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东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6·1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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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 “6·1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天津市河东区政府“6·19”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5 年 7 月 31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涉事项目情况............................................................................................. 2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2 (三)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4 (四)事故发生经过............................................................................................. 5 (五)事故现场情况............................................................................................. 6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8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9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9 三、事故原因分析....................................................................................................... 9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9 (二)间接原因分析............................................................................................. 9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0 (一)责任人员................................................................................................... 10 (二)事故单位................................................................................................... 10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0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1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1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3 1 2025 年 6 月19 日 18 时 30 分左右,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 司在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进行屋面彩板更换作业时发生一起坍 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200 万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2025 年 6 月 27 日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批 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区总工会和 天铁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6·19”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 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 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6·19”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 业、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 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 南(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3〕4 号)要求,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涉事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炼钢厂厂房顶彩板更换、电 气室防水(零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内容:炼钢厂连铸机切割跨、喷印跨等漏雨位置彩板更 换;倒罐站天沟及落水槽更换;液化石油站和散点除尘电气室屋 面防水修缮。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铁热轧公司”) 成立于 2004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位于河北涉县井店镇,法 定代表人王京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267713108406。经 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钢压延加工;钢、铁冶炼;炼焦;选矿;金属材料制造;耐火材 料生产;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工程技术服 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发电技术服务;普通 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制品修理;电气设备修理;装卸搬运; 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过磅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 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石灰和 石膏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 3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 2.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荣生公司”) 成立于2013 年 10 月16 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位于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企业中心 5 号 楼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周 际 强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1072808081074XU。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 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输电、供电、 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特种设备销售;电子、 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防腐材料销售;污水处理及其 再生利用;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 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气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 售;仪器仪表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智能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光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 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 统装置销售;高铁设备、配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 用材料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仪 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 器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防火封堵材料 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专 4 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后勤 管理服务。 河南荣生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包 括:消防设施工程(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专业承包壹 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效 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贰级;电力工程(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施工总承包贰 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 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 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有效 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专业承包贰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 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发证日期 2024 年 3 月 11 日,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持 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2023年12月11日,有效期至2026 年 12 月11 日。 2025 年 5 月16 日,天铁热轧公司与河南荣生公司签订《炼 钢厂厂房顶彩板更换、电气室做防水(零星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编号 GCH-2025-011)。 (三)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5 1.天铁热轧公司 天铁热轧公司制定了《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与河南荣 生公司签订了《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在协议中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河南荣生公司进行了安 全交底和安全告知,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了统一安全培训和 考试,并审核了特种作业人员资质。事故发生前,天铁热轧公司 对涉事高处作业进行了危险作业审批并开具了高处安全作业证, 作业证显示作业人为杨波、贾世超,监护人为范敬。 2.河南荣生公司 河南荣生公司制定了《天热轧板有限公司炼钢厂厂房顶彩板 更换、电气室做防水(零星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 施,制定了相应应急预案,施工期间通过每日班前会对作业人员 进行口头安全提示。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6 月19 日 7 时许,河南荣生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范 敬电话安排贾世超、杨波、霍卫杰三人进行天铁热轧公司连铸车 间屋面清理、倒运材料等工作,其中,霍卫杰未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证,范敬未到现场进行监护,三人作业时佩戴的安全带均系挂 在作业区域东西走向横拉的安全绳上。18 时 30 分左右,完成当 日作业任务的三名作业人员准备从屋面返回地面。贾世超在前、 杨波居中、霍卫杰在后,三人行至屋面南侧时,贾世超、杨波听 到彩板破裂声,回头发现霍卫杰已踩塌屋面彩板坠落,坠落时二 6 人未察觉安全绳发生因拉拽产生的晃动。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天铁热轧公司连铸车间屋面南侧,屋面为钢构形 式,采用由自攻丝和支架固定的彩板(厚约 0.9mm)平铺,霍卫 杰坠地位置位于车间内三流辊道火切机东侧 2m 处,该区域为无 人作业区,事故发生时无车间人员在现场作业,坠落高度 29.5m。 屋面坍塌处和坠落地点周边未见安全带断裂痕迹。 图 1 车间屋面全景 7 图 2-1 屋面坍塌洞口(俯视) 图 2-2 屋面坍塌洞口(仰视)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霍卫杰,男,31 岁,河北邢台人,死亡。 8 2.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该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合计 200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南荣生公司未按照《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外 委施工安全管理协议》要求,向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和属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 1 。6 月 24 日 9 时 14 分,死者家属报 警。公安铁城分局、天铁街道办事处先后前往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6 月 24 日15 时 39 分,公安铁城分局向区应急局通报该起警情, 区应急局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认定,河南荣 生公司未按照安全管理协议要求向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报告事 故,也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报告,属于瞒报情形 2 。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 《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协议》2.18:乙方施工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乙方 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报告。乙方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所在单位(甲方) 安全部门及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 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 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 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9 事故发生后,在屋面的杨波立即向范敬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并按范敬指示拨打 120 急救电话,随后与贾世超迅速赶到霍卫杰 坠地现场查看情况。霍卫杰坠地位置属于无人作业区,无车间作 业人员发现事故情况。18 时 50 分,120 急救人员到场将霍卫杰 送往涉县医院抢救,因 120 救护车属应急车辆,天铁热轧公司门 岗未对车辆进出情况进行询问登记。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 急救人员将霍卫杰送往涉县医院救治,23 时 38 分,霍 卫杰经抢救无效死亡。6 月 24 日,河南荣生公司与死者家属就 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已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在应急救援方面处置有序、送医及时, 未发生次生灾害,处置措施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霍卫杰安全意识淡薄,在仍存在高处坠落风险的屋面行走时 违规解除安全带 3 ,将事发位置彩板踩塌后坠地,是事故发生的 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河南荣生公司施工安全措施不细不实,未按规范要求在屋 3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 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 面搭设临时走道板 4 ,导致作业人员直接踩踏彩板行走作业。 2.河南荣生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形同虚设,除 通过班前教育会对作业人员进行口头安全提示外,未对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5 。 3.河南荣生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混乱无序,违规安排未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6 ,监护人员擅自脱 岗 7 ,放任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责任人员 霍卫杰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 (二)事故单位 河南荣生公司,施工安全措施不细不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安 全技术交底形同虚设、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混乱无序,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4 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5.2.8.2: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应搭设临时走道板,不得在轻 质型材上行走。 5 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3.0.3: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记 录。应对初次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不符合《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协议》2.4:乙方负责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 安全教育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有培训考试记录。 6 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 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 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目录》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7 不符合《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协议》2.7:乙方应当依规编制可行性施工方案并根据方案制定 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有危险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佩戴袖标。 11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霍卫杰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鉴于本人已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河南荣生公司 施工安全措施不细不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形同 虚设、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混乱无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 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8 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9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 十四条第二项 10 的规定,建议由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对河南荣生公 司处以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河南荣生 公司未按照安全管理协议要求向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报告事故, 也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报告,属于瞒报情形。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11 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 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 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2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2 和《生产安全事 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13 的 规定,建议由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对河南荣生公司处以 100 万元人 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 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二条 14 的规定,建议河东区应急管理 局对河南荣生公司合并处以 150 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周际强 河南荣生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以上 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15 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16 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 九条第一项 17 的规定建议由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对周际强处以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事故发生后,周际强未向安全生产 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 故的,处 10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 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的罚款。 13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 况,属于瞒报情形;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18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19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 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20 的规定,建议由河东区应急 管理局对周际强处以 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针对上 述两项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 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河东区应急管理局 对周际强合并处以 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共计人民 币 70800 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河南荣生公司要细化完善项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要在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和全面风险辨识的基础上,针对具体施工 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坚决杜绝施工方案浮皮潦草、安全措 施流于表面。同时,要对相关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经常 性、反复性的监督巡视,确保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防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 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至 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的罚款; 14 止方案和实际落实“两张皮”的情况发生。 (二)河南荣生公司要强化特种作业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 特种作业审批、资质审核、人员管理和安全监护等各类管理制度, 对项目施工中可能涉及的特种作业进行清单化、台账化管理,施 工作业前严格对照涉及的特种作业安排相应持证人员上岗,严禁 临时调换、加派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要 时刻在岗在位,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施工安全措施落实、 施工人员作业规范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等重点内容进行全程监 护。 (三)河南荣生公司要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机制。 不得以发包方的安全教育培训替代本单位的培训和交底措施,要 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要涵盖作业相关的安全知识、操作 规程和应急处置等重点项目,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提高培 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具备必要的安全意 识和能力。要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工作制度,依法依规明确事故报 告的流程、责任人和时限,将事故报告列入全体人员安全教育培 训和交底内容,保证事故报告及时、完整、准确。 (四)天铁热轧公司要在继续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单位外委施工管理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从紧、从严开展外委施工 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外委施工作业监督管理高压态势。发包 部门、所属分厂(车间)和安全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职、形成合力, 认真研判分析本单位涉及的外委施工作业活动中可能面临的事 15 故风险,全面深入开展风险辨识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 外委施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考核管理,压实外委作业单位主 体责任。 (五)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的处理意见,切实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并于政府 对本报告批复之日起 45 日内,将上述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文 件(附佐证材料),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