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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7·6”淹溺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 发布:2023-01-20 等级:一般 类型:淹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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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
“7·6”淹溺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7 月 6 日凌晨 1 时 45 分,在上海化学工业区码
头区域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码头 W7 泊位,上海孚宝港务
有限公司1 名作业人员在登船过程中坠海溺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以及《上海市
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
府规〔2018〕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市应急
局会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化工区分局、市总工会以及上海
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组成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7·6”淹溺
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事故调
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
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
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
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加强和改进
工作措施的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7·6”淹溺一般
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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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宝港务公司),法
定代表人:朱建;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化学工业区联合路 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66557713;经营范围主
要包括建设、管理和经营上海化学工业区内化学物品专业码
头及其相关的贮存装运设施等。企业持有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沪外)
港经证(0046)号);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沪应急管危经许[2022]202225(C))。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7 月 5 日凌晨 3 时 22 分,散装化学品船“紫罗
兰”号(总长 93.8 米、型宽 15.0 米、型深 6.7 米、总吨位
2442 吨)停靠在孚宝港务公司码头 W7 泊位,计划装载丙烯
腈货物。7 月 6 日凌晨0 时 43 分,装载作业基本完成;1 时
15 分,码头风浪增大,W7 泊位作业人员陆春锋向值班主管
费连强申请拆除输料管;1 时 35 分,陆春锋穿戴好防化服、
空气呼吸器、防化手套以及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在登船梯安全网尚未调整到位的情况下,从岸上登上登船
梯,走到登船梯末端(处于船舷内侧),并准备从左侧走下
登船梯上船时,由于风浪影响船舶晃动,陆春锋突然失去平
衡并向侧后方跌出船舷外侧,坠入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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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码头其他操作人员和船方人员先后抛下救
生圈、挂网、引水梯施救,试图将陆春锋营救上岸。1 时 36
分,孚宝港务公司中控室人员报告化工区应急响应中心,同
时呼叫上海东安水上污染防治中心有限公司
1
(以下简称东安
公司),请求出动小船协助救援。由于现场风浪较大,东安
公司告知小船无法出港营救。
1 时 45 分,在现场救援人员实施救援过程中,陆春锋因
体力不支,被海流冲向西侧并很快从水面消失。孚宝港务公
司中控室立即通报金山海事局,请求拖轮搜救,金山海事局
立即安排拖轮搜救,同时通知过往船只进行搜寻。
7 月 6 日,金山海事局联系专业海搜志愿者利用救援艇、
无人机扩大搜寻范围,未果。7 月 7 日 16 时 30 分,陆春锋
被发现并确认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陆春锋,男,34 岁,上海人,与孚宝港务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180万元。
1
上海东安水上污染防治中心有限公司属于上海海事局授权,有资质从事水上污染防治的专业公司,东
安公司在孚宝码头为船舶提供带揽、围油栏布置等业务并收取费用。由于东安公司提供服务所使用的船舶
日常停靠在孚宝工作码头,双方签署安全管理协议,约束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双方同时约定,如果发生
水上紧急情况,东安公司有义务参与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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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勘验、鉴定和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1.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码头区域的上海
孚宝港务有限公司码头W7 泊位。
2.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陆春锋实施登船前,连接船舶
与码头之间的安全网未处于登船梯正下方。
3. 现场系缆墩处可见登船梯、救生圈、水上飞翼、空
气呼吸器等救援物品。经调查,现场所见空气呼吸器为救援
时从陆春锋身上脱落。
(二)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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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
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2〕病鉴字第133 号)显示,陆
春锋符合生前溺水死亡,未检见机械性损伤的尸体征象。
(三)调查情况
1. 事故发生后,调查人员询问多名孚宝港务公司人员,
反复查看救援过程监控,可确认陆春锋当时身着公司发放的
深色连体防化服,随身携带空气呼吸器(空气瓶+呼吸器)。
2. 7 月 7 日16 时 30分,陆春锋尸体被打捞上岸时,现
场救援人员确认,尸体外穿连体服装,拉链完整并拉到颈部;
内穿标有名字(陆春锋)的工作服,未见救生衣。
3. 事故发生后,调查人员在孚宝港务公司码头 W7泊位
的操作室内发现陆春锋的救生衣。该操作室为当班作业人员
临时休息场所。
4. W7 泊位的《船岸安全通道检查表》显示,当班安全
检查记录仅至 7 月 5 日 18 时,7 月 5 日 18 时至 7 月 6 日事
故发生前的检查记录缺失
2
,根据管理规定,该表格由当班作
业人员(陆春锋)负责填写。
5. 陆春锋于 2014 年 3 月入职孚宝港务公司,当月完成
公司三级安全教育。2021 年陆春锋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
18次,内容涉及 PPE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码头吊机
2 孚宝港务公司《操作程序—码头吊机和舷梯操作》
3.13 巡检至少每 2小时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如处于急涨或急落潮期间,需要加大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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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舷梯操作、岗位安全责任制等内容。
6.2021 年以来,孚宝公司围绕人员落水、高处坠落、防
台防汛、火灾爆炸、化学品泄露等项目,先后开展综合演练
4 次,专项演练 60余次,应急演练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评估,并对评估表反馈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五、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码头区域作业过程中未穿戴救生衣,登上安
全网尚未完全设置到位的登船梯。登船过程中,船舶因风浪
晃动,导致作业人员身体失去平衡,坠海救援未果,最终导
致溺亡。
(二)间接原因
1.现场作业人员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未按企业管理规
定,定时落实船岸安全通道检查,开展作业现场风险辨识工
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登船梯安全网设置不到位的风险隐患。
2.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能及时发现
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未能督促现
场作业人员认真开展风险隐患辨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3.企业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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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不追究责任
(1)陆春锋,孚宝港务公司运营部操作四班高级操作
技工,事故发生时负责 W7 泊位的装卸作业。作业过程中未
按企业管理规定,定时检查船岸安全通道
3
,开展作业现场风
险辨识,及时发现并消除登船梯安全网设置不到位的事故隐
患;未严格执行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在登船作业(码头区域)
过程中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责任。
2.建议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2)周晟艳,孚宝港务公司运营部操作四班码头值班
长。事发当日安排陆春锋负责 W7 泊位的装卸作业。安全生
产履职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码头操作人员定时检查船
岸安全通道,开展作业现场风险辨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
登船梯安全网设置不到位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
(3)武佳锋,孚宝港务公司运营部操作四班值班副主
管。事故发生前,安排陆春锋登船落实输料管拆除工作。安
3
孚宝港务公司《操作程序—码头吊机和舷梯操作》
3.2 如果舷梯固定在岸上并设置有结构组件制造的永久栏杆系统,则不需要安全网。对于其他类型的
舷梯和安全绳索或链条栏杆或可移动扶手的舷梯,应在舷梯下方铺展全防护安全网。
4
孚宝港务公司《PPE管理程序》—作业与产品分析及 PPE矩阵
4. 进入码头区域必须全时穿戴救生衣(码头 Gangway、消防平台/工作船码头的建筑物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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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履职不力。未督促并确认班组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企业
安全操作规程,登船作业前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
(4)费连强,孚宝港务公司运营部操作四班值班主管。
事故发生时负责公司码头运行过程。安全生产履职不力。对
事故当日码头区域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企业安
全操作规程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登船作业情况失管。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
(5)陆伟强,孚宝港务公司运营部操作经理。安全生
产履职不力。对操作四班各级人员未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
孚宝港务公司对上述事故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
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
及市应急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孚宝港务公司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孚宝港务公司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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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以外的其他问题提出如下处理
建议:
严必玮,时任孚宝港务公司总经理。作为孚宝港务公司
主要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履职不力,未能认真督促落实企
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
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孚宝港务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要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严格执行各项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措施,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五落实”,确保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于公司操作运行的各个环节,及时有效防
范和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风险。
(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登船梯作为船岸双方安全通道,对人员安全通行至关重
要。孚宝港务公司要进一步细化登船梯的安全技术要求;严
格执行登船梯的定期重复检查,并保持记录;强化风险辨识
和管控。在作业层面,要积极加强和船方的沟通协调,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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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指令明晰可靠、闭环有效,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
孚宝港务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认真组织开
展员工安全培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落实全员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多种个人防护用品的叠加穿戴
技能和应急救援能力培训,做到个人防护到位,应急救援措
施有效,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技能和意识。
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
“7·6”淹溺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2 年 12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