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衡阳市金雁粮食购销有限公司“1·18”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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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衡阳市金雁粮食购销有限公司“1·18”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54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衡阳市金雁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玉米仓储仓库 发生时间 2026-01-18 00:00:00 涉事单位 衡阳市金雁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中毒和窒息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19 行政区域 中国,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二、事故概况 2026年1月18日18时左右,衡阳市金雁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玉米仓储仓库进行粮食出库作业中,发生了一起窒息事故,致一名劳务外包单位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9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衡阳市金雁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雁公司”) 该公司系涉事玉米装卸作业承包和装卸、搬运劳务分包单位,成立于2000年9月4日,法定代表人唐*宝,注册资本3000万元,企业信用代码91430400722593514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杨柳路88号,登记机关: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销售;饲料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一般项目:粮食收购;粮油仓储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经查,该公司在册员工78人,下设生产部、仓储部、销售部、财务部、办公室等五个职能部门,分别配置了分管安全生产、仓储及销售的副总经理,各职能部门配置了安全生产负责人,配备了三名兼职安全管理员(其中一名未取证)。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开展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湖南景跃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跃公司”) 该公司系涉事装卸和搬运劳务承包单位,成立于2023年10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8MAD02B3N99,法定代表人:左*跃,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大栗新村18号12栋1单元203室,登记单位: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装卸搬运;土石方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 经查,该公司在册员工只有法人代表一人,且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及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单位所聘用的作业人员均为临时工,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组织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中央储备粮衡阳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粮库”) 该公司系涉事仓库内玉米业主及装卸作业发包单位,成立于1989年9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116967,法定代表人:黄**,注册资本13621.37万元,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蒸水办事处湘桂管理处,类型:有限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登记单位: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经营范围:中央事权粮油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及相关业务;粮油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开展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唐*军,男,58岁,身份证号码:43042619670117****,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归阳镇福罗村上游组,系景跃公司派遣至金雁公司从事装卸作业的劳务人员,在事故中死亡。 (三)伤亡鉴定(证明)情况。 2026年1月18日,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99999999920260030)对事故当事人唐*军的死亡情况作出以下医学鉴定: 1.死亡日期:2026年1月18日; 2.死亡原因:窒息。 (四)事故当天气象情况。 2026年1月27日,衡阳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气象资料证明(出证联》(编号2026-03号)证明,2026年1月17日20时至2026年1月18日20时,市区天气为阴天间多云,时段内气温8-16.9℃,时段内极大风向为东北风,极大风速6.4m/s(4级),时段内未发生雷电活动。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8日下午,根据衡阳粮库提供的出库单,金雁公司仓储科科长陈*华联系景跃公司负责人左*跃,安排0P10仓当天出库玉米,左*跃随后安排了从事作业的劳务人员。共4名劳务人员参加了金雁公司0P10仓的这次出仓作业,即赵*生、王*涛、王*中和唐*军。 17时10分左右,4名劳务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开始进行出仓作业前的准备,先在0P10仓东门和西门外场地上安放一台扒谷机和一台移动式登高输送机,然后开始实施出仓放粮,由赵*生、王*中二人在西门出仓口放粮,由王*涛、唐*军在东门出仓口放粮。 当西门出仓口在装载第二车玉米时,仓内侧玉米已低于挡粮板位置,赵*生、王*中停止了放粮,随后王*中想进入仓库内将西门最高处的一块挡粮板拆下,以便下一步继续放粮。这时在东门出仓口放粮的唐*军发现仓口内有一个麻袋,担心会挡住出仓口,也想进入仓库内取出,便提出与王*中一起进入仓库内,顺便在王*中拆除挡粮板的时候帮一下忙。同时赵*生走到东出仓口,帮助王*涛一起继续出仓放粮作业。 王*中、唐*军二人通过开放式行人步梯到达查粮门位置,当时查粮门处于敞开状态,二人于17时50分左右经查粮门进入了仓库。17时54分许,二人在仓内先来到西门出仓口处,拆除了最顶部的一块挡粮板,并返回至玉米堆顶面。随后唐*军走到东门出仓口处,准备取出那里的一个麻袋,王*中没有跟随。这时东门出仓口正在放粮,仓内玉米堆有流动趋势,王*中发现险情急忙对正走向玉米堆斜坡的唐*军喊“快出来”,同时跑向东门对着出仓口高喊“停止放粮”。但当时仓内机械噪音较大,紧急呼喊无果,东门出仓口放粮未停止,接着王*中急忙向唐*军取麻袋位置快速走去,想对唐*军进行救援,但发现唐*军已走到东门放粮形成的斜坡面中间位置,迅速被大量流动的玉米掩埋。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发后,王*中急忙连续对出仓口高喊“停止放粮”,这时听到呼喊的赵*生、王*涛立即停止了放粮,并关闭了仓口。接着王*中立即跑向唐*军被玉米掩埋处,用手快速刨开玉米,不久看到了唐*军举起的一只手掌,当即用力往上拉,但无法拉动。这时停止放粮的赵*生、王*涛一同从查粮门进入仓内参与施救,但几人共同用力也未将唐*军拉出。 接着得到消息的金雁公司有关人员、景跃公司负责人左*跃及周边仓库的作业人员均来到现场参与施救,利用工具撬下了挡粮板顶部的三块,然后迅速将玉米向仓外刨送,不久露出了唐*军的头部。这时消防人员、“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将唐*军救出。 现场医务人员对唐*军采取了一系列急救措施后,将其送往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华新院区)进一步抢救。18时50分左右,唐*军被送入该院ICU病房救治。20时左右,医务人员宣布唐*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19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当事人在涉事仓库查粮门敞开、仓内走道板被拆除,且未系挂安全带的情况下,在仓口放粮时违规进入仓库,被仓内放粮口处大量流动的玉米掩埋引发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金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 (1)未严格审查劳务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与该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的景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稳定,均为临时招来的临时工,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差。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一是未制定仓库查粮门开启及人员进出仓库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无关人员随意进出;二是单位制定的《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中,未明确仓库保管员对查粮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仓库保管员打开查粮门后离开,未在出仓放粮前将查粮门关闭上锁;三是未制定完善的出仓放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四是针对出仓过程中撤除挡粮板及出粮口排堵等作业,未制定针对性的操作规范及安全管理措施,出仓放粮时人员随意进入仓库作业。 (3)未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公司制定的《装卸搬运基本要求》规定,在拆装挡粮板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但涉事仓库只在查粮门处配置了一处安全带,各出仓口均未设置安全带系留装置,未配置安全带,事发时进入仓库的2名作业人员均未配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4)未切实开展安全风险的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未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程度分级、分类管理,未采取措施对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有效防控,未意识到人员违章进入仓库作业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未组织排查整治作业场所的事故隐患,对场所未按要求配置安全带设施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整改。 (5)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涉事出仓作业场所未配备安全监护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人员违章作业;出仓放粮时相关方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当班仓库保管员打开查粮门后离开现场,查粮门敞开无人管理,出仓放粮前未按要求及时关闭查粮门上锁,人员随意进入仓库危险区域。 (6)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针对各岗位及作业场所的具体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未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教育,作业人员对场所的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缺乏认识,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差,存在违章作业现象,冒险进入仓库危险区域。 2.景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 (1)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单位仅法人代表一个人,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安全资格证书,单位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为临时招来的临时工,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不稳定,大多作业人员同时在数个单位兼职装卸工作,遇有装卸任务临时从外召集作业人员;事发时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场,安全管理和现场把关不到位。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单位提供的《搬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内容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未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且无考核制度,制度未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内容不全,有的管理制度仅一句话带过,其中“培训制度”无相关具体内容。 (3)未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该公司从业人员均为临时工,每次装卸作业临时从外召集人员,未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多数作业人员对场所的安全风险及防范避险措施不了解,安全生产知识淡薄,自主保安意识差。 3.衡阳粮库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 (1)对相关方安全管理职责认识不清。衡阳粮库将玉米装卸作业外包给涉事金雁公司,依法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该公司与金雁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也明确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但调查中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只负责粮食防盗、防霉的巡查工作,放松了对涉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现场安全检查。 (2)驻库人员未切实履行安全职责。驻库人员未按要求履行驻库检查、监督职责,针对涉事仓库存在的问题隐患,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事发当天上午值班驻库员虽然到场所进行了检查,但检查后便离开了岗位,未及时跟踪掌握金雁公司涉事仓库的出仓动态,事发时没在场所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3)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作业风险告知的安全责任,事发当天金雁公司涉事仓库出仓时,未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三)事故性质 高新区衡阳市金雁粮食购销有限公司“1·18”一般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唐*军,男,58岁,景跃公司派遣至金雁公司的当班劳务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出仓过程中违章进入仓库作业,且未按要求系挂安全带。在本次事故中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人员(5人)。 1.唐*宝,男,65岁,中共党员,金雁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曹*,男,56岁,中共党员,1999年至今任金雁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单位仓库管理,分管仓储科。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何**,男,54岁,中共党员,2025年2月至今任金雁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左**,男,63岁,中共党员,景跃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5.赵**,男,46岁,中共党员,2018年至今任衡阳粮库仓储管理科科长,负责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检验及出库管理工作。未切实督促落实驻库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 衡阳市金雁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四)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4人)。 1.陈**,男,60岁,群众,金雁公司仓储科科长,负责粮食保管和进出库安全管理。未切实开展粮食进出库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治理,未切实加强人员进出仓库的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金雁公司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2.朱**,男,40岁,群众,金雁公司仓储保管班班长兼安全员。未严格督促落实仓库保管员安全管理职责,未切实加强人员进出仓库的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金雁公司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3.罗**,女,60岁,群众,金雁公司事故当班仓储保管员,未切实加强人员进出仓库的安全管理,事发当天值班离岗,出仓放粮前未按要求关闭查粮并上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金雁公司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4.邹**,女,36岁,群众,衡阳粮库驻金雁公司的驻库员,事故当天值班员。未履行驻库员安全管理职责,事发当天值班离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衡阳粮库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五)建议予以追责问责的人员(2人) 1.卢*珍,男,56岁,中共党员,2022年10月至今,任高新区产业发展局综合科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未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排查和督促整改企业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督促企业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不力等问题隐患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依纪对其予以处理。 2.洪*辉,男,43岁,群众,2023年5月至今,任高新区园区发展事务中心科员,负责金雁公司所在片区企业的综合安全监管。监督检查不力,未切实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排查和督促整改企业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督促企业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不力等问题隐患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依纪对其予以处理。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红线意识;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严格履行合同安全管理责任。要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不应含有安全免责条款,依法约定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合同相关方切实履行约定;要建立健全合同践约监督管理机制,合同双方互为监督,依据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追究违约责任,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3.切实落实发包或出租方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明确发包方式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监督合同执行;要严格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不得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发包或出租单位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根据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员的安全职责;要结合粮仓特点和粮情,认真制定挡粮板撤除及出粮口排堵等岗位操作规范和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完善并执行各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考核,切实督促各部门、班组及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5.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切实开展作业场所安全风险的辨识,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和处置;要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场所及其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要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提高作业人员防范和处置风险的能力;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认真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发现问题及时跟踪整改到位。 6.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按要求在作业场所配备安全监护人员,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场,切实督促作业人员安全规范操作,严禁人员随意进入危险区域;要切实开展现场安全交底,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提前告知作业人员场所风险和作业规范,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7.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扎实组织开展岗位作业人员及特种操作岗位人员的培训,并严格考核;切实开展现场应急演练及安全教育培训,教育作业人员操作、保养等有关技能,使人员会排除故障、会应急处置,增强作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岗位自主保安的综合能力。 (二)园区及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1.园区应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要充分认识厘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重要性,针对暴露出的部门监管职能不明确等问题,要进一步规范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依据各自职责范围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各职能部门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平稳发展。 2.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要进一步细化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切实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要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通过强化行政执法,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力度,既要深入企业抽查场所隐患,也要排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查清企业管理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督促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切实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一单四制”要求督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