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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颐和原著61号楼“4.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4-10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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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颐和原著61号楼“4.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029
抓取时间:2026-10-19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二龙闸路龙湖颐和原著61号楼
发生时间
2023-04-10 00:00:00
涉事单位
唐山万巢建材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材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6.43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区
详细时间
15:3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4月10日15时30分左右,在海淀区二龙闸路龙湖颐和原著61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龙湖颐和原著61号楼房屋产权人为北京中鑫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重工公司)。2022年8月22日,中鑫重工公司与唐山万巢公司签订北京61栋门窗采购合同,合同标的物包括:X139酷8度空调窗29.88m2、JE110/JE85铝合金窗52.02m2和DMS模块铝合金下沉采光顶155.58m2,合同总价款90万元,该价款总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包装费、运杂费送货上楼及加工费等。同时双方达成共识,由唐山万巢公司进行窗户安装。
(一)涉事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中鑫重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郑**,成立于2012年8月27日,注册资本5980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销售金属制品、五金交电等。
2.门窗安装单位:唐山万巢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21年4月7日,法定代表人赵**,,注册资本81万元,经营范围是:五金零售。建材、门窗、家具等批发零售。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海淀区龙湖颐和原著61号楼北侧采光井。该采光井长约7.5m,宽约2.5m,高约3.8m,四周未设置防护。采光井下方堆放了一些施工用的其他建筑材料和拆开的包装物,其中南侧堆放的材料上方有一根已经断裂的绿色包装带。该材料堆旁边地面有部分血迹。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10日11点40分左右,唐山万巢公司刘**等5名作业人员到达龙湖颐和原著61号楼,准备安装楼房北侧、东侧和西侧三个采光天井上方的天窗。该天窗为定制的电动天窗,长约2.6m,宽约1.2m,重约130kg。13时左右,由于该电动天窗较重,4名作业人员使用钢管穿过置于窗户底部的绳子,才将窗户从61号楼南侧门口搬运到61号楼北侧采光井旁。
15时30分左右,因61号楼北侧门口地面放置的电动天窗影响人员通行,刘**会同其他3名作业人员拟将该天窗移至北侧采光井旁。刘**在该天窗西北角,想通过向西拉拽天窗外包装尼龙绑扎带移动天窗,尼龙绑扎带断裂,导致刘**失稳向后倾倒,跌落至北侧采光井内,坠落高度约3.8m。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将伤者送往西苑医院进行救治,后被转院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2023年4月11日,家属将伤者转院至唐山市中心医院。
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伤者基本情况:刘**,住址在河北省唐山市。
目前善后工作已结束,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6.43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唐山万巢公司作为龙湖颐和原著61号楼北侧采光井电动天窗的供货和安装单位,疏于对安装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在拆除采光井四周的安全防护后,未及时恢复,且未对采光井的洞口采取有效防护,导致刘**在北侧采光井旁通过拉拽天窗外包装尼龙绑扎带移动天窗时,因绑扎带断裂失稳坠落至采光井内,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无
(三)事故性质
这是因现场安全防护缺失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唐山万巢公司作为龙湖颐和原著61号楼北侧采光井电动窗户的供货、安装单位,疏于对安装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在拆除采光井四周的安全防护后,未及时恢复,且未对采光井的洞口采取有效防护,导致刘**在北侧采光井旁通过拉拽天窗外包装尼龙绑扎带移动天窗时,因绑扎带断裂失稳坠落至采光井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6.2条:“短边长度超过1.5m的孔洞,四周必须搭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孔洞中间设置水平安全网。若洞口尺寸过大,无法设置水平安全网的,应按照临边防护标准进行防护。”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唐山万巢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唐山万巢公司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唐山万巢公司,依法加强对安装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安装现场孔洞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依法设置有效的孔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