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大有庄100号院南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海淀区 发布:2025-10-24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1-
大有庄 100 号院南院“8·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8 月 6 日 20 时 30 分左右,在海淀区青龙桥街道大
有庄 100 号院南院东门内 30 米处污水井内发生一起窒息事故。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设公司)通过
中间人介绍,雇佣两名作业人员对项目部区域内污水井进行清掏
疏通作业过程中,一名作业人员违规下井作业,另一名作业人员
冒险施救,导致 2 名作业人员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39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区政府的授权,会同公安海淀分局、
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等有关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组,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事故发生原因
进行技术鉴定,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海淀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经过和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
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大有庄 100 号院南院“8·6”窒息事故是一起
因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冒险进行救援,现场安全监管缺失而

-2-
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新兴建设公司承揽了大有庄 100 号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
院)南院学生公寓楼D 座维修工程
[1]
项目,维修工程的施工内容
主要包括公寓楼内的拆除工程以及新装修工程等。在学生公寓楼
D座南侧施工围挡外,新兴建设公司搭建了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
其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线最终排入西侧化粪池(具体位置如图)。
2025 年 8 月 6 日18 时左右,新兴建设公司该项目安全总监
[1]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行政财务部,监理单位为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现场施工的劳务分包单位为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

-3-
王超发现办公区、生活区 1#污水井水位升高,3#污水井堵塞并
往外涌水,判断可能是 3#井与 4#井之间发生了堵塞。随即向项
目执行经理陈睿卿报告,陈睿卿提示可找之前合作过的机械设备
租赁单位的宋怀民寻找专用车辆进行疏通并询价。王超通过宋怀
民、袁英两人介绍,联系到做清掏疏通工作的余*林,并约定 8
月6 日当晚 20 时到场进行清掏疏通作业,施工费用口头约定为
1900 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新兴建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 1987
年 6 月 4 日,法定代表人吴自强,注册资本 350000 万元,住所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太 平 路 44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0001018866215。2025 年 4 月 15 日,新兴建设公司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资质,证书编号:D111029321。2025
年 4 月 14 日,新兴建设公司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
级等资质,证书编号:211082786。2025 年 7 月2 日,新兴建设
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22]014862。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大有庄 100 号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南
院学生公寓楼 D 座维修工程施工区域围挡内的 4#污水井。4#污
水井向西与化粪池连通,向南依次与位于项目部办公区内的 3#、
2#、1#污水井连通。该项目部生活污水通过1#-4#污水井汇入化
粪池。一辆车牌号为京ALW566 的吸污车停放在施工区域围挡外

-4-
3#污水井西侧的通道上,车头向西。
(四)政府部门监管情况
1.区住建委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中央党
校(国家行政学院)南院学生公寓楼 D 座维修工程于 2025 年 6
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区住建委依法对该工程进行监管,并对该项
目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监督执法抽查,发现的隐患均已整改完
成。该事故中清掏和疏通污水井的工作,不属于中央党校(国家
行政学院)南院学生公寓楼 D 座维修工程合同范围,不在区住建
委施工监管范围内。
2.区城管委负责指导、管理本区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贮
存、运输、处置和管理工作,但该事故发生在污水井疏通作业过
程中,未涉及粪便贮存、运输等工作,故不在区城管委监管范围
内。
3.区水务局负责对辖区内市政公共排水管线运行情况进行
监管检查。涉事污水井主要用于该小区内部生活污水的收集与排
放,性质为小区专用污水设施,依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
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应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
企业或是住宅管理单位负责。故该事故不在区水务局监管范围
内。
4.青龙桥街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
院)南院学生公寓楼 D 座维修工程在区住建委备案并办理施工许

-5-
可,故不需要向街道进行备案审批。该项目施工单位新兴建设公
司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申请企安安新增场所,街道于 7 月 11 日
通过该台账信息。因新兴建设公司属于海淀区白名单企业,青龙
桥街道工作人员已督促新兴公司按照企安安平台要求开展安全
生产自查,新兴建设公司已完成自查,自查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
改。
5.经调阅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水务局及青龙桥街道三定
方案及相关材料,同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部
门及人员存在履职问题。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 月 6 日 18 时 18 分,王超通过电话联系宋怀民询问是否有
可以进行清掏和疏通污水井的吸污车,宋怀民表示自己没有类似
车辆,随即通过袁英联系到吸污车的车主余*林,余*林与王超通
过电话口头约定 6 日晚 20 时左右到现场开展掏粪清淤工作,费
用 1900 元。随后,王超口头告知项目劳务公司施工队长刘建忠
清掏和疏通污水井的具体工作为:用吸污车将 1#井的污水抽出,
然后用吸污车的疏通管及高压水枪从3#井疏通3#井和4#井之间
的管道,并让刘建忠配合相关工作。此次污水井疏通作业未向建
设单位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行政财务部报告。
8 月 6 日 19 时 35 分左右,余*林及其父亲余*传驾驶车牌号
为京 ALW566 的吸污车进入新兴建设公司项目部,与项目现场人

-6-
员刘建忠对接后,将车上疏通管高压水枪与公寓楼 D 座东南角消
防水箱连接,开始在3#井处疏通 3#井和 4#井之间的管道。
20 时 23 分左右,余*林在 3#井抽回疏通管时,发现疏通管
卡住,余*传在刘建忠带领下前往4#井查看。
20 时 36 分左右,余*林前往 4#井寻找余*传,发现其倒在井
内,立即向刘建忠借手电。刘建忠交给余*林一只头灯,自己前
往东北侧仓库取安全绳。20 时 41 分左右,刘建忠返回后未看见
余*林,立刻向项目安全总监王超汇报情况,现场人员同时拨打
了119 救援电话和 120 急救电话。20 时44 分左右,王超到达现
场,并佩戴安全绳和防毒面具下井施救,期间感到呼吸困难,被
井上人员拉出井外。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将余*林、余*传 2
人救出,120 急救人员立即将 2 人送往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救治,2 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390 万
元。
经查,该事故发生在新兴建设公司临时雇佣作业人员清掏疏
通污水井过程中,而清掏疏通污水井的工作不在学生公寓楼D 座
维修工程施工内容中,也不在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
内,故该事故与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南院学生公寓楼D 座
维修工程项目无关。
事发前新兴建设公司未与任何一方签订污水井清掏疏通作
业相关合同或协议。
宋怀民、袁英只协助新兴建设公司寻找吸污车,未从中获利,

-7-
未参与清掏疏通作业。
余*林、余*传无工作单位,涉事吸污车为中型载货专项作业
车,所有人为余*林个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新兴建设公司项目安全总监王超,在组织污水井清掏疏通作
业过程中,未对余氏父子进行教育培训,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有效
监管。
项目部劳务公司施工队长刘建忠,在配合余氏父子进行现场
清掏和疏通作业过程中,作为作业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未及时发
现并制止余*传违规下井,之后又未依据预案展开救援,未及时
有效控制现场,导致余*林和王超先后冒险施救的行为,导致人
员伤亡扩大。
(二)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基本情况:
1.余*传,江西九江人。
2.余*林,江西九江人。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新兴建设公司在污水井清淘作业过程中,一名作业人员违规
下井作业晕倒后,未依据预案展开救援,未及时有效控制现场,
科学组织救援,致使 2 人先后冒险下井施救,在盲目施救无果后,
现场人员才拨打了 119 救援电话和 120 急救电话,并向公司负责
人汇报了事故情况。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将井下 2 人救出,并立
即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导致人员伤亡扩大。

-8-
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
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
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
管理。
三、事故的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人为故
意刑事嫌疑。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对事故涉及的
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涉事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公安
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查明
了该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结合公安机关的尸检报告和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余*
传和余*林 2 人在未检测,未进行有效通风的情况下,余*传擅自
进入氧含量不足的 4#污水井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导致窒息,余*林
冒险下井施救,导致2 人窒息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新兴建设公司项目安全总监王超,在组织污水井清掏疏通
作业过程中,未对余氏父子进行教育培训,未告知作业人员作业
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有效监管,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未排

-9-
查出作业人员可能下井作业的隐患,未明确防范措施;未及时发
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下井作业和冒险施救的行为,造成事故。
2.项目部劳务公司施工队长刘建忠,在配合余氏父子进行现
场清掏和疏通作业过程中,作为作业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未及时
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下井作业和冒险施救的行为,造成事
故。
3.新兴建设公司作为污水井清掏疏通作业工作的组织者,未
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根据污水井
疏通的作业特点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现
场安全管理缺失,致使作业人员在未检测、未通风的情况下违规
下井作业;发生事故后未按预案组织科学救援,未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致使现场人员冒险施
救,导致人员伤亡扩大。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
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
下处理建议:
1.新兴建设公司王超在组织污水井清掏疏通作业过程中,未
对余氏父子进行教育培训,未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10-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对作业现场实
施有效监管,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未排查出作业人员可
能下井作业的隐患,未明确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
员违规下井作业和冒险施救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
第(六)项
[2]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王超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超立案侦查。
2.项目部劳务公司施工队长刘建忠,在配合余氏父子进行现
场清掏和疏通作业过程中,作为作业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未及时
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下井作业和冒险施救的行为。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
[3]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刘建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
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刘建忠立案侦查。
3.新兴建设公司作为污水井清掏疏通作业工作的组织者,未
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根据污水井
疏通的作业特点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现
场安全管理缺失,致使作业人员在未检测、未通风的情况下违规
下井作业;发生事故后未按预案组织科学救援,未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致使现场人员冒险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
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
救,导致人员伤亡扩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4]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6]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
[7]
的
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新兴建设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8]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三)
项
[9]
的规定,对新兴建设公司处以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的行政处罚。
4.新兴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吴自强,疏于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督促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污水井疏通人员可能擅自下
井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第(五)项
[10]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新兴建设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
故应急措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
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
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四)采取必
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事故发生单
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 2人死亡,或者 6人以上 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 万元
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7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12-
司主要负责人吴自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
[11]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
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12]
的规定,对新兴建设公
司主要负责人吴自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新兴建设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项目管理人员和临时雇佣人员的教育
培训,提升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告知临时雇佣人员作业场
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强
化对污水井清掏疏通作业等可能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
监管,确保检测、通风等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
人员违规下井作业的行为;强化有限空间事故科学救援,确保事
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科学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杜
绝现场人员盲目救援,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的发
生。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