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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guidang == [ 索引号 ] 11500235747452371C/2026-00029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云阳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28 [ 发布日期 ] 2026-05-28 [ 标题 ] 云 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为查清该起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按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阳县国道G348陈家溪至万州界段改建工程(一期)项目“11·1”一般窒息事故调查组的通知》要求,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总工会等单位派人参加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的云阳县国道G348陈家溪至万州界段改建工程(一期)项目“11·1”一般窒息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收取证据、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企业责任,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单位工作履职情况,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云阳县国道G348陈家溪至万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一期)项目“11·1”一般窒息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云阳县国道G348(武汉—大理)陈家溪至万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一期)。工程地点:重庆市云阳县。合同编号:**司建设合字〔2025〕2号。(以下简称云阳县国道G348项目) 建设单位:重庆市云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市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监理公司)。总承包单位: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局)。 劳务单位: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重庆**公司: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047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贰亿元整。法定代表人:陈**。成立日期:2000年1月16日。住所:重庆市云阳县望江大道***号县*****办公楼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公共交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安全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礼仪服务;消防器材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专用设备修理;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设备销售;互联网安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重庆**监理公司:监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4115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零伍拾壹万贰仟零伍元整。法定代表人:莫**。成立日期:1997年7月30日。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程管理服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公路工程甲级工程监理,公路机电工程专项工程监理,特殊独立大桥专项工程监理,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及推广;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3.中铁**局:总承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53472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01年4月2日。法定代表人:李*。住所:上海市***共和新路***号6楼。经营范围:铁路、公路、房屋建设、水利水电,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桥梁、隧道、公路路面、公路路基、铁路铺轨架梁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自有设备、房屋租赁,计量认证(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从事建筑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铁路货物运输,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企业管理,代理记账,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停车场经营,会务服务。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534723;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5〕0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4月3日至2027年4月2日。4.重庆**公司:分包单位、事故发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630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梁**。成立日期:2022年4月6日。住所:重庆市**区双桂街道昌隆路6号8幢***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装卸搬运;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人力资源服务(不含执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三)相关合同签订情况1.2025年1月21日重庆**公司与中铁**局签订云阳县国道G348(武汉——大理)陈家溪至万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一期)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司建设合字〔2025〕2号)。合同价:895565858.00元。2.2025年1月22日重庆**公司与重庆**监理公司签订云阳县国道G348(武汉——大理)陈家溪至万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一期)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司建设合字〔2025〕3号)。重庆**监理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合同价:13189500.00元。4.2025年5月16日中铁**局与重庆**公司签订云阳县国道G348(武汉——大理)陈家溪至万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一期)项目防排水工程作业承包合同。合同价:17852925元。(四)事故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分工及安全管理情况1.事故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分工情况。(1)重庆**公司: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重庆**监理公司:监理单位。成立监理机构,受发包人委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的标准要求。对一般性工程进行检查巡查,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构配件和主要施工机构设备是否与批准的一致;是否按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施工;质量、安全、环保和施工标准化等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换是否符合规定;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3)中铁**局。总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按法律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定期检查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组织制定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负责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在工程项目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重庆**公司:分包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严格进行管理;按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书面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技术措施、违章损伤的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入场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应急逃生措施等各类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对施工作业人员做好班前、日常安全教育等教育培训;保证足够有效的安全投入,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施工现场服从项目部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具体实施非危大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2.事故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1)重庆**公司:建设单位。该公司成立了云阳县国道G348陈家溪至万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一期)项目经理部为现场管理机构。任命魏**为项目经理,赵**为安全负责人,“云阳县国道G348陈家溪至万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一期)项目经理部”负责重庆**公司在项目上的现场安全、技术、质量、进度等日常管理工作。成立了云阳县国道G348陈家溪至万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一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由魏**任组长,安全负责人赵**任副组长,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经查:公司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统筹协调过相应安全生产工作共计35次,设置3名甲代日常对项目进行巡视检查,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对项目下发整改通知8份,发现隐患26条,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回复。(2)重庆**监理公司:监理单位。该公司成立了云阳县国道G348(武汉——大理)陈家溪至万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一期)总监办。任命谢*为总监办总监,杨*、于*、李*、严**为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现场监理员4名。经查:公司对项目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核,对项目中涉及危大作业区域进行旁站进行了旁站。2025年期间,共计检查项目未佩戴安全帽、未正确佩戴安全带等隐患共计274个,督促施工企业整改隐患274个。工作期间,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危大作业区域开展旁站,对非危大作业区域开展巡查,事故发生时,公司监理人员高**在K923隧道进口段进行检查巡查,未在事发区域(非危大作业区域)开展巡查。(3)中铁**局:总承包单位。该公司成立了G348陈家溪至万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一期)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郑**,项目部设置了工程技术部、质量管理部、安全管理部、计划合同部、物资设备部、财物部、工地试验室、综合办公室。整个一期项目分为两个工区,发生事故的地点属于一工区。中铁**局项目部下设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部,安全总监负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管理部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分包单位负责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负责现场文明施工防护措施的监督和落实,负责各种现场安全警示标牌的检查验收。经查:项目部制定了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了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G348陈家溪至万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一期)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危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措施,按照规定、制度对危大作业区域开展旁站检查、对非危大作业区域开展巡查检查。2025年期间,公司对项目22名安全管理人员、分包单位的13位负责人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2025年8月至11月,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对事故项目开展巡查检查,发现隐患77个,下发整改通知书15次,督促完成了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对3人(次)进行经济处罚4000元。事故发生时,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徐烨按照巡查计划在K923+282涵洞施工点开展安全管理工作。(4)重庆**公司:劳务单位、事故发生单位。该公司委派工程部经理颜**在云阳县国道G348陈家溪至万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一期)项目任主要负责人,生产经理是任**,施工员蒲**,安全员姜*、袁**,事故发生地的安全员是姜*,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了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制度在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负责人开展教育培训会,分包单位负责人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平时工作前要求各班组组织开展班前会议。经查:2025年11月1日下午钢筋班组工人蒋**、唐**下桩开展绑扎钢筋作业,桩边设置有通风机,有送风带两根。下井前该公司管理人员未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管理;对施工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督促施工作业人员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五)监管部门履职情况1.人和街道办事处:属地政府。根据《中共云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和街道优化完善机构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阳委编办〔2024〕17号)文件及街道内部分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综合监管、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由应急办负责,2025年10月15日,人和街道第70次党工委会议要求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要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对有限空间辨识不到位、检测设备配备不足,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开展重点排查,落实问题整改。制定了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建立了大农业板块和老旧小区及汽修板块的有限空间点位信息台账。经查:事故项目今年4月份开工,该街道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对G348项目检查2次,并发现问题隐患6个,下发整改通知一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了整改。2.县交通运输委:行业监管部门。根据《云阳县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云阳委办发〔2019〕25号)文件精神,建设养护科负责交通工程施工许可、项目财政评审、招投标管理、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建设养护科平时根据云阳县交通运输委2025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该委下发了《云阳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G348陈家溪至万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一期)建设管理的通知》(云阳交发〔2025〕123号)文件,成立了G348国道改建工程专项监督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监督,G348国道改建工程专项监督组设在建设养护科。该委2025年6月4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高温季节交通运输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阳交白头〔2025〕38号)。经查:建设养护科2025年8月至11月1日,对事故项目按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共检查4次,发现问题隐患6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了整改。县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行使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承担全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承担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执法职能。对G348项目的执法检查由六大队负责,六大队一共有5名执法人员,对G348项目执法检查由副大队长张*和魏**负责。六大队根据云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2025年执法勤务计划》开展执法检查,该支队在每月初制定月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每月的检查对象和内容。经查:六大队8至10月共检查企业33家次,发现问题64个,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15份,下发停工指令书一份,下发执法意见书4份,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了整改。(六)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11月1日15时00分左右,重庆**公司钢筋班组作业人员李**、李**、蒋**、唐**、王**、熊**在绑扎完10号桩内的钢筋后,开始做12号桩(非危大工程)内绑扎钢筋的准备工作。15时20分左右,蒋**和唐**先后下到12号桩内,唐**下去后闻到有轻微的气味,唐**没有在意,以为是下桩的过程中累到了,唐**看到蒋**也不舒服以为蒋**是感冒了,过了一会儿蒋**给唐**说要上到地面去,唐**就朝桩口喊放绳子下去,王**把绳子放下去然后喊在12号桩旁边接钢筋的李**快过来,唐**给蒋**和自己绑好安全带,让上面拉安全带,唐**和蒋**的安全带绞在一起,上面的人没有拉动,唐**感觉身体越来越晕,看到蒋**身体在发抖,然后唐**晕过去了。李**到桩孔口时看到蒋**是坐在桩底水中的,头靠在桩壁上,李**、李**,王**、熊**四个人在上面拉安全绳没有拉动,他们四个人准备用电动葫芦把李**吊下去救援,刚把李**吊下去一两米的时候电葫芦出现故障无法使用,项目上的施工员蒲**叫了吊车过来,15时37分安全员姜*打了120电话。吊车把王**和李**用钢筋做的笼子吊到桩内救援,王**和李**先把蒋**抬到钢筋笼子中让吊车吊上地面,再把唐**放在钢筋笼子中吊上地面。吊车将蒋**吊上地面后,第一辆人和街道的救护车也到了现场医生开始对蒋**进行施救,过了几分钟唐**也救上来了,医生也对唐**进行施救,过了几分钟唐**醒过来了,第二辆县医院的救护车也到了现场,人和街道卫生院的医生和县医院的医生商量了之后由人和卫生院的救护车将唐**带到县城救援,县医院的救护车在现场对蒋**继续施救。没过几分钟县医院的医生对蒋**检查了生命体征之后就说蒋**已经不行了。唐**被带到云阳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七)事故现场情况1.12号抗滑桩施工情况。事故发生点12号机械抗滑桩桩基位于主线左幅12号桩。2025年11月1日下午钢筋班组工人李**、李**,王**、熊**、唐**、蒋**到12号抗滑桩内绑扎钢筋施工,唐**、蒋**刚下桩工作就发生了事故。2.12号抗滑桩现场勘察情况。该桩位云阳县国道G348项目K922+835段位于主线左幅。有2台送风机位于桩孔口,送风带直径110mm,有两条送风带。(图一、12号机械抗滑桩现场图)(图二、鼓风机现场照片)(图三、现场检测器照片)(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死者:蒋**,男,汉族,56岁,身份证号码:5122**********7014,户籍地址:重庆市梁平区**镇**村5组。伤者:唐**,男,汉族,57岁,身份证号码:5122**********7018,户籍地址:重庆市梁平区**镇**村4组45号。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事故发生后,李**向附近的人呼救,15时37分安全员姜*赶到事故现场并打了120电话,施工员蒲**到现场联系吊车救援,15时50分左右重庆**公司G348项目生产经理任**到达现场,15时51分左右任**向重庆**公司G348项目负责人颜**报告,15时55分吊车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施救,施工单位16时左右向甲方项目部报告了事故情况,16时30分左右向重庆**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16时10分左右人和街道卫生院救护车赶到现场施救;17时41分人和街道向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18时53分左右应急局向县委县政府值班中心和市应急局报告。19时33分左右应急局执法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人和街道、重庆**公司等相关单位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处置。(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立即开展救援工作。项目上的施工员蒲**叫了吊车过来,15时37分安全员姜*打了120电话。吊车到现场后把王**和李**用钢筋做的笼子吊到桩底救援,王**和李**先把蒋**抬到钢筋笼子中让吊车吊上地面,李**对蒋**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救护车到了现场后开始对蒋**进行抢救,王**和李**再把唐**放在钢筋笼子中吊上地面,医生也对唐**进行施救,过了几分钟唐**醒过来了,第二辆县医院的救护车也到了现场,人和街道卫生院的医生和县医院的医生商量了之后由人和卫生院的救护车将唐**带到县人民医院救治,县医院的救护车在现场对蒋**继续施救,经急救医生抢救无效死亡。(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2025年11月1日17时53分左右,唐**被送至县人民医院急诊医学科,县人民医院对唐**入院诊断:呼吸困难、一氧化碳中毒;出院诊断:主要诊断:一氧化碳中毒。2025年11月15日,唐**从云阳县人民医院转入梁平区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目前在院治疗中。事后重庆**公司与死者蒋**家属共同协商善后事宜,最终达成协议,补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蒋**家属140万元。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社会负面舆情出现。(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云阳县相关职能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当、分工明确、及时有效。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社会负面舆情。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施工作业人员蒋**、唐**未按要求送风的情况下进入桩孔内开展绑扎钢筯作业导致中毒和窒息,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二)专家意见由于死者蒋**已火化,并未做尸检,根据云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伤者唐**的诊断记录为一氧化碳中毒,两人为相同作业环境、相同症状,可以确定两人均为一氧化碳中毒,即蒋**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桩孔内存在一氧化碳有毒有害气体,人员进入井内作业前未按要求送风,是本次中毒和窒息事故的直接原因。(三)间接原因分析重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公司的安全员姜*在事故发生时未在事故发生地进行安全管理,现场也未安排其他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导致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公司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1]]要求,在钢筋班组下桩作业前,未告知钢筋班组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二是未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未督促钢筋班组工人严格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蒋**、唐**在12号机械抗滑桩现场通风不到位,施工前未对桩底空气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开展作业致事故发生。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要求,未对钢筋班组作业工作进行技术交底,未保证钢筋班组施工人员蒋**、唐**熟悉有限空间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在总承包单位对分包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后,按照分包公司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但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钢筋班组工人只进行一小时的安全教育,未按照规定时长完成培训,也未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未按照公司的《2025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要求,对钢筋班组工人进行规范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在作业前未告知钢筋班组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二是未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未督促钢筋班组工人严格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未对钢筋班组的有限空间作业工作进行技术交底。三是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照规定时长完成培训,也未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受伤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蒋**,事故死者,重庆**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通风到位的情况下下桩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2.唐**,事故伤者,重庆**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通风到位的情况下下桩施工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4]],建议由重庆**公司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二)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3.重庆**公司,分包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一是未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违反施工方案的行为。二是未告知钢筋班组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5]]、第四十四条第一款[[6]]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7]],建议由云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4.梁**,重庆**公司法定代表人。检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8]]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9]]的规定,建议由云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5.颜**,重庆**公司现场负责人。检查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10]]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1]]的规定,建议由云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6.姜*,重庆**公司安全员。一是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12]]、第(六)项[[1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4]]的规定,建议由云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姜*移交县交通运输委对其暂停作业资格处理。(三)不予责任追究的相关单位经查,未发现中铁**局、重庆**监理公司、重庆**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建议不予追责。同时,未发现人和街道办事处、县交通运输委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建议不予追责。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遏制事故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提出以下建议:(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铁**局一是要加强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杜绝未经考核人员上岗作业。二是要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要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审批制度,明确作业时间、地点、人员、风险因素和安全措施等要素。规范作业流程管理,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三是要辨识厘清有限空间台账及时动态更新,全面排查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基础情况,厘清作业点位、风险类别、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责任人员等信息。四是要加强人员装备配置,加强现场管理,扫清管理盲区,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员,强化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现场监督,对危险作业实施全过程管控,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重庆**公司一是要加强施工规范。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标准施工作业,严格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要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安全制度,作业前要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审批制度,明确作业时间、地点、人员、风险因素和安全措施等要素,规范作业流程管理,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二)压实行业监管安全监管责任:县交通运输委要加强对有限空间的安全监督管理,全面排查在建项目有限空间作业底数,健全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台账,建立有限空间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长效机制。对辖区内在建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全县各行业主管部门一是要开展精准辨识,管控风险。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明确有限空间名称、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根据危险因素种类、参数和特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二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本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防范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水平。三是要加强排查风险隐患,全面掌握有限空间事故风险隐患。(三)夯实乡镇(街道)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人和街道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辖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加强对在建项目的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是要摸清底数,对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精准辨识风险,管控风险。二是要加强有限空间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执法检查。 “11·1”一般窒息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16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单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质量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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