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80号“3·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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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左安门内大街 80 号“3·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填报单位: “3·4”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审 核 人: 阮君 填报时间: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左安门内大街 80 号院“3·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3 月 4 日 17 时左右,在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 80 号 的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拆 除六层 613 房间西侧隔断墙时,墙体发生坍塌,造成 1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14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 部署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东 城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局、东城公安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 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和龙潭街道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 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 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 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建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11015098691,法定代表人为 杨某亮,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80 年 12 月 5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 80 号,经营范围包 括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等,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等资质。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崇建公司办公楼六层 613 房间,房间坐南 朝北,南北长 5.6 米,东西宽 3.3 米,房高 2.8 米。经现场勘验, 房间西侧靠近房门的半面墙体已被拆除,与相邻房间连通。残留 墙体南北长 2 米,被拆除的墙体向东倒塌。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 月 4 日 7 时许,孙某民等 3 名拆除作业人员到达崇建公司。 孙某民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佩戴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便开始进行拆除作业。拆除作业人员采用底部掏掘 的方法,对六层南侧三个房间的隔断墙和房梁上的石膏板进行拆 除,随后对 613 房间西侧隔断墙进行拆除。拆除作业人员使用大 锤,在靠近房门一侧隔断墙下方的墙根处凿出豁口,并沿墙体南 北方向开凿至墙体中间位置,凿出一条南北长约 2.6 米的凹槽。 之后从墙体中间位置的凹槽处向上凿出至墙顶的豁口,用钢筋剪 将墙体内的钢筋剪断,从墙体南侧的凹槽处向上开凿出约 0.5 米 高的豁口。17 时左右,隔断墙整体向东倒塌,将孙某民砸伤。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先后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 电话。17 点 18 分,120 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孙某民心电图检 查呈直线,随后被转运至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进行抢救。19 时 35 分,医生宣布孙某民临床死亡。 接报事故后,东城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应急局、区纪委 区监委、东城公安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人力社保局、区 总工会和龙潭街道迅速行动、协调配合,有序组织开展事故现场 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并要求崇建公司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 等工作。 (三)死亡人员情况 孙某民,男,51 岁,河北邯郸人,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事故相关物证、书证, 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结合现场勘查、书证物证和询问笔录等综合分析,调查组认 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拆除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 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5.1.3 规定,采用底部掏掘的方法 对事发房间的隔断墙进行拆除作业,造成隔断墙坍塌,导致事故 发生。 (二)间接原因 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作业人员未按照规 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 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孙某民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便上岗作业,导致孙某民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在拆除作业开始前,崇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孙某民进 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导致孙某民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拆 除作业。 2.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崇建公司安 全管理人员未监督、教育拆除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孙某民进入作业现场后未佩戴安全帽,导致事故 发生后孙某民因颅脑损伤死亡。 3.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崇建公司未组织安 全管理人员根据拆除作业特点,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检查。 4.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崇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拆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导致事 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 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调查组 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孙某民作为拆除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 技术规范》有关规定,采用底部掏掘方法对隔断墙实施拆除作业 致使隔断墙坍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孙某民在事故中死 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崇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根据拆除作业特点, 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拆除作 业现场事故隐患;未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书面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监督、教育拆除作业人员按照使用 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 (三)崇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亮,作为崇建公司主要负责 人,对崇建公司办公楼修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 位,未及时消除拆除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与建议: (一)崇建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结合作业岗位特点,科学、合理开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作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 发生。 (二)住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牢固 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要进一步加大对全区在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检查力度,不断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方法,及时发现并查处有关违 法违规行为;向全区在监工程项目通报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开展警示教育,督促相关单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强化安全意 识,压实各环节责任。 (三)属地街道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全力以赴 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 相关单位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引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 依规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要组织力量对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左安门内大街 80 号院 “3·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3 年 4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