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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阳“10·11”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电梯安装工人坠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海南省·事故调查报告(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局)) 地区:海南省 发布:2023-05-08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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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阳“10·11”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电梯
安装工人坠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5 时 40 分左右,中交海南总部
基地项目 B 地块(以下简称 B 地块)工地,发生一起电梯安装工人
坠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对事故救援、善后
和事故调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国家主席令第 88 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吉阳区人
民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这起坠亡事故进
行全面调查。由吉阳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欧江萍担任事故调查组组
长。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有:区应急管理局、三亚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吉阳分局、月川派出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收集资料、询问
有关人员、法规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
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基本介绍
在建工地概况:

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位于三亚市总部经济及商务启动区
东岸片区。项目用地面积约 39.61 亩,主要建设内容为:1 栋 170
米超高层办公楼,1 栋80 米办公楼和裙房,总建筑面积约 20.5
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约 14.5 万平方米。该项目分为 A、B 两
个地块,其中发生事故的 B 地块,其计容建筑面积约 8.52 万平
方米,容积率6.5,建筑高度 170 米。
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海南中交总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监理
单位:海南新世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中交一航
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电梯供应商: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电梯安
装单位);委托安装单位: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立
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电(扶)梯安装工程委
托合同》)。
该项目A、B 两个地块同时于 2020 年3 月 25 日开工,工期
1110 天。2022 年 7 月 15日,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封顶。2022 年 7
月 15日,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成后,专业分包单位陆续进
场,开始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工艺设备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
事故工程概况:
2022 年 4 月 19日,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中标中交海
南总部基地项目电梯设备供应项目,成为该项目的电梯设备供应
商,与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
目(地块 B)电梯设备供应工程合同》。
2022 年5 月 16 日,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与总包单位签订《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地块 B)电梯安装工

程合同》(包含《建筑施工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承接该项目所有 21部直梯(3m/s 以上高速梯 13部)的安装工
程。
2022 年5 月 30 日,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与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定电梯安装委托合同,将其承包
的 21部直梯(3m/s 以上高速梯 13部)的安装工程转包给海南
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2022 年9 月 26 号,总包单位将工作面移交给日立电梯(中
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工作面移交后,日立电梯(中国)有
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安排电梯安装工人陆续进场,对工人进行进场
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熟悉现场环境,安排吃住等。
2022 年10 月 6 号,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开始安排电梯生产厂家技术安装人员安装移动式电梯安装作业
平台。
2022 年10 月 9 号,电梯生产厂家完成移动式电梯安装作业
平台的安装,并于当日与分包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海南分公司)共同完成自验,出具了经分包单位审核的《电梯安
装自检报告》。
2022 年10 月 10日早晨,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专业分包
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完成对移动式电
梯安装作业平台的联合验收。随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海南分公司安排其转包单位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
作业人员开始电梯导轨安装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调查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信息
专业分包单位: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交海南总部基地
项目(地块 B)电梯安装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2022 年5 月 16
日与总包单位签定《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地块 B)电梯安装
工程合同》及《建筑施工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
书中约定: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担在施工
期间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的全部责任。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分
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编号:琼 00385341;公司位于海
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 2 号海南时代广场 5 层北侧;成立于
2018 年 5 月25 日;公司负责人是孙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60100MA5T4K0M9B;营业期限为2018 年 5 月 25日至 2035 年
6 月 01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水电安装;销
售:金属材料、机电设备、矿产品、装饰材料: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
业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
承包参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工程信息咨
询服务、劳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租赁;施
工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房屋租赁;土石方工程。(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转包单位:
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
南分公司所承包的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地块 B)电梯安装工

程的转包单位。双方于2022 年 5 月 30日签订《电(扶)梯安装
工程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编号:BA7222Z00104。通过该合同的
签订,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将所承包的中交海
南总部基地项目(地块 B)21部直梯(3m/s 以上高速梯 13部)
的安装工程全部转包给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
资),营业执照编号:琼 00001065;公司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
华区椰海大道南侧海马三期林安智慧物流商城(二期)专业市场 5
栋 1 层 129 商铺;成立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注册资本为伍佰万
圆整;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余力;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60100MA5RGLHP8C;经营范围包括:电梯、机
电设备的安装、维修;普通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乘客电梯、载
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安装及维修,电梯
及配件的销售、保养。(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监理单位:
海南新世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地
块 B)工程监理单位。与海南中交总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有《三
亚总部经济东岸起步区 DA2-25-02B地块项目监理》合同,共三
册。签订日期:2020 年 6 月 18日。
海南新世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法定
代表人:马俊发;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10 日;营业期限:

从 2001年 12月 10日至 2031年 12月 10日;公司营业执照住所:
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 -路 10 号海阔天空国瑞城(铂仕苑)办公
楼 1 单元 16 层 1601 房;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
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规划设计管
理: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
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渔港渔船泊位建设:农产品的生产、销售、
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第一类医
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
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园区管理服务:水污染治理(除许可业务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营业执照
编号:琼 01927581。
事故相关单位合同关系: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孙东:男,汉族。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
责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沙太南路 1023 号东院 1
栋 1 单元 604 房。身份证号码:440104********0056。
汤伟顺:男,汉族。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所承包的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地块 B)电梯安装工程现场负
责人,专职安全员。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蕉岭县蓝坊镇高南村南
新 94号。身份证号码:441427********2513。持有安全员 C 证,
证书编号:粤建安 C3(2019)0048139,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24
日。
余力:男,汉族。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
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紫金大街 22 号 601 房。身份证号码:
440105********2712。
邓成勇:男,汉族。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的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乐昌市黄圃镇新塘村委会丰田
组 16号。身份证号码:440281********565X。持有安全员 A 证,
证书编号:粤建安 A(2015)0000695,证书有效期至 2024 年 2
月 6 日。
(三)事故死亡人员基本信息
邓国好:男,汉族。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
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宜章县赤石乡曹田村委会第 9 小组。身
份证号码:432824********6497。

2022 年 8 月 9 日,邓国好参加了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
司培训中心组织的《安装施工现场作业能力》资格培训,并完成
学习,获得课程结业证书。
2022 年 10 月 3 日,邓国好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
南分公司在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地块 B)的管理人员安排进
场,进行该地块的电梯安装的入场教育及培训。
2022 年 10 月 3 日,邓国好通过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海南分公司进入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地块 B),进行该地块
的电梯安装的入场教育及培训。
2022 年 10 月 10日,邓国好开始进行电梯导轨安装作业。
2022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5 时 40 分左右,邓国好在 1#楼电
梯导轨安装作业中不慎从 14 楼坠落至地下一层作业面,坠落高
度为 67 米。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医尸检死亡原因:符合生前跌落
死亡。
三、事故相关机械设备及作业情况调查
(一)事故相关机械设备管理信息
与事故有关的设备:
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机械设备为一台移动式电梯安装专
用平台。该设备的型号及名称为:ZLPZ400 电梯安装专用施工平
台。生产厂家为广州安速通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
移动式电梯安装专用平台的供货及安装。生产厂家向分包单位提
供了电梯安装专用施工平台合格证、电梯安装专用施工平台介
绍、安全锁检验报告、导轨吊机使用说明书、电梯施工平台终检

报告、施工平台安装拆卸指引、施工平台使用说明书等产品合格
及检验资料。
设备进场管理情况:
2022 年 9 月 26 日,电梯专用施工平台生产厂家完成施工平
台出厂终检,出具《电梯专用施工平台终检报告》。
2022 年 10 月 3 日,电梯安装工程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总
包单位共同完成与电梯安装专用平台的进场验收,签署《工程材
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
2022 年 10 月 9 日,电梯安装专用平台在施工井道内安装完
成后,电梯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与电梯安装专用平台生产厂家
完成与电梯安装专用平台的安装自检验收,出具《电梯专用施工
平台自检报告》。
2022 年 10 月 10日早晨,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完成电梯安装专用平台的安装联合验收,签署《电梯安装专用施
工平台联合验收表》。随后,经过危险作业审批后,分包单位开
始电梯导轨的安装作业。
(二)事故相关危险作业管理
事故发生在与 14 楼电梯井口平齐的电梯安装施工作业平台
上。事故发生时,1#电梯井道内的电梯安装施工作业平台距离坠
落面高度 67米。邓国好等人正在进行电梯导轨安装作业。经事
故调查组现场调查,该作业涉及作业高度超过 30M的特级高处
作业、电梯井口的临边及洞口作业。该电梯导轨安装作业,须由
分包单位报审,经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危险作业审批,获得危
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始进行。

2022 年 10 月 10 日,电梯安装专用平台的安装联合验收完
成后,分包单位通过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危险作业审批,取得
危险作业许可证。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9 月 26 日,疫情管控放开后,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
目(地块 B)施工项目陆续开始复工。
2022 年 10月月 3 日,分包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海南分公司陆续安排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做开工前的人员安全教
育培训等准备工作。
2022 年 10 月 10 日早晨,电梯安装专用平台的安装通过联
合验收,随后获得危险作业审批,分包单位开始安排施工作业人
员进行电梯导轨的安装作业。
2022 年 10月 11 日下午 15 时 40 分左右,电梯安装工人邓
国好开始在 1#电梯井的井道内进行电梯导轨安装作业。事故发
生时,电梯导轨已经安装至顶层(14 楼)。为了进行 14 楼顶部
电梯导轨的安装,因安装距离不够,须拆除电梯安装作业平台顶
部的安全防护棚,导轨安装完成后,须再将拆除的顶棚安装复位。
在邓国好和工友先后摘下安全带离开电梯安装作业平台进出电
梯井口,去拿取顶棚安装材料。邓国好的工友先离开作业平台,
听到相邻电梯井内的工友大声问“掉了什么东西?”,才回身
看,没有发现邓国好,随后意识到邓国好掉下去了。
经过事故调查组调查,邓国好是从距离坠落面 67米高的 14
楼电梯井口与电梯安装作业平台的间隙坠落,死亡。同一现场作

业的其他工友因离开作业平台,在 14 楼电梯井口外拿材料,未
看到邓国好坠落过程。邓国好的坠落过程现场无目击者。
四、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应急救援
2022 年 10月 11 日下午 15 时 40 分左右,事故发生后:
总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总包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立即
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业主单位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向单位
总部领导进行了报告。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预案要求,安排
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位置以及周围进行了排查,并对事故现场进
行了保护。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与此同时,迅
速下令停工,安排分包单位联系死者家属,积极善后。
业主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三亚市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进行了汇报。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总监在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向总部安监
部进行了汇报,并安排现场人员协助 120 救护人员进行抢救。
2022 年 10 月 11日 15 时 58 分左右,120 医护人员到场后,
经抢救无效并现场宣布已无生命体征。随后,死者于当天下午
17 时左右被送往逸仙园殡仪馆。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死者家属过来
三亚处理善后事宜。
政府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属地
派出所、吉阳区应急管理局和区住建局迅速赶到现场。公安部门
查勘现场,排除他杀的可能,具体死亡原因等待法医鉴定。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通过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调查分析,调查组认为:
1.事故单位方面。经评估认为总包单位能够积极组织现场人
员进行施救;能够迅速进行现场警戒,保护现场,防止无关人员
误入,避免二次事故发生;同时迅速下令停工,积极组织专业分
包单位开展对死者家属的安抚和赔付等善后工作。应急处置得
当,未引发其他舆情。
2.政府、部门方面。经评估认为区政府、三亚市中央商务区
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阳分局、区住
建局、月川派出所等部门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
送及时,责令该事故工地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实现了无衍生二次
事故,无群体事件发生,现场处置得当。
(三)善后处理情况
邓国好(死者)善后处理:
2022 年 10 月 11日下午,事故发生后,分包单位立即组建
善后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并安排专人
负责家属后勤保障工作。
2022 年 10 月 14日,分包单位与邓国好家属协商达成赔偿
协议,并完成赔偿,共计 152.9 万元。
2022 年 10 月 16日,邓国好下葬之后,家属离开返程。邓
国好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五、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邓国好,死者,男,汉族。在电梯导轨安装作业过程中,发
生高处坠落,法医鉴定符合生前跌落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152.9 万元。
六、合同关系合规性调查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 88 号)第四
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
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
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
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单位资质:

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劳务资质证书,其营业
执照的营业范围中不包含劳务服务、劳务派遣等劳务资格。
3.合同关系:
供货合同:2022 年 4 月 19 日,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电梯
设备供应项目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中标,日立电梯(中
国)有限公司成为该项目的电梯设备供应商,与中交一航局第
二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地块 B)电梯
设备供应工程合同》。
安装合同:2022 年 5 月 16 日,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海南分公司与总包单位签定《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地块 B)
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及《建筑施工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书》,承包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地块 B)21 部直梯(3m/s
以上高速梯 13 部)的安装工程。《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地
块 B)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中第十五条“违约责任”中第 2 条,
明确约定:本工程严禁转包或分包,若分包人擅自分包、转包
或中途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分
包人应无条件退还发包人已付工程款,同时分包人应向发包人
支付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建筑施工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书》中第二项第 3 条明确承包范围为电梯安装,第 4 条
明确承包方式为专业分包。
委托合同:2022 年 5 月 30 日,专业分包公单位日立电梯(中
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将所分包的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地
块 B)21 部直梯(3m/s 以上高速梯 13 部)的安装工程全部转

包给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电(扶)梯安装
工程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编号:BA7222Z00104。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
与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扶)梯安装工程委托
合同》后,未向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报备。
4.结果判定
综合上述法规、合同、经营资质及人员问询笔录等的调查
结果,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作为电梯安装工
程的专业分包单位与不具备劳务资质的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
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委托合同》,由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
限公司完成其专业分包合同中承包的 21部电梯的安装,依据《建
筑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地
块 B)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电(扶)梯安装工程委托合同》
及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事故调查
组判定: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海南灏业电
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扶)梯安装工程委托合同》为分
包工程的转包合同。该委托行为属于转包,属于建设工程项目
发承包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令第 88 号)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
七、安全技术及作业管理分析
(一)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2022 年 10 月 11日,事故发生当天:全天气温 19℃~28℃,
多云,东北风 2 级,风速 24km/h,气压值 1006,降雨量 0.0mm,

相对湿度 70%,能见度 25km,紫外线指数 7,空气质量指数 37
优。
(二)电梯导轨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在生产厂家提供的《施工平台使用说明书》中:
1.“注意事项”部分中有提示和说明:电梯安装专用施工平
台用于电梯井道安装作业,为了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在使用本产
品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首先,操作人员必
须充分了解本产品的使用要求与工作特性,应严格经过安装培训
取得上岗证,方有资格使用本设备。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及穿安全鞋。安全带必须
扣在单独设置的、独立于施工平台的安全绳上。
2.第五部分操作和使用中(三)安全操作和使用规则中提示
和说明:电梯专用施工平台是高处载人作业设备,要特别重视其
安全操作和使用。现场安装完毕后按本章(一)的内容要切实做好
检查交接手续。在使用前要经当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并严格
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高处作业、劳动保护、安全施工和安全用
电等方面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法规、标准。根据电梯专用施工平
台的特点,还应严格遵守以下的安全操作和使用规则:
a、应谨慎操作和定期维护保养。操作人员必须能适应高处
作业的要求,没有高处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而且必须经过专
门培训后方能上岗。
b、操作人员上机操作前,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本使用说明
书的内容;使用前必须按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使用中严格执
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后认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c、操作和施工人员都必须戴安全鞋帽,系安全带。安全带
上的自锁扣必须扣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亦称“生命绳")上,单
独安全绳要牢靠固定,并从电梯机房穿过电梯专用施工平台中间
直至地面一层。确保生命安全。
3、电梯结构安全设计附图中:有封挡操作平台与电梯井口
间缝隙的抽拉式活动踏板的设计。活动踏板抽开后,可以封挡部
分操作平台与电梯井口间的缝隙。活动踏板在电梯施工作业平台
上的位置情况见下图:
专业分包公司提交,经过总包和监理审批的《中交海南总
部基地项目 B 地块电梯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第十五部分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中第 C 项电梯移动作业平台高考作业安全措
施中要求:6、作业工人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进出作业平台过程
中必须保证安全带扣系挂在护栏上或生命绳上。作业人员在离
开移动作业平台前,须先将活动踏板拉开,保证与层门地坎间
隙≤150mm,才能离开平台。

(二)施 工现场相关技术调查
经事故调 查组调查确认:
1.经过测 量,电梯安装作业平
台与电梯井口的缝隙宽度约为 30cm。平台活动踏板打开后,电
梯作业平台与电梯井口的缝隙宽度小于 15CM。该宽度满足《电
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第 5.3.3.3 中第 c 条的规
定:2)在平台 与通道门的门槛之间不能有可通过直径 0.15m 球
体的间隙;3)完全打开的层门板与平台边缘之间的水平闻隙不
能超过 0.15m,除非采取了附加的预防措施来防止坠入井道。
2.经过现场查勘,事故发生现场施工电梯井道内安装有进
出电梯井口系挂安全带的安全绳(生命绳)。

3.作业平台上配有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4.事故工程技术资料显示,14 楼 1#电梯井口地面距离惊到
底部的坠落面的高度为 67米,属于特级高处作业。
(三)施工方案编制及作业审批
2022 年 9 月 25 日,分包单位报送的《电梯施工平台专项施
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通过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审批。
2022 年 9 月 26 日,分包单位报送的《电梯施工平台专项施
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通过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审批。
2022 年 10 月 10日,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
完成电梯施工平台的安装验收。
2022 年 10 月 10日,分包单位申请的危险作业通过总包单
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批,获得《危险作业许可证》。
(四)安全技术交底
2022 年 10 月 2 日,总包单位完成一级交底。由总包单位的
总工对项目部各个部门负责人及分包单位负责人进行施工方案
的交底,包括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2022 年 10 月 2 日,总包单位完成二级交底。由项目部各部
门的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分包单位的
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交底,注重现场的安全管控。
2022 年 10 月 3 日,分包单位完成三级交底。由分包单位的
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交底,包括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劳动防护的正确佩戴和使
用等内容。
(六)安全技术及作业管理分析结论
对与事故相关的资料及相关人员的笔录进行调查分析研判,
结合现场查勘,以及相关人员调查问询,与事故发生相关的因素
如下:
1.电梯安装作业管理风险辨识不到位:分(转)包单位在对
作业人员进行高度超过 30 米的特级高处作业时,未及时识别电
梯导轨安装作业过程存在的缝隙坠落风险,未告知施工作业人员
缝隙坠落风险,未告知施工作业人员预防坠落的有效安全防护措
施。
2.电梯安装作业管理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作业
人员进出电梯安装作业平台时未系挂安全带、未打开活动踏板的
不安全行为。
3.电梯安装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监理单位在电梯导轨安装
高度超过 30 米后,没有安排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监理;分包单位
现场安全负责人在电梯安装至 14 楼左右,离开现场,没有安排
其他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教育培训及管理不到位:分(转)包
单位对电梯安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和
日常安全管理中,均未重视特级高处作业的操作规程、安全防
护措施及安全警示教育,施工作业人员进出平台跨越平台及电
梯井口间的缝隙时,未系挂安全带,未打开活动踏板。
八、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邓国好在电梯导轨安装作业进出电梯安装作业平台,跨越
作业平台与电梯井口的缝隙的时候,未打开作业平台上进行缝
隙保护的活动踏板,未系挂安全带。
(二)间接原因
1.合规性问题: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
照营业范围中,不包括劳务服务、劳务分包及劳务派遣等劳务
资格。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海南灏业电梯
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分包工程的转包行为。对此分包工程的
转包,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未向总包单位及
监理单位报备。
2.管理原因:
分包单位、转包单位、监理单位对电梯安装工程的风险辨
识及隐患排查不到位,具体如下:
一是分(转)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未能及时正确辨识施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梯轨道安装高处作业
时,电梯井口和电梯施工作业平台之间的缝隙存在的安全风险,

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操作规程教育交底不到位,事故发生时,施
工作业人员未能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采取正确有效的防护措施安
全。
二是分(转)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风险分级管
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发生时没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三是分(转)包单位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其管
理职责,事发时不在现场,也未安排其他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
安全管理。
四是监理单位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事故发生时,对于电
梯导轨安装存在的特级高处作业,现场没有监理单位的监理人
员进行监理。
九、事故损失及性质
(一)事故损失
10·11 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电梯安装工人坠亡事故共造
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52.9 万元。
(二)事故性质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93 号)第三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10·11
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电梯安装工人坠亡事故”是一起建筑施
工领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十、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责任认定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
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 88号)第
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
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
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
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 88号)第
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
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
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责任认定:
分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
司海南分公司与不具备劳务资质的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之间存在转包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属于建设工
程项目发承包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日立电
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管理责任
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处罚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
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 88 号)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建议:
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责令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日立电梯(中
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处以 3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款;
以上两项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责任认定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
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 88号)第
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 88号)第
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
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
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资质证件:未提供劳务资质证书;其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不
包括劳务资质。
责任认定:
不具备劳务资质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签订工程委托安装合同,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建筑法》的
规定判定,属于转包,属于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违法行为;对
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处罚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
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 号)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建议:
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责令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主席令第 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
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处以 3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以上两项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海南新世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责任认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
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责任认定:
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
对工程落实监理责任,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建议:
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海南新世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如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的,建议不再另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孙东:
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人,主要负责人。
责任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责任认定:

孙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二)
(三)(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
职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 88号)九
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行
政执法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处罚建议:
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主席令第 88号)九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孙东
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余力:
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其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导致发生一
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九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
入 40%的罚款。
汤伟顺: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
分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现场安全管理。
责任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 88 号)第
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
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责任认定: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专职安全员,中交
B 地块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对电梯施工作业的危险源辨识和评
估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电梯导轨安装特级高处作业进出施工
平台存在的坠落风险,未对此特级高处作业进行严格现场管理,
对事故负次要管理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 88 号)第
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
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处罚建议: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 号)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邓成勇: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分
管安全的负责人。
责任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 88 号)第
五条规定: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责任认定:
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未安排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电梯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对
电梯施工作业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电梯
导轨安装特级高处作业进出施工平台存在的坠落风险,未对此
特级高处作业安排专人进行进行严格现场管理,对事故负次要
管理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 88 号)第
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
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处罚建议:

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主席令第 88号)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或者吊销邓成
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邓国好: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海南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
梯安装作业人员。其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违反操作规程,
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十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吉阳区全区各有关部门和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要
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区
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
红线意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
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常态联动机制,加强联动,齐抓共管,
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
执法震慑作用,坚决堵住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切实把各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层级人员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全区安全
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住建部门和执法部门要联合开展对辖区
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排查建设施工项
目违法分包及违法转包行为,对无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施工
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排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同时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吉阳区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开展双重

预防机制建设,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
施落实情况,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及海南灏业
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
加强公司工程项目发承包的合规性管理,禁止再出现违法分包
或者违法转包的行为;二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三是立即在施工现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
作,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事故隐患,以达到安全要求。
四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
员的风险预判及隐患排查处理能力。五是按照“四不放过”的
原则,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警示全体从
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吸取
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