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柏路2号院5号楼“9·2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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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柏路2号院5号楼“9·2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02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龙柏路2号院5号楼华寓家青年公寓4层楼道吊顶内 发生时间 2023-09-27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运通宏达物业管理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6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区 详细时间 08:15: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9月27日8时15分左右,在海淀区温泉镇龙柏路2号院5号楼华寓家青年公寓4层楼道吊顶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公寓基本情况 华寓家公寓位于温泉镇龙柏路2号院4号楼和5号楼,其产权单位属于北京威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凯公司)。2022年12月15日,威凯公司与北京显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龙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龙柏路2号院1、2、3、4、5号楼及地下车库等租给显龙管理公司,明确用途为酒店、公寓及其配套服务。租赁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共计10年,房屋租赁费每三年涨幅为5%,支付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23年3月8日,显龙管理公司与运通宏达公司签订合同协议,将龙柏路2号院4号楼和5号楼交由运通宏达公司用于长租公寓及部分商业配套,合作期限为9年8个月,自2023年4月1日至2032年11月30日,其中显龙商业公司提供8个月的免费装修期,实际收取房屋使用费用为9年,金额每三年递增一次,按照合作协议内约定进行支付。 (二)公寓装修情况 2023年4月6日,运通宏达公司总经理黄**个人和项目经理解**个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方刘**个人签订了环保科技园酒店式公寓项目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对龙柏路2号院4号楼和5号楼进行装修,施工具体内容按照约定具体包括家具定位、隔墙定位、天花布置以及灯具定位等装修内容,工程款合计约769.6万元。随后,刘**安排施工队进场施工,并安排郭**为现场负责人对现场进行管理,在此过程中运通宏达公司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相关交底。2023年9月10日,装修工程基本完成,工人撤场。为确保后期维保顺利,现场负责人郭**安排工人荣**配合运通宏达公司进行后期保修。2023年9月20日,运通宏达公司购买安装了“华寓家公寓”的门头广告牌,9月27日电工荣**在4层楼道吊顶内进行该广告牌灯箱接电过程中发生事故。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运通宏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黄**,成立于2017年3月3日,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龙柏路*号院*号楼*层*,注册资本1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住房租赁经营,物业管理等。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龙柏路2号院5号楼华寓家青年公寓4层楼道东侧的吊顶内,死者作业位置已在救援过程中被消防人员破拆出一个孔洞,孔洞内有红色和黄色电线向下垂在空中,经现场检测,2根电线为室外广告牌灯箱待接电源线,均不带电。吊顶破拆孔洞东侧有一个0.4m*0.4m的检修口,作业人员通过检修口进入吊顶,吊顶内空间狭小,内有金属管道、金属龙骨架等金属部件,均接地良好。吊顶顶部有1个接线盒,接线盒内有1根黄色电线,该电线的端头处绝缘层剥离,金属线芯外露,外露金属线芯有电弧痕迹。经查,该黄色电线的电源由地下一层配电室的配电箱内下方右侧第3个空气开关控制,即:1#楼一层至五层应急照明电源,现场勘查时,该空气开关处于闭合通电状态。经现场检测,黄色电线外露金属线芯带电,外露金属线芯与吊顶内金属部件电位差为222V。 (五)企安安使用情况 运通宏达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使用“企安安”进行隐患自查,事故发生后温泉镇政府已督促其注册并登录“企安安”系统开展自查,目前已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2次。 (一)事故发生经过 据华寓家公寓5号楼4层东侧监控显示:2023年9月27日8时7分左右,电工荣**通过楼道东侧检修口进入吊顶。8时15分左右,现场监控听到荣**的呼喊声,随后无其他动静。 9月27日上午,运通宏达公司解**和陈**多次寻找荣**未果,直到13时左右,解**在4层楼道东侧发现一个人字梯,给荣**打电话吊顶内传出电话铃声,才发现荣**在吊顶内,且呼喊无反应,于是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经119消防救援人员破拆吊顶,将荣**从吊顶内救出,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荣**已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运通宏达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拨打120急救电话,维持现场秩序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荣**,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荣**虽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但安全意识淡薄,进入楼道吊顶内进行广告牌灯箱接电时,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冒险带电作业,导致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运通宏达公司作为华寓家公寓的经营主体,在进行公寓装修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在装修过程及工程保修阶段均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关交底,致使荣**在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进行带电作业,引发事故。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带电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电工荣**安全意识淡薄,进入楼道吊顶内进行广告牌灯箱接电时,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冒险带电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运通宏达公司作为华寓家公寓的经营主体,在进行公寓装修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在装修过程及工程保修阶段均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关交底,致使荣**在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进行带电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运通宏达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运通宏达公司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运通宏达公司总经理黄**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疏于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检查,致使本单位未及时消除保修电工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带电作业的隐患,最终引发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运通宏达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明确各自在保修期内的安全生产职责;同时强化对本单位管理区域的隐患排查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规带电作业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