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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新兴街天津地铁7号线八里台站项目“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天津市和平区 发布:2025-01-03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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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新兴街天津地铁 7 号线八里台站项目
“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1 月 7 日 14 时 11 分,位于和平区八里台立交桥桥
东侧的地铁 7 号线八里台站施工现场,1 名工程人员在勘察施工
现场时, 不慎遭受机械伤害受伤,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经济
损失约 350 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2024 年 1 月 7 日 17 时 54 分,区应急局接电话报告后立即
派员前往事发现场勘察事故情况, 初步认定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 依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由
区应急局牵头组织成立了和平区新兴街天津地铁 7 号线八里台
站项目 “1·7”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
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 公安和平分局、 区总工会、 区住房建设
委、 区市场监管局、 新兴街道办事处派人组成, 履行事故调查组
职责,开展调查工作,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监控录像、询
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
单位的处理建议, 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提出了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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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中建(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1 日;企业 类型: 有限责 任 公司; 统一社 会 信用代 码:
91120111MA06RLQC0Y; 法定代表人: 马庆伟; 住所: 天津市南
开区三马路街道 165 号; 经营范围: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 设
计、 建设、 运营管理、 维护;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 地铁客运服务;
运营服务管理; 地铁运营设备维修及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2.土方工程总承包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建五局)
中建五局成立于 1981 年 4 月 8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 田卫国; 住所: 长沙市雨花
区中意一路 158 号;经营范围:承接建筑工程、公路、铁路、市
政公用、 水利水电、 机电安装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
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等。
资质类别及等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公路工程施工
总承包特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资质。 (证书编号:
D143012224)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承诺制) ; 电子与智
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承诺制)等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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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43039909);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湘) JZ 安许证字
[2004]000050,有效期 2022 年 10 月 8 日至 2025 年 10 月 7 日。
3.轨道工程总承包方: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建安装公司)
中建安装公司成立于 1991 年 3 月 24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
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 法定代表人:
周可璋;住所: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 号;经营范围:工业设备
安装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机电设备安装
工程、钢结构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消防工程、管道工程;特种
设备安装、改装、维修(凭资质证书经营);压力管道设计;压
力容器设计;装卸、搬运(起重、吊装)等。
资质类别及等级: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
(证书编号 D132041028);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机电工程施工
总承包壹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专业承包壹级;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
承包壹级;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承包壹级(证书编号 D232047989)。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苏)JZ 安许证字[2005]160066, 有效期至2025 年 10 月 27 日。
4.土方工程分包单位:天津科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科馨公司)
科馨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9 月 1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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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KW4N1N; 法定代表人:
王某海;住所: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杨王路东侧 19 号 209 室
-4(集中办公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
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监理; 土石方工程施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建设工程勘察等。
资质类别及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津)JZ 安许证字
[2020]009808,有效期 2023 年 7 月 26 日至 2026 年 7 月 26 日。
5.监理单位:天津市成套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套公司)
成套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3 月 24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
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00467306H; 法定代表人: 钟
海荣;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14 号。经营范围:基本建
设项目成套设备全过程监理及相关的建筑工程监理、特种设备、
压力容器工程建设监理。
资质类别及等级: 通信工程监理乙级、 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
级;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号:E212001265) 。 房屋建筑工程
监理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证书号:
E112001268)。
(二)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2019 年 11 月 1 日,中建(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与中建五局、 中建安装公司等单位签订天津地铁7 号线一期工
程合同协议书, 约定天津地铁7 号线一期工程承包范围、 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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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2022 年 6 月 26 日,中建五局与科馨公司签订《天津分公司
地铁 7 号线一期工程 6 标八里台站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合
同编号中建五局 010220190040358),合同约定科馨公司承包天
津分公司地铁 7 号线一期工程 6 标八里台站主体基坑及附属基
坑土方开挖及外运、 钢筋混凝土破除外运、 土方回填、 内倒等工
作。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刘某峰(死者) , 男,26 岁, 河北省黄骅市人, 身份证号:
1309**********3578。中建安装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
2.郭某亮 ,男, 44 岁,河北省临漳县人,身份证号码:
1321**********0327。科馨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与安全员。
3. 李某 ,男, 32 岁 , 江 苏 省 铜 山 县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
3203**********7735。天津泰鑫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吊车司机。
4.李某争,男,35 岁,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身份证号
码:2105**********0099, 中建五局地铁七号线八里台站项目工
区经理。
5.张某杰, 男,38 岁,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 身份证号码:
4211**********0854, 中建五局地铁七号线八里台站项目执行经
理。
6.张某斌, 男,32 岁,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 身份证号码:
3703**********121X,中建五局地铁七号线八里台站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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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某海 ,男, 49 岁,河北省临漳县人,身份证号码:
1321**********1714,科馨公司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 调取监控录像、 询问有关单位和
当事人,还原事故经过如下:
2024 年 1 月 7 日,按照工程安排,科馨公司需要与中建安
装公司租用的吊车进行配合,将科馨公司所属的挖掘机(型号
SY75C) 吊入土方基坑进行作业。 在吊入基坑前, 挖掘机需要先
将机械臂进行收拢, 随后吊车将挖掘机整体吊入土方基坑。14 时
7 分, 科馨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郭某亮开始驾驶挖掘机前往吊装预
定地点。14 时 9 分,郭某亮驾驶挖掘机到达吊装预定地点并准
备收拢机械臂,吊车司机李某在吊车机器上进行吊装准备操作。
14 时 11 分,中建安装公司刘某峰检查附属基坑情况后,前往吊
车与吊车司机李某沟通吊装工作。14 时 11 分 30 秒,郭某亮从
挖掘机驾驶室下来观察机械臂收拢情况。14 时 11 分 35 秒,刘
某峰到达挖掘机机械臂和吊车左后方支柱腿之间空地处,郭某亮
登上挖掘机驾驶室, 误触挖掘机操作杆, 此时挖掘机机械臂突然
横向移动 45 度将刘某峰挤压到吊车左后方支柱腿上,刘某峰受
伤倒地。
事故发生后,郭某亮拨打 120 急救电话, 并将事故情况报告
给科馨公司负责人王某海。 中建五局工区经理李某争从工地另一
侧赶往事发地点,14 时 19 分,李某争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中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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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项目执行经理张某杰,张某杰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中建五局项目
经理张某斌。14 时 20 分,120 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将刘某
峰转移至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进行抢救。17 时 54 分,李某争将
事故情况和人员受伤情况报告至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1 月 8 日 0 时 0 分,刘某峰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郭某亮 未经专门的挖掘机操作培训擅自驾驶建筑机械是
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科馨公司对承接的土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管控不力, 未及
时发现并制止现场管理人员擅自驾驶建筑机械的行为, 是该起事
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履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监管职责
不到位, 未能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八里台站项目消除不安全因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和平区新兴街天津地铁 7 号线八里台站项目
“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迟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郭某亮未经专门的挖掘机操作培训擅自驾驶建筑机械, 对
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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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馨公司对承接的土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管控不力, 未能
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3.科馨公司负责人王某海未能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 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督促、 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该起事
故负有责任。
4.中建五局地铁 7 号线八里台站项目经理张某斌接到事故情
况报告后, 未在规定时间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造成事故迟报。
(二)处理建议
1.建议公安和平分局对 郭某亮 违规操作挖掘机导致事故发
生进行调查处理。
2.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
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科
馨公司进行处罚。
3.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 (一) 项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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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对负有责任的科馨公司负责人王
某海进行处罚。
4.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 80%的罚款: 迟报或者
漏报事故的),对中建五局项目经理张某斌进行处罚。
5.建议中建五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
处理结果向事故调查组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的深刻教训, 防范类似的事故发生, 针对事
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1.施工单位要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法依规开展
项目建设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监理职责,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监管, 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
患整改。
3.建议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深入开
展在建地铁项目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督促全市各个轨道交
通施工单位以案为鉴, 强化安全意识, 压实主体责任, 坚决遏制
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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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事故报告批复之日起 60 日
内,将整改及处理情况报送至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