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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上海臻友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 发布:2021-12-31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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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臻友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9”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10 月 9 日 8 时 30 分左右,上海臻友设备工程技
术有限公司在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丙
烯腈及氰化钠装置转让设备拆除项目工地上发生 1 起高处坠
落事故,导致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市总工会、金山区
应急管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
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
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
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上海臻友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9”高
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臻友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臻友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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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阮永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6R32F;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 688号 1 号楼 4 单元 334
室D 座;经营范围:从事设备工程、计算机、仪器仪表化工科
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设备租赁、机电设备安装维修等。企
业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编号:(沪)JZ 安许证字【2016】015611),许可范围
为建筑施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1250112),
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机电工程施
工总承包二级。
2.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储公司)。法定
代表人:汪云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96455Q;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 3398 号1 幢 2 层 V 区
239室;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机电设备及配件等。
3.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
化)法定代表人:吴海君;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 号;
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原油仓储等;
企业持有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沪 WH 安许证字【2021】0004),许可范围:甲苯(98000 吨/
年)、汽油(305000吨/年)、硫磺(332000吨/年)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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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年 4 月,上海石化通过拍卖方式,将公司所属的
丙烯腈及氰化钠装置设备(位于厂区化工部,处于报废状态,
以下简称丙烯腈装置设备)转让给国储公司。双方同时签署《拍
卖成交确认书》(No.0001267)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合
同编号:30450000-19-QT1003-0001),并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完成资产移交手续(资产交易凭证:No.0001788)
2.2019 年 8 月,国储公司与臻友公司就“丙烯腈装置设
备转让拆除”项目签署《设备拆除合同》,由臻友公司负责设
备拆除工作。鉴于丙烯腈装置设备座落于上海石化厂区内,上
海石化、国储公司、臻友公司三方签署《安全拆除协议书》,
臻友公司负责拆除总承包,国储公司及上海石化派员对作业现
场展开巡查,主要是对资产进行确认。约定项目施工有效期为
2019 年8 月 15 日至 2020 年2 月 15 日。后因疫情原因“自然
顺延至本工程项目结束”。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该拆除项目自 2019 年10 月份开始施工,后因疫情等原因
停止。2021 年 7 月,该拆除项目重新开始作业。事发前,拆
除工作已接近尾声。
2021 年 10 月9 日 7 时许,臻友公司作业现场负责人龙志
春安排张东海、胡朝敏和杨朝波负责剥除化工管道保温棉及外
包的铁皮。其中胡朝敏和杨朝波(2 人均未取得高处维护安装
拆除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站立在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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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5.5 米化工管廊桥架处作业,张东海在地面监护。臻友公司
另外一名作业人员徐卫东负责施工现场巡查监护。
8 时 30 分左右,胡朝敏突然从化工管廊桥架处摔下。现
场其他人员发现后,立即将胡朝敏扶起,并拨打 120救援电话。
8 时40 分左右,120救援人员到场将其送往复旦大学附属金山
医院,胡朝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情况
死者:胡朝敏,男,54 岁,重庆市云阳县人,与臻友公
司签订《聘用合同》。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165万元。
四、现场勘验、鉴定及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发生地位于上海石化化工部丙烯腈装置设备拆除
现场。需拆除的装置为架设在桥架上的化工管道(离地高度约
5.5米,东西走向),分上下两层,桥架上方另设电缆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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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发地管廊桥架上张贴建设项目铭牌一张,铭牌上标有
“丙分装置钢管架油漆”等信息。事发地东北侧10 米处设有
一个管廊爬梯。
3.事发地西侧管廊已基本拆除、东侧管廊保温层已基本拆
除。事发地正下方地面见一条五点式安全带、一顶黄色安全帽、
一副红白手套、两个灭火器。安全帽右侧帽檐位置可见明显裂
痕及少量血迹,北侧地面可见部分保温层材料及管道材料。
4.经对现场遗留的五点式安全带检查,安全带未见明显破
损和断裂情况,端部保险挂钩处未见损坏及明显拽拉痕迹。
安全帽
手套
五点式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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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发现场可见另外一个五点式安全带,两根切割用氧乙
炔软管向上绕过最顶部电缆桥架放置。
(二)鉴定情况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
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1〕病鉴字第 290号),鉴定意见为
“胡朝敏符合高坠致头部损伤死亡”。
(三)相关调查情况
1.2019 年 7 月,臻友公司针对转让设备拆除项目编制施
工方案,先后交国储公司及上海石化审批通过。根据该施工方
案,应搭设脚手架进行拆除,对无作业平台的设备设施“一律
采用机械拆除”。实际作业过程中,臻友公司未按施工方案搭
设脚手架,而是采取租用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俗称曲臂车)
将人员送到高处作业。事发当日因未租到剪叉式高空作业平
台,遂安排作业人员通过装置旁的楼梯进入高处进行作业。
2.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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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 号)所列的“特种作
业目录”中,将“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列
为高处作业,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胡朝敏违
反规定,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
下,站在高处从事设备拆除作业。
3.胡朝敏于2021年6月1日与臻友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6 月1 日至 6 月 3 日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参加“臻友公司施
工入场一级安全教育考试”;2021 年 6 月9 日接受入职健康体
检,主检意见为“左肾囊肿,定期随访”。
4.按照管理要求,臻友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8 日完成高处
作业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及《工作安全分析(JSA)记录表》
的填写;事发当日作业前进行了班组班前安全教育。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未按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且作业人员未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站
在高处从事设备拆除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安排无《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高处从事设备拆除作业;未
按施工方案组织搭设脚手架;监护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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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未按规范使用安全带的情况。
2.主要负责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企业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不予追究责任(1 人)
胡朝敏,臻友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规范使用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责任。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 人)
龙志春,臻友公司作业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
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作业,安排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
业操作证》的人员在高处从事设备拆除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 人)
阮永军,臻友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按施工方案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
施工作业,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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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阮永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
行政处罚。
4.建议企业处理人员(5 人)
(1)王卫峰。臻友公司机械二部副经理,拆除项目项目
经理。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搭设脚手架;
未能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履职不
力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徐俊,臻友公司机械二部安全主管,拆除项目安全
负责人。未能发现作业现场未按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未能及
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规范使用安全带的情
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徐卫东,臻友公司现场作业人员,负责现场施工巡
查监护。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
未按规范使用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张东海,臻友公司现场作业人员,负责作业班组现
场监护。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
未按规范使用安全带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杨朝波,臻友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在未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开展高处设备拆除作业。
建议臻友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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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友公司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臻友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臻友公司、国储公司、上海石化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
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有效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储公司、上海石化要全面排查现有承包单
位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
审核现有各类承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考核力度,督促
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
中的盲点;上海石化公司要全面审视现有的作业票管理文件,
进一步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核查工作。
(二)强化对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臻友公司要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清醒认识到当
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各级现场管理人
员要按照职责规定,认真开展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工作。要全面梳理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确保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按期复训、持证上岗,避免同类型事故再次
发生。要进一步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技能及安全防护
意识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对于高处作业、临边临水等情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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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入职三级教育的基础上,要结合作业人员实际工作内容,
采取实操式、体验式的方式提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和防范
意识。
(三)强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
企业各级负责人要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布置、协调生产任务的过程中
要同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全面排查现有施工作业情
况,特别是现场实际作业与施工方案的差异,督促现场作业人
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作业,防范施工方案与实
际作业“两张皮”现象。现场管理人员要加大对作业现场的监
管力度,对作业现场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
度,加大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落实各项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
措施。要督促作业人员按规范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自
我防护能力,确保作业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上海臻友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9”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 年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