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香山小区6802号“12·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1- 檀香山小区 6802 号“12·26”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 年 12 月 26 日 6 时许,在海淀区四季青镇檀香山小区 6802 号住宅室内装修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青岛同顺建 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同顺公司)雇用的 装修人员张**从现场无临边防护的楼梯上坠入电梯井道,坠落高 度约 8.4 米。26 日 8 时50 分,6802 号业主方管理人员进入房间 后发现事故情况,遂拨打120 急救电话并报警,120 急救人员到 场后确认张**已死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促进作用,督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落实,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办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 力社保局、区房管局、区住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四季青镇政府 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按照职责视情同步开展 工作,并聘请专业技术机构配合评估组对檀香山小区 6802 号 “12·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的落 实情况进行评估。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2- 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了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檀 香山小区6802 号“12·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要求,通过资料审查、查阅文件、电话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 对该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 实情况及安全现状进行了评估。参与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 根据评估情况编制了《檀香山小区 6802 号“12·26”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专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专项 评估报告》)。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首先,评估组分别与事故相关单位、属地街镇进行访谈,并 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核实,现场施工已结束。 随后,专业技术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进行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专 项评估报告》。 最终,评估组结合《专项评估报告》,起草了《檀香山小区 6802 号“12·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落实 情况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 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在调研访谈、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具体举措以 及工作成效从两个方面开展评估:一是评估事故单位的整改和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评估事故单位的安全现状,最终编制形 -3- 成《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 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青岛锋尚雅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锋尚 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青岛锋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四条第(二) 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95 裁量 阶次 B 的规定,对青岛锋尚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 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青岛锋尚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 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24007-1 号)。 (二)青岛同顺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青岛同顺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四条第(二) 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95 裁量 阶次 B 的规定,对青岛同顺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 -4- 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青岛同顺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 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24007-2 号)。 (三)北京京诚永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永盛 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京诚永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四条第(二) 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95 裁量 阶次 B 的规定,对京诚永盛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 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京诚永盛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 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24007-3 号)。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青岛锋尚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青岛锋尚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 得承揽需要建设行业部门下发专业资质的室内装修工程;不得将 本单位承揽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青岛锋尚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了事故后所做 的整改和防范工作;且该公司提交了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事故 -5- 发生后,未在北京市及海淀区范围内开展类似生产经营活动的说 明。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二)青岛同顺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青岛同顺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 得承揽需要建设行业部门下发专业资质的室内装修工程;对合法 承揽的项目,应依法安排管理人员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对从业 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做好书面记录,依法加强对现场的巡查检查, 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的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青岛同顺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了事故后所做 的整改和防范工作;且该公司提交了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事故 发生后,未在北京市及海淀区范围内开展类似生产经营活动的说 明。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三)京诚永盛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京诚永盛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 搭设电梯井道框架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井道内铺设水平网, 在电梯井口设置防护门,电梯井道旁也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 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京诚永盛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了事故后所做 的整改和防范工作;经与京诚永盛公司有关负责人沟通,京诚永 盛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事故发生后,未在北京市及海淀区 范围内开展类似生产经营活动。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 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区房管局 -6-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区房管局要加强对各物业单位的督促 和管理,明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在物业公司备案时,应当同时备 案施工单位证照、资质和装修合同,并由物业公司负责严格审核, 避免出现备案工作流于形式,备案与施工“两张皮”的情况。 经核查,区房管局通过物业行业动态监管系统、微信工作群 等渠道向各物业项目发放《关于做好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物业服务项目规范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服务管理,做好日常申报登记,加强监管巡查,严格履行“劝 阻、制止和报告”责任;组织开展了 2025 年物业行业标准化三 级创建暨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住宅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等重点工作做出部署,并邀请物业专家对安全 生产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同时区房管局设计、制作并印发15000 份装修前、中、后三种样式的《家庭装修须知》海报,加强装修 人主体的责任意识。基本证明了区房管局按照整改要求,落实了 整改措施。 (五)四季青镇政府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四季青镇政府要继续做好辖区内住宅 维修、室内装修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监管,采取“吹哨 报到”等多种形式,会同区住建委、区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进一 步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严格审核住宅室内装修工程 的施工主体资质,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缺失的隐患。 经核查,四季青镇政府一是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要求在全 -7- 镇范围内抓好同类问题整改,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小散工程和 零星作业安全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严格落实登记、报备和定 期巡查等规定动作;二是充分运用“吹哨报到”机制,主动联系 区住建委、区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家庭装修项目开展了一轮 全覆盖专项检查;三是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重要抓手, 对全镇装修小散工程开展拉网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了报备施工 主体资质、施工现场临边防护、高处作业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社区室内装修、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监管机 制,强化装修工程三级报备,落实社区(村)兼职巡查员每周巡 查机制。基本证明了四季青镇政府按照整改要求,落实了整改措 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情况 经核实,事故项目已结束,现场已无施工作业。 根据对青岛锋尚公司、青岛同顺公司和京诚永盛公司的访谈 情况,提供资料的审阅情况,基本可以证明青岛锋尚公司、青岛 同顺公司和京诚永盛公司的安全管理意识得到了显著提升,事故 现场整改措施已落实。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发生在居民的室内装修现场,事故死亡人员居住在 作业现场,事故发生时间为非作业时间,且不排除事故死亡人员 饮酒不慎踩空导致死亡。 问题:此次事故暴露了家庭装修相关承包单位对作业资质要 求不了解、不清楚,对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不严格的问题。 -8- 建议:现阶段家庭装修过程中,存在装修作业人员居住在作 业现场的情况,作业现场环境复杂,采用临时作业用电,夜间照 明不够,极易引发类似事故,因此建议装修承包单位严格按照作 业资质要求,选取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同时强化作业现场管理, 对作业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区域采取隔离、警示等措施,对作业人 员进行培训,严禁饮酒后进入作业区域,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六、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依法对檀香山小区 6802 号“12·26”一 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后 认定: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青岛锋尚公司、青岛同顺公司和京 诚永盛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青岛锋尚公司、青岛同顺公司和京 诚永盛公司已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区房管局、四季 青镇政府按照整改要求,落实了整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