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打磨厂街7号宝鼎中心“10·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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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东打磨厂街 7 号宝鼎中心“10·30”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填报单位: “10·30”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审 核 人: 阮君 填报时间: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1 东打磨厂街 7 号宝鼎中心“10·30”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0 月 30 日 19 时 40 分,在东城区东打磨厂街 7 号 宝鼎中心北侧一层,负责废旧物料回收的工作人员使用货物提升 机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 1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东城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局、东城公安分 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和崇文 门外街道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全 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区市场监管局向事故调查组提交 的说明材料,并结合技术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事故调 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因此,事故调查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家起重 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事发的货物提升机进行技术鉴定, 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提供技术支撑。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 证、检测鉴定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 2 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负责人为母某 阳,店长(单位生产经营日常活动实际决策人暨主要负责人)为 高某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1MA01FJWM52,企业类型 为分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 区东打磨厂街 7 号二层218号,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销售食 品、销售日用品、餐饮企业管理、家政服务等。 2.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832301190,企业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注册地 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 7 号地下一层至地上三层,经营范 围包括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 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等。 3.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5MA2B12HW14,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6 日,注册地址 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 89 号万锦汇大厦3 幢 1103 室, 经营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旧货销售等。 3 (二)合同关系情况 1.2018 年 8 月,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甲方) 与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其中合同附件四:工程技术条件2.2.5 电梯和楼梯中约定,甲方 负责按照乙方需求,在大楼(G-H 轴/15-16)区域安装载重量不小 于 2 吨、开门净宽度不小于 1500mm 的货物提升机两部(供电及维 保由甲方负责),并在(F-G轴/14-15)区域按乙方需求在二层地板 开洞加固,供乙方安装出货设备。 2.2018年 10 月,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 中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为宝鼎项目 (新活馆业态改造)货物提升机供应及安装工程,该工程质保期 为一年。2018 年12 月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盒 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新活馆货物提升机维护保养事宜签署备 忘录,约定货物提升机质保期过后由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 公司负责聘请专业维保单位继续进行维保工作。 3.2018年 11 月,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北京 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货物提升机日常由北京盒 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使用。 4.2023 年 5 月,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浙 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盒马门店废旧物料回收 服务合同》,规定乙方在甲方指定场所,安排专人按甲方的要求 完成废旧物料的整理、打包、运输等工作,乙方工作人员遵守甲 4 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工作人员管理。合同附件四《关联 公司协议》中双方同意甲方关联公司可以参照合同条款进行执 行,甲方关联公司包括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 司。 5.2023 年 6 月,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 苏某等 2 人负责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的废 旧物料回收工作,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操作流程出具了《授权书》。 (三)事发货物提升机及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设备位置和相关参数。事故现场位于东打磨厂街 7 号宝鼎 中心 A 座新活馆北侧一层(G-H 轴/15-16)区域,该区域东西方 向,平行安装有两台货物提升机。事发的货物提升机为靠近东侧 的一台,型号规格为 SJG2-4.8,产品编号为 ZJ2018536,额定载 荷为 2000kg,台面外形尺寸为 1500mm×2350mm,台面净尺寸为 1400mm×2350mm,行程为4800mm。 2.设备结构和安全装置。事发货物提升机共二层,停靠两站, 由电机通过油泵、液压油管及两支油缸同时顶升滑轮架,滑轮架 带动四根链条提升升降台,沿四根刚性导轨上下运行。设备设有 断链保护和左右同步作用的钢丝绳;设有上、下限位开关和上极 限开关;上下两层均设有防护门,防护门均设有电气联锁开关与 设备实现联锁保护功能。 3.现场勘验情况。事发货物提升机一层东侧防护门已变形损 坏,可以向内侧方向开启,容易导致升降台下降过程中被卡滞。 5 一层防护门电气联锁开关已失效,二层防护门电气联锁开关被屏 蔽,防护门与设备运行失去联锁保护功能,操作按钮仍可控制升 降台正常运转。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并结合事故现场目击者描述,事故调查 组详细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10 月 30 日 19 时 36 分 16 秒,事 发货物提升机升降台在下降过程中,防护门处于向内开启状态, 升降台底部与防护门顶部接触后,升降台被卡滞并停止下降。此 时油缸活塞杆和滑轮架继续下降至活塞杆完全回缩,提升链条和 钢丝绳也完全处于松弛状态。随后苏某进入升降台下方,使用钢 管敲打防护门顶部。19 时 38 分 54 秒,苏某将防护门从升降台 底部向外敲出,升降台以自由落体的方式砸向地面,苏某未来得 及离开,被升降台压在地面之上。 (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将事发货物提升机的升降台从一层升 至二层,并将苏某转移至安全地点,随后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20 时2 分,区应急办接东城公分局报告,新世界 三期新活馆盒马鲜生超市,第三方合作公司浙江申奇环境服务公 司员工苏某在超市液压升降平台内受伤,120 现场确认已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东城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应急局、区 纪委区监委、东城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 6 社保局、区总工会和崇文门外街道迅速行动、协调配合,有序组 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并要求事故有关单位做好 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等工作。 调查评估认为,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作 为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安全生产事 故应急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相关信息向单位安全生产负 责人进行报告并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东城公安 分局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横传至区应急办,由区应 急办通过正式途径向市应急办报告。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指导 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对事故现场和相关证 据进行保护,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对苏 某进行积极抢救,但苏某因伤势过重已当场死亡。经评估,应急 处置过程中,信息报送客观真实,应急响应及时迅速,应急救援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 (三)死亡人员情况 苏某,女,河南汝州人,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 克。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和相 关物证、书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发经过开展模拟 实验,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7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法医检验、走访调查和综合分析,认 定苏某受机械伤害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结合询问笔录、视频监控、检测鉴定和模拟实验,调查组认 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废旧物料回收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自 行操作货物提升机,货物提升机发生故障后未停机并报告专业人 员进行维修,自行进入升降台下方进行处置,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未按照事发货物提升机《安装使用说明书》的安全操作规 范和使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 (1)货物提升机须由经过必要培训的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收货组人员进行操作,禁止外来人员操作。 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收货组人员对货物提升机进行管理,导致苏 某作为非收货组人员可以自行操作货物提升机。 (2)货物提升机运转过程中要同时关闭上下防护门,严禁 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处于升降台下方。事故发生时上下防护门全 部处于打开状态,一层防护门电气联锁开关失效,防护门与设备 运行失去联锁保护功能,导致货物提升机运行过程中,苏某能够 随意进入升降台下方。 (3)货物提升机液压系统应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检查油管、油泵、油缸运行情况并清洗滤油器。货物提升机电气 系统应每半年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及时更换损坏的电气配件。华 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和《备忘 8 录》中约定的内容,按时对货物提升机进行维护保养。 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未健全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货物 提升机一层防护门损坏,严重变形,造成可以向内侧方向开启, 升降台下降过程中被卡滞的事故隐患。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未对员工苏某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导致苏某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与废 旧物料回收工作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未按照《安 全生产责任制》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要求,将第三方员工视 同新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 24 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苏某自 6 月 入职以来仅接受 0.5小时培训,培训档案中除培训签到表外,缺 少考核结果等有关资料。 4.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1)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将场所出租给北京盒 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华美财富(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防护门损坏变形 可以向内侧开启和防护门电气联锁开关失效的事故隐患。 (2)废旧物料回收场所与收货场所处于同一作业区域,北 9 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与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 限公司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双方也未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 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事故性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 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调查组 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苏某作为废旧物料回收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在货物提 升机发生故障后未停机并报告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自行进入升降 台下方进行处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苏某在事故中死亡, 不予追究责任。 (二)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安全生产管 理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废旧物料回收人员违法操作规程的行 为;未采取措施消除货物提升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华美财富(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和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0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 应急局给予其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店长高某 徽,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 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货物提升 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 处罚。 (四)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 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 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 政处罚。 (五)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作为公 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安 11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 行政处罚。 (六)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与北京盒马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提升机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 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三十 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豪,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货物提升机存在的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 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12 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与 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单位 1.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要进一步强化 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公司全体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章 守纪,门店要明确专人经必要培训合格后对货物升降梯进行操 作,坚决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要建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制定 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和责任人,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在落 实整改资金的基础上,彻底予以消除;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 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与废旧物料回收等可能 涉及同一作业区域的第三方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 2.浙江申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及时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要与废旧物料回收工作的发包方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和义 务,并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告知从业人员,保证作业区域 内的生产安全。 3.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要及时查缺补漏,与承租 13 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加强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 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承租单位整改发现的安 全问题。 (二)商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商务局作为商业零售行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 开展了商务行业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企 业开展“企安安”自查;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定期分析研究商务 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局领导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在重要节 日、重大活动期间开展安全检查;向企业宣贯事故警示、安全提 醒、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企业安全提示及安全教育集中培训 会。 针对此次事故,区商务局要深刻汲取事故经验和教训,坚决 贯彻“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 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相 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各项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及专项治理工作, 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指导督促包括涉事企业在 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职工大会、安全工作会议等形式, 开展全员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 事故再次发生。 (三)属地街道 崇文门外街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 14 会,分析研判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 方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隐患整改到位,确保落实企业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主题宣传日 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利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安全知识。 针对此次事故,崇文门外街道作为属地街道,要坚决落实安 全生产“党政同责”,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多种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 督促整改;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生产经营 单位从业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 提高基层安全治理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东打磨厂街 7 号宝鼎中心 “10·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4 年1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