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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太一广场项目灯带安装“1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11-21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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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太一广场项目灯带安装“1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728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太一广场项目灯带安装
发生时间
2024-11-21 00:00:00
涉事单位
饶阳县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50
行政区域
中国,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详细时间
14:42: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1月21日14时42分左右,饶阳县太一广场项目灯带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饶阳县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3日,法人代表侯保村,该公司位于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城区希望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1124MA0D1GNX48,注册资本壹仟万人民币,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管道和设备安装施工,农村道路工程施工,路面硬化工程施工等,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2022年12月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冀建房开衡字第1655号),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效期至2025年7月25日。光大公司为太一广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现有人员6人,总经理1人,办公室1人,会计1人,其他3人。经理侯保村未经专门培训合格不具备施工管理资质,公司未配备现场负责人,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汽车起重机车主和车辆情况
车主于砚杰,男,61岁,饶阳镇菜园村人。汽车起重机型号:三一牌SYM5240JQZ(QY20),车牌号:冀CB0221,外观尺寸:12300×2500×3280mm,总质量24500Kg。该车于2024年6月6日从原车主赵德华处购置,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车辆归于砚杰所有。该车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5月。汽车起重机为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雇用。
3.施工相关人员
(1)李世民,男,66岁,饶阳县留楚镇南空城村人,为车主于砚杰雇用的灯带安装现场汽车起重机司机,持有C1M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汽车起重机资格。
(2)李根朝,男,37岁,饶阳县饶阳镇东草芦村2区81号,为光大公司临时雇用的灯带安装现场地面施工人员。
(3)赵占赏,男,57岁,饶阳县五公镇南善村人,为光大公司临时雇用的灯带安装高处作业施工人员,无高处作业、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4)田彦兵,男,54岁,饶阳县留楚镇东万艾村人,为光大公司临时雇用的灯带安装高处作业施工人员,无高处作业、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项目基本情况
1.太一广场建设项目
太一广场建设项目是光大公司开发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总占地面积7871.85㎡(折合11.81亩),施工总建筑面积14988㎡,位于饶阳县富强街与希望路交汇处东北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112420220003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1311242023000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31124202306300201。项目主体工程为倒“L”型分布,自南向北分别为ABCD四座及相连门市,AB座为7F商业楼,C座为3F商业楼、D座为5F商业楼。
该项目由四川胜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总承包,由衡水伟业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实施工程监理,项目于2023年6月1日开始建设,事故发生时主体工程建设已经完工,处于配套工程修整阶段,事发项目灯带安装不属于施工总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之内。
该项目地处县城区内,属饶阳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监管。
2.太一广场灯带安装
光大公司为展示项目形象,促进营销,自行在施工总包合同与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之外临时增加灯带安装。灯带安装内容:在建筑外部外沿增装灯带,包括2栋7F商业楼(AB),1栋3F商业楼、1栋5F商业楼及门市。建筑高度:AB座高23.95m,C座高12.3m,D座高19.8m,门市高度7.5m,灯带安装费用12.13万元。2024年11月21日,光大公司经理侯保村雇用汽车起重机一辆,安排李根朝等3人进行灯带安装高处作业。事故发生时,灯带安装处于A座5层灯带安装阶段。现场灯带安装由经理侯保村组织施工并具体负责管理,侯保村未经专门培训合格不具备灯带安装施工管理知识能力,公司未配备现场负责人,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就灯带安装编制施工方案,从业人员未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
(一)事故发生经过
太一广场灯带安装内容为在A、B、C、D座及门市安装灯带。光大公司经理侯保村联系汽车起重机车主于砚杰,又联系了施工人员李根朝,安排车辆及施工人员进行灯带安装。于砚杰安排司机李世民操作汽车起重机,李根朝召集赵占赏、田彦兵二人安装灯带,各方约好11月21日上午8时进场安装。当日上午8时进场后,李根朝、赵占赏、田彦兵三人先在汽车起重机吊臂连接安装吊篮,然后在吊篮内装上灯带、电线及工具,李世民起升吊篮至A座7层进行安装,上午赵占赏、田彦兵作业期间,李根朝因故离开,施工由赵占赏、田彦兵二人及司机李世民完成。中午13时30分又开始作业,至14时42分左右,赵占赏、田彦兵二人装好安装所需物资及工具后进入吊篮,司机李世民起升吊篮,吊篮起升至12m左右(二层以上)的高度时,吊篮突然坠落至地面,赵占赏、田彦兵二人随吊篮一起坠落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处置
14时42分司机李世民发现有人坠落,立即拨打120求救,然后拨打车主于砚杰电话报告事发情况。现场人员立即通知了经理侯保村,侯保村在现场附近迅速到场。饶阳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14时52分到达事故现场,立即施救,赵占赏当场死亡。田彦兵被送往饶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18时10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光大公司未按规定时限报告事故。16时32分饶阳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到医院查看伤员状况,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饶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时逐级进行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导事故调查。
2.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该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来看,施工现场距离医院约6公里,道路通畅需要10分钟,医务人员10分钟到场属于正常范围。因事故单位迟报,16时32分县政府及公安、应急、住建等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和医院了解情况,医院组织会诊用最好的医疗条件开展了伤员抢救工作。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行动迅速,程序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左右。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使用私自改装吊篮支架的汽车起重机载人实施灯带安装过程中销轴焊口断裂、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光大公司
(1)光大公司组织灯带安装施工,未对汽车起重机进行检查,未对司机和施工人员资质证件进行审核把关。
(2)光大公司对于外雇汽车起重机施工过程没有派专人实施安全管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未制定灯带安装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4)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未监督高处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只有一条安全带,施工人员未佩戴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汽车起重机车主
(1)车主于砚杰购买施工吊篮,在汽车起重机吊臂前端改装吊篮承重支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2)使用汽车起重机载运人员进行高处作业,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2.9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1.17的规定。
3.饶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工程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光大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深不细,2024年3月份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光大公司日常监督检查7次,均未对光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侯保村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具备岗位证书能力、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全面开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上述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饶阳县太一广场项目灯带安装“11·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施工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赵占赏,男,57岁,饶阳县留楚镇南善村人,无证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田彦兵,男,54岁,饶阳县留楚镇东万艾村人,无证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于砚杰,男,61岁,饶阳镇菜园村人,汽车起重机车主。在汽车起重机吊臂前端改装吊篮承重支架加装吊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用于吊运高处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1.17的规定。用汽车起重机加装吊篮进行高处作业,未设置其他防坠措施,唯一的吊篮连接件断裂,导致两名施工人员同吊篮一起坠落致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李世民,男,66岁,饶阳县留楚镇南空城村人,汽车起重机司机,操作汽车起重机进行载人吊装作业,违反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1.17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对有关监管部门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县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对监管层面5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了追责问责意见,其中给予批评教育1人、诫勉处理1人、党纪处分2人、政务处分1人。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光大公司,灯带施工未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未对司机和施工人员资质证件进行审核把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饶阳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侯保村,饶阳县光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计60000×40%=24000元。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11月21日下午16时32分,县政府接到公安部门报告后组织县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情况时才报告事故发生情况,超过规定时限,造成迟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计60000×60%=36000元,建议由饶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合计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饶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对光大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光大公司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主要负责人未经专门培训合格不具备岗位知识能力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饶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饶阳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其他单位
未发现其他责任单位。
(一)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虽然对太一广场项目进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但未对光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建筑施工落实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监督检查不深不细,对太一广场项目施工设计范围之外的灯带安装施工监督检查不力。
(二)光大公司施工安全管理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外委施工管理不到位。光大公司未审查施工人员资质和汽车起重机状况,未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二是光大公司未审查作业安全条件,未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和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三是光大公司未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一)吸取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深刻吸取饶阳县太一广场灯带安装“11·21”高处坠落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批示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举一反三,开展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全县各镇区与住建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外来工程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部署开展工程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调查摸底,对全县工程机械租赁单位进行逐一摸排,把工程机械作业相关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清楚,做到底数清晰,有针对性地落实风险管控。二是自查自纠,工程机械租赁单位要对所有汽车起重机及附属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和完善汽车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专项检查,加强部门联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工程机械权属或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各镇区、各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做好外委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各镇区、各部门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加强对施工机械及高处作业、外委施工监管力度,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强外委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涉及“小施工”作业的,严格按照《全县“小施工”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住建系统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住建系统按照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察,特别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运用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的执法手段,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五)光大公司要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写出书面改进措施并认真落实
光大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围绕事故发生暴露出来的问题,开展警示教育,认真研究形成书面改进措施,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和人员资质能力,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管控安全风险,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主要负责人要经专门培训合格具备岗位知识能力。要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