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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双龙镇“4·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云阳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云阳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云阳县 发布:2026-08-26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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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guidang == [ 索引号 ] 11500235747452371C/2026-00051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云阳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26 [ 发布日期 ] 。事故发生后,为查清该起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根据《云阳县人民政府授权书》和《云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成立云阳县双龙镇“4·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要求,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总工会派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收取证据、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企业责任,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单位工作履职情况,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云阳县双龙镇“4·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设置保护作业人员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1.向*祥:事故车辆渝D****2所有人,自然人。男,群众,现年78岁,身份证号:34270***********5X,居住地:云阳县宝坪镇朝阳社区宝双路**号。与向*系父子关系,未参与车辆实际经营管理。2.向*:事故车辆渝D****2实际经营者,自然人。男,群众,现年52岁,身份证号:51222***********94,居住地:云阳县政协宿舍B栋*单元***。3.徐*英:云阳县双龙镇文龙社区*组**号自建房房主,自然人。女,群众,现年44岁,身份证号:50023***********29,居住地:云阳县体育路世纪佳城1栋*单元**。4.周*万:云阳县双龙镇文龙社区*组**号自建房房主,自然人。男,群众,现年69岁,身份证号:51222**********38,居住地:云阳县双龙镇文龙社区*组**号。5.重庆市云阳县展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阳展航公司”):混凝土供应方。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02月26日。营业期限:2021年02月26日至永久。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整。公司类型: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住所: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村*组。登记机关: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管。(二)事故相关人员安全管理情况1.向*:事故车辆渝D****2实际经营者,自然人。2025年2月进行事故车辆年审,审验合格。办理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于2026年2月6日获取(渝交运管渝字500235015577号)。2026年2月26日事故车辆保险到期后直至事故发生未进行续保,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脱保状态。雇佣向*云驾驶事故车辆从事混凝土运输作业,安排其进行事故当天的混凝土运输和路线踏勘。2.徐*英:云阳县双龙镇文龙社区*组**号自建房房主,自然人,负责房屋手续和材料联系。2026年4月13日取得由双龙镇人民政府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双龙2026字第030号)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号5002351382026030)。联系云阳展航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管提供其自建房建设所需混凝土。3.周*万:云阳县双龙镇文龙社区*组**号自建房房主,自然人,负责施工现场管理。事故当天,徐*英告知其混凝土运输路线途中存在弯道路径偏窄、架空线路偏低等阻碍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的情况,周*万便安排工人填充弯道内弯水沟,但未安排人员处理架空线路偏低问题。(三)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4月16日,徐*英与王*管约定为其自建房提供混凝土。王*管因自有车辆故障,遂联系向*进行混凝土运输,向*安排向*云驾驶事故车辆进行此次混凝土运输。因原定路线当日不便通行,9时30分左右,王*管与向*云一起踏勘新路线。踏勘途中发现存在弯道路径偏窄、架空线路偏低等阻碍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通行的情况,随即将其告知徐*英需要处理,徐*英便将相关情况告知周*万,周*万便安排工人填充弯道内弯水沟,但未安排人员处理架空线路偏低问题。12时43分左右,向*云驾驶事故车辆开始运送混凝土,王*管驾驶皮卡车运送料斗。王*管先行到达自建房施工地点卸下料斗后返回。14时10分左右,向*云驾驶事故车辆抵达事故路段与大路交界处,王*管与其相遇,骆*平对向*云招手示意其从大路进入事故路段。向*云驾驶事故车辆进入事故路段,王*管与骆*平于车辆后方跟随进入事故路段后,事故车辆遇架空线路偏低阻碍通行,骆*平在向*云停车后自行爬上事故车辆尾部爬梯,准备用手抬起电线,向*云与王*管询问其身份并提醒其扶好站稳和使用竹竿处理,骆*平称:“没事”,并用手将架空线路拨开。处理完架空线路后,向*云与王*管示意骆*平从车辆尾部爬梯下车,骆*平称:“没事,现场到自建房施工处路途不远,且仍有偏低架空线路需要处理”。向*云与王*管便提醒其扶好站稳。向*云驾驶事故车辆继续行进,王*管驾驶皮卡车跟随,骆*平一直位于事故车辆尾部爬梯平台,其间用同样的方式处理过一次架空线路。14时26分,向*云驾驶事故车辆行进至事故发生处,架空线路挂住事故车辆车身,王*管于后方发现后鸣笛示意,骆*平起身站立欲用手拨开架空线路,同时向*云在听到提醒后将事故车辆刹停,骆*平立足未稳从尾部爬梯平台坠落至地面,向*云、王*管相继下车查看骆*平状态,见其无法回应,便联系徐*英告知情况。徐*英后续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急救医生现场确认死亡。(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事发路段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双龙镇文龙社区路段,南北走向,北至文龙社区3组,南至龙星路,道路全宽4.2米,干燥水泥路面,路面完好。事故车辆向北停于道路中央,车头齐西侧一处无编号电线杆,车身距东西两侧道路分别为0.59m和0.88m,车尾距西侧路边1.3m。事故车辆将东侧居民房屋电表至西南侧居民房屋的架空电线挂住,为进户线[1],电线高度3.9m[2]。骆*平坠落位置位于事故车辆西侧尾部爬梯下方。(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死者骆*平,男,7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22***********31,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龙镇文龙社区*组**号。生前系云阳县双龙镇文龙社区*组**号自建房建设施工工人。本次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待法院裁定后确定。(六)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1.渝D****2:事故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营运车辆,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所有人:向*祥;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宝坪街道53号;使用性质:货运;厂牌型号:仁拓博歌牌/ZBG5318GJB30E7;发动机号:6420L042887;车辆识别代号:LZZ1BXNA******088;初次登记时间:2021-02-25;发证时间:2025-11-27;保险终止时间:2026-02-26;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6980kg;车外轮廓长宽高:10180/2520/3996mm。2.向*云:事故车辆渝D****2驾驶员。男,5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22***********35,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街道居委会。驾驶证:证号为51222***********35,准驾车型:B2,初领日期:2007-03-07,有效期始:2023-03-07,有效期止:2083-03-07。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6年4月16日14时54分,县公安局接报,双龙镇文龙3组发生一起人员自罐车坠落身亡事故,遂指派双龙派出所处置。县委、县政府值班中心同步对相关部门进行调度,各部门接报后积极响应并相继赶赴现场。(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王*管、向*云2人与附近村民对骆*平采取掐人中及按压虎口等急救措施,同步将现场情况通知相关人员。14时32分左右,徐*英拨打120急救电话。14时45分左右,医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医疗救治,后诊断宣布骆*平死亡。14时54分左右,徐*英拨打110报警电话,双龙派出所及双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并开展现场勘察、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护等工作,其间死者家属抵达现场。17时30分左右,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勘验工作。18时18分左右,死者遗体转运至双龙镇福寿堂。(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王*管、向*云2人与附近村民对骆*平采取掐人中及按压虎口等急救措施,附近村医骆克灿对骆*平采取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14时45分左右,医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医疗救治,后诊断宣布骆*平死亡。死者遗体已安葬,赔偿问题还在进一步进行中。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社会矛盾。(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公安、应急、卫健、属地政府等部门及时启动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应急处置有序、有效,报告及时清楚,善后处理稳妥,无舆情负面影响。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向*云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在行驶过程中刹车,导致骆*平产生向前惯性后坠落;未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骆*平位于车辆尾部爬梯平台处没有设置护栏或进行人员固定等防坠措施。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骆*平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持续位于车辆尾部爬梯平台;在车辆行进挂住架空电线时,起身站立欲用手拨开架空线路。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1.死亡原因鉴定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6〕病理鉴字第75号)中分析意见:被鉴定人骆*平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颈椎骨折脱位(不排除伴脊髓损伤)等多发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6〕847号)中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D****2)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三)间接原因分析向*云:事故车辆渝D****2驾驶员。事故当天14时10分,在事故路段骆*平处理完阻碍车辆通行的架空线路后,明知骆*平位于车辆尾部爬梯平台处,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劝离骆*平消除其不安全状态,仍继续驾驶事故车辆,其间骆*平还多次在不安全状态下以相同方式处理架空线路。四、有关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向*云:事故车辆渝D****2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二)骆*平:事故死者,云阳县双龙镇文龙社区*组**号自建房建设施工工人。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三)向*:事故车辆渝D****2实际经营者,自然人。作为机动车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2026年2月26日车辆保险到期后直至事故发生未进行续保,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脱保状态。五、监管部门履职情况1.双龙镇人民政府:属地政府监管单位。根据《中共云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龙镇优化完善机构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阳委编办〔2024〕25号)及《云阳县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云阳委办发〔2025〕10号)规定,双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依法执法职责,集中行使本镇法定执法事项,赋权执法事项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本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前3月,该大队每月上路检查至少20次,同步开展道路隐患排查,累计办理处罚169次、发现并处理隐患10处。该镇制定了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常态化开展辖区道路隐患排查。镇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分别每月带队开展安全检查3次和7次。事故前3个月,召开党委会议部署强调道路交通安全及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6次。分管领导丁建每月组织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通报道路运输情况和隐患排查情况并作工作部署。事故前3月,文龙社区召开“主题党日”活动强调部署道路安全巡查、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2次;不定期采取召开两委小组长及护林员会议、院坝会等形式部署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工作同步开展道路隐患巡查,社区处置上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19条。2.县公安局:行业监管部门。按照《云阳县公安局“交所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双龙派出所统筹负责双龙镇全域社会治安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全面承接辖区内所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事故前3月,该所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专题部署会议5次,细化工作举措、压实管理责任;常态化开展路面交通巡查执法40次,并联合双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整治,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累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15次,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汇总,及时上报双龙镇人民政府,推动隐患闭环治理;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活动3场,面向群众普及交通法律法规,覆盖群众60余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针对涉事路段安全隐患开展专项会商研判;对本起事故深度评析,细致剖析事故成因,提出制定针对性整改举措,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3.县交通运输委:行业监管部门。根据《中共云阳县委办公室、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阳委办发〔2019〕25号)规定,明确由道路运输管理科承担全县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和道路运输行为监督管理。该科室根据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每月检查3家道路运输企业,检查发现内容要求相关企业整改回复;每月联合县交通发展事务中心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指导服务;每周对道路运输车辆第三方动态监控中心涉及“两客一危一重”车辆的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数据进行通报,针对个体货运车辆违规行为处理致函县公安局2次。该委制定了《云阳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和《云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等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制度;对“两客一危一重”动态监控终端北斗系统进行升级,覆盖率达99%;制定了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计划进行检查。事故前3月,该委召开党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部署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相关作业3次;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及重要指示等内容进行学习3次;印发《云阳县交通运输委关于切实做好2026年交通运输行业春运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10余份。综上,调查未发现双龙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存在与本次事故相关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六、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骆*平:事故死者,云阳县双龙镇文龙社区*组**号自建房建设施工工人。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3]的规定,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向*云:事故车辆渝D****2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4]、第五十条第二款[5]的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劝离骆*平消除其位于车辆尾部爬梯平台的不安全状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6]。鉴于公安机关目前已就相关问题立案侦查,建议后期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三)其他处理建议向*:事故车辆渝D****2实际经营者,自然人。作为机动车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7]的规定。建议移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双龙镇人民政府。一是统筹实施辖区各级道路限行标识增设工作,逐村逐路核查道路承载条件与通行需求,科学设置车型限制、禁限行类指示标识,明确各路段准予通行的车辆类型及管控标准,对标识缺失、提示不清的点位立即补设优化,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巡查管护。二是聚焦农村自建房、小型工程建设等高频运输场景,开展全覆盖安全宣传教育,通过村社广播、宣传栏、入户走访等方式,明确告知群众严禁搭乘工程运输车辆、违规攀爬车辆参与作业,普及车辆作业区域安全防护知识。三是压实各级安全巡查责任,将工程运输车辆违规通行、危险作业纳入网格员日常巡查内容,明确巡查频次和上报流程,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对及时发现并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形成群防群治的安全管理格局。(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是加大乡村道路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巡逻管控力度,在农村自建房集中区域、工程运输车辆通行频繁路段增设临时执勤点,严查工程运输车辆脱保、未年检、超速、超载、不文明驾驶、违规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严管高压态势。二是深入排查整治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架空电线过低、交叉路口视线不良、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在隐患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减速带、反光标识等安全设施,提示驾驶员谨慎驾驶,提前采取防范措施。三是开展针对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深入乡镇、村社、工地,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播放警示教育片、现场讲解等方式,重点告知搭乘工程车辆、在车辆作业区域逗留攀爬的危险性,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提升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三)县交通运输委。一是针对工程运输车辆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排查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车等重型车辆,严查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运输等问题,对不合格车辆一律责令停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禁止上路营运。建立问题车辆台账,实行销号管理。二是强化货运从业人员安全警示教育,组织开展专题培训,重点讲解文明驾驶规范、随车人员安全防护要求、特殊路段通行注意事项。探索建立个人经营运输车辆信用管理制度,针对个人经营者灵活开展安全教育,制定监管措施。三是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公安交警、属地乡镇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定期通报违法违规车辆及从业人员信息,联合开展路面执法检查。及时将取得本地运输资质车辆录入动态监控系统,细化动态监管措施,对多次违法违规的经营者实施有效惩戒。[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9.1.2:用户计量装置在室外时,从低压电力线路到用户室外计量装置的一段线路为接户线;从用户室外计量箱出线端至用户室内第一支持物或配电装置的一段线路为进户线。[2]《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9.3.8:接户线和进户线对公路、街道和人行道的垂直距离,在电线最大弧垂时,不应小于下列数值:通车困难的街道、人行道:3.5m。[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if(hasFJ!= strfile+=''; $("#nrcon-left").append(strfil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