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之野福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7.21”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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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北京之野福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7.21”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填报单位: “7.21”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审 核 人: 陈君 填报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2 北京之野福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7.21”一般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 2020 年 7 月 21 日 2 时左右,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8 号东方银座大厦商场 B1 层 16f&g 号商铺的装修施工现场,发生 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装修工人死亡。此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20 余万元。 接事故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应急局、东城 公安分局、区纪委区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市 建设委、和区总工会组成了“7.21”事故联合调查组,按照“科学严 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 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 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全面开展调查处理 工作。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及合同关系 (一)出租方 单位名称:港铁(北京)商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8 号东方银座大厦商场 3 层 68 号。 经营范围:管理柜台、店铺、商场内场地及其他商业用途的设施、 并进行出租、转让业务等。 3 (二)承租方 单位名称:北京之野福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祝某某;住所:北 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大官庄村村委会东 500 米。经营范围:餐饮 服务、销售食品、专业承包、安装机器设备、餐饮管理等。 (三)施工方 郭某某,男,黑龙江省克东县宝泉镇富民村人,无工作单位。 (四)合同关系 2020 年 6 月 4 日,港铁(北京)商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甲 方)与北京之野福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北京银座 商场 B1 层 16f&g 号商铺租赁合同》。 2020 年 7 月 5 日,北京之野福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某 某签订《装修施工合同》,装修施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 外大街 48 号东方银座 B1 层 16f&g 商铺。 2020 年 7 月 13 日,港铁(北京)商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 北京之野福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 《银座 Mall 施工安全消防协议书》和《银座 Mall 施工安全责任 书》。 2020 年 7 月 19 日,孙某某经人介绍,未与施工方签订劳务 合同,到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8 号东方银座大厦商场地下一层 16f&g 号商铺的装修施工项目,做木工。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0 年 7 月 21 日 2 时 9 分,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8 号东 4 方银座大厦商场 B1 层 16f&g 号商铺的装修施工现场,装修工人 孙某某使用金属梯子,对立柱上部金属体进行拆除作业,在梯子 上对梯子违规挪动,梯角压破通电的角磨机导线,导致触电,旁 边工友将其从梯子上接抱到地上。 孙某某触电后,装修施工现场的工长仲某某拨打了 999 急救 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诊断证明书(门诊号:7502400)显示,2 时 45 分急救车将孙某某送至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进行抢 救,入院时无自主心律、无自主呼吸、呼之不应。经抢救,4 点 55 分仍无意识、无自主心律、无自主呼吸,宣布临床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东城公安分局、区纪委区监委、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总工会、东直门 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处置,区政府委派 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用工形式 工种 伤害种类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籍贯 孙某某 男 28 岁 临时工 木工 触电 全身 死亡 河北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 提取了相关物证,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勘察现场,对死者孙某某进行尸表检 5 查,经送市局检验,最后结果孙某某身体有电击斑,符合电击死 亡。 7 月 23 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 装修工人死亡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检测。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的鉴定结论为:“由于角磨机电源导线未连接在带有漏电保护功 能的断路器上,当孙某某坐在金属人字梯上手扶立柱上部金属体 移动梯子时,金属梯梯脚压破角磨机红色导线的绝缘层并接触带 电线芯,导致电流经金属梯子、孙某某身体、手和立柱上部金属 体入地形成导电回路,具备触电条件。” (一)直接原因 孙某某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操作,直接 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北京之野福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东直门外大街 48 号东方 银座大厦商场 B1 层 16f&g 号商铺的装修施工项目,施工临电敷 设不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 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 港铁(北京)商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 审核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 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6 结合上述原因分析,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 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调 查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北京之野福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施工临电敷设不规 范,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安 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北京之野福德餐 饮服务有限公司三十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港铁(北京)商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和施 工人员审核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 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港铁(北京)商业设施管理有 7 限公司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孙某某对立柱上部金属体进行切割作业时,坐在梯子 上对梯子进行挪动,且挪动过程中未断开角磨机电源,导致事故 发生,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直接责任。鉴于孙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已 经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整改建议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一)北京之野福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范》的有关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定期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 全生产意识;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必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港铁(北京)商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办法》的有关内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实 际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部门,事故隐患 8 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 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要加强资质备案和施工人员入场审核把关工作;要对商铺装修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 题并督促整改。 (三)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东直门街道办事 处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切实把行业主管部门、属 地街道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实施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 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度。 北京之野福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7.21”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0 年 10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