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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碚“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北碚区 发布:2024-03-29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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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碚“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9 月 18 日 10 时 11 分许,重庆市北碚区国道 212 线
1236 公里 200 米歇马公交车站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
队等部门(单位)组成的“重庆北碚‘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列席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
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北碚“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
行人未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事故车辆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未注
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事故车辆车头与行人相撞、行人倒地后被
事故车辆碾压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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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重庆市宝润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宝润来运输公
司”),事故车辆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经济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服务,货运代理;销
售:汽车、摩托车、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代办汽车年审、过
户、转籍手续及机动车驾驶证年审、换证手续(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为渝交运管许可字 5002**0 号,证件有效期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
(二)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陶*奇,不参与公司管理,总经理为马*
平,全面负责公司事务,主要负责人马*平和安全管理人员李*志
均通过道路运输安全考核。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所属车辆安装了 GPS 定位系统。通过“驾运宝网络远程教育”
平台对事故车辆驾驶员韩*强开展了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
全管理人员李*志每月集中召开一次线下安全教育学习会议。主要
负责人马*平和安全管理人员李*志定期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
(三)事故车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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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重庆宝润来运输公
司,行驶证注册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10 日、发证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强制报废期止 2033 年 7 月 10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9
年 7 月。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5 日 0 时至 2027 年 7 月 4 日 24 时(交
强险、商业险)。该车装有 GPS 定位系统,为韩*强自主经营,事
发时由韩*强驾驶。
(四)事故车辆相关运营情况
2018 年 7 月 4 日,韩*强与重庆宝润来运输公司签订了《汽
车挂靠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从 2018 年 7 月 4 日至该车按国家政
策规定报废为止。合同约定韩*强将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挂
靠在重庆宝润来运输公司,该公司按照国家行业企业有关规定,
对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及其驾驶员进行管理,韩*强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韩*强与该公司签订了《安全承诺书》、《道路交通
安全责任状》,承诺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坚决抵制超载、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当事人基本情况
1.韩*强,男,汉族,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经营者、事发
时驾驶员,准驾车型为 A1A2D,初次领证时间为 2003 年 3 月 10
日,驾驶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
2.朱*秀,女,汉族,事发时未经过人行横道横过道路。
(六)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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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 时 30 分许,韩*强驾驶装载土石方
的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曹家湾轻轨站附近工地出发,途径
灵犀大道、歇马路,将货物运往中国铁建云锦山在建工地。10 时
11 分许,车行至北碚区国道 212 线 1234 公里 200 米歇马公车站
路段依次排队通行,遇行人朱*秀从车行方向道路右侧往左侧未经
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左侧与朱*秀
相撞后朱*秀倒地,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后轮碾压朱*秀,
造成朱*秀受伤,后经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 11 时 19 分死亡。
(七)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国道 212 线 1234 公里 200 米歇
马公车站路段,道路方向为北碚区歇马广场方向往北碚区曹家坝
方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除事发地点外其余路段道路中央
有金属混凝土护栏隔离。
(八)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朱*秀,事发时未经人行横道
横过道路。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韩*强立即停下车辆并下车查看,发现朱*秀躺
在货车正后方,身体在动,随即拨打了 120 救援电话和 110 报警
电话。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院接到 120 救援电话后,120 急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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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立即出发赶到事故现场,对朱*秀开展现场急救,并送往重庆市
北碚区中医院医院救治。110 接警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立
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安全防护、救助伤者、疏导交通、
现场勘验、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测试等工作。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宝润来运输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
作,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医院、交警等单位反应及时、处置迅速,重庆
宝润来运输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未造成损失的扩大
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当事人韩*强驾驶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未
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当事人朱*秀未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造成交通事故的发
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认定和鉴定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500900120230000155 号)认定:
1.当事人韩*强驾驶超过核定载货量(核载:12370kg,实载
43850kg)的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同等作用。承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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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当事人朱*秀未经人行横道横过路面,造成交通事故发生,
其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同等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3)车检字
第 858 号鉴定书意见:未发现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轮胎、转
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朱*秀,女,未经人行横道横过路面,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
五条
①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
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韩*强,男,驾驶超过核定载货量(核载:12370kg,实载
43850kg)的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②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③
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区交巡警支队依法进行处罚。目前区交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
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
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
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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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支队已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④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⑤
的规
定对其实施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4 个月和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宝润来运输公司。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所属车辆安装了 GPS 定位系统。通过“驾运宝网络远程教育”
平台对事故车辆驾驶员韩*强开展了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
全管理人员李*志每月集中召开一次线下安全教育学习会议。主要
负责人马*平和安全管理人员李*志定期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事
故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有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
法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四)监管部门
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关监管部门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
有因果关系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未发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五、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行人未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事故车辆驾驶
员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超载行驶等问题。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④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暂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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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宝润来运输公司应加强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督
促,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的意识,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强化驾驶员、车辆管理和路检路查,加大对所
属驾驶员超速、超载行驶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的警示处罚力度,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2.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应进一步强化道路路面巡查,对各
类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切实降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的发生率。
3.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
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庆北碚“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