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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2·2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西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北京市西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西城区 发布:2021-09-25 类型: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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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2·23”液化石油气爆炸
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2 月 23 日 8 时 14 分许,位于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1
号的北京德峰餐厅(以下简称德峰餐厅)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
故,造成 1 人死亡、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473.6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有关领
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市
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
防救援总队和西城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
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爆炸
科学、燃气、刑侦等有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
进行技术分析;委托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站、北京北燃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等检
测鉴定机构开展检测分析;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事故
应急救援情况开展评估。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
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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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
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餐厅有关情况
1.基本情况
德峰餐厅,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2604220189,类型为个
体(内地),经营场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1 号,经营者
赵某某 ,注册日期为 2013 年 5 月 21 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销售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5 月 2 日。2018 年
6 月,赵某某 将德峰餐厅出租给陈某 ,陈某 使用该餐厅有关证照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2.建筑及燃气设施情况
德峰餐厅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北侧,店门朝向北新
华街,南、北、西三面均有房屋相邻;房屋为砖混结构平房,建
筑面积约为 80 平方米。餐厅东侧为就餐区,西侧为厨房和气瓶
间,东、西两个区域之间的隔断中部设有出入通道。
德峰餐厅厨房内放置 2 台燃气灶具和电冰箱、保鲜柜、消毒
柜、电汤锅等电器,事发前部分电器处于通电运行状态。气瓶间
位于厨房内西南角,面积约1.5平方米,设有照明灯(照明灯开
关及电路不符合防爆要求)和非液化石油气专用燃气报警器,未
设置通向室外的通风门窗,东墙有房门与厨房连通;西墙设有集
气装置和金属管道,管道与厨房内灶具连接;北墙底部机械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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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排风口通向厨房,北墙外侧设有电闸箱。
事发前,气瓶间内并排存放 2 只 50 千克气瓶,通过燃气软
管与集气装置连接;气瓶间外存放 1 只 15 千克气瓶,用于为烧
烤灶具供气,事发前未与燃气设施连接。
(二)燃气供应单位情况
1.基本情况
北京市通州白庙液化石油气储灌站(以下简称白庙储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2102393976P,类型为集体所有制
(股份合作),住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法定代表
人赵书平,成立于 1999 年9 月 17 日;经营范围包括储存、销售
液化石油气,危险货物运输等。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020 年 11 月,白庙储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变更为
瓶装液化石油气换瓶,核准经营区域为通州区,有效期至 2021
年 10月 31 日。事发前,白庙储灌站共有危险货物运输车 71 辆,
其中部分车辆系个人出资购买、以白庙储灌站名义开展营运。
2.液化石油气经营情况
2012 年,赵某某 将白庙储灌站(含经营权和资产)出租给黄
某某 、黄某某 、王某 某 3 人合资经营,按年度收取“承包费”
,未办理相应工商登记证变更手续。2017 年 7 月,双方续签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限至 2023 年 9 月
。 2021 年 1 月,白庙储灌站与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签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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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作协议》,由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提供气
源和气瓶,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气源。此后,白庙储灌站部分人
员继续向通州区外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并在河北省三河泰达燃
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燃气公司,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2018
年 9 月开始由黄某某 承包经营)充装液化石油气。
(三)燃气供应情况
陈某 承租经营德峰餐厅后,联系白庙储灌站工作人员赵 某
(与白庙储灌站签有劳动合同)购买液化石油气,赵某 向陈某 出
示了白庙储灌站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照片, 但未与德峰餐
厅签订供用气合同。2020 年 11 月,白庙储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
经营类别变更后,赵某 使用白庙储灌站提供的车辆,继续向德峰
餐厅等客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2 月 22 日,德峰餐厅实际经营人陈某 联系赵某 配送
液化石油气。
23 日 5 时 30 分许,赵某 、郭某某 驾驶白庙储灌站车牌号为
京 MBD753 的厢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前往泰达燃气公司充装液化石
油气。6 时许,赵某 及郭某某 、郭某某 驾车通过白庙南综合检
查站进京,经京通快速路,绕行东三环、南三环到虎坊桥路;7
时50 分许,到达德峰餐厅附近。
7 时 53 分许,赵某 开门进入德峰餐厅。7 时 54 分许,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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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 搬运 1 只气瓶进入德峰餐厅厨房, 并将 1 只更换后的气瓶搬离
餐厅。赵某 在更换气瓶、接入集气装置并打开瓶阀后,发现瓶阀
上部发生泄漏,关闭瓶阀离开餐厅。
7 时 56 分许, 赵某 携带普通钢质扳手、 垫片等第二次进入德
峰餐厅气瓶间,拆卸发生泄漏的瓶阀进行维修时,阀芯在瓶内液
化石油气压力作用下崩出。赵某 找到阀芯,顶着喷射的液化石油
气装入瓶阀并关闭阀门后离开餐厅。8 时 08 分许,郭某某 进入
德峰餐厅气瓶间, 拧紧赵某 拆卸的瓶阀部件并多次开关瓶阀测漏
后离开。
8 时 12 分许, 郭某某 返回德峰餐厅进行通风, 赵某 随之到餐
厅门口。8 时 14 分许,郭某某 行至德峰餐厅气瓶间附近时爆炸
发生;德峰餐厅房顶整体塌落且大部分墙体倒塌、损毁,相邻房
屋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 月 23日 8 时 17 分许,市消防救援总队119指挥中心接警
后,先后调派13 部消防车、50名指战员到场开展应急救援。西
城区 120急救中心派出医疗救护人员到场开展受伤人员救治,西
城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迅速开展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管理、周边
交通疏导管控,属地街道疏散附近居民 39 人。
8 时 28分,救援人员发现一名被困人员并于 8 时 32分将其
救出。9 时 34 分许,救援人员搜救出另一名被困人员。事故共
造成 1 人死亡、6 人受伤。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受伤人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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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全部出院。
事故发生后,西城区政府成立事故处置临时指挥部,统筹组
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受伤人员救治、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市
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救
援工作,市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
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经评估,西城区
政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信息报送客观真实,应急响应及时,相
关方面配合到位。
(三)死者情况
马某某 ,女 ;经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
合钝性物体作用(砸压)胸腹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司法鉴定
书编号:XC2021BL0003)。
(四)涉事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质情况
事故现场发现4 只气瓶,瓶内液化石油气质量均符合要求。
其中:2 只 50 千克气瓶位于德峰餐厅气瓶间内,瓶体未粘贴二
维码、未纳入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
瓶阀均处于开启状态(1 只气瓶瓶阀防拆环断裂);2 只 15千克
气瓶分别位于德峰餐厅气瓶间外和坍塌的相邻居民房屋内,瓶阀
均处于关闭状态。
现场依法查扣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核定载质量为 1155
千克,车内装载51 只气瓶(总重约 1918 千克),瓶内液化石油
气质量均符合要求,其中 44只气瓶(2 只超过使用年限、4 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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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检测日期)未在本市气瓶管理系统登记,未粘贴二维码、未纳
入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事故相关书证及物证,对事故现场进行
多次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视频资料、尸检报告和爆炸痕
迹等,排除人为故意纵火和制造爆炸案件的嫌疑。
1.事故现场情况
勘查发现,事发餐厅房顶整体坍塌,倒塌、损毁墙体碎块呈
现以厨房为中心向外倾倒或抛射的形态,事故现场破坏情况具有
明显的体积爆炸特征。监控视频显示,爆炸瞬间发生并伴随非常
短暂的火球出现,爆炸后无延续燃烧现象。综合判定本次事故为
气体爆炸事故,爆炸中心位于德峰餐厅厨房区域。
2.爆炸气体分析
事发餐厅气瓶间内2只50千克气瓶和气瓶间外1只15千克
气瓶内剩余气体抽样检测结果显示,瓶内气体为液化石油气。经
查,现场无天然气管道,未发现除液化石油气之外的其他可燃气
源。综合分析,本次爆炸为液化石油气泄漏形成的易燃易爆混合
气体引发的爆炸。
3.泄漏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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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事发餐厅内发现的 3 只气瓶外观符合要求,瓶阀外
表未见明显机械损伤,气瓶瓶体及瓶阀气密性符合要求;断裂的
瓶阀防拆环断口以韧窝断裂形态为主,未见原始材料缺陷,为事
发前外力导致的一次性断裂损伤。气瓶间内的连接软管、集气装
置、调压器及其后端的燃气管路和灶具经过打压试验,整体气密
性良好,未发现有漏气现象。
经查, 事发前赵某 发现气瓶间内新更换的气瓶瓶阀上部发生
泄漏,关闭瓶阀后使用钢质扳手拆卸瓶阀进行维修时,阀芯在瓶
内液化石油气压力作用下崩出,液化石油气快速喷出;气瓶间内
燃气报警器因型号不符、机械排风扇因未与室外连通,均未有效
发挥作用。专家组对瓶阀结构分析发现,若拆卸瓶阀阀杆,可能
会引发下端阀芯随动,导致封闭不严而发生泄漏。
综上所述,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更换液化石油气气瓶后发
现瓶阀上部发生泄漏,在现场违规拆卸瓶阀,导致阀芯崩出,液
化石油气从瓶阀处快速泄漏,气瓶间内燃气报警器和机械排风扇
均未有效发挥作用。
4.点火源和爆炸过程分析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仅有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事发前
进入德峰餐厅。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现
场抽烟或使用明火的情况。
气瓶间北墙外设有电闸箱,厨房内有电冰箱、保鲜柜、消毒
柜、电汤锅等电器,事发前部分电器处于通电运行状态。结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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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现场勘查结果判断,本次事故点火位置位于德峰餐厅厨房内
部,点火源最可能为电气火花。
通过对事故现场房屋墙体破坏情况分析,综合判定爆炸气体
在厨房南侧被引爆,爆炸冲击波和火焰向四周快速传播;厨房与
就餐区之间的隔断使得厨房内部形成狭长空间且厨房内厨具、灶
具等设备较多形成一定的阻塞,使得爆炸威力增大,到达厨房北
部区域爆炸威力达到最大;德峰餐厅严重损毁,爆炸冲击波向周
边扩散,相邻房屋严重受损。
专家组结合有关技术鉴定、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和视频资料
等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更
换事发餐厅气瓶间内液化石油气气瓶后,发现瓶阀上部发生泄
漏,在现场违规拆卸瓶阀,导致液化石油气从瓶阀处快速泄漏并
扩散到气瓶间、厨房等区域,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
电气火花发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违法经营和供应液化石油气、对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培训管
理缺失、未有效履行入户安全检查职责;在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
的场所使用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是事故
发生的间接原因。
1.燃气供应单位违规向许可区域外、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
用户供气;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事发餐厅用气场所、燃
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入户安全检查不到位;擅自出租燃气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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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2.燃气使用单位气瓶间设置不符合标准,不具备安全用气条
件,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未安装液
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未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对市委市政府安
全生产督察反馈问题未能做到举一反三,整改不彻底;在日常执
法检查工作中不严不细,未能及时发现燃气使用单位存在的安全
隐患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存在的违规转包、违规使用外地气源、违
规跨区经营等问题;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执法检查的力度不
够;未能及时发现、查处涉事车辆违反禁行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
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黄某某 ,白庙储灌站实际经营人、负责人,负责该站全面
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
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
年以来,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白庙储
灌站经营资质,非法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非
法经营罪。2021 年2 月 24 日,西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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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追究刑事责任。
2.黄某某 ,白庙储灌站实际经营人、投资人。2012 年以来,
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 租用白庙储灌站经营
资质, 非法从事燃气经营, 非法经营数额巨大, 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1 年 2 月 28 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 月 28 日取保
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王某某 ,白庙储灌站实际经营人、投资人。2012 年以来,
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 租用白庙储灌站经营
资质, 非法从事燃气经营, 非法经营数额巨大, 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1 年 2 月 28 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 月 28 日取保
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赵书平,白庙储灌站法定代表人,擅自将燃气经营许可证
非法出租给黄某某 、黄某某 、王某某 等人用于非法经营,非法经
营数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建议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5.田某某 ,白庙储灌站站长,负责该站日常管理工作。未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 2 月
28 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 月 28 日取保候审,建议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赵某 ,白庙储灌站司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违
反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及规定,在现场违规拆卸液化石油气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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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
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
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 2 月24 日,西城公安
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郭某某 ,白庙储灌站司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
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 2 月 24 日,西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郭某某 ,白庙储灌站司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
非法向他人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 4 月 2 日,西
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9.刘某某 ,无业。非法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
人员从业资格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 6 
月 11 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0.冯某某 ,无业。非法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
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 6 月 30 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和单位
1.韩某某 ,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工委副书记,建议给予批评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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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某 ,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一队队长
(正科级),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张某某 ,西城区城市管理委能源协调科科长,建议给予诫
勉。
4.李某某 ,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副主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5.敫某某 ,通州区城市管理委能源运行管理办公室主任,建
议给予诫勉。
6.谢某某 ,通州区燃气事务中心安全科科长,建议给予政务
警告处分。
此外,针对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燃气使用、供应、经营等
方面监督管理相关问题,建议西城区纪委责令西长安街街道工委
向西城区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西城区纪委区监委向西城
区城市管理委下发纪检监察建议,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通州区纪委责令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向通州区委作出书面检查并
切实整改。
针对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在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执法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议驻市交
通委纪检监察组向其下发监察建议,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
改。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涉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禁行时间、禁
行道路行驶至二环内、违规停放均未受到及时查处的问题,建议
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下发监察建议,要
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优化人防、技防等措施,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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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区交通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查处力度。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陈某 ,德峰餐厅实际经营人,未及时消除餐厅气瓶间不具
备安全条件的事故隐患,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 建议西城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
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白庙储灌站,对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
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擅自出租燃气
经营许可证;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
气设施入户安全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项和《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西城
区应急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德峰餐厅,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在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未安装、使用符合
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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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
石油气安全条件》(DB11/450-2016)5.2、5.4、5.6、8.2、9.1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西城区应急管理部门处二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议由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1.白庙储灌站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燃气经营许
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建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吊销其燃气
经营许可证。
2.白庙储灌站涉嫌违反《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中安全管理
有关规定,且已不符合许可条件,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
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泰达燃气公司涉嫌违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气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通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河
北省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燃气供应规范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
并更新符合资质的供气站点名单及联系方式,为液化石油气用户
选择合法气源提供便利;督促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与用户签订供
用气合同,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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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检查。此外,要督促液化石油气充装供应企业向与其合作联营
的配送企业及供气站点派驻专业技术安全指导员。
(二)切实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
充装单位落实气瓶信息化管理要求,对本市充装管理的气瓶进行
统一编码,全部纳入追溯信息系统;做好不合格气瓶消隐处置工
作;严肃查处充装、使用不合格气瓶的行为。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西城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
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动态更新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台
账,建立完善整改任务台账,切实做好隐患整改工作;严厉打击
违法违规购买、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企业用户单位坚决停业整顿,坚决关停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
拒不整改的餐饮服务单位。
(四)严厉打击燃气经营、运输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市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指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街道
乡镇综合执法队严厉打击供气企业出租燃气经营许可,不按照燃
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要求配送、安装气
瓶,不履行入户安全检查职责,销售燃气发展规划服务区域外的
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要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单位及其车辆、从业人员的监
督管理,严查超载超限运输燃气、违反禁行规定行驶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