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碚“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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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重庆北碚“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2 年 12 月 20 日 19 时 40 分许,重庆市北碚区国道 212 线 1241 公里 100 米重庆庆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路段发生一起道 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车辆受损。 2023 年 10 月 23 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 队等部门(单位)组成的“重庆北碚‘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 察院参与。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 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北碚“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发生在生产经营准备活动过程中,因货车驾驶员超速行驶,行驶 过程中查看手机,未良好观察道路情况,导致货车车头与横过道 路时未确认安全的行人相撞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胡*文,渝 A*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事发时驾驶员,男, 汉族,群众,1993 年 7 月 16 日生,户籍地址为重庆市奉节县*** 号,身份证号、驾驶证号为 500236***339,初次领证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9 日,有限期为 2022 年 8 月 9 日至 2032 年 8 月 9 日,准 驾车型为 C1D。 2.秦*,行人,女,户籍地址为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号, 身份证号码为 5102151***028。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 A*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胡*文,车身颜色为 白色,使用性质为货运,出厂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7 日,行驶证注 册、发证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19 日,强制报废期为 2036 年 4 月 19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17 日 0 时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 24 时(交强险、商业险)。 事发时由所有人胡*文驾驶,未装载货物。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鉴定,未发现 渝 A*号轻型厢式货车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 置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事发时车速为 63km/h~64km/h。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12 月 20 日 19 时许,胡*文驾驶渝 A*号轻型厢式货 车从渝北区回兴街道家中出发,准备到璧山区拉货。19 时 40 分 许,当胡*文驾车从北碚区歇马街道方向沿国道 212 线往沙坪坝区 ― 3 ― 青木关镇方向行驶至国道 212 线 1241 公里 100 米重庆庆阳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路段时,遇行人秦*从车行方向前方道路右侧往 左侧横过马路,货车头与秦*相撞,造成秦*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 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秦*,女,户籍地址为重庆市 北碚区歇马街道***号,身份证号码为 510215***028。 (六)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国道 212 线 1241 公里 100 米重 庆庆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双向 四车道,道路中间为双黄实线,夜间有路灯照明。事发路段未施 划人行横道,无行人过街设施。道路走向为北碚区歇马街道方向 往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方向,事故路段有限速 60km/h 标志。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胡*文立即停下车辆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货车 后方有大量血迹,伤者(秦*)躺在车辆后方位置,伤势较重,胡 *文当即拨打了 120 救援电话、110 报警电话。110 接警后,区公 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安全防护、救 助伤者、控制肇事者、疏导交通、现场勘验等工作。重庆市第九 人民医院接到 120 救援电话后,120 急救车辆立即出发赶到事故 现场,将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秦*因抢救无效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 21 时 30 分死亡。 (二)善后处置情况 ― 4 ― 事故发生后,胡*文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事 故调查组的调查。目前死者遗体火化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医院等单位反应及时、处置迅速,未造 成损失的扩大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胡*文驾驶渝 A*号轻型厢式货车 行驶至北碚区国道 212 线 1241 公里 100 米重庆庆阳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路段,在限速 60km/h 的情况下以 63km/h~64km/h 速度 行驶时,用手点击手机查看微信群消息,未良好观察道路情况, 此时货车即撞上了横过道路的行人秦*,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之一。 (二)当事人秦*横过公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是本次事 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四、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秦*,女,横过公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造成事故发生,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1] 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 胡*文,男,群众,渝 A*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事发时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 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 5 ― 驶员,在路段限速 60km/h 的情况下以 63km/h~64km/h 速度行驶 时,用手点击手机查看微信群消息,未良好观察道路情况,导致 车辆与行人相撞,造成 1 人死亡、车辆受损,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第四十二 条第一款[3]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 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胡*文已于 2023 年 8 月 2 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三个月,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被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 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三)监管部门 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关监管部门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 有因果关系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未发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五、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涉事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车时超速 行驶,分心驾驶,对路况观察不到位;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横过公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等问题。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应强化道路路面巡查,对各类交通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 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 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 6 ― 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切实降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结合交通 事故典型案例,及时曝光日常交通违法行为,引导交通参与者树 立正确的道路交通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 全氛围。 重庆北碚“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12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