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路5号院“3·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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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花园路 5 号院“3·18”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3 月 18 日 8 时左右,在海淀区花园路街道中交海淀 科创园装修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跌落事故。在5 号楼二层 12-13/D-E 轴处西侧二次结构砌筑过程中,河南幕江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作业人员李**不慎从高约 1.7m 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跌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将伤者送往 北医三院救治,20 时35 分左右,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区政府的授权,会同公安海淀分局、 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海淀检察院参加,同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在花园路街道配合下,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单位的责 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花园路 5 号院“3·18”跌落事故是一起因现 场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24 年 5 月 30 日,北京一二零一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一二零一印刷公司)与中基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基华管理公司)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北京海淀区 花园路 5 号院、10 号院装修改造项目(中交海淀科创园),合 同约定由中基华管理公司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合同金额为 82.8 万元。2024 年 6 月 3 日,一二零一印刷公司与中交建筑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建筑集团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工程、加固工程等,合同金额约 1.44 亿元。 2024 年6 月 10 日,经中交建筑集团公司授权,该项目的项目经 理部与河南幕江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加 固及新建工程),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5 号院(2#、3#、8#、 11#)、10 号院(6#、8#)及新建工程中的结构加固梁底板、梁 顶板、基础增大截面加固、柱增大截面加固、混凝土增大截面剔 凿等,合同金额约309.24 万元。涉事二次结构砌筑作业包含在 上述合同范围内。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中交建筑集团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1 年 7 月 22 日,法定代表人白著,住所在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 街114 号,注册资本217686.033907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23202XN。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等。 2024 年8 月 13 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编 -3- 号:D111020769,有效期至2028 年 12 月22 日。2024 年8 月 12 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京)JZ 安许证字 [2022]110384,有效期至 2025 年 11 月 6 日。 2.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于2022 年 5 月23 日,法定代表人刘彩军,住所在河南省安 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与钢三路交叉口东北角相台办事处515 号, 注册资本4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MA9L983E7L。 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等。2023 年 9 月 1 日,取得施工劳务 不分等级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编号: D341414516,有效期至 2027 年 8 月 10 日。2023 年 3 月 15 日,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豫)JZ安许证字[2023]002687, 有效期至2026 年 3 月 15 日。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花园路街道花园路 5 号院装修改造项 目(中交海淀科创园)施工现场。事故发生位置为 5#楼二层 12-13/D-E 轴处西侧二次结构砌筑所使用的移动式操作平台(长 约 1.8m*宽约 1m*高约 1.7m)处(见图1)。操作平台放置在由 砖块堆砌而成的隔断(长约 2.8m*宽约 1.8m*高约 3.9m)内,操 作平台距离两侧墙体约 0.4m,隔断外西南侧地面放置一辆装载 砖块的蓝色小推车(见图 2)。操作平台南端和北端分别设有 4 级用于攀爬至操作平台顶部的脚踏横杆,东端和西端分别由两根 斜杆交叉固定支撑。距离地面约 1.7m 的操作平台由 2 块挂扣式 -4- 脚手板(铁丝网)铺设而成,脚手板上放置有2 个用于盛放水泥 砂浆的空盆,操作平台顶部作业层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等防 止人员跌落的安全防护措施(见图3)。 图1 整体情况 图2 蓝色小推车 图3 移动式操作平台 (四)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区住建委:区住建委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涉事工程中交 海淀科创园(北京海淀区花园路 5 号院、10 号院装修改造项目) 于2024 年 6 月 17 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编号 110108202406170403),该工程为城市更新项目。 2024 年7 月 31 日,区住建委对该工程进行首次安全技术交底和 检查。2024 年 10 月 29 日和 2025 年1 月 7 日,区住建委对该工 程进行安全、质量和劳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存在消防、临时用 -5- 电等方面问题,责令立即整改,后整改完成。 2.花园路街道:花园路街道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花园路街 道平安建设办公室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11 月 5 日、12 月 9 日 多次约谈该工程,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 取切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2025 年 1 月 13 日和 2 月 28 日花园 路街道检查该工程时发现员工宿舍疏散通道周围有可燃物、进行 电气焊和切割作业时未配置灭火器的隐患,均已完成整改。2025 年 2 月 25 日,花园路街道张红权副主任约谈该工程建设单位一 二零一印刷公司,就小区消防安全及园区施工场地安全生产工作 做提示。2025 年 3 月 4 日,花园路街道党工委高毅书记与中交 建筑集团公司上级公司座谈,要求重要会议期间暂停施工,加强 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安排夜间巡逻看护力量,不间断巡查工地情 况。 3.通过调阅区住建委、花园路街道三定方案及相关材料,同 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存在履职问 题。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3 月 18 日 8 时左右,河南幕江建筑公司班组长高盼 在中交海淀科创园装修改造项目 5 号楼 2 层巡查过程中,发现作 业人员李**坐在 12-13/D-E 轴西侧移动式操作平台旁的地面上, 嘴里一直喊“疼”,便搀扶李**通过楼梯下至1 层,李**所在班 -6- 组的班组长赵玉海闻讯赶来后立即组织将李**送往北医三院救 治,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90.8 万 元。 经查,北医三院提供的李**诊断证明书及死亡医学证明(推 断)书显示“坠落伤,多发创伤,创伤性休克;右侧第 7-12 后 肋骨骨折,T10-L5 右侧横突骨折,右侧耻骨上下肢、骶骨骨折; 高乳酸血症等”。 另查,事故发生时现场无目击证人。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 问及诊断证明等情况,事故调查组推断事发经过为:2025 年 3 月 18 日,按照河南幕江建筑公司安排,李**和李进山负责 5 号 楼2 层 12-13/D-E 轴处西侧二次结构砌筑工作,李进山在 1 层寻 找水源用来混合水泥,李**则在 2 层 12-13/D-E 轴处移动式操作 平台位置进行二次结构砌筑作业。8 时左右,李**在高约 1.7m 的移动式操作平台顶部作业时,不慎跌落至地面,造成事故。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基本情况: 李**,河北邯郸人。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将伤者进行了送医 治疗。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 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 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 -7- 的管理。 三、事故的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并查阅了有关 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北医三院提供的 李**诊断证明书及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查明了该事故的原 因。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人为故 意刑事嫌疑。 (一)事故直接原因 因操作平台顶部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等防止作业人员跌 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李**在高约 1.7m 的移动式操作平台顶 部作业时不慎跌落至地面,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劳务单位,在搭设高约 1.7m 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过程中,未在顶部作业层设置防护栏杆、 挡脚板等安全防护措施,疏于对现场的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作业人员在操作平台顶部作业过程中易跌落的安全隐患,导致事 故发生。 2.中交建筑集团公司作为工程总包单位,疏于对施工现场安 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和管理,未及时发现移动式操作平台缺乏防止 人员跌落的安全措施,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使用存在安全缺陷的 移动式操作平台,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8-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 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 建议: 1.河南幕江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劳务单位,在搭设高约 1.7m 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过程中,未在顶部作业层设置防护栏杆、 挡脚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 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 2 部分:防护设施》 (DB11/T1469-2017)第 4.1.3 条 [1] 、第 7.1.2 条 [2] 及第 7.2.2 条 [3]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 4.4.4 条第 4 项 [4]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5] 的规定; 疏于对现场的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在操作平台顶部 作业过程中易跌落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6]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 [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 部分:防护设施》(DB11/T1469-2017)第 4.1.3 条:防护设施应由立柱、横杆、竖杆、挡脚板及密目式安全网等组成,上横杆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 1200mm,立柱 间距不得超过2000mm。防护栏表面刷红白相间油漆,张挂安全警示标牌;防护栏底部设挡脚板,高度不低于 180mm, 刷红白相间警示条纹。 [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 部分:防护设施》(DB11/T1469-2017)第 7.1.2 条:操作平台应按本规程第4 章设置防护栏杆。 [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 部分:防护设施》(DB11/T1469-2017)第 7.2.2 条:平台作业面四周防护应设置 1.2m 高防护栏杆,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同时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 挡 脚板。 [4]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4 条第4 项: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4 脚手架作业层外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9- 河南幕江建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 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 [7]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8] 的规定,对河 南幕江建筑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 罚。 2.中交建筑集团公司作为工程总包单位,疏于对施工现场安 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和管理,未及时发现移动式操作平台缺乏防止 人员跌落的安全措施,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使用存在安全缺陷的 移动式操作平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9]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交建筑集团 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0]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11] 的规定,对中交建筑集团公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 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人死亡,或者 3人以上 6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 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 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 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 人死亡,或者3 人以上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1.河南幕江建筑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加强对施工 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在移动式操作平台作业层设置防护栏杆、 挡脚板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作业人员从作业层发生跌落, 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中交建筑集团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强化对作业 现场的安全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移动式操作平台存在 可引发作业人员跌落的安全缺陷,及时制止作业人员使用存在安 全缺陷的移动式操作平台,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