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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隆福寺前街1号隆福广场整治拆除项目“8.29”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结果公示(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东城区 发布:2021-01-12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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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东城区隆福寺前街 1 号隆福广场整治拆除项目
“8.29”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填报单位: “8.29”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审 核 人: 陈君
填报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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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隆福寺前街 1 号隆福广场整治拆除项目
“8.29”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2020 年 8 月 29 日 14 时许,东城区隆福寺前街 1 号隆福广
场整治拆除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因高空坠物导致的物体打
击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90 余万元。
接事故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
会同东城公安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以及区总工会等部门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
监委参与事故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及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
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
实不放过)原则,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及合同关系
(一)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北京新隆福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前街
1 号。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不
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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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承包单位
单位名称: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
庄大街 1 号 466 室。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产品设
计;租赁建筑工程机械、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商业、办公用房(不
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三)专业分包单位
单位名称:北京广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
任公司;法人:张某某;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村。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
专业承包;苗木种植;销售金属材料、金属制品。
(四)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
人独资);法人:鲁某;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32 号。
经营范围:各类工程项目的承包及项目管理;各类建筑工程、工
业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航天航空、通信、港口、矿山工程的
工程监理等。
(五)合同关系
2017 年 1 月,北京新隆福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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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隆福寺广场室外精装拆除施工总承包合
同。实际开工日期:2017 年 7 月 12 日,实际竣工日期:2020 年
12 月 4 日。
2017 年 5 月,北京新隆福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咨工程建
设监理公司签订隆福寺广场整治拆除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期限:
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始,至 2020 年 12 月 4 日止。
2017 年 5 月,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广都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实际开工日
期:2017 年 7 月 12 日,实际竣工日期:2020 年 12 月 4 日。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0 年 8 月 29 日 14 时许,东城区隆福寺前街 1 号隆福广
场整治拆除项目 A 座西侧施工过程中,因高空坠物致使违规进
入垃圾清运通道(一层电梯井道内)的微型挖掘机司机许某某遭
受物体打击。北京广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方某某拨打了 120 急救
电话,现场作业人员将许某某抬至楼外立即组织简单急救,经
120 急救医护人员心电图诊断确认伤者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和区纪委区监委、东城公安分局、区
住房城市建设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和景山街
道办事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要求北京广都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死亡员工的善后工作,同
时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全面开展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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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用工
形式 工种 伤害种类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籍贯
许某某 男 19 岁 临时工
挖掘
机司
机
物体
打击 头部等 死亡 山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许某某未遵守《隆福广场整治拆除工程非承重结构及装修拆
除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违规进入垃圾清运通道(一层电梯井
道内),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北京广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拆除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
《隆福广场整治拆除工程非承重结构及装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未对危险区域由专人监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北京广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未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
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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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性质
结合上述原因分析,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
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调
查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许某某未遵守《隆福广场整治拆除工程非承重结构及
装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违规进入垃圾清运通道(一层
电梯井道内),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许某某在事故中
死亡,不予追究。
(二)北京广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对危险区域由专人监护
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6.0.4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北京广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二十万元
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北京广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未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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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的规定,导致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张某某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区
应急局给予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对施
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
急局给予彭某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措施与建议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与建议:
(一)北京广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对本次事故的相关责
任人进行内部处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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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升培训质量,建立健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此
类事故发生。
(二)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的有关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定期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意识;必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行业主管部门区住建委和属地景山街道办事处要认真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切实把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监管
责任落实到位;实施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建立严格
的惩戒制度。
东城区隆福寺前街 1 号隆福广场整治拆除项目
“8.29”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0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