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碚“7.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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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重庆北碚“7·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7 月 11 日 15 时 52 分许,重庆市北碚区同康路朗诗 乐府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车 辆及两部手机受损。 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单位)组 成的“重庆北碚‘7·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 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 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北碚“7·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 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驾车履行网络预约订单过程中未良好观察 道路情况,未与同车道内前方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保持足以采取紧 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轿车与三轮车追尾相撞并推行造成 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车胜江北分公司”),事故车辆渝 AD**53 号小型轿车所有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108MA606G9CXH,经济类型为分公 司,成立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汽车 租赁等。该公司为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MA018YXJXL,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 销售汽车、汽车装饰、汽车租赁、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等)下属分公司,与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重 庆分公司为关联企业。 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设 置了安全部作为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 建立了车辆技术管理档案、驾驶员管理档案,对所属车辆安装了 GPS 定位系统,并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维护保养。 2.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滴滴公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滴滴出行”App 运营公司,系滴滴出行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500105MA60P4HH22,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8 日,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汽 车租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职业中介活 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该公司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 ― 3 ― 可证,有效期至 2027 年 10 月 25 日,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客运。 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设 置了安全部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任命了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 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人员资质证 书,建立了驾驶员管理档案,对涉事车辆驾驶员开展了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开展了路检路查。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 AD**53 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北京车胜江北分公 司,车身颜色为白色,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核载人数为 5 人,行驶证注册、发证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强制报废里程 为 60 万公里,检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运输证号为渝交运管渝字 5001***16 号,发证日期 2023 年 1 月 19 日。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市分公司,保险日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 0 时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交强险、商业险)。该车装有 GPS 定位系统,为北 京车胜江北分公司租赁给驾驶员江*运营,事发时由江*驾驶,后 排搭乘一名乘客。 2.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所有人、事发时驾驶人为郭*敏, 事发时由郭*敏驾驶,副驾位置搭乘柳*淑。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鉴定,未发现 ― 4 ― 渝 AD**53 号小型轿车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 的问题,事发时车速为 66km/h~68km/h;无号牌三轮车未发现无 轮胎、转向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前轮无法采取制动,不符 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7.2.1 条[①]的要求, 事发时车速无法确定。 (四)事故相关运营情况 2022 年 7 月 26 日,江*在“滴滴出行”App 上注册了驾驶员 信息,未绑定具体车辆,滴滴公司总部对其身份证、驾驶证进行 了审核通过后,双方网签了《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安 全管理责任。 2023 年 2 月 8 日,北京车胜江北分公司将渝 AD**53 号小型 轿车租赁给驾驶员江*运营,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金 为 2470 元/月,租期为 12 个月,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安全责任。 2023 年 2 月 9 日,江*在“滴滴出行”App 上绑定了渝 AD**53 号小型轿车,滴滴公司再次对其驾驶证、网络出租车驾驶员资格 证进行了审核并通过。同日,江*通过“滴滴出行”App 上完成了 第一单接单。 (五)当事人基本情况 1.江*,男,汉族,群众,渝 AD**53 号小型轿车租赁者、事 发时驾驶员,身份证号码为 500228***10018,驾驶证档案编号为 5002**37,准驾车型为 C1,初次领证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24 日, [①]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7.2.1 条:机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 750kg 的挂车除外)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 动系,其中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 5 ― 驾驶证有效期至 2030 年 11 月 24 日,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 员证,资格证有效期至 2029 年 2 月 23 日。 2.郭*敏,男,汉族,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所有人,身份 证号码为 6124211***80351,准驾车型为 D,初次领证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2 日,有效期至 2028 年 3 月 2 日。事发时驾驶无号牌正 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柳*淑。 3.柳*淑,女,汉族,群众,身份证号码为 51222519***166, 事发时乘坐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7 月 11 日 15 时 19 分,江*通过“滴滴出行”App 在 位于石子山立交的龙雨茶舍龙湖源著北区店接到网约车订单,订 单起点为龙湖源著北区,终点为北碚区蔡家朗诗乐府(小地名: 狐狸垭),遂驾驶渝 AD**53 号小型轿车接上乘客一名前往目的 地。15 时 52 分许,当车行驶至北碚区同康路朗诗乐府路段时, 遇郭*敏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柳*淑在前方同车道内同向 行驶,江*未良好观察道路情况,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 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渝 AD**53 号小型轿车车头与无号牌正三 轮摩托车车尾相撞并推行,小型轿车左前轮碾压郭*敏,造成郭* 敏当场死亡、柳*淑受伤、两车及郭*敏、柳*淑手机受损的道路交 通事故。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 ― 6 ― 1.死者郭*敏,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所有人、事发时驾驶员。 2.伤者柳*淑,事发时搭乘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 (八)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同康路朗诗乐府路段,道路方向 为北碚区嘉运大道方向沿同康路往金科城 59 区方向,干燥沥青路 面,路面完好,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为绿化带隔离,事发路段 限速 70km/h。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立即停下车辆并下车查看,发现柳*淑倒在 小型轿车左边,身体在动,郭*敏倒在小型轿车后方约 20 米处的 地面上未动,便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小型轿车乘客见状拨打了 120 救援电话。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接到 120 救援电话后,120 急救车辆立即出发赶到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医务人员确认郭* 敏已当场死亡,对柳*淑伤口作了紧急处理后,将柳*淑送往医院 进行治疗。110 接警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立即派员赶赴事 故现场开展现场安全防护、救助伤者、控制肇事者、疏导交通、 现场勘验等工作。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北京车胜江北分公司、重庆滴滴公司积极参与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 7 ― 事故发生后,医院、交警等单位反应及时、处置迅速北京车 胜江北分公司、重庆滴滴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未造 成损失的扩大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调查,当事人江*驾驶渝 AD**53 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碚区 同康路朗诗乐府路段时,因感觉疲倦闭眼,未良好观察道路情况, 未 与 前 车 保 持 足 以 采 取 紧 急 制 动 措 施 的 安 全 距 离 , 导 致 渝 AD**53 号小型轿车车头与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尾相撞并推 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行政处罚的人员 1.郭*敏,男,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 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二十一条[②]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 直接因果关系,郭*敏对本次事故发生无责任,且郭*敏本人在本 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2.柳*淑,女,对本次事故发生无责任,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二)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 江*,男,群众,渝 AD**53 号小型轿车租赁者、事发时驾驶 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良好观察道路情况,未与前车保持 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追尾并推行的道路交通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 8 ― 事故发生,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车辆及手机受损的后果, 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③]、第四十三条[④]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区 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已对江*取保候审。 (三)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北京车胜江北分公司。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设置了安全部作为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了车辆技术管理档案、驾驶员管理档 案,对所属车辆安装了 GPS 定位系统,并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维护 保养。事故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有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2.重庆滴滴公司。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公司设置了安全部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任命了负 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道路运 输企业人员资质证书。该公司建立了驾驶员管理档案,对涉事车 辆驾驶员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 作计划开展了路检路查。事故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有与本次事故 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四)监管部门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 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 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 9 ― 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关监管部门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 有因果关系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未发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五、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涉事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驾车时疲劳驾 驶,未良好观察道路情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等问题。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北京车胜江北分公司、重庆滴滴公司应加强驾驶员日 常安全教育培训和督促,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 全驾驶的意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强化驾驶员、车辆管理和 路检路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应进一步强化道路路面巡查, 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切实降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 事故的发生率。 (三)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 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庆北碚“7·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12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