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3.9”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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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 “3.9”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填报单位: “3.9”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审 核 人: 阮君 填报时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2 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 “3.9”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2021 年 3 月 9 日 16 时许,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 在东城区钱粮胡同 38 号三层楼顶空调设备围挡内进行隔音施工 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50 余万元。 接事故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 会同东城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总工会 和景山街道共同组成“3.9”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 委参与事故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及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 员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 不放过)原则,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情况 (一)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北京市 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 269 号。经营范围:策划创意服务; 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 (二)相关人员情况 3 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将“观音·听时”展览的布 展工作交由陈某俊(男,江苏人)来完成,未与陈某俊签订布展 施工合同。 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要求陈某俊与木睦(北京) 艺术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安全及管理协议书》,并加盖单位 公章。陈某俊使用伪造的“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 章,冒用“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木睦(北 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安全及管理协议书》。 2021 年 3 月 4 日,侯某超(男,江苏人)通过微信询问陈 某俊有没有活干,2021 年 3 月 5 日,陈某俊让侯某超到北京市 东城区钱粮胡同 38 号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对“观音·听 时”展览进行布展施工,做木工和杂活。2021 年 3 月 9 日,陈 某俊继续安排侯某超对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观音·听 时”展览布展施工,具体工作是对三楼楼顶空调设备围档加装隔 音材料。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1 年 3 月 9 日,东城区钱粮胡同 38 号木睦(北京)艺术 顾问有限公司在三层楼顶空调设备围挡内进行隔音施工作业,工 人侯某超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翻越护栏加装隔音材料时,16 时 35 分从围挡东南角处坠落至一层地面。现场人员 16 时 36 分 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6 时 37 分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北京市 急救中心 120 调度指挥中心于 2021 年 3 月 9 日 16 时 36 分接报, 4 救援地点位于东城区木木美术馆门口,于 16 时 38 分就近派出 120 急救车一辆,16 时 54 分到达现场,三名医务人员立即对侯 某超进行现场检查,做心电图显示“心室停搏”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区纪委区监委、东城公安分局、区 人力社保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总工会和景山街道等单位第一 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处置,并要求木睦(北京)艺术顾问 有限公司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死亡员工的善后工作,同时区应急 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 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用工 形式 工种 伤害种类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籍贯 侯某超 男 29 岁 临时工 木工 高处坠落 头部等 死亡 江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 提取了相关物证,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一)直接原因 侯某超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翻越护栏,导致 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不到位。 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未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结合上述原因分析,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 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调 查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侯某超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翻越护栏, 导致坠落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侯某超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 究。 (二)陈某俊使用伪造的“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印章,冒用“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木睦(北 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安全及管理协议书》为违法行 为,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未与任何公司及个人签定工 6 程合同,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为该事故的唯一的责任 主体。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 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二十万 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未组 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区应急局给予林某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 罚。 (四)陈某俊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公安机关已立案开展调查 处理。 五、措施与建议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 7 故的发生,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与建议: (一)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范》的有关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并进行考核,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要向从业人 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要建立健全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必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二)行业主管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实施综合治理、 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度。 (三)属地景山街道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 产责任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强化属地管理,要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查找安全生产“短 板”,整治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 8 理念,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 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坚决落实核心区控规,不断提高“四个 服务”工作水平,稳步推动“十四五”规划落地实施,全面加快推 进“五个东城”建设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木睦(北京)艺术顾问有限公司 “3.9”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 年 4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