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西革新里60号院2号楼“4·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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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东城区西革新里 60 号院 2 号楼“4·17”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填报单位: “4·17”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审 核 人: 阮君 填报时间: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东城区西革新里 60 号院 2 号楼“4·17”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4 月 17 日 11 时 30 分左右,在东城区西革新里 60 号院 2 号楼,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外墙防水维护作业现 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东城区人民政府 成立由区应急局、东城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 总工会和永外街道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 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对工作绳、生命绳、 自锁器、座板式单人吊具、坠落防护安全带等作业工具进行检测, 并就检测结果进行专家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 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 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购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1783213714C,法定代表 人为李某再,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 6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 60 号地下一层、1、 2、3、4 层,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 业管理等。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东城区西革新里 60 号院 2 号楼,共 16 层, 作业人员谷某松自 5 层工作地点坠落至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顶 部死亡,坠落高度约为 18 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 月 14 日,谷某松联系盛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再,告知 其已到京,预计 4 月 17 日到盛购公司干活。二人商定,由盛购 公司提供防水涂料、胶等维护作业材料,由谷某松自带工作绳及 作业工具。谷某松自带工具的费用及工钱合计 850 元,另带 1 名 小工、工钱 350 元,盛购公司共计给谷某松及小工 1200 元。 4 月 17 日 7 时许,谷某松带领 1 名小工到达盛购公司,李 某再带领谷某松到 2 号楼地下一层领取防水涂料、胶等维护作业 材料,并让工程部经理刘某军与谷某松对接,负责安排当天具体 的维护作业任务。 8 时许,刘某军带领谷某松及小工到达 2 号楼楼顶,告知他 们当天的作业安排是对 2 号楼 5 层至 16 层部分居民房屋的窗台 进行外墙防水维护,谷某松及小工准备开始进行外墙防水维护作 业,刘某军到楼下用手机操控谷某松具体给哪户的窗台外墙进行 防水维护。 谷某松由上至下维护完 5 层至 16 层 01 号户型的窗户后,安 全下至 1 层,后又乘坐电梯上至楼顶,开始对 5 层至 16 层 03 号 户型的窗户进行维护,1103 号窗户安装有外突的防盗窗,防盗 窗顶部安装有边缘锋利的铁质盖板,刘某军提醒谷某松作业过程 中注意此防盗窗,谷某松便将一条毛巾系在工作绳上用来做防损 伤保护。 11 时 30 分左右,谷某松在 5 层作业过程中工作绳突然崩断, 谷某松连同座板、安全带及崩断的工作绳直接坠落到人防工程口 部管理房顶部,刘某军听到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顶部有东西坠落 的声音,随即搬来梯子上去查看,发现谷某松侧躺在人防工程口 部管理房顶部地面上,身旁有一摊血迹。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先后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 电话,120 医护人员到现场后确认,谷某松已无生命体征。 接报事故后,东城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应急局、区纪委 区监委、东城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和 永外街道迅速行动、协调配合,有序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和现场保护,并要求盛购公司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等工作。 (三)死亡人员情况 谷某松,男,四川通江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 为高处作业,有效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至 2027 年 6 月 10 日。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事故相关物证、书证, 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调查组结合现场勘查、书证物证、询问笔录、检测机构检测 报告和专家鉴定意见等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谷 某 松 未 按 照 《 座 板 式 单 人 吊 具 悬 吊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GB23525—2009)7.2.4 使用要求,在建筑物的凸缘垫防止绳 索损伤的衬垫,导致工作绳被外突防盗窗顶部的铁质盖板磨损崩 断;谷某松使用的坠落保护系统不符合《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 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5.4.2 要求,坠落保护系 统在坠落发生时失效,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为:盛购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防水维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 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调查组 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谷某松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在防水维护作业过程中未 按 照 《 座 板 式 单 人 吊 具 悬 吊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GB23525—2009)7.2.4 使用要求,在建筑物的凸缘垫防止绳索 损伤的衬垫,导致工作绳被外突防盗窗顶部的铁质盖板磨损崩 断;使用的坠落保护系统不符合《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 技术规范》(GB23525—2009)5.4.2 要求,坠落保护系统在坠落 发生时失效,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谷某松 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盛购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防水维护作业现场事故隐 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 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盛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再,作为盛购公司主要负责 人,对防水维护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 除防水维护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与建议: (一)盛购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极端负 责的态度,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要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 生。 (二)物业领域相关的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本领域中涉及物业 管理区域内作业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 案为鉴、举一反三,强化安全意识;结合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 排查大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全区物业服务项目的安全生产检 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属地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提高基层安全治理能力,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 排查大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 东城区西革新里 60 号院 2 号楼 “4·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3 年 7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