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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上海能利实业 有限公司“11·2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 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 发布:2022-02-21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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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利实业有限公司
“11·2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11 月 20 日 18 时左右,在江南造船(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上海市实施〈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
〔2018〕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公
安局崇明分局成立上海能利实业有限公司‘11·20’高处坠
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
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
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海能利实业有限公司“11·20”高处坠
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造船
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鸥,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江南
大道 98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43124, 经
营范围:军工产品,船舶设计、开发、修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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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能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利公司),法定
代表人:王建龙;住所: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南路 1 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76226859;经营范围:钢模、
钢管、扣件租赁;建筑及船舶脚手架搭建等。企业持有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证书编号:D231226666;资质类别及等级:模板脚手
架专业承包不分级。
(二)合同签署情况
2021 年 1 月,江南造船公司和能利公司签署《年度工作
合同》,合同期限自 2021 年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
对双方当年度所有可能发生的合作项目作出原则性规定,双
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双方每次具体合作,
均应另行签订单项合同。
2021 年 11 月,江南造船公司和能利公司就“24K TEU
(H2631)船(24000 个标准箱集装箱船)后行脚手架搭拆工
程(含安措)”签订《脚手架搭设合同》(合同编号:JN21
-21-H2631-0124)。实施部门为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11月 20 日,能利公司架子工冯军、李老平根据
作业班组长罗时均的安排,到江南造船公司7号总组平台24K
TEU(H2631)船 40Z总段 941 分段反顶平台,942分段与 952
分段结合处,搭设焊缝脚手架及楼梯通道脚手架。冯军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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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设、李老平负责传递材料。作业至 18 时左右,因现场缺
少一根2米左右的脚手钢管,冯军要求李老平到附近找一下,
李老平离开作业点。
18时05分左右,在搭设脚手架下层的941分段内部(426
分段反顶平台),2 名打扫卫生的作业人员发现李老平头朝
北,面向西南,侧躺在平台上。该位置上方 4.98 米处为941
分段反顶平台西南侧的方形吊物口(非人行通道),该吊物
口边长为 1.36 米(以下简称事发吊物口),其身体西侧为
部分拆卸下的废旧槽钢。事发吊物口位于冯军、李老平作业
点水平西南侧约 20 米左右(如图 1)。2 人立即通过电话向
管理人员汇报。
(图 1 40Z 总段示意图)
(二)事故救援情况
罗时均接报事故后,立即通过电话向能利公司驻船厂现
场负责人李鸿汇报。李鸿赶到现场后,立即安排拨打120急
11 月 20 日作业位置
事发吊物口
1.36mX1.36m
李老平被发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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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电话。18 时 40 分左右,120 救护车将李老平送往上海市
第七人民医院急救,22 时 05分,李老平被送进重症监护室,
23 时 28分,李老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李老平,汉族,男,51岁,云南省临沧市人,与能
利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至 202
2 年 6 月 10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40万元。
四、现场勘验、鉴定及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发生于江南造船公司 7 号总组平台 24K TEU(H2
631)船40Z 总段,该总段自下而上西侧分别为426 分段、9
41 分段、942 分段,东侧分别为 436 分段、951 分段、952
分段(见图 2、图 3)。
(图 2 40Z 总段) (图 3 40Z 总段示意图)
94
94
42
95
95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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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 分段反顶平台距离地面7.72 米。平台西侧堆放有
切割下的部分废旧槽钢。废旧槽钢南侧有死者的安全帽和劳
保鞋 1 只,正上方 4.98 米为事发吊物口(见图 4、图 5)。
图 4 事故吊物口 图 5 现场废旧槽钢
3.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在现场勘验时看见事发吊物口四
周搭设有二层护栏(1 米/0.53 米),护栏东北侧立杆以搭
扣形式固定在平台钢板上,西北侧立杆固定于平台面突起的
产品栏杆底座内,南侧两个立杆立于平台面(未做固定);
一块脚手板(长 3 米,宽 0.27 米)呈东西向放置在该吊物
口上;一根拆解下的槽钢(长 3 米、宽 0.27 米)呈南北向
放置在事发吊物口西侧地面(如图 6);现场照明设施正常。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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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 事发吊物口情况)
(二)相关鉴定情况
1.2021年 11 月21 日,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居民
死亡医学证明书》(No2021-2-0299130)显示,李老平直接
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引起死亡的情况为:特
重型颅脑外伤;高处坠落。
2.2021 年 12 月 3 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
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1〕病鉴
字第 341 号)中,鉴定意见:“李老平符合高坠致头、胸部
等多发损伤死亡”。
(三)调查情况
1.事故发生前脚手架情况
经调查,2021 年 11 月 19 日 19 时左右,江南造船公司
搭载部起运作业区在 7 号总组平台 H2631船 40Z总段位置,
准备将 942 分段吊运至 941分段上方。为配合分段吊运,能
利公司现场总带班王军安排冯军、马海拉火、卓堂志到作业
现场落实拆装防护栏杆脚手架工作。
2021 年 11 月 19 日 20 时 30 分左右,冯军与卓堂志将
941 分段反顶事发吊物口的防护栏杆拆除,随后去其它作业
点工作,21 时 30 分左右,现场其他作业人员看见有 1 人在
事发区域恢复防护栏杆,但直至当晚全部作业结束,无人对
事发吊物口防护栏杆的恢复情况进行确认检查。经查,该时
间段仅有马海拉火在事发区域落实过防护栏杆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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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月 20 日8 时许,能利公司脚手架班组长罗时
均到 941 分段反顶位置检查,发现事发吊物口防护栏杆不符
合规范
①
。主要问题为:南侧防护栏杆缺失;东、西、北侧
的防护栏杆均未按规范设置双层,只有离地约 1 米左右的横
杆;底部无踢脚防护板。于是罗时均仅在南侧约1 米高的位
置补了一道横杆后离开,未对其他不规范之处进行修复。
2.事故现场破坏情况
2021 年 11 月 20 日 20 时许,为防止其他人员从事发吊
物口坠落,罗时均对吊物口防护栏杆进行调整。一是在东、
西、北侧离地0.5 米处各增设一根防护栏杆;二是在事发吊
物口东西向放置一块跳板。调整后,防护栏杆如图所示(见
上图 6)。罗时均未对调整后的防护栏杆进行标记。
3.事故报告情况
能利公司驻船厂负责人李鸿于当日18时15分左右接报
事故信息,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23 时 30 分,李老
平因抢救无效死亡后,李鸿通过电话向能利公司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王建龙报告事故,并按王建龙的要求向江南造船
公司报告。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超过 5 小时。
4.其他情况
经调查,能利公司在江南造船公司常设有现场负责人、
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JNAQ-B0-00-034-2020)
4、开口部位的安全措施
(2)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1100mm,立柱的间距为 3.4m以内。栏杆上应装有两道扶手,上、下道扶
手的间距为 505mm,下道扶手与底脚的间距为 5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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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负责人及现场总带班等管理人员 5 至 6 人,现场作业人
员根据具体工作量不等,一般保持在 80 人左右。企业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王建龙一般每半年到现场检查一次,检查情
况无记录。
能利公司脚手架班组架子工冯军、马海拉火均持有《特
种作业操作证》,准操项目均为“登高架设作业”;分别于
2021 年 3 月和 2018 年 9 月接受入职“三级教育”;2021 年
10 月,先后接受了部门“防高坠安全知识宣贯”。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发吊物口防护栏杆不符合搭设规范,未能起到应有的
防护作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现场作业人员在配合吊装作业拆除防护栏杆后,未按
规范
②
完成防护栏杆的恢复;未按要求开展自检及互检确认。
2.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能利公司管理人员在安
排配合拆除防护栏杆作业时,未明确专人
③
对恢复防护栏杆
的搭架质量进行过程检查和控制;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作业
② 《脚手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JNAQ-B0-00-057-2020)
(六)作业结束前及作业结束后作业安全要求
2.…搭架人员应对脚手架的搭设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完成后,向搭架班班长申请互检;…
4.…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改变脚手架结构的,…向搭架单位提出,并由搭架单位实施。作业结束之后因
及时通知搭架单位将拆除的脚手架构件复位;
③ 《脚手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JNAQ-B0-00-057-2020)
(二)作业组织
2.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搭架单位应设专人对搭架质量进行过程检查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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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理人员日常巡(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
3.能利公司和搭载部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能利公司未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
督考核,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能督促从业人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
将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不力。
六、其他问题
能利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对事故现场保护不力,变动事故
现场防护栏杆的状态后未作出标记;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事
故隐患未及时处理并告知作业人员。能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
未及时报告。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1 人)
王建龙,能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
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王建龙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议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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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鸿,能利公司驻江南造船公司现场负责人。安
全生产履职不力。对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范完成防护栏
杆搭设;现场管理人员在安排配合拆除防护栏杆作业时,未
明确专人对恢复的防护栏杆的搭架质量进行过程检查和控
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并告知作业人
员等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王军,能利公司现场总带班。安全生产履职不力,
在安排配合拆除防护栏杆作业时,未明确专人对恢复的防护
栏杆的搭架质量进行过程检查和控制。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
责任。
(3)冯军,能利公司脚手架班组架子工。在配合吊装
拆除防护栏杆后,未按规范完成防护栏杆的恢复搭设;恢复
搭设作业完成前,未按要求开展互检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
(4)马海拉火,能利公司脚手架班组架子工。在配合
吊装拆除防护栏杆后,未按规范完成防护栏杆的恢复搭设;
恢复搭设作业完成前,未按要求开展自检。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
(5)马宇杰,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党委副书记、部门
长。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部门管理人
员履职不力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王国军,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党委书记、副部长,
分管脚手架工作。对搭载部支持作业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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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不力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陈剑浩,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支持作业区作业长。
负责支持作业区管理工作,代表江南造船公司管理能利公司
脚手架(防护栏杆)搭设工作。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日常管
理工作不到位。对能利公司防护栏杆搭设工作的日常巡(检)
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能利公司、江南造船公司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按照管理权限和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
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能利公司
能利公司未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考核,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能督促从业人员
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将
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江南造船公司
江南造船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
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能利公司、江南造船公司分别
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意见(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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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时均,能利公司脚手架班组长。对事故现场保护不力,
变动事故现场防护栏杆的状态后未作出标记;对巡查过程中
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并告知作业人员。建议上海市应
急管理局对罗时均给予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主体责任
能利公司和江南造船公司要认真剖析导致事故发生的
原因,充分认识并深刻吸取事故带来的教训,举一反三,在
作业区域内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夯实安全生产各项
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有效化解事故风险隐患。要督促作
业现场各类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严格按规范流程落实事故报告和保护现场等工作,确保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本质安全
针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作业现场防护设施存在的问题,
企业要结合当前建造船舶大型化、集成化的特点,从本质安
全的角度全面审视、排查梳理现有的管理规范、特别是针对
临边洞口防护规范,要从现场实际操作角度及时进行修订完
善,并加以贯彻落实,提高各类规范、规程的针对性和可操
作性。要结合当前用工模式的特点,坚决树立起属地管控的
思路,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及时督促、指导承包、承租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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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杜绝巡查、检查形式化,以及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
(三)加强人员培训,强化现场管控
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技能及安
全防护意识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对于高处作业、临边洞口等
情况,在做好入职三级教育的基础上,要结合作业人员实际
工作内容,采取实操式、体验式的方式提升现场作业人员安
全技能和防范意识。现场管理人员要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
管控,充分利用各类视频监控设备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落实
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作业人员切实担负起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防范责任。
上海能利实业有限公司
“11·2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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