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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石桥“1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武隆区 发布:2024-06-21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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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应急管理局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应急管理 灾害事故调查评估 $(".pLocation").find('a').eq(1).text("首页"); $(".pLocation").find('a').e ; if(guidang == [ 索引号 ] 11500232MB1510037U/2024-000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成文 ; if(fzTime != 武隆石桥“1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06-2 。事故发生后,中国**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隐瞒不报。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领导关于瞒报事故调查处理的批示要求,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石桥乡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程质量监督支队等单位派员参加的“武隆石桥‘1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共同参与事故调查相关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调查认定该起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施工单位中国**有限公司存在瞒报行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工程参建单位情况工程名称:武隆至道真(重庆境)高速公路TJIV标(以下简称“武道路TJIV标”)建设单位: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监理单位: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施工单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成都市***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二)事故工程概况武道路TJIV标位于重庆武隆区石桥乡和浩口乡境内,起止点桩号为K12+674-K31+237.447,总里程18.563km,包括主线桥梁3.698km/9座,互通式立交桥2座,隧道12.785km/6座。其中石桥主线特大桥位于重庆市武隆区石桥乡,右线起讫桩号为K16+262.5~K16+790,中心桩号:K16+526.5,设计高程503.41~516.367m,桥墩最高117m,桥梁全长527.5m;左线起讫桩号为ZK16+272.5~ZK16+832.5,中心桩号:ZK16+551.5,设计高程503.458~517.117m,桥墩最高118m,桥梁全长560m;桥面宽度为2x12.5m,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左右线主桥(95+180+95)m上部结构采用刚构桥,下部结构采用变截面薄壁空心墩,承台接桩基础,桩基为嵌岩桩。(三)事故责任单位情况1.**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66年6月;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注册资本:30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3Y;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成都**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4月;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注册资本:2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9;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商务信息咨询。具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和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四)合同签订情况1.2020年9月17日,重庆**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合同》,确定由**有限公司负责武道路TJIV标的临时工程、路基工程(含边坡绿化)、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除路面)、服务区场平及防护、其他工程(包括不限于改路、改河、改沟、改渠、取弃土场排水防护)、临时用地、工程保通等施工图范围的施工及缺陷修复,以及所有的线外工程施工任务的实施。2.2021年11月18日,**有限公司与成都**公司签订《渝湘复线高速公路第二施工区隧道衬砌及附属、路基防排水及桥梁上部构造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确定由成都**公司负责天池隧道二衬、路基防护排水及石桥特大桥、麻柳湾大桥、石板坪大桥、石板坪渡线桥桥梁上部构造的工程劳务分包,包括施工图中所有细目的工作,以及为完成此部分工作而做的准备或其他工作。(五)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12月7日上午,渝湘复线高速公路石桥主线特大桥项目1号墩左幅桥面拟开展挂篮行走准备,包括预应力张拉、挂篮后锚松锚等工序。11时30分许,施工现场完成预应力张拉工序后,监理人员、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相继回到项目部。12时许,劳务单位成都**公司现场作业工人韩某某对挂篮后锚锚固的千斤顶进行拆除作业。13时许,韩某某拆除千斤顶后,在挂篮主桁架上通过手提千斤顶油管的方式将千斤顶下放至桥面(挂篮主桁架距桥面约1.5m)时操作不当,跌落至桥面,并带落主桁架上的千斤顶,造成其头部被千斤顶砸伤。随后成都**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立即将其送往武隆区中医院进行救治。(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事故发生现场位于武道路TJIV标石桥主线特大桥1号左幅桥面挂篮施工现场处。该事故发生于2023年12月7日,因事故单位瞒报该事故,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时,事故现场已被破坏,无法进行现场勘查。(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死者基本情况韩某某,男,50岁,户籍住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场作业人员,在本起物体打击事故中死亡。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共计230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事故发生后,武道路TJIV标项目部在知晓事故信息后,未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将伤者韩某某从事故现场用车辆送往武隆区中医院进行抢救。(三)医疗救治善后情况2023年12月7日14时许,韩某某在送往武隆区中医院途中死亡。随后,成都**公司和韩某某家属私下进行善后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由成都**公司赔偿韩某某家属230万元。(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有限公司和成都**公司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但**有限公司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瞒报事故信息。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现场作业人员韩某某在进入桥面施工作业区域后,未按规定[]将安全带绳端系在稳固部位,且在作业时操作不当,造成其从挂篮主桁架上跌落至桥面时,并被其带落的千斤顶砸伤头部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未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2)未督促成都**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悬臂浇筑挂篮施工工艺标准》《武道路TJIV标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要求开展桥面挂篮施工作业。2.成都**公司作为劳务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韩某某严格执行《悬臂浇筑挂篮施工工艺标准》《武道路TJIV标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要求开展桥面挂篮施工作业。(2)未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四、相关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一)重庆**公司,系武道路TJIV标项目建设单位。该公司针对涉事项目建立有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开展安全环水保监督检查5次,下发安全质量环水保检查情况通报2份、下半年综合检查通报1份,共计通报问题26个,均已落实整改措施;组织参与工地例会2次。经调查,未发现重庆**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二)北京**公司,系武道路TJIV标项目监理单位。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北京**公司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召开工地会议2次;按照《武隆至道真(重庆境)高速公路监理计划》对武道路TJIV标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18处隐患问题下发了3份监理指令单,均已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成。经调查,未发现北京**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五、相关管理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程质量监督支队对武道路TJIV标项目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经查阅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程质量监督支队相关人员履行了监管职责,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故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二)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区交通局)对武道路TJIV标项目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经查阅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认为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区交通局)相关人员履行了监管职责,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故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三)石桥乡人民政府对武道路TJIV标项目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经查阅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认为石桥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履行了监管职责,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故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韩某某,成都**公司现场作业工人,未严格按照《悬臂浇筑挂篮施工工艺标准》《武道路TJIV标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要求将安全带绳端系在稳固部位,且在作业时操作不当,造成其从挂篮主桁架上跌落至桥面时,并被其带落的千斤顶砸伤头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二是未督促成都**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悬臂浇筑挂篮施工工艺标准》《武道路TJIV标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要求开展桥面挂篮施工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有限公司对事故隐瞒不报,其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成都**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韩某某严格执行《悬臂浇筑挂篮施工工艺标准》《武道路TJIV标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要求开展桥面挂篮施工作业;二是未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1.张某某,**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负责管理重庆片区项目,对涉事项目负有监管职责,未严格督促涉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吴某某,武道路TJIV标项目经理,对武道路TJIV标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未严格检查涉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对事故隐瞒不报,其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3.何某某,成都**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有效督促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四)其他处理建议1.兰某某,武道路TJIV标安全总监,对施工区域范围安全风险研判不清,未及时管控监督并消除现场事故隐患,建议由**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处理。2.张某,武道路TJIV标项目施工员,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建议由**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处理。3.解某某,武道路TJIV标项目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建议由**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处理。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一)**有限公司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项目各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督促相关分包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方案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成都**公司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北京**公司应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理要求督促**有限公司和成都**公司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四)重庆**公司应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有限公司和北京**公司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目参建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程质量监督支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及石桥乡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辖区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特别是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落实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 if(hasFJ!=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