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上海能利实业 有限公司“11·2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 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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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3 页 上海能利实业有限公司 “11·2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11 月 20 日 18 时左右,在江南造船(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上海市实施〈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 〔2018〕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公 安局崇明分局成立上海能利实业有限公司‘11·20’高处坠 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 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 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海能利实业有限公司“11·20”高处坠 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造船 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鸥,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江南 大道 98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43124, 经 营范围:军工产品,船舶设计、开发、修造等。 第 2 页 共 13 页 2.上海能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利公司),法定 代表人:王建龙;住所: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南路 1 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76226859;经营范围:钢模、 钢管、扣件租赁;建筑及船舶脚手架搭建等。企业持有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证书编号:D231226666;资质类别及等级:模板脚手 架专业承包不分级。 (二)合同签署情况 2021 年 1 月,江南造船公司和能利公司签署《年度工作 合同》,合同期限自 2021 年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 对双方当年度所有可能发生的合作项目作出原则性规定,双 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双方每次具体合作, 均应另行签订单项合同。 2021 年 11 月,江南造船公司和能利公司就“24K TEU (H2631)船(24000 个标准箱集装箱船)后行脚手架搭拆工 程(含安措)”签订《脚手架搭设合同》(合同编号:JN21 -21-H2631-0124)。实施部门为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11月 20 日,能利公司架子工冯军、李老平根据 作业班组长罗时均的安排,到江南造船公司7号总组平台24K TEU(H2631)船 40Z总段 941 分段反顶平台,942分段与 952 分段结合处,搭设焊缝脚手架及楼梯通道脚手架。冯军负责 第 3 页 共 13 页 搭设、李老平负责传递材料。作业至 18 时左右,因现场缺 少一根2米左右的脚手钢管,冯军要求李老平到附近找一下, 李老平离开作业点。 18时05分左右,在搭设脚手架下层的941分段内部(426 分段反顶平台),2 名打扫卫生的作业人员发现李老平头朝 北,面向西南,侧躺在平台上。该位置上方 4.98 米处为941 分段反顶平台西南侧的方形吊物口(非人行通道),该吊物 口边长为 1.36 米(以下简称事发吊物口),其身体西侧为 部分拆卸下的废旧槽钢。事发吊物口位于冯军、李老平作业 点水平西南侧约 20 米左右(如图 1)。2 人立即通过电话向 管理人员汇报。 (图 1 40Z 总段示意图) (二)事故救援情况 罗时均接报事故后,立即通过电话向能利公司驻船厂现 场负责人李鸿汇报。李鸿赶到现场后,立即安排拨打120急 11 月 20 日作业位置 事发吊物口 1.36mX1.36m 李老平被发现位置 第 4 页 共 13 页 救电话。18 时 40 分左右,120 救护车将李老平送往上海市 第七人民医院急救,22 时 05分,李老平被送进重症监护室, 23 时 28分,李老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李老平,汉族,男,51岁,云南省临沧市人,与能 利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至 202 2 年 6 月 10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40万元。 四、现场勘验、鉴定及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发生于江南造船公司 7 号总组平台 24K TEU(H2 631)船40Z 总段,该总段自下而上西侧分别为426 分段、9 41 分段、942 分段,东侧分别为 436 分段、951 分段、952 分段(见图 2、图 3)。 (图 2 40Z 总段) (图 3 40Z 总段示意图) 94 94 42 95 95 43 第 5 页 共 13 页 2.426 分段反顶平台距离地面7.72 米。平台西侧堆放有 切割下的部分废旧槽钢。废旧槽钢南侧有死者的安全帽和劳 保鞋 1 只,正上方 4.98 米为事发吊物口(见图 4、图 5)。 图 4 事故吊物口 图 5 现场废旧槽钢 3.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在现场勘验时看见事发吊物口四 周搭设有二层护栏(1 米/0.53 米),护栏东北侧立杆以搭 扣形式固定在平台钢板上,西北侧立杆固定于平台面突起的 产品栏杆底座内,南侧两个立杆立于平台面(未做固定); 一块脚手板(长 3 米,宽 0.27 米)呈东西向放置在该吊物 口上;一根拆解下的槽钢(长 3 米、宽 0.27 米)呈南北向 放置在事发吊物口西侧地面(如图 6);现场照明设施正常。 南 第 6 页 共 13 页 (图 6 事发吊物口情况) (二)相关鉴定情况 1.2021年 11 月21 日,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居民 死亡医学证明书》(No2021-2-0299130)显示,李老平直接 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引起死亡的情况为:特 重型颅脑外伤;高处坠落。 2.2021 年 12 月 3 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 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1〕病鉴 字第 341 号)中,鉴定意见:“李老平符合高坠致头、胸部 等多发损伤死亡”。 (三)调查情况 1.事故发生前脚手架情况 经调查,2021 年 11 月 19 日 19 时左右,江南造船公司 搭载部起运作业区在 7 号总组平台 H2631船 40Z总段位置, 准备将 942 分段吊运至 941分段上方。为配合分段吊运,能 利公司现场总带班王军安排冯军、马海拉火、卓堂志到作业 现场落实拆装防护栏杆脚手架工作。 2021 年 11 月 19 日 20 时 30 分左右,冯军与卓堂志将 941 分段反顶事发吊物口的防护栏杆拆除,随后去其它作业 点工作,21 时 30 分左右,现场其他作业人员看见有 1 人在 事发区域恢复防护栏杆,但直至当晚全部作业结束,无人对 事发吊物口防护栏杆的恢复情况进行确认检查。经查,该时 间段仅有马海拉火在事发区域落实过防护栏杆恢复工作。 第 7 页 共 13 页 2021 年 11月 20 日8 时许,能利公司脚手架班组长罗时 均到 941 分段反顶位置检查,发现事发吊物口防护栏杆不符 合规范 ① 。主要问题为:南侧防护栏杆缺失;东、西、北侧 的防护栏杆均未按规范设置双层,只有离地约 1 米左右的横 杆;底部无踢脚防护板。于是罗时均仅在南侧约1 米高的位 置补了一道横杆后离开,未对其他不规范之处进行修复。 2.事故现场破坏情况 2021 年 11 月 20 日 20 时许,为防止其他人员从事发吊 物口坠落,罗时均对吊物口防护栏杆进行调整。一是在东、 西、北侧离地0.5 米处各增设一根防护栏杆;二是在事发吊 物口东西向放置一块跳板。调整后,防护栏杆如图所示(见 上图 6)。罗时均未对调整后的防护栏杆进行标记。 3.事故报告情况 能利公司驻船厂负责人李鸿于当日18时15分左右接报 事故信息,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23 时 30 分,李老 平因抢救无效死亡后,李鸿通过电话向能利公司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王建龙报告事故,并按王建龙的要求向江南造船 公司报告。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超过 5 小时。 4.其他情况 经调查,能利公司在江南造船公司常设有现场负责人、 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JNAQ-B0-00-034-2020) 4、开口部位的安全措施 (2)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1100mm,立柱的间距为 3.4m以内。栏杆上应装有两道扶手,上、下道扶 手的间距为 505mm,下道扶手与底脚的间距为 505mm。 第 8 页 共 13 页 安全负责人及现场总带班等管理人员 5 至 6 人,现场作业人 员根据具体工作量不等,一般保持在 80 人左右。企业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王建龙一般每半年到现场检查一次,检查情 况无记录。 能利公司脚手架班组架子工冯军、马海拉火均持有《特 种作业操作证》,准操项目均为“登高架设作业”;分别于 2021 年 3 月和 2018 年 9 月接受入职“三级教育”;2021 年 10 月,先后接受了部门“防高坠安全知识宣贯”。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发吊物口防护栏杆不符合搭设规范,未能起到应有的 防护作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现场作业人员在配合吊装作业拆除防护栏杆后,未按 规范 ② 完成防护栏杆的恢复;未按要求开展自检及互检确认。 2.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能利公司管理人员在安 排配合拆除防护栏杆作业时,未明确专人 ③ 对恢复防护栏杆 的搭架质量进行过程检查和控制;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作业 ② 《脚手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JNAQ-B0-00-057-2020) (六)作业结束前及作业结束后作业安全要求 2.…搭架人员应对脚手架的搭设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完成后,向搭架班班长申请互检;… 4.…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改变脚手架结构的,…向搭架单位提出,并由搭架单位实施。作业结束之后因 及时通知搭架单位将拆除的脚手架构件复位; ③ 《脚手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JNAQ-B0-00-057-2020) (二)作业组织 2.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搭架单位应设专人对搭架质量进行过程检查和控制。 第 9 页 共 13 页 区管理人员日常巡(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 3.能利公司和搭载部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能利公司未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 督考核,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能督促从业人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 将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不力。 六、其他问题 能利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对事故现场保护不力,变动事故 现场防护栏杆的状态后未作出标记;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事 故隐患未及时处理并告知作业人员。能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 未及时报告。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1 人) 王建龙,能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 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王建龙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议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7 人) 第 10 页 共 13 页 (1)李鸿,能利公司驻江南造船公司现场负责人。安 全生产履职不力。对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范完成防护栏 杆搭设;现场管理人员在安排配合拆除防护栏杆作业时,未 明确专人对恢复的防护栏杆的搭架质量进行过程检查和控 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并告知作业人 员等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王军,能利公司现场总带班。安全生产履职不力, 在安排配合拆除防护栏杆作业时,未明确专人对恢复的防护 栏杆的搭架质量进行过程检查和控制。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 责任。 (3)冯军,能利公司脚手架班组架子工。在配合吊装 拆除防护栏杆后,未按规范完成防护栏杆的恢复搭设;恢复 搭设作业完成前,未按要求开展互检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 (4)马海拉火,能利公司脚手架班组架子工。在配合 吊装拆除防护栏杆后,未按规范完成防护栏杆的恢复搭设; 恢复搭设作业完成前,未按要求开展自检。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 (5)马宇杰,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党委副书记、部门 长。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部门管理人 员履职不力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王国军,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党委书记、副部长, 分管脚手架工作。对搭载部支持作业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 第 11 页 共 13 页 职不力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陈剑浩,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支持作业区作业长。 负责支持作业区管理工作,代表江南造船公司管理能利公司 脚手架(防护栏杆)搭设工作。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日常管 理工作不到位。对能利公司防护栏杆搭设工作的日常巡(检) 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能利公司、江南造船公司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按照管理权限和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 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能利公司 能利公司未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考核,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能督促从业人员 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将 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江南造船公司 江南造船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 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能利公司、江南造船公司分别 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意见(1 人) 第 12 页 共 13 页 罗时均,能利公司脚手架班组长。对事故现场保护不力, 变动事故现场防护栏杆的状态后未作出标记;对巡查过程中 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并告知作业人员。建议上海市应 急管理局对罗时均给予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主体责任 能利公司和江南造船公司要认真剖析导致事故发生的 原因,充分认识并深刻吸取事故带来的教训,举一反三,在 作业区域内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夯实安全生产各项 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有效化解事故风险隐患。要督促作 业现场各类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严格按规范流程落实事故报告和保护现场等工作,确保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本质安全 针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作业现场防护设施存在的问题, 企业要结合当前建造船舶大型化、集成化的特点,从本质安 全的角度全面审视、排查梳理现有的管理规范、特别是针对 临边洞口防护规范,要从现场实际操作角度及时进行修订完 善,并加以贯彻落实,提高各类规范、规程的针对性和可操 作性。要结合当前用工模式的特点,坚决树立起属地管控的 思路,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及时督促、指导承包、承租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 第 13 页 共 13 页 决杜绝巡查、检查形式化,以及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 (三)加强人员培训,强化现场管控 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技能及安 全防护意识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对于高处作业、临边洞口等 情况,在做好入职三级教育的基础上,要结合作业人员实际 工作内容,采取实操式、体验式的方式提升现场作业人员安 全技能和防范意识。现场管理人员要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 管控,充分利用各类视频监控设备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落实 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作业人员切实担负起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防范责任。 上海能利实业有限公司 “11·2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2 年1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