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大街269号院1号楼“1·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下载 PDF 原件
下载 Word 文档
附件1:PDF · 王府井大街269号院1号楼“1·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pdf
附件2:PDF · 王府井大街269号院1号楼“1·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pdf
查看政府官网原文 ↗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王府井大街 269 号院 1 号楼“1·1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填报单位: “1·12”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审 核 人: 阮君 填报时间: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1 王府井大街 269 号院 1 号楼“1·1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1 月12 日 23时 30 分左右,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69 号院 1 号楼 4 层 403号商铺,在进行厨房设备安装过程中,发生 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20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东城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局、东城公安分局、 区商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和王府井地区管委会组成的 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为详细查明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事故性质,事故调查 组选聘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作为此次事故的技术鉴定单位,对 与事故有关的物证材料进行检测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 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 落实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模拟实验、检测 分析、专家论证,还原了事故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2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方叔叔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叔叔餐饮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玉,实际负责人为吕某枫,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110105MA0084MW37,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 港澳法人独资),成立于2016 年 9 月 8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东大街 6 号院 5 号楼 26 层3009,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 理、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食品(仅限分支机构 经营)。 2.北京京城鑫达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鑫达 厨房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某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1MA01G6ND45,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成立于2018 年 12月 12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开 放路 113 号南三层301 室,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厨房设备、通风设 备、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3 年 10 月 25 日,吕某枫代表方叔叔餐饮公司与京城鑫 达厨房设备公司签订《莆田王府中环项目厨房设备及排烟设备供 货及安装合同》,项目地点为北京王府中环,项目总价为人民币 四十七万元,合同约定由京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提供合同设备及 相关的技术文件、技术服务。合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 号、数量和价款支付,以及交货、检验、质量保证等。方叔叔餐 3 饮公司未与京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权 利、义务等内容。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王府井大街269号院1号楼4层403号商铺厨 房,厨房内设有一条主通道,一端通往餐厅大堂,另一端为空调 水管井设备间(以下简称设备间)的出入口。设备间出入口前有 一处下凹区域,东西长 0.93 米,南北宽 0.9 米。一台四门冷藏 柜放置于主通道一侧,距离设备间出入口下凹区域边缘 2.14 米, 朝向设备间方向的冷藏柜柜体下部,发现一处弧形凹槽,判断为 外力撞击所致。冷藏柜柜门正对方向为烹饪区,被操作台分隔成 两部分,分别为电磁炉区和燃气炒灶区,两个区域分别设有一条 通道与主通道连接。事故现场发现一把高度为 2 米的金属梯子和 一个容量为 10 升的气瓶。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厨房及排烟设备安装进度,2024 年 1 月12 日 23时许, 管道安装工孟某超、姚某德,焊工安某权(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 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限为 2023 年 6 月13 日至 2029 年 6 月 12日),以及橱柜安装工钱某明、潘某富五名工人, 按照京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项目负责人于某安排,到达位于王府 井大街269号院1号楼4层403号的方叔叔餐饮公司王府井店(对 4 外悬挂招牌名称为莆田餐厅)。当天的安装计划是,孟某超、姚 某德两人安装烟道风口,钱某明、潘某富配合安某权,按照餐厅 厨师要求,将几块不锈钢台面焊接在一起并进行固定。因焊接作 业属于动火作业,于某已于 1 月 11 日在王府井中环中心物业管 理处办理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作业需要使用的气瓶,被放 置在靠近设备间出入口下凹区域的台阶上,未按规定将气瓶稳固 竖立在专用架或固定装置上,且对附近人员构成妨碍。 23 点20 分左右,钱某明前往王府井中环中心物业管理处参 加作业前的安全培训会,其余四名工人中,孟某超和姚某德分别 位于厨房进菜口金属梯子和操作台台面上,查看烟道风口情况; 潘某富和安某权分别位于操作台两侧,潘某富进行电路连接,安 某权钻到操作台下面安装橱柜隔板。气瓶被放置在空调水管井的 检修门前。孟某超挪动金属梯子准备查看其他烟道风口时,气瓶 被金属梯子碰到,倒向设备间出入口下凹区域。气瓶阀门与地面 接触后发生断裂,大量气体从瓶内涌出,推动气瓶飞出并撞击冷 藏柜柜体下部。随后气瓶改变飞行路线,击中了潘某富胸部。 (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第一时间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并向 王府井中环中心物业管理处进行报告。23 时 49 分,120 急救人 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潘某富已意识模糊,经紧急救治后将其 送往北京协和医院。1 月 13 日 0 时 12 分,120 急救车到达北京 协和医院,潘某富出现呼吸衰竭、心率下降症状,急诊中心给予 5 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心肺复苏治疗。2 时许,医生宣布潘某 富经抢救无效死亡。2 时 48 分,区应急办接到东城公安分局的 事故通报,并立即报告市应急办。 接到事故报告后,东城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应急局、区 纪委区监委、东城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 会和王府井地区管委会迅速行动,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 保护工作,并要求事故有关单位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等工 作。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认定,京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作为事故有 关责任单位,现场工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了 120 急救电 话,并立即组织了事故抢救。京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 邓某强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属于迟报事故。东城公 安分局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横传至区应急办,由区 应急办通过正式途径向市应急办报告。 (三)死亡人员情况 潘某富,男,广东茂名人,京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员工。2024 年 1 月 17 日,北京协和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书》,潘某富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和相 关物证、书证,对有关人员开展调查询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6 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聘请技术单位和专家对事发气瓶阀门进行 检测分析,开展模拟实验还原事故发生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法医检验、走访调查和综合分析,认 定潘某富受气瓶打击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结合询问笔录、视频监控、模拟实验和检测鉴定,事故调查 组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京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违反《焊 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有关规定,未将气瓶放置稳妥 并保持良好的秩序,对附近人员构成妨碍;气瓶倾倒后,气瓶阀 门与地面接触,气瓶阀门在大应力作用下发生快速韧性开裂,气 瓶内气体瞬间喷出,推动气瓶击中潘某富,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叔叔餐饮公司未严格遵守安 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认真落实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厨房及排烟设备供货安装项目发包给京 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后,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 协调、管理,未对承包单位的人员和作业行为进行评估考核,未 对厨房及排烟设备供货安装项目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 记录,未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方叔叔餐饮公司与京城 鑫达厨房设备公司未在合同中对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 7 的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等主要内容进 行约定,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厨房及排烟设备供 货安装项目涉及动火作业,方叔叔餐饮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对作 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京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制定并落 实动火作业方案。 3.未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京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 未严格执行《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等有关国家标 准中,对气瓶搬运、装卸及使用的要求,未对气瓶进行定期检查, 未将气瓶稳固竖立在专用架或固定装置上。 4.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京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根据厨房及排烟设备 安装现场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未针对动火作业制 定并落实作业方案,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气瓶未放置稳妥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 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事故调 查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京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未与方叔叔餐饮公司签订专门 8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 (二)京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强,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对京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 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方叔叔餐饮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与京城 鑫达厨房设备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导致事故发 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方叔叔餐饮公司实际负责人吕某枫,作为公司主要负 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 9 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与 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单位 1.京城鑫达厨房设备公司要结合实际,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坚决落实动火 作业有关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要 根据项目作业现场的特点开展针对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 存在的事故隐患;要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避免类 似事故再次发生。 2.方叔叔餐饮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要求,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做到安 全责任不随外包而外担,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规范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项目作业特点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坚决杜绝“以包代 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行业主管部门 10 区商务局作为餐饮经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行 业监管和指导;要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 善安全生产条件;要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外包项目安全管理职 责,制定针对性管理措施并落实到位;要完善日常检查清单,加 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外包项目的日常检查,坚决防范和遏制外包项 目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属地政府 王府井地区管委会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要承担起王府井地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突出特点,开 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巡查检查频次,督促生产经营单 位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在辖区内广泛开展事 故案例的警示教育,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王府井大街 269 号院 1 号楼 “1·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4 年 4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