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里屯安置房项目“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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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六里屯安置房项目“7·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7 月 6 日 16 时 25 分左右,在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 屯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北京建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使用 1#塔吊吊装集水坑成品模架时,集 水坑成品模架吊耳的钢丝绳发生脱扣,模架随即从空中(高约 40 米)坠落至地面,散落的钢管和木方滚落到电梯坑内将坑内 正在抹灰作业的工人杨**砸压,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将伤者送往 309 医院进行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 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西北旺镇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 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海淀检察院参加,同步开展事故调 查工作。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 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 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单位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 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六里屯安置房项目“7·6”物体打击事故是一 起因吊耳绳卡质量存在加工缺陷、隐患排查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 -2-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合同签订情况 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西区剩余地 块)的建设单位为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 位为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平诚 信公司)。2024 年 11 月 15 日,建设单位通过招标与中标单位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集团)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北京建工集团负责该项目图纸显示 的全部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约 51912.78 万元。2025 年 6 月 1 日,北京建工集团与北京锦程瑞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锦程瑞通公司)签订了材料买卖合同,约定由锦程瑞通公司 分批次交付 10 个集水坑成品模架,规格型号以图纸为准,合同 价款为15 万元。2025 年6 月 3 日,锦程瑞通公司与中宏智远(北 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智远公司)签订委托加工 合同,约定由中宏智远公司完成10 个集水坑成品模架的加工工 作,合同价款为 11 万元。事发当天,锦程瑞通公司安排人员到 中宏智远公司将已经加工完成的 3 个集水坑成品模架,用货车运 送至涉事项目施工现场,完成交付后便离开现场。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工程监理单位:北京和平诚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 1999 年2 月 23 日,法定代表人郭友, -3- 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和平西苑 20 楼 B 座 801 室,注册资 本 3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178934G。2024 年 3 月 28 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E111006351,证书有效期至 2029 年 3 月28 日。 2.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建工集团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 资),成立于 1993 年 11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樊军,住所在北 京市西城区广莲路 1 号,注册资本 82735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0001011328547。2023 年 12 月 22 日取得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11031459,证书有效期 至2028 年 12 月22 日。2022 年11 月 9 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书编号:(京)JZ 安许证字〔2022〕100001,有效期至 2025 年11 月 8 日。 3.材料供货单位:锦程瑞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成立于 2018 年 02 月 22 日,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住所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四村高泗路 10 号,注册资本 3 万 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AFGD19。经营范围:零售 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通讯器材;租赁机械设备等。 4.材料加工单位:中宏智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成立于 2020 年8 月 28 日,法定代表人梁文武,住 所在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 1 区-221558,注册资 本 1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UHRE4J。经营 范围: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等; -4-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 施工现场基坑内。集水坑成品模架坠落在坐标为(6-8/C-E)轴 的电梯坑东南侧地面上,模架坠地解体后一部分木方和钢管散落 在地面,一部分散落到电梯坑内,电梯坑呈漏斗形(底口长 2.1m* 宽 2.2m*深 1.55m),坑内斜坡和底部散落有木方和钢管,坑内 还放置有抹灰作业的物料和操作工具等(如图 1)。电梯坑北侧 为 1#塔吊,塔吊起重臂吊索上的四个 U 型吊环未坠落且完好未 损坏。 经查,涉事集水坑成品模架尺寸长1.85m*宽1.95m*高1.6m, 重量约470kg,模架四个角处有钢丝绳(直径 5mm,外套塑料皮) 加工而成的吊耳,每个吊耳由1 根钢丝绳和3 个绳卡(马鞍式) 组成环套共同固定确保吊耳承载力(如图 2、3、4)。1#塔吊采 用四点起吊的方式吊运模架过程中,模架(包括吊耳)坠落至电 梯坑东南侧的地面发生解体,散落的木方和钢管将正在电梯坑内 进行抹灰作业的工人杨**砸压,杨**倒地后其佩戴的安全帽未完 全脱离头部。 图1 现场情况 图2同类型模架 -5- 图3 吊装细节 图4 绳卡 (四)政府部门监管情况 1.海淀区住建委:涉事工程于2024 年 11 月15 日取得了《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规模 88050.52 平方米。2024 年 11 月18 日,区住建委对该项目进行了首次安全技术交底。2025 年 3 月6 日和 2025 年 5 月 28 日,对该工程进行安全、质量和劳务 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存在消防、临边防护等方面问题,工程参建 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区住建委收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赶赴现场了解 情况并配合调查,并对该工程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要求项目部 全面排查现场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同时妥善处理善后问题,待 复查同意后再行施工。 2.西北旺镇政府:2025 年 1 月至今镇政府平安建设办公室 已对该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帮扶指导5 次,发现问题隐患 6 处,已 全部整改完毕。项目总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均已完成“企安安”系 统注册,并已开展了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发现的安全隐患已处置 -6- 完毕。 3.通过调阅海淀区住建委、西北旺镇政府三定方案及相关材 料,同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存在 履职问题。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7 月 6 日16 时许,北京建工集团安排 1#塔吊信号司 索工刘娟,协助将位于现场西侧的集水坑成品模架(简称模架) 吊运至基坑内临时放置。刘娟随即通知另一名信号司索工易中宣 开始配合塔吊司机进行吊装作业(如图 3)。现场顺利完成第一 个模架吊运后,16 时 30 分左右塔吊开始吊运第二个模架,模架 起吊后沿着基坑边缘转运,转运过程中模架突然从高约 40 米的 空中坠落至电梯坑东南角地面,部分木方和钢管散落到电梯坑内 将正在坑内进行抹灰作业的杨**砸压,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组织 施救,并将伤者送往309 医院进行救治,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85 万元。 -7- 图3 施工现场吊运示意图 经查,中宏智远公司针对涉事模架的加工制作编制了《集水 坑、电梯井定型模板材料加工方案》,该方案经过了项目总包单 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批,方案中要求模架吊耳采用直径不小于 5mm 钢丝绳且至少使用 3 个绳卡固定。结合现场勘验情况,涉事模架 吊耳符合加工方案制作工艺要求。吊耳的绳卡是中宏智远公司从 各建材市场分批次采购入库,由于绳卡外观、大小尺寸相同,无 法确认涉事绳卡的来源及厂家。 总包单位编制的该项目《吊装施工方案》中要求吊装模架采 用四点起吊的方式,并在四个角固定安装好钢丝绳。作业现场 1#塔吊司机具备塔式起重机操作资格,配合吊装作业的两名信号 司索工也均具备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操作资格,涉事模架吊装过 程符合《吊装施工方案》的要求。事故发生后,专家组对《吊装 -8- 施工方案》进行了技术论证,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为方案中集水 坑成品模架吊运方式可行。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基本情况: 杨**,河北邢台人。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安全员立即向北京建工集团项目部进行了 汇报,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相关人员施 救,并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事 故报告后,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 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 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三、事故的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并查阅了有关 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第三方鉴定机构 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查明了该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吊耳的一个绳卡所使用的螺栓极有可能是在套丝时出现加 工异常,螺牙高度不足,螺母可承受荷载降低。在吊运过程中, 由于模架的摆动使得吊耳承受力量增大,力量传递给螺母后,使 螺栓的螺纹出现损伤,导致螺母滑丝绳卡失效。一个绳卡失效后 另外两个绳卡对吊耳钢丝绳两个端头的固定力无法承载模架摆 -9- 动的载荷,导致钢丝绳两端完全从三个绳卡中脱开。一个吊耳失 效后引发连锁反应,又导致其他三个吊耳的钢丝绳相继从绳卡中 脱开,最终导致模架整体坠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锦程瑞通公司作为材料供货单位,对集水坑成品模架质量 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绳卡螺栓存在加工缺陷,会导致吊 耳因钢丝绳从绳卡中脱开而失效的事故隐患。 2.中宏智远公司作为材料加工单位,未及时发现采购的绳卡 螺栓存在加工螺牙高度不足的安全隐患,致使采用存在缺陷的绳 卡螺栓组装集水坑成品模架吊耳,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 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 建议: 1.锦程瑞通公司作为材料供货单位,对集水坑成品模架质量 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绳卡螺栓存在加工缺陷,会导致吊 耳因钢丝绳从绳卡中脱开而失效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 的规定,事故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0- 查组据此认定锦程瑞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 [2]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项 [3] 的规定,对锦程瑞通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中宏智远公司作为材料加工单位,未及时发现采购的绳卡 螺栓存在加工螺牙高度不足的安全隐患,致使采用存在缺陷的绳 卡螺栓组装集水坑成品模架吊耳,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宏智远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5]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 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6] 的规定,对中宏智远公司处以五十 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 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人死亡,或者 3人以上 6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 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人死亡,或者 3人以上 6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锦程瑞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加强对集水坑成品 模架质量缺陷问题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绳卡螺栓存在加 工螺牙高度不足的安全隐患;严格把关集水坑成品模架质量,交 付前加大试吊等承载力抽查试验范围,确保吊装部件符合质量标 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中宏智远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对绳卡质量专 项隐患排查,防止螺栓加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绳卡投入使用;同 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绳卡管理制度,努力实现源头可追溯。 北京建工集团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起重吊装等危险作 业专项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严把吊装作业材料进场验收关, 确保进场的吊装作业材料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消除吊装作业事故 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