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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太平桥西南侧“8·1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海淀区 发布:2025-10-17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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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太平桥西南侧“8·1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8 月 11 日 2 时 30 分左右,在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
北太平桥西南侧30m 处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在热力改造工程
施工现场,北京翔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翔图劳务
公司)在将热力管道工作井内的长约 4m、直径约1m 的热力管道
吊装至地面装车过程中,装至货运板车车厢上的管道向西侧滚
动,车厢西侧边缘的李**在躲避时不慎跌落车下坠入深约12m、
直径约1.5m 的热力管井内,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 救援电话和
120 急救电话,李**被消防人员救出后立即送往火箭军总医院抢
救,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区政府的授权,会同公安海淀分局、
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城管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海淀检察院参加,同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在北太平庄街道配合下,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
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单位
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北太平桥西南侧“8·11”起重伤害事故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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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24 年 11 月 25 日,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热力集团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市政建设公司)签订了市热力集团首都功能核心区老
旧供热一次管网改造工程第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
包括不限于图纸范围内一次线改造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拆改移
及补偿内容、市政道路掘路临时恢复、管道及设备的安装、调试、
验收等全部工作内容,合同金额约22.53 亿元。2025 年1 月 26
日,北京热力集团公司与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赛瑞斯咨询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
名称为市热力集团首都功能核心区老旧供热一次管网改造工程
监理第二标段(二次),合同约定由赛瑞斯咨询公司提供监理服
务,合同金额约2323.84 万元。2025 年 3 月 12 日,北京市政建
设公司与北京翔图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图纸范围内的路面拆除恢复、沟槽开挖回填、管道阀门及支吊架
等附件的拆除安装,合同金额约 963.04 万元。涉事废弃热力管
道拆除吊装作业包含在上述合同范围内。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赛瑞斯咨询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1995
年10 月 16 日,法定代表人曹雪松,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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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号 401 室,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1016033109。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等。2023 年 12
月22 日,取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E111000779,有效
期至 2028 年12 月 22 日。
2.北京市政建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
2000 年12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汪波,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南礼
士路 17 号,注册资本 101689.4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22617424D。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等。2023 年 12
月 22 日,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编号:
D111029283,有效期至 2028 年12 月 11 日。2023 年 6 月19 日,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22]010797,
有效期至2025 年 10 月27 日。
3.北京翔图劳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法定代表人辛显平,住所在北京市门头沟
区新城东街 19 号院 9 号楼 17 层 1704,注册资本 500 万元,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F6209T。经营范围:劳务分包等。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取得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编号:
D311412514,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26 日。2025 年 1 月 3 日,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22]018573,
有效期至2028 年 1 月 2 日。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北太平桥西南侧 30m 处,新街口外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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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路北向南机动车道内,废弃热力管道吊装作业现场。事故发生
位置为9#工作坑。该坑内热力管井深约 12m,管井顶部为直径约
1.5m、厚约 0.3m 的吊装孔(见图1),管井内为长约 5m、宽约
4.5m、深约 11.7m 的热力小室,热力小室东侧连接井下隧道,隧
道直径约3.5m。
涉事工作坑外部地面有 3 条由北向南机动车道,工作坑位于
中间车道,上方设置有架空电线,工作坑东南侧停放 1 辆车头向
南的汽车吊,汽车吊驾驶室和起重臂均朝向北侧(见图2)。
经核实,废弃热力管道两端共 4 个吊装点分布在管道两侧,
管道滑靴位于管道一端(见图 3、图 4)。管道吊装过程为:井
下作业人员将长约 4m、直径约 1m 的废弃热力管道运输至热力小
室,汽车吊通过管道一端的 2 个吊装孔将管道由井下垂直吊装出
井,再向管井东侧、距离地面约1m 的运货板车车厢上吊装装车
(见图5)。
图1 吊装孔情况 图2 汽车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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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管道吊装点位置 图4 管道滑靴位置
图5 管道吊装装车情况
(四)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区城管委:区城管委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涉事项目为首
都功能核心区老旧供热一次管网改造工程,该项目已纳入市城管
委地下管线老化更新改造消隐台账,并分别取得市发改委立项审
批手续、市交管局占道施工许可手续、市交通委挖掘城市道路许
可手续。该项目为市级项目,市属国企在市管道路施工作业,不
在区城管委备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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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太平庄街道:北太平庄街道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市热
力集团首都功能核心区老旧供热一次管网改造工程双榆树线33#
甲东支截门后-北三环线 20#西沟沟口翻修项目属于列入北京市
城市管理部门年度地下管线消隐工程计划项目汇编的“原路径、
原路由”的管线消隐计划,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实施地下管线
消隐工程计划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京管函〔2021〕5 号),
无需施工许可证,采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多规合一”意
见函代替规划许可证,增加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管
理函,对项目申报、手续许可、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周期”
环节进行改革,该项目属于“原管径原路由”管线消隐计划中占
用挖掘城市道路情况,需办理“多规合一”意见函、占掘路许可、
占道施工许可审批,该项目“多规合一”意见函由市规自委出具、
占掘路许可由市交通委出具、占道施工许可由市公安局交管局出
具,未在北太平庄街道备案审批。
针对北太平庄街道属地范围内的北三环中路蓟门桥西和北
三环中路蓟门桥东南侧2 处施工点位及点位沿线,北太平庄街道
于 2025 年 7 月 1 日通过 12345 接诉即办热线对明光北里北区 9
号楼北侧施工扰民和施工安全问题进行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做好
施工降噪及安全生产相关措施;7 月 16 日复查过程中督促施工
工地做好降噪措施,确保安全施工;7 月 29 日再次复查时未发
现施工情况;8 月7 日,检查北三环中路蓟门桥东南侧点位,处
理噪音接诉即办举报,并对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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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涉事点位为新开工点位,北太平庄街道
尚未对此点位开展巡查检查。
3.通过调阅区城管委、北太平庄街道三定方案及相关材料,
同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存在履职
问题。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8 月 11 日 0 时左右,北京翔图劳务公司作业人员李
跃、李**、宋福根、魏祥峰、陈海河陆续到达北太平桥西南侧
30m 处,按照公司安排,开始进行交通导改、接电照明抽水等前
期准备工作。2 时 29 分左右,汽车吊司机陈海河操作汽车吊利
用废弃管道一端的 2 个吊装孔将管道吊装至板车车厢放平。为调
整管道在车厢上的放置位置,位于板车车厢上的作业人员李**
和宋福根,将管道北端西侧挂钩摘除挂至管道南端东侧,通过二
次起吊调整管道位置。李**在起吊过程中沿车厢西侧边缘由北向
南移动,管道突然向西侧滚动,李**在躲避时不慎跌落车下坠入
西侧的热力管井内,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19 救援电话和 120 急救
电话,李**被消防人员救出后立即送往火箭军总医院抢救,伤者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210 万元。
经查,陈海河系汽车吊司机,具有起重机司机(限流动式起
重机)Q2(限流动式起重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李**和宋福
根系普工,不具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特种作业相关证件;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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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电工,具有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魏祥峰系信号工,
具有起重机指挥 Q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在废弃管道吊装作
业前,魏祥峰未向单位报备,擅自离开现场,在吊装期间未履行
指挥吊装作业的职责。事故发生时,北京翔图劳务公司现场管理
人员正在11#工作坑开展巡查工作,北京市政建设公司现场管理
人员正在2#工作坑巡检。
北京市政建设公司和北京翔图劳务公司针对不同工种向各
作业人员进行了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其中对信号工的书面安全技
术交底中明确规定“指挥人员必须专心指挥,注意起重机吊钩的
紧固和其运转情况,起落位置下是否有人”
[1]
。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382-2017)第 4.4.3 条
[2]
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3]
规定,废弃管道吊装作业无需实施旁站监理。监理单位赛瑞斯咨
询公司依据上述规定编制了项目旁站监理实施细则,其中旁站监
理范围
[4]
不包括涉事废弃管道吊装作业。事故发生时,赛瑞斯咨
[1] 《安全技术交底表》(表AQ-C1-5)第二条第 5项:指挥人员必须专心指挥,注意起重机吊钩的紧固和其运
转情况,起落位置下是否有人。
[2]《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382-2017)第 4.4.3 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规划中的旁站方案安排监理
人员对需旁站的部位和工序实施旁站,旁站中发现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旁站人员应及时填写并签署《旁
站记录》。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实施旁站:1.地基处理中的回填、换填、碾
压、夯实等工序的开始阶段。2.每个工作班的第一车预拌混凝土卸料、入泵。3.每个工作班的第一车预拌混凝土
的稠度测试。4.每个工作班的第一个混凝土构件的浇筑。5.每个楼层的第一个梁柱节点的钢筋隐蔽过程。6.预应
力张拉过程。7.装配式结构中竖向构件钢筋连接施工。8.住宅工程的第一个厕浴间防水层施工及其蓄水试验。9. 住
宅工程排水系统的第一次通球试验过程。10.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建筑的防雷接地电阻测试。11.建筑节能工程
中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过程。
[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
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
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
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
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
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4] 旁站监理实施细则:3旁站监理范围:本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3.1 土建工程:土方回填,梁柱节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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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公司现场监理人员正在 2#工作坑巡检。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基本情况:
李**,河北邯郸人。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19 救援电话和 120 急救电
话,北京翔图劳务公司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司负责人及项目总包单
位汇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
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
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对
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三、事故的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对事故涉及的
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涉事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查明了该事故的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人为故
意刑事嫌疑。
(一)事故直接原因
因废弃热力管道南北两端的起重吊装点均为东侧,起吊时,
管道重心偏移,向西侧发生滚动,位于板车车厢西侧边缘的李**
恰在此时从起重臂下方通过,李**为躲避滚动的管道,不慎跌落
筋隐蔽过程、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装配式结构安装。3.2 热机工程:管道
焊接,管道防腐与保温,管道试压与冲洗,旁站管道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以及冲洗过程,检查试验压力、稳
压时间、渗水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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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下坠入西侧的热力管井内,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魏祥峰作为现场吊装作业的信号工,在未向公司报备的情
况下,擅自脱离岗位,未在现场履行指挥人员的职责,致使吊装
作业现场指挥缺失,造成事故。
2.北京翔图劳务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劳务单位,疏于对作业人
员的教育和管理,致使信号工魏祥峰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履
行指挥职责;在信号工魏祥峰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未及时安排专
人现场指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李**在起吊过程中从起
重臂下方通过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3.北京市政建设公司作为工程总包单位,疏于对施工现场安
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和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废弃管道吊装作业
现场指挥监护缺失的违规行为,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
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
下处理建议:
1.李**安全意识淡薄,在废弃管道起吊过程中,仍沿货运板
车西侧边缘从起重臂下方通过,致使管道向西侧滚动时,李**
为躲避管道不慎跌落车下坠入热力管井内,造成事故。其行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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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 3.4.1 条
[5]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李**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
相关责任。
2.魏祥峰作为现场吊装作业的信号工,在未向公司报备的情
况下,擅自脱离岗位,未在现场履行指挥人员的职责,致使吊装
作业现场指挥缺失,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安全技术交底表》
(表 AQ-C1-5)第二条第 5 项
[6]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
[7]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魏祥峰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魏祥峰立案侦查。
3.北京翔图劳务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劳务单位,疏于对作业人
员的教育和管理,致使信号工魏祥峰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履
行指挥职责;在信号工魏祥峰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未及时安排专
人现场指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李**在起吊过程中从起
重臂下方通过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建筑
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3.4.1 条
[8]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5]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 3.4.1 条: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
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识,吊装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
通过。
[6] 《安全技术交底表》(表AQ-C1-5)第二条第 5项:指挥人员必须专心指挥,注意起重机吊钩的紧固和其运
转情况,起落位置下是否有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 3.4.1 条: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
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识,吊装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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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第二款
[9]
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10]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
认定北京翔图劳务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
[11]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12]
的规定,
对北京翔图劳务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
政处罚。
4.北京市政建设公司作为工程总包单位,疏于对施工现场安
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和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废弃管道吊装作业
现场指挥监护缺失的违规行为,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3]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北京市政建设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4]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
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 人死亡,或者3 人以上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
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
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条第(二)项
[15]
的规定,对北京市政建设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
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1.北京翔图劳务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加强对作业
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中的相
关要求,督促信号工依法履行对吊装作业现场的指挥、监护职责;
及时发现并制止吊装现场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吊装作
业现场的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北京市政建设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强化对吊装
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吊装作业过程中
的监管漏洞,督促吊装作业现场落实相关规定,消除违规行为,
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
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 人死亡,或者3 人以上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