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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上海崇明兴海联公司“2·26”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 发布:2024-05-27 等级:一般 类型: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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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兴海联公司“2·26”
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崇明兴海联公司“2·26”
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5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情况.....................................................................2
(二)事故发生项目相关情况........................................................................ 2
(三)事故发生经过.......................................................................................3
(四)事故现场情况.......................................................................................4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6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6
三、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6
(一)原因分析..............................................................................................6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7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8
(一)不予追究责任.......................................................................................8
(二)给予行政处罚.......................................................................................8
(三)其他处理建议.......................................................................................9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0

- 1 -
上海崇明兴海联公司“2·26”起重伤害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2 月 26 日 13 时 42 分,在崇明长兴江南大道 988
号中船集团下属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工程承揽
单位上海兴海联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海联公司)
在38号总组平台921/931总段H20甲板区域吊装配电箱作业时,
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76.97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市应急局会同市经济信息
化委、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市总工会组成上海崇明兴海联公司
“2·26”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
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
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海崇明兴海联公司“2·26”起重伤害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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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企业安全生产协调管控
不力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情况
1.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以下简称江南造船公
司),是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下属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2.兴海联公司
[2]
,是江南造船公司船舶工程承揽单位,在江
南造船公司内装部上建作业区提供起重作业支持服务。
3.徐州汇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3]
(以下简称徐州汇智公司),
是江南造船公司船舶工程承揽单位,在江南造船公司内装部上
建作业区承担船用配套设备、舾装件的电气安装、电焊打磨等
作业。
(二)事故发生项目相关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
(1)2023 年 12 月,江南造船公司与兴海联公司签订《船
[1]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0 年,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崇明区长兴江南大道 988 号,法定代表
人为林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22043124,经营范围为军工产品,船舶设计、开发、修造、技术转
让、服务,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钢结构制造,金属材料,货物装卸。
[2] 上海兴海联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兴海联公司):成立于 2015 年,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
潘园公路 1389 号 1 楼,法定代表人为张陈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230332383669Q,经营范围为船舶工程
技术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金属结构件加工制造,船舶工程、海洋石油建设工程
专业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设工程检测、船用机电配套设备的安装维修(除特种设备),机械设备
的维修(除特种设备),仓储服务,第三方物流服务(除运输),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派遣等。
[3] 徐州汇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注册地址为徐州市睢宁县岚山镇工业集中区 62-1 号,法定代
表人为张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20324666202303030042,经营范围为船舶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金属结构件加工制造,船舶工程、海洋石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
业施工,建设工程检测、船用机电配套设备的安装维修(除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的维修(除特种设备);劳务
派遣等。

- 3 -
舶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编号:JN2401),工程承揽范围为:
船舶装配、电焊、涂装、打磨及船用管道设备、电气设备、铁
舾件安装,合同履行期限自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止。双方同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2023 年 12 月,江南造船公司与徐州汇智公司签订《船
舶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编号:JN2497),工程承揽范围为:
船舶配套设备制造、电气设备安装,合同履行期限自 2024 年1
月1 日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止。双方同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
2.事故发生项目工作安排情况
江南造船公司内装部上建作业区38号总组平台921/931总
段处于预舾装阶段,涉事的 1#、2#分配电箱于2 月 20 日吊运至
921/931 总段 H20 区域甲板。
2 月 26 日下午班前会后,内装部上建作业区综合四组组长
许金龙根据上建作业区封舱作业要求和当日起重需求计划,与
支持四组起重班组长龚益(兴海联公司员工)对接起重需求,
要求其安排人员配合将已在 H20 甲板上的 2 台分配电箱移位至
配电箱基座附近的预装配位置,待封舱后再安装到位并固定。
龚益安排 3 名起重工赖吉豪(指挥)、尧锐、孙崇在 H20 甲板
上,用汽车吊进行分配电箱等物件的吊装移位。
(三)事故发生经过
12 时 30 分左右,许金龙和3 名起重工赖吉豪(指挥)、尧
锐、孙崇到 921/931 总段 H20 甲板上进行分配电箱吊装移位。

- 4 -
吊运作业开始前,许金龙等要求当时在 H20 甲板上对 1#分配电
箱基座进行打磨的内装部上建作业区电工二组程建明(徐州汇
智公司员工)停止作业,程建明离开 H20 甲板。3 名起重工先完
成 1#分配电箱吊装移位,将其搁置在 2 根临时槽钢上并松开吊
钩,然后吊装 2#分配电箱至东侧落位到另 3 根临时槽钢上,此
时 2#分配电箱压到 1#分配电箱所垫的其中 1 根槽钢,13 时 42
分 1#分配电箱失稳向西侧倾倒,压到返回作业现场的程建明腹
部。
图1 现场俯视示意图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于江南造船公司 38 号总组平台 921/931 总段
H20 甲板电气设备间(尚未安装)区域处。该分段东西长 30.96

- 5 -
米,南北宽 18.41 米,H20 甲板距离地面 7.2 米高。
2.38 号总组平台 921/931 总段南侧地面停放一台黄颜色额
定起重量为 50 吨的汽车吊,设备编号 416-8002。
3.电气设备间区域甲板上自东向西分别南北向平行布置
(竖立)2#分配电箱基座(长2.62 米,宽 0.62 米,高约 0.065
米)、2#分配电箱(长 2.65 米,宽 0.63 米,高 2.19 米,重约
1.3 吨)、1#分配电箱基座(长3.81 米,宽 0.36 米、高约 0.065
米)、1#分配电箱(长 3.85 米,宽 0.38 米,高 1.93 米,重约
1.6 吨)。其中,1#分配电箱为事故应急处置后放置位置。
4.2#分配电箱基座与 1#分配电箱基座之间的甲板面规律设
置有大量用于铺设水泥的突起物(俗称马脚,突出地面约0.01
米),自南向北分别有 5 段东西向放置的长短不一致的临时槽
钢(高度约 0.07 米),2#分配电箱放置在自南向北侧第 1、2、
3、4 根槽钢上,第2、5 根槽钢西端有南北向一致的压划痕。
图 2 现场勘验情况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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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程建明,男,53 岁,回族,河南焦
作人,徐州汇智公司打磨工。
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76.97 万元。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
2 月 26 日 13 时 42 分,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进
行应急处置。在附近作业区域巡查的内装部副作业长汪文永到
现场查看后,于 13 时 46 分拨打公司内部急救电话,指挥现场
起重工将倾倒的分配电箱吊起,用吊笼将伤者吊运到分段下方。
江南造船公司救护车于 13 时 58 分到达事故现场, 14 时 31 分
将伤者送达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急诊室救治。经医院全力救治,
伤者于 15 时 30 分因创伤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经评估,相关企业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三、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原因分析
本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起重作业人员在吊装物
[4]
不稳固状态
下松钩
[5]
,垫在下面的槽钢受力位移导致吊装物失稳倾倒,造成
在吊装物背面擅自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被压死亡。相关原因分
析如下。
1.起吊前清退吊装区域的无关人员后,起重作业人员未按
[4] 此处系指已吊装落位在临时槽钢上的 1#分配电箱(重约 1.6 吨,长宽高为 3850*350*1930mm)。
[5]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JNAQ-B0-00-053-2023)六、管理要求:(四)作业现场和环境安全风险控制
措施:8.松钩前,必须对吊运物进行松钩前的安全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松钩;(七)作业结束前及作业结束后
作业安全要求:5.拆除吊索具时须确认被吊物是否安装、固定到位,不得存在侧翻、滑落、移动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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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设置警戒围蔽设施,禁止无关人员
进入
[6]
。
2.起重作业人员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有效识别吊装物件
放置不平稳、存在侧翻滑落的风险隐患。
3.分配电箱吊装属临时作业,上建作业区未统一调度、合
理组织生产,有效避免同一作业区域存在多班组多工种交叉作
业。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兴海联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
起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对吊装物件搁置状态检查不到位,
吊物未放置平稳即松钩;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设置吊装区域警
戒线,未指定专人负责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和监护,禁止
无关人员进入吊装区域。
2.江南造船公司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力。由于上
建封舱需求与起重运力配合条件,安排分配电箱吊装属于临时
作业,上建作业区未对同一作业区域内多个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有序调度,对临时调整计划的作业现场加强巡查,以避免同一
作业区域存在多班组多工种交叉作业。
3.兴海联公司和江南造船公司内装部上建作业区对生产作
业过程中的风险隐患管控不力。起重班组长对具体吊装作业的
[6]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JNAQ-B0-00-053-2023)六、管理要求:(二)现场管理 1.操作安全通用要求
(2)吊装作业人员应对吊装作业现场采取有效的警戒围蔽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三)作业
组织:2.在起重作业区域内不得有其他作业活动及非起重作业执行人员停留;(四)作业现场和环境安全风险控
制措施:7.吊运过程中在吊运区域范围拉设红白警戒旗,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六)作业中作业安全要求:5.吊
运过程中在吊运区域范围拉设红白警戒旗,无关人员不得入内。《起重作业操作规程》吊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

- 8 -
风险未辨识清楚,在布置作业任务时,未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作业区对吊装作业风险研判不到位,未识别高重心窄长型分配
电箱吊装施工时可能存在易倾倒的危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防
范措施。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
程建明,男,徐州汇智公司员工。未正确辨识危险作业区
域,在被劝离后仍进入未完全吊装结束的起重作业现场,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
1.兴海联公司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7]
,未有效实施起重作业安全
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江南造船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8]
,对作业区从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等情况
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市应急局依法依规,分别对兴海联公司、江南造船公
司给予行政处罚
[9]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
当及时督促整改。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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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处理建议
1.赖吉豪,兴海联公司起重工,在内装部上建作业区38 号
总组平台 921/931 总段 H20 甲板区域指挥吊运过程中,未严格
落实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未对吊装作业现场采取
有效警戒围蔽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未指定专人负
责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和监护,对分配电箱搁置状态检查
不到位,在不稳固状态下松钩。
2.龚益,兴海联公司起重工,作为上建作业区支持四组起
重组长,在布置作业的同时,未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在吊装移
位前、作业过程中未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对起重作业人
员违反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检查不到位。
3.汪文永,江南造船公司内装部上建作业区分管副作业长,
对同一作业区域存在多班组多工种交叉作业管控不到位,对所
分管的作业区吊装作业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不清楚、不掌握,
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
4.张建平,江南造船公司内装部上建作业区作业长,组织
作业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
5.武盼,江南造船公司内装部部长助理,分管上建作业区
安全生产,岗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力。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对封舱件安装与搁置工艺、生产计划精细化管理、作
业风险辨识和作业区隐患排查指导不足、检查不足。
6.张延盛,江南造船公司内装部部长,作为部门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未严格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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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分管部门长、作业区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未从本质安全
角度改善、减少交叉作业风险。
建议江南造船公司、兴海联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上述
人员给予处分
[10]
,处分结果报市应急局。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江南造船公司、兴海联公司要深刻吸取事
故教训,加强现场作业管理,严格执行起重作业管理规定,提
前对吊装物件和作业环境开展检查,设置警戒区域,指定专人
负责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和监护,落实起重指挥对松钩前
被吊物状态安全确认的责任。举一反三,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整
顿,结合各自班组作业内容学习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开展事
故隐患和违章行为自查自纠,列出问题清单,确保整改到位。
加强现场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现象,消除事故
隐患。
(二)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提高风险隐患双重预
防的质效。江南造船公司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有效开展
作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首制船建立日
常管控机制,针对各自的工艺特点,查短板、补漏洞,坚决防
范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失控漏管。统筹优化配电箱安装施工流程,
规范使用工装材料及固定措施,改善进舱方式、安装工序,减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
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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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交叉作业,降低作业风险。对高重心窄长型设备设施的搁置
和多班组交叉作业项目进行梳理,制定管控要求。江南造船公
司及其工程承揽单位要加强作业风险监督与隐患排查,特别是
低风险作业的日常隐患排查和安全交底,明确责任分工,落实
各级人员安全检查责任。
(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统一协调管理。江南造船
公司要在产品工艺设计、组织生产和安排工作的同时,明确安
全措施要求和风险提示,避免安全交底流于形式,强化源头管
理安全可控。要加强作业区统一协调管理和生产运行精细化管
控,根据生产节点和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生产计划,
加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检查。事故相关单位要全面审视
企业现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性,深挖违规
违章现象的症节和根源,查找和改进制度性、系统性漏洞和薄
弱环节。江南造船公司及其工程承揽单位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安
全培训和警示教育,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技能,切实增强员
工自身识别风险和避免涉险的能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
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