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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香山小区6802号“12·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海淀区 发布:2025-09-26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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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香山小区 6802 号“12·26”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 年 12 月 26 日 6 时许,在海淀区四季青镇檀香山小区
6802 号住宅室内装修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青岛同顺建
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同顺公司)雇用的
装修人员张**从现场无临边防护的楼梯上坠入电梯井道,坠落高
度约 8.4 米。26 日 8 时50 分,6802 号业主方管理人员进入房间
后发现事故情况,遂拨打120 急救电话并报警,120 急救人员到
场后确认张**已死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促进作用,督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落实,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办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
力社保局、区房管局、区住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四季青镇政府
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按照职责视情同步开展
工作,并聘请专业技术机构配合评估组对檀香山小区 6802 号
“12·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的落
实情况进行评估。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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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了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檀
香山小区6802 号“12·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要求,通过资料审查、查阅文件、电话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
对该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
实情况及安全现状进行了评估。参与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
根据评估情况编制了《檀香山小区 6802 号“12·26”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专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专项
评估报告》)。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首先,评估组分别与事故相关单位、属地街镇进行访谈,并
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核实,现场施工已结束。
随后,专业技术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进行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专
项评估报告》。
最终,评估组结合《专项评估报告》,起草了《檀香山小区
6802 号“12·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落实
情况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
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在调研访谈、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具体举措以
及工作成效从两个方面开展评估:一是评估事故单位的整改和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评估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最终编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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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
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青岛锋尚雅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锋尚
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青岛锋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四条第(二)
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95 裁量
阶次 B 的规定,对青岛锋尚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
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青岛锋尚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
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24007-1 号)。
(二)青岛同顺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青岛同顺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四条第(二)
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95 裁量
阶次 B 的规定,对青岛同顺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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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青岛同顺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
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24007-2 号)。
(三)北京京诚永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永盛
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京诚永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四条第(二)
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95 裁量
阶次 B 的规定,对京诚永盛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
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京诚永盛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
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24007-3 号)。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青岛锋尚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青岛锋尚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
得承揽需要建设行业部门下发专业资质的室内装修工程;不得将
本单位承揽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青岛锋尚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了事故后所做
的整改和防范工作;且该公司提交了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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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后,未在北京市及海淀区范围内开展类似生产经营活动的说
明。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二)青岛同顺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青岛同顺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
得承揽需要建设行业部门下发专业资质的室内装修工程;对合法
承揽的项目,应依法安排管理人员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对从业
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做好书面记录,依法加强对现场的巡查检查,
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的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青岛同顺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了事故后所做
的整改和防范工作;且该公司提交了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事故
发生后,未在北京市及海淀区范围内开展类似生产经营活动的说
明。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三)京诚永盛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京诚永盛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
搭设电梯井道框架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井道内铺设水平网,
在电梯井口设置防护门,电梯井道旁也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
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京诚永盛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了事故后所做
的整改和防范工作;经与京诚永盛公司有关负责人沟通,京诚永
盛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事故发生后,未在北京市及海淀区
范围内开展类似生产经营活动。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
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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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区房管局要加强对各物业单位的督促
和管理,明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在物业公司备案时,应当同时备
案施工单位证照、资质和装修合同,并由物业公司负责严格审核,
避免出现备案工作流于形式,备案与施工“两张皮”的情况。
经核查,区房管局通过物业行业动态监管系统、微信工作群
等渠道向各物业项目发放《关于做好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物业服务项目规范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服务管理,做好日常申报登记,加强监管巡查,严格履行“劝
阻、制止和报告”责任;组织开展了 2025 年物业行业标准化三
级创建暨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住宅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等重点工作做出部署,并邀请物业专家对安全
生产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同时区房管局设计、制作并印发15000
份装修前、中、后三种样式的《家庭装修须知》海报,加强装修
人主体的责任意识。基本证明了区房管局按照整改要求,落实了
整改措施。
(五)四季青镇政府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四季青镇政府要继续做好辖区内住宅
维修、室内装修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监管,采取“吹哨
报到”等多种形式,会同区住建委、区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进一
步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严格审核住宅室内装修工程
的施工主体资质,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缺失的隐患。
经核查,四季青镇政府一是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要求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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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范围内抓好同类问题整改,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小散工程和
零星作业安全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严格落实登记、报备和定
期巡查等规定动作;二是充分运用“吹哨报到”机制,主动联系
区住建委、区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家庭装修项目开展了一轮
全覆盖专项检查;三是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重要抓手,
对全镇装修小散工程开展拉网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了报备施工
主体资质、施工现场临边防护、高处作业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社区室内装修、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监管机
制,强化装修工程三级报备,落实社区(村)兼职巡查员每周巡
查机制。基本证明了四季青镇政府按照整改要求,落实了整改措
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情况
经核实,事故项目已结束,现场已无施工作业。
根据对青岛锋尚公司、青岛同顺公司和京诚永盛公司的访谈
情况,提供资料的审阅情况,基本可以证明青岛锋尚公司、青岛
同顺公司和京诚永盛公司的安全管理意识得到了显著提升,事故
现场整改措施已落实。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发生在居民的室内装修现场,事故死亡人员居住在
作业现场,事故发生时间为非作业时间,且不排除事故死亡人员
饮酒不慎踩空导致死亡。
问题:此次事故暴露了家庭装修相关承包单位对作业资质要
求不了解、不清楚,对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不严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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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现阶段家庭装修过程中,存在装修作业人员居住在作
业现场的情况,作业现场环境复杂,采用临时作业用电,夜间照
明不够,极易引发类似事故,因此建议装修承包单位严格按照作
业资质要求,选取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同时强化作业现场管理,
对作业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区域采取隔离、警示等措施,对作业人
员进行培训,严禁饮酒后进入作业区域,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六、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依法对檀香山小区 6802 号“12·26”一
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后
认定: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青岛锋尚公司、青岛同顺公司和京
诚永盛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青岛锋尚公司、青岛同顺公司和京
诚永盛公司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区房管局、四季
青镇政府按照整改要求,落实了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