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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23”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结果公示(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东城区 发布:2021-06-21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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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23”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填报单位: “4.23”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审 核 人: 阮君
填报时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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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23”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2021 年 4 月 23 日 10 时许,东城区祈年大街与西打磨厂街
交叉口西南角迁建工程初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
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30 余万元。
接事故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
会同东城公安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区总工会和前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同
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
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及合同关系
(一)事故发生单位
单位名称: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
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6 层 01、02、03 单元。经营范围:建筑装
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金
属门窗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建
筑资质证书规定内的建筑业务,装饰材料的销售,金属门窗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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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限分支机构经营)。
(二)劳务分包单位
单位名称:山东德汇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伟;住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南沙河镇高庄村龙华路 888。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劳务承包。
(三)合同关系
2019 年 11 月,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德汇建筑
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计划开
工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14 日,计划完工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21 年 3 月 13 日,山东德汇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
袁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13 日起至工
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1 年 4 月 23 日 10 时许,东城区祈年大街与西打磨厂街
交叉口西南角迁建工程初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袁
某从 A 区 5 层大厅吊顶内坠落至 1 层大厅地面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和区纪委区监委、东城公安分局、区
住房城市建设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和前门街
道办事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要求中建八局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死亡员工的善后工作,同
时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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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用工形式 工种 伤害种类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籍贯
袁某 男 31 岁 合同工 瓦工 高处坠落 头部等 死亡 四川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袁某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高处坠
落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对施工现场的
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结合上述原因分析,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
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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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调
查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袁某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该
起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袁某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
究。
(二)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
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
建议区应急局给予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万元以上三
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对施工
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
局给予王某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措施与建议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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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发生,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与建议:
(一)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
范》的有关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必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二)行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要认真落实《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和“谁主管谁负
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实施综合
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
度。
(三)属地前门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强化属地管理,要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查找安全
生产“短板”,整治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
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
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坚决落实核心区控规,不断提
高“四个服务”工作水平,稳步推动“十四五”规划落地实施,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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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五个东城”建设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23”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