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县龙州发电分公司龙州二级电站“5.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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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龙州发电分公司龙州二级电站“5.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5710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发电分公司龙州二级电站 发生时间 2023-05-25 00:00:00 涉事单位 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发电分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详细时间 05:45: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5月24日下午17时45分许,位于龙州县龙州发电分公司龙州二级电站厂房楼外墙翻新工地上,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发电分公司(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龙州发电分公司) 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发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5886341935,公司地址:龙州县龙州镇独山机耕路66号龙州万盛商业广场11号楼商场01、02、03号,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负责人:陆思聪,成立日期:2011年12月30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水力发电:建设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燃气经营: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轮机及辅机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除依法需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龙州发电分公司二级电站隶属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左江上游一级支流——平而河在我国境内下游河段一个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坝址位于龙州县龙州镇土美屯,上与龙州一级电站距离15.6km,下与龙州县城距离3.5km。于2006年1月8日开工建设,2008年12月28日竣工,并投入运行发电。该电站总装机容量15MW。 (二)欧阳仕某施工队情况(施工单位) 施工队负责人欧阳仕某(男,壮族,49岁,身份证号码:452133XXXXXXXXXXXX,家庭住址:龙州县彬桥乡红岭村丈梯屯52号)。施工队共有7人,分别是欧阳仕某、林某某(欧阳仕某妻子)、欧阳珠某(欧阳仕某长子)、欧阳仁某、谭某某、黎某、陆某。该施工队无施工资质(无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欧阳仕某于2023年5月10日从龙州发电分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农某某承接该工程项目,于5月17日开始到项目工地施工。 (三)工程项目简要概况 龙州发电分公司龙州二级电站环境整治工程包含水池楼顶补漏、砌花池、吊物口补地面防水补漏,厂房门口玻璃门、地板砖更换、厂房楼外墙油漆和厂房飘板漏水修补项目,总投资21235.6元。工程采用承包方包工包料方式,工程期限30天。建设单位龙州发电分公司项目部将龙州二级电站环境整治工程承包给工头欧阳仕某,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并交代安全注意事项。该工程项目从5月17日到5月23日完成施工协议审批流程,但开工未得到公司领导批准。欧阳仕某于2023年5月17日组织其施工队进场施工作业。 发生事故的施工内容为厂房楼外墙翻新,该厂房楼总高度34.80m,由地面两层,地下四层组成。厂房楼外墙油漆翻新(补修)项目工程量120㎡(油漆修补地面两层),工程单价38.33元/㎡,投资4600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24日17时45分许,位于龙州县龙州发电分公司龙州二级电站厂房楼外墙翻新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本起事故造成1人遇难。 截至2023年7月24日,事故各方当事人未提供经济损失数据。因此,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一)事故直接原因 林某某在厂房外墙脚手架上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在油漆外墙作业移动位置时不慎踩空坠落,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龙州发电分公司工程项目部把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施工队;包工头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进行高层楼房外墙翻新;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龙州县龙州发电公司龙州二级电站“5.2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由于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相关人员 1.林某某(死者,系欧阳仕某配偶),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高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脚手架上高处作业时未挂系安全带和佩戴安全帽,不慎踩空坠落。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欧阳仕某,其本身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承接施工项目,组织安排不具备相应资质人员施工作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龙州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相关单位 建设方:龙州发电分公司将龙州二级发电站环境整治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落实建设方的安全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龙州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施工方:欧阳仕某施工队,未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并对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依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但其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加大安全投入,未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和未系挂安全带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有关规定,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龙州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切实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执法,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突出抓好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等易发生事故领域的检查指导,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建筑施工承包者、施工人员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广大建筑施工承包者、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未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确保施工作业安全条件下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龙州发电分公司要立即停止环境整治工程项目施工,认真组织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措施,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坚决做到隐患不排除不施工,尤其是在高处作业等高危现场管理上存在安全意识不高的问题,在今后的施工中要以此为鉴,促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要针对“5.24”事故案例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查漏补缺,对于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要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把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龙州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