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碚“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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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重庆北碚“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9 月 18 日 10 时 11 分许,重庆市北碚区国道 212 线 1236 公里 200 米歇马公交车站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 队等部门(单位)组成的“重庆北碚‘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列席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 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北碚“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 行人未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事故车辆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未注 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事故车辆车头与行人相撞、行人倒地后被 事故车辆碾压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重庆市宝润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宝润来运输公 司”),事故车辆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经济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服务,货运代理;销 售:汽车、摩托车、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代办汽车年审、过 户、转籍手续及机动车驾驶证年审、换证手续(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为渝交运管许可字 5002**0 号,证件有效期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 (二)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陶*奇,不参与公司管理,总经理为马* 平,全面负责公司事务,主要负责人马*平和安全管理人员李*志 均通过道路运输安全考核。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所属车辆安装了 GPS 定位系统。通过“驾运宝网络远程教育” 平台对事故车辆驾驶员韩*强开展了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 全管理人员李*志每月集中召开一次线下安全教育学习会议。主要 负责人马*平和安全管理人员李*志定期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 (三)事故车辆情况 ― 3 ― 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重庆宝润来运输公 司,行驶证注册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10 日、发证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强制报废期止 2033 年 7 月 10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9 年 7 月。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5 日 0 时至 2027 年 7 月 4 日 24 时(交 强险、商业险)。该车装有 GPS 定位系统,为韩*强自主经营,事 发时由韩*强驾驶。 (四)事故车辆相关运营情况 2018 年 7 月 4 日,韩*强与重庆宝润来运输公司签订了《汽 车挂靠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从 2018 年 7 月 4 日至该车按国家政 策规定报废为止。合同约定韩*强将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挂 靠在重庆宝润来运输公司,该公司按照国家行业企业有关规定, 对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及其驾驶员进行管理,韩*强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韩*强与该公司签订了《安全承诺书》、《道路交通 安全责任状》,承诺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坚决抵制超载、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当事人基本情况 1.韩*强,男,汉族,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经营者、事发 时驾驶员,准驾车型为 A1A2D,初次领证时间为 2003 年 3 月 10 日,驾驶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 2.朱*秀,女,汉族,事发时未经过人行横道横过道路。 (六)事故发生经过 ― 4 ― 2023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 时 30 分许,韩*强驾驶装载土石方 的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曹家湾轻轨站附近工地出发,途径 灵犀大道、歇马路,将货物运往中国铁建云锦山在建工地。10 时 11 分许,车行至北碚区国道 212 线 1234 公里 200 米歇马公车站 路段依次排队通行,遇行人朱*秀从车行方向道路右侧往左侧未经 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左侧与朱*秀 相撞后朱*秀倒地,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后轮碾压朱*秀, 造成朱*秀受伤,后经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 11 时 19 分死亡。 (七)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国道 212 线 1234 公里 200 米歇 马公车站路段,道路方向为北碚区歇马广场方向往北碚区曹家坝 方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除事发地点外其余路段道路中央 有金属混凝土护栏隔离。 (八)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朱*秀,事发时未经人行横道 横过道路。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韩*强立即停下车辆并下车查看,发现朱*秀躺 在货车正后方,身体在动,随即拨打了 120 救援电话和 110 报警 电话。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院接到 120 救援电话后,120 急救车 ― 5 ― 辆立即出发赶到事故现场,对朱*秀开展现场急救,并送往重庆市 北碚区中医院医院救治。110 接警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立 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安全防护、救助伤者、疏导交通、 现场勘验、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测试等工作。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宝润来运输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 作,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医院、交警等单位反应及时、处置迅速,重庆 宝润来运输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未造成损失的扩大 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当事人韩*强驾驶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未 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当事人朱*秀未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造成交通事故的发 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认定和鉴定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500900120230000155 号)认定: 1.当事人韩*强驾驶超过核定载货量(核载:12370kg,实载 43850kg)的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同等作用。承担此 ― 6 ― 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当事人朱*秀未经人行横道横过路面,造成交通事故发生, 其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同等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3)车检字 第 858 号鉴定书意见:未发现渝 D1**2 号重型自卸货车轮胎、转 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朱*秀,女,未经人行横道横过路面,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 五条 ①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 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韩*强,男,驾驶超过核定载货量(核载:12370kg,实载 43850kg)的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②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③ 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区交巡警支队依法进行处罚。目前区交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 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 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 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 7 ― 巡警支队已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④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⑤ 的规 定对其实施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4 个月和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宝润来运输公司。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所属车辆安装了 GPS 定位系统。通过“驾运宝网络远程教育” 平台对事故车辆驾驶员韩*强开展了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 全管理人员李*志每月集中召开一次线下安全教育学习会议。主要 负责人马*平和安全管理人员李*志定期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事 故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有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 法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四)监管部门 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关监管部门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 有因果关系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未发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五、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行人未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事故车辆驾驶 员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超载行驶等问题。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④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暂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8 ―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宝润来运输公司应加强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督 促,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的意识,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强化驾驶员、车辆管理和路检路查,加大对所 属驾驶员超速、超载行驶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的警示处罚力度,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2.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应进一步强化道路路面巡查,对各 类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切实降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的发生率。 3.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 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庆北碚“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