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重庆北碚“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北碚区 发布:2024-01-12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1 ―
重庆北碚“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2 年 12 月 20 日 19 时 40 分许,重庆市北碚区国道 212 线
1241 公里 100 米重庆庆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路段发生一起道
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车辆受损。
2023 年 10 月 23 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
队等部门(单位)组成的“重庆北碚‘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
察院参与。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
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北碚“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发生在生产经营准备活动过程中,因货车驾驶员超速行驶,行驶
过程中查看手机,未良好观察道路情况,导致货车车头与横过道
路时未确认安全的行人相撞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胡*文,渝 A*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事发时驾驶员,男,
汉族,群众,1993 年 7 月 16 日生,户籍地址为重庆市奉节县***
号,身份证号、驾驶证号为 500236***339,初次领证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9 日,有限期为 2022 年 8 月 9 日至 2032 年 8 月 9 日,准
驾车型为 C1D。
2.秦*,行人,女,户籍地址为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号,
身份证号码为 5102151***028。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 A*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胡*文,车身颜色为
白色,使用性质为货运,出厂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7 日,行驶证注
册、发证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19 日,强制报废期为 2036 年 4 月
19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17 日 0 时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 24 时(交强险、商业险)。
事发时由所有人胡*文驾驶,未装载货物。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鉴定,未发现
渝 A*号轻型厢式货车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
置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事发时车速为 63km/h~64km/h。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12 月 20 日 19 时许,胡*文驾驶渝 A*号轻型厢式货
车从渝北区回兴街道家中出发,准备到璧山区拉货。19 时 40 分
许,当胡*文驾车从北碚区歇马街道方向沿国道 212 线往沙坪坝区

― 3 ―
青木关镇方向行驶至国道 212 线 1241 公里 100 米重庆庆阳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路段时,遇行人秦*从车行方向前方道路右侧往
左侧横过马路,货车头与秦*相撞,造成秦*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
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秦*,女,户籍地址为重庆市
北碚区歇马街道***号,身份证号码为 510215***028。
(六)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国道 212 线 1241 公里 100 米重
庆庆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双向
四车道,道路中间为双黄实线,夜间有路灯照明。事发路段未施
划人行横道,无行人过街设施。道路走向为北碚区歇马街道方向
往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方向,事故路段有限速 60km/h 标志。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胡*文立即停下车辆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货车
后方有大量血迹,伤者(秦*)躺在车辆后方位置,伤势较重,胡
*文当即拨打了 120 救援电话、110 报警电话。110 接警后,区公
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安全防护、救
助伤者、控制肇事者、疏导交通、现场勘验等工作。重庆市第九
人民医院接到 120 救援电话后,120 急救车辆立即出发赶到事故
现场,将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秦*因抢救无效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 21 时 30 分死亡。
(二)善后处置情况

― 4 ―
事故发生后,胡*文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事
故调查组的调查。目前死者遗体火化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医院等单位反应及时、处置迅速,未造
成损失的扩大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胡*文驾驶渝 A*号轻型厢式货车
行驶至北碚区国道 212 线 1241 公里 100 米重庆庆阳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路段,在限速 60km/h 的情况下以 63km/h~64km/h 速度
行驶时,用手点击手机查看微信群消息,未良好观察道路情况,
此时货车即撞上了横过道路的行人秦*,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之一。
(二)当事人秦*横过公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是本次事
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四、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秦*,女,横过公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造成事故发生,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1]
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
胡*文,男,群众,渝 A*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事发时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
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 5 ―
驶员,在路段限速 60km/h 的情况下以 63km/h~64km/h 速度行驶
时,用手点击手机查看微信群消息,未良好观察道路情况,导致
车辆与行人相撞,造成 1 人死亡、车辆受损,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第四十二
条第一款[3]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
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胡*文已于 2023 年 8 月 2
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三个月,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被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
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三)监管部门
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关监管部门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
有因果关系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未发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五、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涉事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车时超速
行驶,分心驾驶,对路况观察不到位;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横过公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等问题。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应强化道路路面巡查,对各类交通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
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
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 6 ―
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切实降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结合交通
事故典型案例,及时曝光日常交通违法行为,引导交通参与者树
立正确的道路交通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
全氛围。
重庆北碚“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