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凤山“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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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应急管理局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应急管理 灾害事故调查评估 $(".pLocation").find('a').eq(1).text("首页"); $(".pLocation").find('a').e ; if(guidang == [ 索引号 ] 11500232MB1510037U/2024-00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成文 ; if(fzTime != 武隆凤山“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0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决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总工会、凤山街道办事处、福清市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武隆凤山“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武隆凤山“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项目概况工程名称:荣融·映江澜1#、2#、6#、10#及相邻车库工程建设单位: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重庆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荣融·映江澜1#、2#、6#、10#及相邻车库工程(以下简称荣融·映江澜项目),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总建筑面积42069.14m2,工程合同总造价约7900万元,2023年2月取得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00******0101,4月正式开工建设。(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1.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2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85G,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二级、商品房销售等,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2.重庆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监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06月1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970M;注册地址为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礼嘉镇,注册资本7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工程监理(甲级),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施工监理等,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3.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工程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25X;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注册资本10008.29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和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事故相关合同概况1.项目施工合同。2023年2月,重庆**房地产公司与福建**工程公司签订《荣融·映江澜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福建**工程公司负责荣融·映江澜项目的工程施工;3月,福建**工程公司成立了荣融·映江澜工程项目部,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2.项目监理合同。2023年1月,重庆**房地产公司与重庆**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重庆**监理公司负责荣融·映江澜项目的监理工作。(四)涉事6号楼采光井安全防护情况2023年6月,荣融·映江澜项目6号楼开始施工建设,其中采光井区域随主体结构施工依次搭设了悬挑脚手架和安全防护措施。2024年3月,6号楼主体结构砌筑工程基本完工,荣融·映江澜工程项目部拟安装外墙吊篮开展抹灰作业,按程序安排外架班组对采光井的悬挑脚手架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拆除,同时按要求在每层楼的连廊两侧临边处搭设了防护栏杆。(五)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4月7日7时许,荣融·映江澜项目灰工班组人员罗某某、余某某、冯某某等三人到达6号楼施工现场,根据其班组长舒某某的工作安排拟对6楼的填充墙后塞[]和12楼连廊临采光井侧进行砌筑作业。12时许,罗某某等三人完成对6楼填充墙后塞的砌筑作业后,在该楼层食用自带便饭并休息。13时许,罗某某等三人从6楼乘坐升降机至12楼开展连廊砌筑作业,其中罗某某负责在连廊东侧作业,余某某负责在连廊西侧作业,冯某某负责和灰等杂活。13时10分许,余某某、冯某某在现场作业时听到异响后查看发现罗某某已坠落至2楼转换层受伤,后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六)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地点位于武隆区凤山街道龙湖路105号,荣融·映江澜项目6号楼12楼东侧连廊,现场勘察可见连廊南北侧分别设置有临边防护栏杆,长约4.5米,高约1.2米,地面散乱堆放有多孔砖,其中连廊北侧临近采光井,距下方2楼转换层的垂直距离约30米。据现场人员陈述,事发时连廊北侧无临边防护措施,该处原搭设的防护栏杆被移动至连廊南侧,事发后现场人员为防止再次发生事故,特将防护栏杆移回连廊北侧。(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罗某某,男,47岁,重庆市武隆区人,荣融·映江澜项目灰工班组作业人员。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次事故造成丧葬及善后赔偿等费用共计173.08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荣融·映江澜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按程序将事故信息上报区住房城乡建委。随后,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管理局、凤山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截至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管理局、凤山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科学有序,未发生次生灾害,未发生社会不稳定、舆情等负面影响,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荣融·映江澜项目灰工班组作业人员罗某某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违规[]移动临边防护栏杆,且临边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福建**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1.未按规定[]及时填写《非常规时段施工作业月计划表》和安排管理人员对在非常规时段[]施工的作业面(点)进行现场管理。2.未按规定[]对在非常规时段施工作业的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3.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人员违规移动临边防护栏杆和临边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四、有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一)区住房城乡建委,荣融·映江澜项目的行业监管单位。经查,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区住房城乡建委安排专人按计划对荣融·映江澜项目开展监督检查8次,发现安全隐患及问题26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2份,已督促其完成整改;并对检查发现的2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共计罚款2000元;另今年1月组织荣融·映江澜项目等在建项目召开工作总结会一次;本次事故发生后,区住房城乡建委立即派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但调查发现区住房城乡建委未督促福建**工程公司按规定将《非常规时段施工作业月计划表》上报备案,没有及时消除荣融·映江澜项目各参建单位未严格执行房屋市政工程非常规时段施工有关要求的事故隐患。(二)凤山街道办事处,荣融·映江澜项目的属地监管单位。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凤山街道办事处对荣融·映江澜项目开展监督检查1次,发现问题3处,已督促其完成整改,另按职责开展施工项目与群众的矛盾纠纷化解和调解工作;本次事故发生后,凤山街道办事处立即派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罗某某,荣融·映江澜项目灰工班组作业人员,违规移动临边防护栏杆,且临边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福建**工程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非常规时段施工管理的通知》和本单位编制的《非常规时段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人员违规移动临边防护栏杆和临边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1.刘某某,福建**工程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严格督促荣融·映江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人员临边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金某某,荣融·映江澜项目经理,对荣融·映江澜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未按规定及时填写《非常规时段施工作业月计划表》,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人员临边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四)其他处理建议1.重庆**监理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非常规时段施工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审签《非常规时段施工作业月计划表》和确保施工现场在非常规时段施工作业的面(点)有管理人员现场管理,未及时消除福建**工程公司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非常规时段施工安全管理方案》的事故隐患,建议移交区住房城乡建委调查处理。2.重庆**房地产公司,未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非常规时段施工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审签《非常规时段施工作业月计划表》,未及时消除福建**工程公司和重庆**监理公司未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非常规时段施工有关要求的事故隐患,建议移交区住房城乡建委调查处理。3.区住房城乡建委未督促福建**工程公司按规定将《非常规时段施工作业月计划表》进行上报备案,没有及时消除荣融·映江澜项目各参建单位未严格执行房屋市政工程非常规时段施工有关要求的事故隐患,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对相关监管人员进行调查处理。4.建议责成区住房城乡建委向区人民政府作深刻的书面检查。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一)福建**工程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针对性的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严格按照房屋市政工程非常规时段施工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作业,压实现场管理责任,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重庆**监理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履行相关合同约定,严格执行监理规划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的相关规定,督促福建**工程公司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施工作业,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重庆**房地产公司要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四)区住房城乡建委应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严格按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全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特别是非常规时段施工现场管理的监管,压实施工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 if(hasFJ!=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