨小才(诚诚公司选矿厂厂长)
姓名:杨小才,性别:男,政治面貌:群众,现任职务: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厂长,分管工作:全面负责诚诚公司选矿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职时间:2022年2月。
违法违规事实:履行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卸矿平台现场指挥员脱岗行为,没有对夜班生产作业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卸矿平台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司机违反操作规程私自卸矿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赵志勇(诚诚公司选矿厂安环科科长)
姓名:赵志勇,性别:男,政治面貌:,现任职务: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安环科科长,分管工作:负责诚诚公司选矿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职时间:2018年4月。
违法违规事实: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出卸矿平台挡车墙参数不符合公司制定的挡车墙的基础参数。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卸矿平台现场指挥员脱岗行为,没有对夜班生产作业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卸矿平台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司机违反操作规程私自卸矿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徐邦漂(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卸矿平台当班现场指挥员)
姓名:徐邦漂,性别:男,政治面貌:群众,现任职务: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卸矿平台现场指挥员,分管工作:负责选矿厂矿堆场卸矿等安全管理工作,任职时间:2022年1月。
违法违规事实:没有履行现场指挥员安全职责,私自脱岗没有及时向领导汇报,发生事故后叙述与实际不相符的询问笔录,导致事故调查人员调查方向错误,至使事故续报不准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4.白文生(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卸矿平台上一班的现场指挥员)
姓名:白文生,性别:男,政治面貌:群众,现任职务:诚诚公司选矿厂原矿堆场卸矿平台现场指挥员,分管工作:负责选矿厂矿堆场卸矿等安全管理工作,任职时间:2022年1月。
违法违规事实:没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当班作业时事故地点处的挡车墙修筑不合格,没有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1.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事实:没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下设的项目部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对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人员日常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事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企业员工“三违”现象没有及时发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对厂区内的特殊作业环节实施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额尔古纳市三河回族乡人民政府
责成额尔古纳市三河回族乡人民政府向额尔古纳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姓名:董鹏,性别:男,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现任职务:三河回族乡副乡长,分管工作:协助乡长分管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任职时间:2021年5月10日。
建议依据中共中额尔古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额党办发[2022]1号)要求,分管副乡长董鹏由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2.额尔古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成额尔古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额尔古纳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姓名:臧传进,性别:男,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现任职务:工信局副局长,分管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任职时间:2011年4月16日。
建议依据中共额尔古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额党办发[2022]1号)要求,分管副局长臧传进由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3.额尔古纳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成额尔古纳市应急管理局向额尔古纳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姓名:肖鑫,性别:男,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现任职务:额尔古纳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分管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职时间:2020年5月12日。
建议依据中共额尔古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额党办发[2022]1号)要求,额尔古纳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肖鑫由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市部分企业重生产经营、轻安全防范、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风险分析研判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以及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等现象依然存在。同时,也反映出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仍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整治的广度、深度不够等不足。
1.诚诚公司选矿厂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部车辆、人员等进入诚诚公司选矿厂厂区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加强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诚诚公司选矿厂厂区范围内日常检查应涵盖所有生产作业地点;认真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诚诚公司选矿厂应进一步加强对原矿堆场的安全管理,制定详实的原矿堆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对原矿堆场总高度、台阶设施、挡车墙等安全设施的参数的管理,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人员的管理和安全培训,杜绝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死角、盲区。
3.诚诚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梳理公司人员和用工等各个管理的安全环节漏洞。认真组织全员学习,提高安全风险防范能力,要从根本上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排查企业存在的管理盲区、漏洞,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处的隐患做到全流程管理、全方位闭环。
4.诚诚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外围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和日常考核机制,不断完善“一体化”管理体系,对项目部开展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评,坚决杜绝项目部生产作业各个环节存在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
5.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对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专业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6.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教育贯彻落实到每个岗位;应配备齐全项目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针对辨识出来的隐患问题要立行立改;设置专职人员对地表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
7.全市各属地政府、部门要牢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功不必在我,功必定有我”的担当,立足自身职责,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各苏木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梳理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管理盲区和漏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