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坊院甲2号院“6·1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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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坊院甲 2 号院“6·1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6 月 11 日 9 时 35 分左右,在海淀区四季青镇什坊 院甲 2 号院宝山村 2612-0612 地块幼儿园项目(新建幼儿园等8 项)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北京中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天设备租赁公司)雇佣的物流公司驾驶员,驾驶 装有塔吊构件的半挂货车到达工地门口后,解除半挂货车上塔吊 构件绑扎带过程中,一截三角棱柱钢质网架结构塔吊构件发生倾 翻,将货车驾驶员砸压。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 电话,120 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驾驶员已死亡。事故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约11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区政府的授权,会同公安海淀分局、 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教委、四季青镇政府等 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海淀检察院参与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经过和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 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2- 经调查认定,什坊院甲 2 号院“6·11”物体打击事故是一 起因教育交底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 2612-0612 地块幼儿园项目(新建幼 儿园等8 项)由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委)投 资建设。2024 年 8 月 23 日,区教委与北京金凯瑞工程咨询有限 公司签订该项目监理合同,合同总价款约 48.5 万元。2024 年11 月1 日,区教委与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五建公司)签订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地基 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合同总金 额约 2185.9 万元。 2025 年 4 月 23 日,北京五建公司与中天设备租赁公司签订 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中天设备租赁公司向该项目 提供型号为 STP125(C6015P)的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 单台设备月基本服务费(包含标高裸机服务费、司机服务费等) 约为 2.2 万元,合同总价款暂定 12 万元。同时,北京五建公司 与中天设备租赁公司签订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协议 书,明确乙方(即中天设备租赁公司)要向甲方(即北京五建公 司)提供检验合格的起重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25 年 6 月 8 日,中天设备租赁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徐昌清委托 -3- 邯郸的朋友裴海拥帮忙将邯郸的塔吊运送到北京宝山村 2612-0612 地块幼儿园项目。裴海拥随即联系了一家物流公司的 工作人员董伟,董伟微信告知裴海拥由栗现永和延**两人驾驶两 辆半挂货车将塔吊运至北京。中天设备租赁公司未与物流公司签 订运输合同,相关运输费用也是裴海拥通过微信转入董伟的个人 账户。6 月 10 日塔吊在邯郸装车,6 月 11 日凌晨 2 时许,栗现 永和延**驾驶两辆半挂货车到达宝山村 2612-0612 地块幼儿园 项目部外。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中天设备租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立果,成立于 1999 年7 月 20 日,注册资本 300 万 元,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白家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700376332Y,其经营范围为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等。 2.北京五建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德东, 成立于1953 年 3 月28 日,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住所在北京市 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 6 号院 2 号楼 A 单元 2 层 211 室,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455XJ。北京五建公司取得了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证书编号为 D111020357,有效期至 2028 年12 月 22 日。北京五建公司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 JZ 安许证字[2022]010358,有效期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四季青镇什坊院甲2号院宝山村2612-0612地 -4- 块幼儿园项目(新建幼儿园等8 项)红线外东侧。涉事货车车牌 号为冀 D·E7160,货车后加挂车牌为冀 D·P773 超,半挂货车 上码放着已经拆解的塔吊构件,构件在半挂货车上摞好后通过 13 道绑扎带固定。倾翻滚落的三角棱柱钢质网架结构塔吊构件 位于半挂货车前部西侧地面,死者俯卧在构件的西北侧。倾翻的 塔吊构件长约8 米,重约 3 吨。 (四)政府部门监管情况 1.区住建委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四季青 镇宝山村 2612-0612 地块幼儿园项目(新建幼儿园等 8 项)于 2025 年3 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区住建委依法对该工程进行监管。 2025 年4 月 11 日,区住建委在项目做好开工准备后进行了首次 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6 月 11 日事故发生后,区住建委对 该项目下发停工整改单。 2.四季青镇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 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2025 年 4 月23 日、 4 月 28 日、5 月 21 日、6 月 3 日等,四季青镇检查人员多次对 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施工企业利用“企安安”开展自查。 3.经调阅区住建委及四季青镇政府三定方案及相关材料,同 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存在履职问 题。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 2025 年 6 月 11 日 2 时许,货车司机栗现永和延**驾驶 2 辆 载有塔吊构件的半挂货车到达宝山村 2612-0612 地块幼儿园项 目,停在北侧红线外道路上。6 时左右,栗现永发现汽车吊到达 现场,随即驾车跟随汽车吊前往项目东侧,并停放于项目东门外 侧(红线外)开始卸车。延**的货车依然停留在原位置等候。 9 时 33 分,栗现永的车卸载完毕后,延**将货车停放于项 目东门外侧(红线外),并与栗现永一起解除半挂货车上固定塔 吊构件的绑带,栗现永在半挂货车东侧,延**在半挂货车西侧。 9 时 35 分,在解除固定绑带过程中,半挂货车前部西侧的一截 倒置码放的三角棱柱塔吊构件突然向西侧倾翻,并滚落至地面, 将正在解除绑带的延**砸压。栗现永发现后立即呼救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项目其他人员立即将延**救出,120 急救人员到场抢 救后,确认延**死亡。 经查,栗现永和延**均取得了 A2 驾驶资格证,具备驾驶半 挂货车资格。但 2 人均无工作单位,依靠半挂货车承接朋友介绍 的运输业务谋生。此次从邯郸到北京运送塔吊构件,系董伟联系 介绍给栗现永,栗现永联系了延**,约定运费每车 5000 元。但 事故发生时尚未支付。 中天设备租赁公司未针对大型构件卸车作业编制操作规程。 北京五建公司与中天设备租赁公司签订的施工现场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乙方义务中明确要求:中天设备租赁公司应给本单位 作业人员发放合格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 [1] 。但中 [1] 北京五建公司与中天设备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乙方义务第7 条:“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 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 -6- 天设备租赁公司未给两名货车司机发放安全帽,也未对两名司机 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 (二)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基本情况: 延**,河北邯郸人。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呼救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中天 设备租赁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立即向公司负责人及项目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汇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相关部门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 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 充分,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三、事故的原因 公安机关经调查走访、现场勘查、法医检验等工作,认定延 **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对事故涉及的 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涉事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公安 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查明了该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延**安全意识淡薄,在解除半挂货车上塔吊构件绑带前,未 注意到半挂货车上码放的三角棱柱塔吊构件在解除固定绑带后 会失稳倾翻的隐患,贸然解除绑带,致使构件发生倾翻滚落,造 成事故。 -7-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中天设备租赁公司作为塔吊供货单位,未对运输塔吊构件的 货车司机进行危险预知教育,未发放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 针对大型构件卸车作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疏于对塔吊构件卸载 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货车司机贸然解除货车 固定塔吊构件绑带会导致倒置倾翻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 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 建议: 中天设备租赁公司作为涉事项目塔吊供货单位,未对运输塔 吊构件的货车司机进行危险预知教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 的规定;未给从业人员 配发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3] 的规定;未针对大型构件卸车作业编制 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4]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特点以及原辅料危险性等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第二款:安全 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8- 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5] 的规定;疏于对塔吊构件卸载作业现场 管理和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货车司机贸然解除货车固定 塔吊构件绑带会导致倒置构件倾翻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6] 的规定。事 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天设备租赁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7]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8] 的规定,对中天设备租赁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 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1.中天设备租赁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本单位生产 经营特点依法制定塔吊构件卸载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此项作 业中运输货车司机的培训和交底,依法履行危险因素告知义务, 并为其配发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塔吊构件卸载现场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 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人死亡,或者 3人以上 6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管理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塔吊构件固定绑带解除过程中 存在的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北京五建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塔吊租赁公司严 格履行安全生产协议的约定条款,依法落实对塔吊构件运输司机 的危险告知义务;督促塔吊租赁公司加强对塔吊构件卸载现场的 管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