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6·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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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6·1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6 月 12 日 10 时50 分左右,在海淀区上庄镇沙阳路 与京新高速交叉口往西约 500 米处,35kV 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 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京电丰盛公司)在沙阳路南侧正在开挖的管沟(长约 8 米、宽约 1 米、深约 2.7 米)突然发生坍塌,将正在管沟内作 业的2名工人掩埋。现场人员立即展开救援并拨打119救援电话, 2 名作业人员分别于 12 时 40 分和 13 时 33 分被救出,并送往北 京大学国际医院救治。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事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204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海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区政府的授权,会同公安海淀 分局、海淀区总工会、海淀区人力社保局、海淀区住建委、海淀 区城管委、海淀区国资委、海淀区上庄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事 故调查组,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事故发生原因进 行技术鉴定,同时邀请海淀区纪委监委、海淀检察院参与事故调 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2- 经过和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 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6·12”坍塌事 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而造 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海淀区沙阳路道路工程(第一标段) [1] 由北京海融达投资建 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达公司)投资建设,该工程项目总承 包单位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二公司)。 2025 年4 月 29 日,城建二公司在道路新建雨水方涵施工过程中 发现一条黑色塑料排管的电力管线,随即向项目建设单位海融达 公司汇报。经确认,该管线为35kV 电缆,其产权为国网北京市 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北京电缆公司)。5 月 2 日, 海融达公司按照国网北京电缆公司要求,完成先期电缆支撑保护 工作,5 月 7 日,海融达公司向国网北京电缆公司承诺尽快推动 该线路电力迁改事宜。 考虑到沙阳路道路工程东积水点隐患消除以及整体施工进 度要求,海融达公司该项目负责人王亮报请公司后,决定将35kV 电力迁改工程分为土建和电气两部分,并先启动土建部分施工, 为后期电缆改移创造穿路条件。2025 年 5 月 5 日,海融达公司 [1] 该项目为城市主干路,本标段实施长度约1785 米,包含道路工程、雨水工程、交通导行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 全部内容。 -3- 与北京国网红阳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沙阳路道路市政管 线消隐(35kV 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土建工程的设计合同。5 月 16 日,海融达公司第 50 次党委会通过《先行配合 35kV 沙上线 消除安全隐患土建施工事项的请示》,同意由海融达公司与京电 丰盛公司签订 35kV 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的配合协议;由海 融达公司与中昱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昱建 公司)签订该项目监理合同;并在签订协议后立即进场开展土建 施工。5 月 22 日,海融达公司与京电丰盛公司签订 35kV 沙上线 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协议,工程内容为消隐土建部分施工,协议金 额 350 万元。同日,海融达公司与中昱建公司签订 35kV 沙上线 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协议监理合同,合同金额4.6 万元。 [2]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京电丰盛公司和监理单位中昱建公司 进场。施工单位京电丰盛公司依据设计文件,采用明开和暗挖顶 管相结合的方式,先在沙阳路南北两侧进行竖井开挖,然后进行 顶管施工。截至事故发生前,该工程仍处于顶管施工阶段,其作 业面在沙阳路北侧。 2025 年 6 月 11 日,京电丰盛公司现场带班班组长程军良口 头向监理单位中昱建公司提出“同时在沙阳路南侧竖井以东进行 明开槽”的工作建议,遭到中昱建公司拒绝。为避免京电丰盛公 司擅自施工,中昱建公司给京电丰盛公司下发工作联系单,明确 要求“5-6 号井段(明开槽段),在 4、5 号竖井施工收尾阶段 [2] 按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 号令)第五条第(一)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第(三)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海融达公司与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均不需要进行招标手续。 -4- 再行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施工顺序”, 该联系单由京电丰盛公司程军良签收。 程军良签收了中昱建公司联系单,并向京电丰盛公司项目执 行经理刘贺汇报了监理联系单的内容,但为优化工期,他仍向刘 贺建议:沙阳路北侧顶管施工不影响南侧明开槽施工,可以提前 进行管沟开挖。2025 年 6 月 11 日晚,京电丰盛公司生产副总李 爱华组织生产碰头会,公司工程部部长兼计划组长周常刚和项目 执行经理刘贺参会。刘贺向李爱华和周常刚汇报了监理联系单的 事宜,同时汇报了程军良想同时在沙阳路南侧进行明开槽的想 法。碰头会最终确定:提前开挖管沟确实能优化整体工期,要求 作业人员按照前期监理单位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严格执行 管沟开挖时的放坡措施,可以同时开展 5-6 号井段(明开槽段) 工作。 [3] 碰头会结束,周常刚在微信群中安排 6 月 12 日工作任 务,其中包括在沙阳路南侧开挖基坑(管沟)的工作。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京电丰盛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 立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法定代表人任文涛,注册资本 5000 万 元,住所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 10 号 3 号楼 560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51271873E。2020 年 12 月 18 日, 京电丰盛公司取得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颁发的承装(修、试) [3] 施工组织设计中埋管施工中提到沟槽开挖,应为“边坡系数采用1:1,购槽底部开挖宽度 2.6 米,结构外缘 尺寸1.98 米,结构一侧工作宽度 0.3 米。开挖采用全断面机械开挖配合人工开挖,机械采用挖掘机长距离开挖, 人工配合修坡、清底、找平。注意不得超挖,测量人员跟随超平,随时掌握高程。挖掘机一次挖至设计标高以上 100-150mm,人工清底。沟槽顶 1-1.5 米范围内清理干净,无堆土及杂物。” -5- 类四级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 1-1-00738-2020。2024 年 11 月 25 日,京电丰盛公司取得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资质,证 书编号:D211433482。2024 年 5 月,京电丰盛公司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编号:(京)JZ 安许证字[2021]016727。 2.中昱建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斌,成 立于 2021 年4 月 30 日,注册资本 300 万元,住所在北京市门头 沟 区 大 台 粮 库 4 幢 1 层 112,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9MA02AJ3R5P。2021 年 6 月 8 日,中昱建公司取得市政 公用工程专业资质乙级的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211035816。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上庄镇沙阳路与京新高速交叉口往西约 500 米处沙阳路南侧管沟。管沟长约 8.9m,最宽处约 1.2m,最大深 度 4.2m,平均深度 3.8m(因边坡坍塌,现场救援时向下深挖了 约 1m),基坑北侧边坡坍塌,坍塌面积大约为 8.5m 2 .边坡坍塌 范围内,在地面以下0.5m 高度处有一根通信管线。对边坡坍塌 范围内土层进行分析,地面以下2m 范围内发现碎砖块、塑料袋 等,初步确认为杂填土,而未坍塌一侧土层则较为密实均匀。 -6- (四)政府部门监管情况 1.区住建委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沙阳路 道路及管线工程(第一标段)于 2023 年12 月取得施工许可证, 区住建委依法对该工程进行监管,并在项目开工后开展五次监督 执法抽查,发现的隐患均已整改完成。该事故中涉及的电力管线 迁移工作,不属于沙阳路道路及管线工程(第一标段)合同范围, 且事故地点位于第一标段工程施工红线外的绿化带内。根据北京 市住建委相关文件规定,电力工程施工许可也不属于住房城乡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范围。 2.区城管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监督、协调管线保护工作,但该 事故中涉及的 35kV 电力管线产权以及迁改工程属于国网北京市 电力公司归口管理,区城管委对此无备案审批以及监管职责。 3.上庄镇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镇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7- 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2025 年 1 月 16 日、1 月 24 日、2 月 20 日、2 月 26 日、4 月 10 日、4 月 21 日、5 月 22 日、6 月 10 日等,上庄镇检查人员多次对沙阳路道路工程项目 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施工企业利用“企安安”开展自查。因道 路工程施工内容广泛且复杂,各分项工程由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 统筹管理,所以上庄镇在日常检查中采取“压实建设单位及总包 单位主体责任”的监管模式,主要对接项目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 本次事故涉及的“35kV 沙上线电力配迁工程”未在上庄镇报备 登记,上庄镇未对其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4.经调阅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及上庄镇政府三定方案及相关 材料,同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存 在履职问题。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6 月 12 日,京电丰盛公司班组长程军良带领贾**、 孙**等 6 人到达现场。上午 8 时 10 分左右,程军良召开班前会 对现场人员进行了口头安全教育;8 时 40 分左右,京电丰盛公 司雇用的挖掘机在现场开始沟槽开挖,开挖深度约 2.8 米。开挖 过程中,程军良口头要求现场人员等到管沟长度开挖至 20 米左 右时再做整体支护,在此之前不许下沟。10 时 35 分左右,因施 工现场渣土车需要程军良当面去签渣土票,程军良离开开挖现 场。10 时 50 分左右,贾**、孙**等人擅自进入管沟内,准备进 -8- 行支护作业,在清理沟底过程中,北侧土方发生坍塌,将贾**、 孙**掩埋。现场人员立即展开救援并拨打119 救援电话,2 名作 业人员分别于12 时40 分和 13 时33 分被救出,并送往北京大学 国际医院救治。事故造成贾**死亡,孙**受伤。 经查,京电丰盛公司生产副总李爱华主管公司安全部和工程 部,负责组织各项目部的生产碰头会,把控施工进度,并督导工 程部负责人进行施工人员安排。京电公司工程部部长兼计划组长 周常刚,主管工程部,同时直管各项目施工班组,督促项目进度 落实,并负责班组的人员分工。京电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刘贺,负 责与甲方、监理公司的对接,协调施工现场物料、机械以及对项 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每日计划的落实。 京电丰盛公司编制了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但未对该 项目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施工组织设 计的交底。 本次事故涉事地点属于规划红线内,但 35kV 沙上线消除安 全隐患工程不在城建二公司承揽的海淀区沙阳路道路工程(第一 标段)合同范围和施工红线范围内。 海融达公司市政一部经理王亮,系公司在沙阳路道路工程及 35kV 电力迁改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因电力管线迁移工作报备需 要时间,为加快施工进度,王亮未按照相关规定针对此次 35kV 电力迁改工程到相关电力单位提出电力设施迁改申请。 [4] [4]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关于印发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管理办法》 的通知(京电发展〔2023〕236 号)规定:客户需填报《35 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迁改申请表》,报发展策划部, 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规 划立项手续、地形图、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公司研究批复后, -9- (二)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基本情况: 贾**,黑龙江泰来人。 伤者基本情况: 孙**,河北高碑店人。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 示:孙**存在下肢浅表擦伤(塌方压砸伤)、多处挤压伤、横纹 肌溶解、躯干皮肤感染等问题,在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治疗 21 天 后出院,目前已回老家休养。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京电丰盛公司现场负责人拨打了 119 救援电话 和120 急救电话,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事故情况,建设单位 海融达公司及时向区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11 时许,消 防部门到达现场并立即展开先期救援。 区政府按照预案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副区长张洪雨担任 现场总指挥,区消防救援局副支队长苏卿臣担任专业指挥,区应 急局、公安海淀分局、区卫健委、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委、区城 管委、上庄镇政府等相关单位领导参与现场处置。市应急办现场 指导救援行动,现场通过单兵系统和电话,始终与市应急办保持 联系。 现场指挥部依据现场情况,制定了处置方案:(1)现场救 援工作由消防救援局负责,住建委配合,在对硬质路面及管沟坍 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安排等工作。 -10- 塌一侧的土方采取可靠支护前提下,以人工挖掘的方式展开救 援。(2)交通支队对坍塌侧道路采取交通管制,避免车辆通行 产生共振引发二次滑坡,并对现场车辆分流疏导,避免交通堵塞; (3)卫健委调配 120 救护车随时准备对被困人员进行救治,并 联系北大国际医院人员抢救准备。(4)公安分局派出警力进行 现场秩序的维护,并核实现场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做好登记。(5)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网信办,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予以 管控。(6)上庄镇政府督促事故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并与属地派出所密切配合,做好社会面维稳工作。(7)区应急 办全面统筹现场救援工作,汇总相关信息及时上报。(8)区应 急局依法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12 时 40 分,第一名伤员(孙**)被救出,生命体征平稳, 送北大国际医院就诊。 13 时 33 分,第二名伤员(贾**)被救出,经现场确认暂无 生命体征,送北大国际医院抢救。 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 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 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 管理。 三、事故的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人为故 意刑事嫌疑。 -11-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对事故涉及的 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涉事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公安 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查明 了该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涉事区域管沟开挖放坡不符合京电丰盛公司前期编制的《施 工组织设计》中“沟槽按1:1 边坡系数开挖”,加之管沟开挖区 域原地基土层多为杂填土且不密实,导致管沟开挖过程中发生坍 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京电丰盛公司现场班组长程军良,在组织作业人员开挖管 沟时,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放坡,也未采取防止坍塌的 其他有效措施,导致管沟开挖过程中北侧杂填土发生坍塌,造成 事故。 2.京电丰盛公司生产副总李爱华、工程部长兼计划组长周常 刚、项目执行经理刘贺,在明知监理公司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施 工顺序”的情况下,未向公司领导汇报,擅自决定并安排作业人 员开挖管沟,且未对现场施工实施有效监管,导致现场人员违规 冒险作业,造成事故。 3.京电丰盛公司作为 35kV 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土建施 工单位,盲目追求施工进度,无视项目监理单位按照施工顺序施 工的要求,擅自违反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开挖管沟;未对本单位从 -12- 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不熟悉现场风险及防范 措施,不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施工过程中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安全 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的冒险作业行为,导致事 故。 4.中昱建公司作为 35kV 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监理单 位,明知施工单位为了追赶工期准备进行管沟开挖,在下发工作 联系单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施工顺序”后,疏于对要求落实情况 的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冒险开挖管沟的行为,引发事故。 5.海融达公司市政一部经理王亮作为35kV 沙上线消除安全 隐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疏于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检查,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施工单位擅自进行 管沟开挖作业,引发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 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 下处理建议: 1.京电丰盛公司现场管沟开挖班组长程军良,在组织作业人 员开挖管沟时,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放坡,也未采取防 止坍塌的其他有效措施,导致管沟开挖过程中北侧杂填土发生坍 塌,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京电丰盛公司针对该项目编制的《施 -13- 工组织设计》中 1:1 放坡的要求,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5] 的规定,事故调 查组据此认定程军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 关依法对程军良立案调查。 2.京电丰盛公司生产副总李爱华、工程部长兼计划组长周常 刚、项目执行经理刘贺,在明知监理公司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施 工顺序”的情况下,未向公司领导汇报,擅自决定并安排作业人 员开挖管沟,且未对现场施工实施有效监管,导致现场人员违规 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6]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李爱华、 周常刚和刘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 对李爱华、周常刚和刘贺立案调查。 3.京电丰盛公司作为 35kV 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土建施 工单位,无视项目监理单位按照施工顺序施工的要求,擅自违反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开挖管沟;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 育,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不熟悉现场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7] 、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 [8] 的规定;施工过程中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 -14- 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的冒险作业行为,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9] 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京电丰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0]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11] 的 规定,对京电丰盛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 政处罚。 4.京电丰盛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文涛,疏于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督促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人员擅自进入管沟作业 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12]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京电丰 盛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文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 [13]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 故应急措施。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 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 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 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 人死亡,或者3 人以上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5- 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14] 的规定,对 京电丰盛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文涛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5.中昱建公司作为 35kV 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监理单 位,明知施工单位为了追赶工期准备进行管沟开挖,在下发工作 联系单,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施工顺序”后,疏于对要求落实情 况的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冒险开挖管沟的行为,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5] 的规 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昱建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6]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17] 的规定,对中昱建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 政处罚。 6.中昱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张瑞斌,疏于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的督促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单位违反施工顺序冒险开 挖管沟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 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 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 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 人死亡,或者3 人以上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18]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 昱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张瑞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 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 [19]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20] 的规定, 对中昱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张瑞斌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7.海融达公司市政一部经理王亮,作为 35kV 沙上线消除安 全隐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疏于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检查,疏于对监理单位的督促,未及时排查出管沟开挖现场存 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施工单位擅自进行管沟开挖作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项 [21]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王亮对事故发生负有 相应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22]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 产管理的建议。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 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条第(一)项 [23] 的规 定,对王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至 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 时,事故调查组建议区纪委对王亮在该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相 关追责问责工作。 8.京电丰盛公司在本起事故中盲目追求施工进度,无视项目 监理单位按照施工顺序施工的要求,项目班组长违反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的事故,情 节严重,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联系有关电力单位,对京 电丰盛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同时,建议区住建委提请 北京市住建委,对京电丰盛公司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和 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核查。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1.京电丰盛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本单位安全管 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水平,杜绝擅自施工行为;加强对 施工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熟悉现场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加强对本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和检 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施工组织设计的作业行为,避免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 2.中昱建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工作联系单各项 [2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 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 30%的罚款。 -18- 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工作联系单要求的作 业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海融达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据电力工程相关规 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巡查检 查,督促承包单位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监理单位的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