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东城区西革新里60号院2号楼“4·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结果公示(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东城区 发布:2023-07-20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东城区西革新里 60 号院 2 号楼“4·17”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填报单位: “4·17”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审 核 人: 阮君
填报时间: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东城区西革新里 60 号院 2 号楼“4·17”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4 月 17 日 11 时 30 分左右,在东城区西革新里 60
号院 2 号楼,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外墙防水维护作业现
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东城区人民政府
成立由区应急局、东城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
总工会和永外街道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
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对工作绳、生命绳、
自锁器、座板式单人吊具、坠落防护安全带等作业工具进行检测,
并就检测结果进行专家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
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
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购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1783213714C,法定代表
人为李某再,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 6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 60 号地下一层、1、
2、3、4 层,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
业管理等。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东城区西革新里 60 号院 2 号楼,共 16 层,
作业人员谷某松自 5 层工作地点坠落至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顶
部死亡,坠落高度约为 18 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 月 14 日,谷某松联系盛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再,告知
其已到京,预计 4 月 17 日到盛购公司干活。二人商定,由盛购
公司提供防水涂料、胶等维护作业材料,由谷某松自带工作绳及
作业工具。谷某松自带工具的费用及工钱合计 850 元,另带 1 名
小工、工钱 350 元,盛购公司共计给谷某松及小工 1200 元。
4 月 17 日 7 时许,谷某松带领 1 名小工到达盛购公司,李
某再带领谷某松到 2 号楼地下一层领取防水涂料、胶等维护作业
材料,并让工程部经理刘某军与谷某松对接,负责安排当天具体
的维护作业任务。
8 时许,刘某军带领谷某松及小工到达 2 号楼楼顶,告知他
们当天的作业安排是对 2 号楼 5 层至 16 层部分居民房屋的窗台
进行外墙防水维护,谷某松及小工准备开始进行外墙防水维护作

业,刘某军到楼下用手机操控谷某松具体给哪户的窗台外墙进行
防水维护。
谷某松由上至下维护完 5 层至 16 层 01 号户型的窗户后,安
全下至 1 层,后又乘坐电梯上至楼顶,开始对 5 层至 16 层 03 号
户型的窗户进行维护,1103 号窗户安装有外突的防盗窗,防盗
窗顶部安装有边缘锋利的铁质盖板,刘某军提醒谷某松作业过程
中注意此防盗窗,谷某松便将一条毛巾系在工作绳上用来做防损
伤保护。
11 时 30 分左右,谷某松在 5 层作业过程中工作绳突然崩断,
谷某松连同座板、安全带及崩断的工作绳直接坠落到人防工程口
部管理房顶部,刘某军听到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顶部有东西坠落
的声音,随即搬来梯子上去查看,发现谷某松侧躺在人防工程口
部管理房顶部地面上,身旁有一摊血迹。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先后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
电话,120 医护人员到现场后确认,谷某松已无生命体征。
接报事故后,东城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应急局、区纪委
区监委、东城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和
永外街道迅速行动、协调配合,有序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和现场保护,并要求盛购公司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等工作。
(三)死亡人员情况
谷某松,男,四川通江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
为高处作业,有效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至 2027 年 6 月 10 日。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事故相关物证、书证,
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调查组结合现场勘查、书证物证、询问笔录、检测机构检测
报告和专家鉴定意见等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谷 某 松 未 按 照 《 座 板 式 单 人 吊 具 悬 吊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GB23525—2009)7.2.4 使用要求,在建筑物的凸缘垫防止绳
索损伤的衬垫,导致工作绳被外突防盗窗顶部的铁质盖板磨损崩
断;谷某松使用的坠落保护系统不符合《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
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5.4.2 要求,坠落保护系
统在坠落发生时失效,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为:盛购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防水维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
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调查组
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谷某松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在防水维护作业过程中未

按 照 《 座 板 式 单 人 吊 具 悬 吊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GB23525—2009)7.2.4 使用要求,在建筑物的凸缘垫防止绳索
损伤的衬垫,导致工作绳被外突防盗窗顶部的铁质盖板磨损崩
断;使用的坠落保护系统不符合《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
技术规范》(GB23525—2009)5.4.2 要求,坠落保护系统在坠落
发生时失效,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谷某松
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盛购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防水维护作业现场事故隐
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
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盛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再,作为盛购公司主要负责
人,对防水维护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
除防水维护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与建议:

(一)盛购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极端负
责的态度,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要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
生。
(二)物业领域相关的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本领域中涉及物业
管理区域内作业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
案为鉴、举一反三,强化安全意识;结合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
排查大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全区物业服务项目的安全生产检
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属地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提高基层安全治理能力,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
排查大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
东城区西革新里 60 号院 2 号楼
“4·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3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