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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直门交通枢纽暨东华国际广场商务区北区“6.10”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结果公示(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东城区 发布:2020-07-16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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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东直门交通枢纽暨东华国际广场商务区北区
“6.10”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填报单位: “6.10”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审 核 人: 陈君
填报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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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直门交通枢纽暨东华国际广场商务区北区
“6.10”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2020 年 6 月 10 日 7 时左右,东直门交通枢纽暨东华国际广
场商务区北区 1 号公寓楼 3 单元 13 层南侧外立面,搭设脚手架
的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架子工死亡。直接经济
损失 10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应急局组织区住
房城市建设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城公安分局、区纪委
区监委和区总工会组成了“6.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
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
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全面开展调查
处理工作。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及合同关系
(一)工程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住所: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 12 层 1201D 室;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自有房屋的
物业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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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总承包单位
单位名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27 层;法定代表人:校某某;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
利水电各类别的工程咨询、设计、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等。
(三)工程专业分包单位
单位名称: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住所: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9 号 9-4-404单元;法定代表
人:张某某;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机
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批发零售。该公司具备建筑企业资质证
书(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
工)。
(四)工程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二
条甲 1 号月坛理想大厦 225室;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营范围:
建设项目管理咨询、工程建设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不
含中介),工程招标代理等。
(五)合同关系
2020 年 5 月 4 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天津大
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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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名称:东直门交通枢纽暨东华国际广场商务区北区外防护架搭
拆工程(1#、2#公寓)。承包范围:发包人所提供的东直门交通
枢纽暨东华国际广场商务区北区工程外防护架搭拆工程(1#、2#
公寓)方案以及为满足图纸、现行规范、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
工等要求必须开展的其他工作。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外架所涉
及钢管、扣件、脚手板、水平安全网、成品钢板网、工字钢、大
眼网、埋件、膨胀螺栓、钢丝绳、绑扎安全网用的塑料扣、铁钉、
绑丝、硬木契子等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工作期限:2020
年 5 月 5 日至 2020 年 9 月 9 日。
2020 年 5 月 9 日,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邢某
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工种):架子工。劳动合同期限:
自 2020 年 5 月 9 日起至东直门交通枢纽暨东华国际广场商务区
北区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邢某某具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操作类别: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使用期自 2017
年 6 月 8 日至 2023 年 6 月 8 日。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0 年 6 月 10 日 7 时左右,由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承包的东直门交通枢纽暨东华国际广场商务区北区外防护
架搭拆工程(1#、2#公寓)施工过程中,工人邢某某等 6 名工人,
配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后,在 1 号
公寓楼 3 单元 13 层南侧外立面搭设脚手架时,工人邢某某未系
挂安全带,坠落至裙房屋面(三层顶面),坠落高度 35 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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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东城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等单位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处置,区政府委派区应急局牵
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用工形式 工种 伤害种类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籍贯
邢某某 男 49 合同工 架子工 高坠 全身 死亡 内蒙古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邢某某在 1 号公寓楼 3 单元 13 层南侧外立面进行脚手架搭
建的过程中,进行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邢某某坠落至裙房
屋面(三层顶面),发生高坠事故。
(二)间接原因
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邢某某等工人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
案。在施工开始前,未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导致事故
发生。
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未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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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结合上述原因分析,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
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以上原因分析,调
查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导致事故发生。天津大元永泰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 34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未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张某某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
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张某某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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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行政处罚。
(三)邢某某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违章作业,
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直接责任。鉴于邢某某在本次
事故中身亡,依法免于追究事故责任。
五、措施与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区政府及时召开了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
会,要求行业、属地和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与建议:
(一)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
定》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和
隐患排查力度,杜绝违章作业,确保安全施工。
(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
议,依法依规持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
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了
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三)行业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
度,加强巡查工作,重点检查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章冒险作业、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严格执法,实施综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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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源头治理,协同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重
点工作。
东直门交通枢纽暨东华国际广场商务区北区
“6.10”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