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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80号“3·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结果公示(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东城区 发布:2023-04-19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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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左安门内大街 80 号“3·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填报单位: “3·4”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审 核 人: 阮君
填报时间: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左安门内大街 80 号院“3·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3 月 4 日 17 时左右,在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 80 号
的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拆
除六层 613 房间西侧隔断墙时,墙体发生坍塌,造成 1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14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
部署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东
城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局、东城公安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
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和龙潭街道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
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
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
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建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11015098691,法定代表人为

杨某亮,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80 年 12 月 5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 80 号,经营范围包
括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等,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等资质。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崇建公司办公楼六层 613 房间,房间坐南
朝北,南北长 5.6 米,东西宽 3.3 米,房高 2.8 米。经现场勘验,
房间西侧靠近房门的半面墙体已被拆除,与相邻房间连通。残留
墙体南北长 2 米,被拆除的墙体向东倒塌。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 月 4 日 7 时许,孙某民等 3 名拆除作业人员到达崇建公司。
孙某民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佩戴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便开始进行拆除作业。拆除作业人员采用底部掏掘
的方法,对六层南侧三个房间的隔断墙和房梁上的石膏板进行拆
除,随后对 613 房间西侧隔断墙进行拆除。拆除作业人员使用大
锤,在靠近房门一侧隔断墙下方的墙根处凿出豁口,并沿墙体南
北方向开凿至墙体中间位置,凿出一条南北长约 2.6 米的凹槽。
之后从墙体中间位置的凹槽处向上凿出至墙顶的豁口,用钢筋剪
将墙体内的钢筋剪断,从墙体南侧的凹槽处向上开凿出约 0.5 米
高的豁口。17 时左右,隔断墙整体向东倒塌,将孙某民砸伤。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先后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
电话。17 点 18 分,120 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孙某民心电图检
查呈直线,随后被转运至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进行抢救。19
时 35 分,医生宣布孙某民临床死亡。
接报事故后,东城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应急局、区纪委
区监委、东城公安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人力社保局、区
总工会和龙潭街道迅速行动、协调配合,有序组织开展事故现场
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并要求崇建公司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
等工作。
(三)死亡人员情况
孙某民,男,51 岁,河北邯郸人,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事故相关物证、书证,
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结合现场勘查、书证物证和询问笔录等综合分析,调查组认
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拆除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
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5.1.3 规定,采用底部掏掘的方法
对事发房间的隔断墙进行拆除作业,造成隔断墙坍塌,导致事故
发生。
(二)间接原因

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作业人员未按照规
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
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孙某民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便上岗作业,导致孙某民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在拆除作业开始前,崇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孙某民进
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导致孙某民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拆
除作业。
2.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崇建公司安
全管理人员未监督、教育拆除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孙某民进入作业现场后未佩戴安全帽,导致事故
发生后孙某民因颅脑损伤死亡。
3.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崇建公司未组织安
全管理人员根据拆除作业特点,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检查。
4.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崇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拆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导致事
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
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调查组
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孙某民作为拆除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
技术规范》有关规定,采用底部掏掘方法对隔断墙实施拆除作业
致使隔断墙坍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孙某民在事故中死
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崇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根据拆除作业特点,
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拆除作
业现场事故隐患;未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书面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监督、教育拆除作业人员按照使用
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
(三)崇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亮,作为崇建公司主要负责
人,对崇建公司办公楼修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
位,未及时消除拆除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与建议:
(一)崇建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结合作业岗位特点,科学、合理开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作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
发生。
(二)住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牢固
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要进一步加大对全区在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检查力度,不断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方法,及时发现并查处有关违

法违规行为;向全区在监工程项目通报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开展警示教育,督促相关单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强化安全意
识,压实各环节责任。
(三)属地街道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全力以赴
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
相关单位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引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
依规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要组织力量对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左安门内大街 80 号院
“3·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3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