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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鑫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2·17”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 发布:2021-06-10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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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鑫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
“2·17”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2 月 17 日 8 时 40 分左右,在上海外高桥造船有
限公司 1 号船坞在建 H1484 船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导致 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上海市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
规〔2018〕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上海市应急管理
局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
公安局浦东分局,组成“上海鑫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
公司‘2·17’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
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
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
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上海鑫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2·17”
机械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上海鑫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子长;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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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34 号 2 楼 158 室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116580603480L;经营范围:船舶工程、管道安装,钢
结构工程等。
鑫宇公司睢宁分公司(以下简称睢宁公司)为鑫宇公司
下属具有独立对外经营能力的企业,公司负责人:陆凯俊,
营业场所:睢宁县岚山镇工业园区 7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0324323922675Y, 经营范围:船舶工程、钢结构工
程等。睢宁公司在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范围内的业务及
日常管理均独立开展,鑫宇公司负责购买作业人员在上海的
社会保险。
2.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造船公
司),法定代表人:王琦;住所:浦东新区外高桥洲海路 300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4236324;经营范围:
劳务派遣、船舶、港口机械、起重运输机械、钢结构的设计
制造修理等。
(二)合同签署情况
外高桥造船公司 与睢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签订
《(2020 年度总组搭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期限为合同
签订之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双方同时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环境保护管理、职业病防治协议》。
(三)设备情况
外高桥造船公司于 2014 年 5 月采购了压载舱用低噪声
轴流通风机(以下简称风机),涉事风机由外高桥造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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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部负责日常管理。设备型号: BT35-11 10A;设备整机
重约 1 吨,高约 2.86 米;风机下部有可供人员进出的通道(以
下简称人行通道)长 1.1 米、宽 1.1 米、高 1.28 米;人行
通道设有 1 米 x0.6 米的铁门,向外开启。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1 年 2 月 17 日 8 时 06 分,睢宁公司搭一作
业区作业人员阿力尔拉(彝族)等 3 人先后通过尚未启动的
涉事风机进入涉事舱室作业;8 时 26 分左右,睢宁公司搭一
作业区作业人员刘梅松进入涉事舱室,向阿力尔拉借用冷风
管,阿力尔拉让刘梅松出舱后启动涉事风机;8 时 32 分,刘
梅松启动风机后离开;8 时 39 分,阿力尔拉(未戴安全帽)
经风机人行通道到甲板调整冷风管;8 时 40 分,阿力尔拉再
次进入风机人行通道时被风机叶片击中头部,坠落至舱室底
部(靠近西侧位置),坠落高度约 6.6 米。

0.9m
梯子
梯子
2.7m
3.9m
风机
阿力尔拉(死者)
1.28m
 涉事舱室
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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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救援情况
8 时 45 分左右,在舱内的另外 2 名作业人员发现坠落的
阿力尔拉,分别通过电话向班组长报告。8 时 50 分左右,外
高桥造船公司安全员在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事故情
况,立即向企业领导汇报。企业随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
量进行应急处置。10 时 26 分左右,阿力尔拉被送至医院后
宣布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阿力尔拉,男,39 岁,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与睢宁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准操项目:电焊、气
焊与气割,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复审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20 万元。
四、现场勘验、调查和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外高 桥造船公司 1 号船坞在建的
H1484 船 4 号舱甲板上方风机人行通道内。H1484 船型长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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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型宽 50 米,船头朝南,左舷靠 52 米大道;4 号舱位于
船体中段位置,距离船头约 128 米,甲板上方距右舷约 2.9
米处有 1 个人孔(0.8 米 x0.6 米)。通过人孔内钢直梯可进
入 4 号舱右顶边压载舱(涉事舱室)。

2.经勘验,事发时涉事风机位于人孔正上方,救援时被
平移至人孔东侧。涉事风机上部为防雨罩壳,中部为风机风
道,下部为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内部上方的风机叶片距离甲
板约 1.28 米,无防护网罩;下部可见明显血迹和人体组织
残余。

北
防雨罩壳
铁门(1米x0.6米)
风叶(无防护罩)
风道
人行通道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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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事舱室南北长约 25 米,东西宽 13 米,距离甲板 2.7
米处有一个检修平台,平台处有少量血迹;舱室西侧底部有
大量血迹,舱底地面留有电焊机头、冷风管、安全带、工作
牌、安全帽等物品;经辨认,安全帽为阿力尔拉所用,无明
显击打痕迹。

(二)设备调查情况
1.设备管理情况
经调查,事发时涉事风机所属部门为涂装部,使用部门
为搭载部。2020 年 4 月 21 日和 5 月 7 日,外高桥造船公司
搭载部和涂装部商定,在船坞及码头区域共用风机;风机吊
运上船并投入使用阶段,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所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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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外送维修保养;风机吊运下船后,由所属部门负责维
修保养。企业规定 1,操作者每日使用风机前,必须进行点
检。
2.涉事风机情况
经调查,涉事风机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从已建造完成
的船上吊下,涂装部检查确认处于“正常更替”状态,放置
于 52 米大道位置。2021 年 1 月中旬,睢宁公司安全员在对 H1
484 船的日常巡查中发现作业区域烟尘大,遂向其主管杨青
程申请使用风机。杨青程未向搭载部履行申请手续 2,自行
安排公司人员将包括涉事风机在内的多台风机吊运上船。其
中,涉事风机被放置在涉事舱室人孔处。
(三)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睢宁公司
 经调查,睢宁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未能认真
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效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设
备借用手续及开机前的点检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1 外高桥造船公司《搭载部设备、工具管理规定及奖惩细则》第一条
第一款“…每天设备使用前操作者对设备必须进行点检,不盲目操作…”
第四项“…每天使用前,操作者必须对通风、制冷设备进行点检,不盲目操作,保证设备可靠的运行。
发生故障或点检发现影响安全使用的问题后(如:启停开关失效、防护罩破裂或缺失、电源线破损等),
操作者必须立即向设备使用作业区或者设备保障班报修并停用…”
《睢宁公司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5.2 …设备使用前使用者必须对设备进行点检…。
2 外高桥造船公司《通风、制冷设备申请确认单》
(1)个人或班组必须经过申请并得到允许方可使用
(2)使用前完成点检工作,确保设备完好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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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高桥造船公司
经调查,外高桥造船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审
核完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
制》;组织开展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签约工作;依据国家相
关标准规范,及时修订企业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组织开展
了新员工岗前、违章纠错等各类安全专题培训;组织开展了
各区域、各部门风险辨识工作;开展现场处置及应急预案演
练;开展日常和季节性安全专项检查等工作。
(四)其它调查情况
经调查,2014 年 4 月,睢宁公司、外高桥造船公司分别
对阿力尔拉进行了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2020
年 1 月至 11 月,睢宁公司先后对现场作业班组进行了“个
人劳防用品穿戴”“复产复工消防安全提示”“安全用电”
“习惯性违章”“高温作业”等安全教育。阿力尔拉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事发前,出勤 35 日,每日工作时间为 8 至 10
小时不等,出勤情况正常。
(五)相关鉴定情况
1.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21]病鉴字第 82 号)
中鉴定意见为“阿力尔拉死因符合外力致头颅崩裂”。
2.2021 年 2 月 23 日,调查组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出具的
《上海鑫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机械伤害事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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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组技术分析报告》认为:当事人在未戴安全帽的情况下,
进入缺乏防护网罩,且处于高速运转的涉事风机叶片下方的
人行通道,被风机叶片击中头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未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进入防护网罩缺失,
且处于高速运转的涉事风机下方人行通道,被风机叶片击中
头部,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睢宁公司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现场未按要求佩戴
安全帽;启动涉事风机前,未按规定落实设备点检工作;未
能及时发现防护网罩缺失的事故隐患。
(2)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按规定填写
《通风、制冷设备申请确认单》并履行设备借用手续;未有
效组织开展对涉事风机的点检工作;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按
要求佩戴安全帽。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督促检查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企业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2.外高桥造船公司
(1)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搭载部相关人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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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睢宁公司违反规定使用涉事风机的情况;
涂装部相关人员未严格按照《涂装部防爆风机管理制度》3的
要求,对放置在坞边 52 米大道位置的涉事风机落实巡查、
检查等管理工作。
(2)企业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睢宁公司
(1)阿力尔拉,睢宁公司搭一作业区电焊 B2 班组作业
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现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刘梅松,睢宁公司搭一作业区电焊 B1 班组作业人
员。安全意识淡薄,启动涉事风机前,未按规定落实设备点
检工作;未能及时发现防护网罩缺失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
(3)张兵,睢宁公司搭一作业区电焊 B2 班组临时代班
组长。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
安全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杨青程,睢宁公司现场安全员主管。安全生产履

3 《涂装部防爆风机管理制度》第三条
(1)设备管理员需认真做好防爆风机及通风管的台账,掌握设备动态和状态。
(2)防爆风机统一摆放在指定区域,设备保障班需定期清点数量,并检查设备存放状态和设备的完好
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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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不力,未按规定填写《通风、制冷设备申请确认单》并履
行设备借用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5)冯庶兵,睢宁公司现场生产副主管。安全生产履
职不力,未有效组织开展对涉事风机的点检工作。对事故发
生负有管理责任。
(6)董建华,睢宁公司现场生产主管。安全生产履职
不力,对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情况失管、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陆凯俊,睢宁公司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陆凯俊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睢宁公司对上述事故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
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外高桥造船公司
(8)付良超,涂装部支持作业区保障班班组长。未严
格按照《涂装部防爆风机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开展巡
查、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9)程浩,搭载部搭一作业区副作业长(主持工作),
负责作业区内生产、安全、质量等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履职
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睢宁公司违反规定使用涉事风机。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0)杨震坤,搭载部副部长,分管生产、安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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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条线,具体分管搭一作业区、支持作业区。对作业区
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情况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外高桥造船公司对上述事故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睢宁公司及外高桥造船公司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
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睢宁公司及外高桥造船公司
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责任制度,强化隐患排查
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主体意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中要坚决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安全生产责任延伸到各管理部
门、各作业班组,层层压实责任。要切实加强对风险隐患的
辨识、排查及整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立即落实整改,
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二)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现场管控
外高桥造船公司要充分认识并深刻吸取事故带来的教
训,进一步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和设备管理工作。一是
要督促各级管理和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及操作
规程,强化设备定置管理、巡检抽查、设备点检等工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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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针对共用设备,全面梳理现行的管理要求,明确设备在不
同阶段的管理权限与管理界面,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三是要结合作业现场实际情况,
对相关设备开展技术攻关,提升设备本质安全度,从源头上
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提高准入门槛、管控承包队伍
外高桥造船公司要认真把好承包单位的审核关,切实加
强与承包队伍的协调管理,督促承包单位落实风险辨识及隐
患排查整改等工作,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现象的发生,形成安
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四)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企业各级领导层要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职能
部门强化安全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
外高桥造船公司作为发包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
检查承包单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
况。提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作业现场各类安全管控措
施得到贯彻落实。

 上海鑫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
 “2·17”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