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碚G75兰海高速“10·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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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G75 兰海高速重庆北碚“10·14”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0 月 14 日 13 时 59 分许,G75 兰海高速(重庆段) 北碚区下行 941km+884m 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 死亡,事故车辆、两车所载货物及路产受损。 接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北碚大队案 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 493 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局、 区总工会、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北碚大队、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等部门(单 位)参加的“G75 兰海高速重庆北碚‘10·14’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列席 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 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 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G75 兰海高速重庆北碚“10·14”一般道路交 通事故是一起因事故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注意力不集中,未能 ― 2 ― 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另一事故车辆驾驶员驾驶车 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转移至安全 地点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重庆祥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渝 BU**8 号重型仓 栅式货车所有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 成立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营业期限为 2012 年 6 月 25 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准事项经营)。该公司取得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 2.重庆泉益物流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事故车辆渝 A**6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类型为分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营业期限为 2014 年 8 月 12 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 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许可核定的范围、期限从事经营)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代理;人力装卸。(以上范 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该公司取得 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 (二)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重庆祥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设有安全科、财务科、保 险科。公司成立有安全领导小组,并设有专门的安全员。制定和 实施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日 ― 3 ― 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 度、车辆 GPS 动态监管动态监控制度等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公 司每月开展安全会议,对驾驶员开展了岗前培训和每月三个小时 的安全培训,公司车辆按时进行了维护保养,同时制定了应急预 案,并根据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2.重庆泉益物流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下设有安全科、财 务科、办公室。公司成立有安全领导小组,并设有专门的安全员。 制定和实施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 计分析制度、车辆 GPS 动态监管动态监控制度等安全方面的规章 制度。公司每月、每季度开展有安全会议,驾驶员每月三个小时 的安全培训,公司车辆按时进行了维护保养,同时制定了应急预 案,并根据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未按要求对驾驶员周* 培进行岗前培训。 (三)事故车辆情况 1.渝 BU**8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重庆祥悦汽车运输 有限公司,住址为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 89 号,行驶证注册日期为 2014 年 5 月 23 日,发证日期为 2014 年 5 月 23 日,强制报废期 为 2029 年 5 月 23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该车保 险投保公司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岸支公 司,保险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0 时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 24 时(交强险、商业险)。该车于 2014 年由车主刘*位购入并挂靠 ― 4 ― 至重庆祥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由刘*位负责日常业务联系和 车辆维护保养管理。2019 年刘*位聘请秦*腾为该车驾驶员,事发 时该车由秦*腾驾驶,搭乘秦*路,车上承运有食品类货物,未超 速超载。 2.渝 A**6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重庆泉益物流有限公 司渝中区分公司,住址为重庆市渝中区张家花园街 8 号 3-1#,行 驶证注册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发证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强制报废期为 2036 年 5 月 17 日。该车交强险投保公司为天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高新支公司,保险期限为 2022 年 11 月 1 日 0 时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 24 时(交强险、商 业险)。该车于 2015 年由其所有人重庆泉益物流有限公司渝中区 分公司购入,用于车辆租赁业务。2023 年 8 月 8 日重庆泉益物流 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与杨*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由杨*负责日 常业务联系和车辆维护保养管理。杨*聘请周*培作为驾驶员驾驶 该车辆,但未向车辆所有人进行报备,事发时该车由周*培驾驶, 因故障驶停于应急车道,车上承运有家装用玻璃。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 1.秦*腾,男,汉族,重庆祥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 BU**8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为 J-货运,从业资格证 有效期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准驾车型为 B2,初次领证时间为 2009 年 8 月 24 日,有效期至 2025 年 8 月 24 日。事发时驾驶渝 BU**8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 5 ― 2.周*培,男,汉族,重庆泉益物流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渝 A**6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为 J-货运,从业资 格证有效期至 2026 年 11 月 12 日,准驾车型为 B2E,初次领证时 间为 2006 年 8 月 11 日,有效期为长期。事发时驾驶渝 A**6 号 重型仓栅式货车,因车辆故障驶停于 G75 兰海高速(重庆段)北 碚区下行 941km+844m 处应急车道。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10 月 14 日 13 时许,秦*腾驾驶渝 BU**8 号重型仓 栅式货车搭乘秦*路并载着食品类货物从重庆市合川区友军食品 有限公司出发,经合川南收费站、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沙溪立交 进入 G75 兰海高速公路往重庆城区方向行驶。同日 13 时 59 分许, 秦*腾驾驶渝 BU**8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 G75 兰海高速(重 庆段)北碚区下行 941km+844m 处时,渝 BU**8 号重型仓栅式 货车右侧与周*培驾驶的因故障驶停于应急车道的渝 A**6 号重型 仓栅式货车(载有家装用玻璃)左侧发生碰撞,导致渝 A**6 号 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体前移后与在行车道内躲避来车的周*培发生 接触,致使周*培倒地后被渝 BU**8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后轮碾 压,造成周*培死亡、渝 BU**8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身右侧、渝 A**6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身左侧、两车所载货物以及路产受损的 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 G75 兰海高速(重庆段)北碚区下行 941km+844m ― 6 ― 处,事发路段为普通路段,道路线形平直,沥青砼路面,下行方 向道路设有两条行车道及一条应急车道,两侧设有波型防撞护栏 隔离设施,左侧行车道宽度为 3.75 米,右侧行车道宽度为 3.75 米,应急车道宽度为 2.08 米,道路总宽度为 10.30 米,该路段小 客车最高限速 100km/h,小客车除外最高限速 80km/h。事发时为 白天,天气晴,视线较好。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1.该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周*培,事发时驾驶渝 A**6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2.因事故相关方尚未达成善后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已就赔偿 事宜准备提起民事诉讼,暂不能查清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秦*腾下车查看被撞车辆情况,发现周*培被压 在渝 BU**8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后轮下,随即拨打 110 报警电话, 随后又拨打了 120 和 119 电话。高速交巡警、消防救援队、重庆 市第九人民医院等救援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现场勘 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伤者周*培因伤势过 重经抢救无效于 10 月 14 日 16 时 18 分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所属单位重庆祥悦汽车运输有限公 司、重庆泉益物流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 7 ―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应急、消防、交警、医院等单位迅速响应,全 力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治、交通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反应及时、处置迅速,重庆重庆祥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泉 益物流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未造 成损失的扩大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当事人秦*腾驾驶渝 BU**8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事发 路段,未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导致交通事故发 生,其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当事人周*培驾驶渝 A**6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道路上发生 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转移至安全地点,其交通违 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认定和鉴定情况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509100120230000071 号)认 定:秦*腾、周*培的交通违法行为均存在过错,两人的过错行为 均是发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秦*腾的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 度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大,周*培的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 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目前, 高速交巡警已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 (第509100120230000071 号) 。 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无不 良社会影响。 ― 8 ― 度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秦*腾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 主要责任,周*培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2.渝 BU**8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 023〕痕鉴字第 3546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 渝 BU**8 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及间接视野装置(左、右 后视镜)事故前应设置齐全;该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 动系性能有效。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 3548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渝 BU**8 重型仓栅式货车临近事 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55km/h。 3.渝 A**6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 〔2023〕痕鉴字第 3547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 辆渝 A**6 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及间接视野装置(左、 右后视镜及下视镜)设置齐全;该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 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增压油泵无法正常增压致车辆发动机无法 正常启动。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周*培,男,群众,重庆泉益物流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渝 A**6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渝 A**6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转移至安全地 点,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 十二条 ①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② 的规定,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 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 ― 9 ― 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 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 秦*腾,男,群众,重庆祥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 BU**8 号 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渝 BU**8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 事发路段,未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导致交通事 故发生,造成 1 人死亡、事故车辆、两车所载货物及路产受损。 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已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对秦*腾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调查处理建议 1.重庆祥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单 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行 政处罚。 2.重庆泉益物流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事故调查过程中未 发现该单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其 对驾驶员周*培未进行岗前培训,建议交由重庆市渝中区交通局进 行调查处理。 (四)监管部门 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关监管部门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 有因果关系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未发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难以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 安全警示措施。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转移至安全地点。 ― 10 ― 五、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法规常识 性规定掌握不足、安全技能和紧急避险能力欠缺等问题。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祥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泉益物流有限公司渝中 区分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日常安全教 育培训、安全技能和紧急避险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驾驶员遵守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的管理 和维护保养,强化路检路查,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2.高速交巡警、交通等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强化高速 路面巡查,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大对频 繁违章车辆所属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和检查巡查力度, 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促 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G75 兰海高速重庆北碚“10·14”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