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上海崇明江南造船(集团)有限公司“12·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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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上海崇明江南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12·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12 月17 日 13时许,在崇明长兴江南大道988 号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号船坞内,1 名作业人员在 使用高空作业车进行火工作业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导致该 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市应急局会同市经济信息 化委、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市总工会组成上海崇明江南造船(集 团)有限公司“12·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 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 调查询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事故 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海崇明江南造船(集团)有限公司“12·17”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事故涉及单位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以下简称江南造船公 司)。该企业是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 限公司下属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对 4 号 船坞区域内各参建单位作业人员统一管理。 (二)事故发生相关情况 1.设备租赁情况 2024 年 9 月 10日,江南造船公司与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 限公司 [2] 签订高空作业车(以下简称作业车)《设备交接确认 单》(设备型号:ZT20J)。10 月 19 日,江南造船公司根据 季度检查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完好。 2.事故发生前作业情况 2024 年 12 月8 日起,根据船舶出坞计划,江南造船公司 搭载部起运作业一区对 4 号坞进行 2#中坞门吊装及底部门槽 密封作业。船台二组班档长刘彦羽 [3] 移用了1#中坞门的2 块支 腿坑盖板。12 日出坞工作结束后,刘彦羽未将移用的盖板复 原。 12 月 17 日 7 时 45 分左右,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作业三 区综合一组组长韦海涛 [4] 根据作业计划,安排组员邓维军 [5] 操 作作业车(型号:ZT20J)进行火工作业,作业位置离地高度 [1]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成立于 1990年,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崇明区长兴江南大道 988号, 法定代表人为林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043124,经营范围包括:船舶设计、开发、修造、技 术转让、服务,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制造,海洋工程等。 [2]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成立于 2011年,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 1815号。经营范围包括: 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钢结构、汽车租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钢结构维修、安装等。 [3] 该名作业人员与上海兴海联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 该名作业人员与徐州腾而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5] 该名作业人员与徐州海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3 - 约19.5 米。作业至中午,邓维军原地停车后下班。 (三)事故发生经过 下午继续作业,12 时50 分左右,邓维军站立在工作斗内 起升至离地约 19.5 米的位置,并操控车辆向南移动,韦海涛 负责现场监护。在此过程中,车辆左前轮(参照前进方向,下 同)陷入 1#中坞门无盖板的支腿坑,车辆随即向东北侧方向 发生侧翻,邓维军随工作斗坠至地面。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于江南造船公司4号坞坞底H2647船32Z总段 左舷。作业区域离地高度约19.5 米(图 1)。 图1 事故位置示意图 2.侧翻的作业车(型号:ZT20J)高度:2.78 米;宽度: 2.25 米;前后轮距:2.52 米,左前轮表面有污泥(图2)。 19.5 米 - 4 - 图2 侧翻车辆位置示意图 3.事发区域由西向东设置有一排中间闸门支腿坑(共计: 28个,平均间距:2.1米,尺寸:1.7米×0.95 米,深度:0.6 米)。侧翻的作业车位于第13-14 支腿坑(均无盖板)之间, 臂杆处于伸展状态,第二节臂杆砸在东侧水泥坞墩处(图3)。 图3 侧翻车辆状态示意图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造成 1 人死亡:邓维军,男,53 岁,汉族,湖北 安陆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和高处作业证(证书编号:中船培特高字第243849 号)。 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9万元。 (七)其他情况 经调查,事发时无雨;气温:13.5℃~15.5℃;相对湿度: 25%~30%;最大风速:2.3m/s。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通过电话向公司各级负责 人及报告。企业接报后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应急处置, 向有关部门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3 时 09分,公司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初步对伤者进行简 单救治;13 时 16分,现场使用救生吊篮和龙门吊车将伤者从 - 5 - 坞底转运至坞顶等候的救护车;13时 20 分,伤者被送至上海 市第七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评估,江南造船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 置,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未发生次生伤害。 三、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反操作 规程 [6] ,在作业车悬臂未处于水平状态的情况下移动车辆,左 前轮陷至作业区域内的支腿坑,造成车辆失稳倾覆。具体分析 如下: 1.视频显示,作业人员启动作业车后,将臂杆上升至作业 位置(离地高度约 19.5 米),操作作业车向南侧移动,发生 事故。 2.经现场勘验,作业车轮胎宽度为 0.3米,直径为 0.9米, 小于支腿坑(宽0.95 米,长 1.7米,深0.6 米)。 3.作业车左前轮胎外侧明显有淤泥存在,支腿坑内淤泥有 明显挤压痕迹。 4.事发当时气象情况(无雨、最大风速为 2.3m/s)符合 《高空作业车安全操作规程》 [7] 要求。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得到有效实施。作 [6] 《高空作业车安全操作规程》(JNAQ-C3-00-022-2023)(二)操作中安全要求 3.车辆行使过程时,悬 臂应处于水平位置,以便操作者可看清四周情况。5.车辆行使至作业场地,高空作业车必须设置在坚实水平 的地面上,必要时可垫钢板,并将车轴伸至最大宽度。 [7] 《高空作业车安全操作规程》(JNAQ-C3-00-022-2023)(二)操作中安全要求 10.遇有雷电、大雨、大 雪、风速大于10米/秒时必须停止作业,并把悬臂收拢,车辆固定。 - 6 - 业人员移用盖板后未及时复位,也未根据管理规定 [8] 落实警示 措施;管理人员未组织检查“开启中间坞门后,关闭门槽、支 腿盖板”的执行情况;现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作业前对作业 环境隐患排查不充分,未能发现及时发现并消除盖板缺失的风 险隐患。 2.搭载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相关作业区对常用工 装备件准备不足;作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不充分,出坞作业结 束后,对作业环境状态的确认仅提出工作要求,未明确具体责 任部门及检查要求。 同时,调查过程中发现江南造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 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存在安全生产履职不充分,有部分缺失的情 况。 四、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 邓维军,男,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搭载作业三区综合一组 作业人员。对作业环境观察不仔细;违反操作规程,在高空作 业车悬臂未处于水平状态下移动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 1.江南造船公司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 ,对作业现场隐患排 [8] 《四号坞中间坞门管理规定》 六、中间坞门开关流程 (一)关闭中间坞门 1.将门槽、支腿盖板移 至坞底空旷区域,叠放拉红白旗。2.门槽及放置支腿的凹坑拉设红白旗警戒。 (二)开启中间坞门 3.关闭 门槽、支腿盖板。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7 - 查治理工作不落实 [10]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 2.胡宏宇,男,中共党员,江南造船公司副总经理,分管 生产保障部、搭载部、安环保卫部等部门。作为分管领导,未 能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11] ,对搭载部各级管理 人员存在履职不力的情况失察。 3.肖文林,男,中共党员,江南造船公司总经理、党委副 书记。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能切实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 。 建议市应急局依法依规,分别对江南造船公司 [13] 、胡宏宇 [14] 、肖文林 [15] 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韦海涛,男,群众,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搭载作业三区 综合一组班组长,负责现场作业监护。作业前对环境隐患排查 不充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支腿坑无盖板的风险隐 患;作业过程安全监护履职不力。建议给予免职。 2.刘彦羽,男,群众,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起运作业一区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 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 8 - 船台二组班档长,实际负责船台二组日常管理工作。移用 4 号 坞坞底支腿盖板后,未按规定设置警戒标志,出坞工作结束后 未及时将盖板复原。建议给予免职。 3.陈法亮,男,中共党员,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起运作业 一区副作业长,负责 4 号坞中间坞门开关作业,负责对区域作 业环境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对《四号坞中间坞门管理规 定》执行检查不到位。建议给予降职。 4.王巨龙,男,中共党员,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搭载作业 三区作业长。负责组织或督促开展作业区隐患排查和治理活 动。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对现场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未 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企业操作规程。建议给予诫勉谈 话。 5.王国军,男,中共党员,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党委副书 记、副部长,分管起运作业一区。未有效督促作业区管理人员 对中间坞门状态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建议给予警告。 6.杨登,男,中共党员,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党委副书记、 副部长(主持工作)。未及时督促、检查搭载部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完备常用工装备件;未督促、检查作业区对作业环境开展 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对出坞作业结束后的作业环境状态检查要 求。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建议江南造船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上述人员分别给 予处分,处分结果报市应急局。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 - 9 -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江南造船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 对作业现场的管理。要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严查各部门、 各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履职不力、督促不严等问题,特别是对 作业过程的监督管控;要组织设备操作(驾驶)人员重新学习 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事故警示案例,提高作业人员的安 全意识;要督促现场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员加强现场巡查,及时 发现和制止违章违规现象。 (二)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 江南造船公司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有效开展作业安全风 险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开展作业环境、道路环 境隐患大排查,特别要全面加强对叉车、高空作业车、平板作 业车等生产性车辆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排查车辆运行状态,严 查高空作业车、船坞中间闸门等设备设施管理要求的执行;要 从本质安全的角度,结合工作实际需求,组织专家对涉及高空 作业车辆管控的技术措施进行分析,进一步梳理修订现有的管 理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和管控规范,确保风险辨识和隐患 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持续推进对现场各级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 员工安全意识。江南造船公司要深入开展事故分析,强化教育 警示,持续推进对班组长、作业长等现场管理人员的应知应会 培训;针对作业岗位,要进一步强化对复合工种的双项培训, 特别是禁止项和必须项的要求,以此提升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 管控能力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坚决防范安全监管过程中的 失控漏管,狠抓作业现场的习惯性违章和重复性隐患。 - 10 - 上海崇明江南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12·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2025 年2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