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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生命科学(重庆)有限公司“5.24”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九龙坡区 发布:2024-09-10 等级:一般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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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生命科学(重 ; if(size.length 5)$("#a1 ; CKobject.embed( , 'a1', 'ckplayer_a1', '100%', '100%', false, flashvars, video, params);*/ 2024年5月24日16时40分,在二郎街道,远大生命科学(重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7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的远大生命科学(重庆)有限公司“5.24”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二郎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远大生命科学(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生命科学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8月14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创业路101至109单号B栋11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238523;注册资本:玖佰壹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林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兽药生产;兽药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生物饲料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肥料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二)相关作业人员基本情况。杨某伸,男,身份证号:500226***********2,事故单位生产部设备维修组工人。杨某伸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T500226***********2;有效期:2025年06月13日)、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T500226***********2;有效期:2026年06月29日)、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T500226***********2;有效期:2025年01月25日)。(三)远大生命科学公司安全管理情况。远大生命科学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教育和督促本单位人员杨某伸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5月23日,远大生命科学公司生产部设备安全主管王某勇安排该公司生产部设备维修组工人杨某伸安装12楼危化品库房外的静电消除仪。5月23日下午,杨某伸将静电消除仪主体安装完成,因临近下班,当日未安装静电消除仪的接地线。5月24日16时许,杨某伸和该公司设备主管陈某伟一起到12楼顶棚夹层查看现场情况,商定接地线施工方案后,陈某伟下夹层去拿线管和穿线器后返回夹层,将线管和穿线器交给杨某伸,杨某伸将线管通过危化品库房顶棚的线孔插入危化品库房内,再将穿线器穿过线管。陈某伟下夹层来到危化品库房,将接地线连接到穿线器上,让杨某伸拉线。16时38分许,陈某伟返回夹层距离杨某伸1米处,看到杨某伸开始用剥线钳剥一条黄绿色电线的外皮。16时40分许,杨某伸突然蜷缩倒地并发出“啊、啊、啊”的叫声,陈某伟见状,立即用脚将杨某伸踢开,使其脱离电线,杨某伸脱离电线后已昏迷。(五)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九龙坡区二郎街道创业路101至109单号B栋12楼危化品库外顶棚夹层(见图1)。事故现场图(图1)(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1.死者基本情况。杨某伸,男,25岁,身份证号码:500226***********2,户籍地址:重庆市荣昌区******1单元2-1,在本次事故中死亡。2.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杨某伸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7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生产车间主管邱某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并组织救治受伤人员。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杨某伸送到新桥医院抢救。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二郎街道办事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2024年5月24日18时许,医院抢救无效,宣告杨某伸死亡。远大生命科学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147万元。(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二郎街道办事处、120急救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等工作,综合认定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杨某伸安全意识淡薄,违反该公司《电工作业操作规程》,未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未验电、断电,带电作业,是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远大生命科学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远大生命科学公司,未能教育和督促本单位人员杨某伸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监管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应急局、二郎街道办事处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杨某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①]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二)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 林某,男,浙江省长兴县人,系远大生命科学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②]、第五项[③]之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④]的规定,因此次事故死亡一人,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远大生命科学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教育本单位员工杨某伸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远大生命科学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⑤]之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⑥]的规定,因此次事故死亡一人,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一)远大生命科学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作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严格依照相关标准及要求进行生产作业,加大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的强度和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区应急局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并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加强常态化监管,加大督促检查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三)二郎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起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采用专项检查、网格巡查、专家核查等多种方式,深入企业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有针对性的制定事故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远大生命科学(重庆)有限公司“5.24”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2024年7月17日远大公司“5.24”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公示版).docx[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