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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园暂安处甲9号“12·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海淀区 发布:2025-06-30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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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园暂安处甲 9 号
“12·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12 月 30 日 16 时 30 分左右,在海淀区学院路街道
清华园暂安处甲9 号房屋装修项目现场发生一起跌落事故。北京
东海盛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雷*站在门式脚手架上
(作业高度约 1.2m)用手传递一层连廊雨棚玻璃时不慎摔落至
地面,安全帽脱落导致头部触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
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将雷*送至北京大学第三
医院进行救治,2021 年 1 月 8 日雷*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约15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
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
邀请区纪委监委和海淀检察院参加,同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在
学院路街道配合下,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阅资料、调查询问,查
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
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
措施。
经调查认定,清华园暂安处甲 9 号“12·30”事故是一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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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施工单位违规组织施工、现场安全
监管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工程总包单位: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
更名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双兴公
司),成立于 1999 年 2 月 3 日,法定代表人罗凤能(事发时法
人为朱进军),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 号 6 幢2 层 6232
室 , 注 册 资 本 15000 万 元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8700216232K。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等。
2.劳务分包单位:北京百合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京百合苏通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05 月 04 日,法定代表
人张洪彬,住所在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 5 号院 12 号楼 14 层
1406 室 , 注 册 资 本 5800 万 元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8573154744F。经营范围: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劳务
分包等。
3.雨棚玻璃安装单位:北京东海盛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东海盛隆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定代表人何颖华,住所在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 1093 号商
-042 , 注 册 资 本 5 万 元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12592393855W。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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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基本情况
玻璃雨棚工程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暂安处甲 9 号(华源公
寓)房屋装修项目其中一项内容,该房屋装修项目的建设单位为
北京学园中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为该项目总
承包单位,承包范围: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消防、
园林专业,合同总价款约 1487 万元。劳务分包单位为北京百合
苏通公司,北京百合苏通公司后将劳务分包合同中玻璃雨棚工程
再分包给北京东海盛隆公司,由北京东海盛隆公司以包工包料的
形式负责玻璃雨棚钢结构的制作、安装,钢化玻璃的安装等施工
内容,并派驻现场代表雷*负责全面管理
[1]
。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 12 月30 日 16 点左右,北京东海盛隆公司施工现场
负责人雷*带领 3 名工人在项目现场一层连廊处进行雨棚玻璃的
安装作业,雷*站在门式脚手架下层作业平台(如图 1),接到
地面工人传递过来的玻璃(长1.5 米*宽0.6 米,重约35 千克)
后,再向位于脚手架上层的工人传递玻璃过程中不慎从高度约
1.2 米的脚手架作业平台上摔落至地面,安全帽脱落造成其头部
触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急
救人员到场后将雷*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进行救治,2021 年 1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2 民终 6653 号:《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暂安处甲9 号商业
项目玻璃雨棚分包合同》首页、末页均有雷文签字,并加盖东海盛隆公司印章,合同第六、10 条亦明确雷文作为
东海盛隆公司派驻现场代表,负责施工和百合苏通公司的联系;东海盛隆公司亦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
雷文办理上述工程项目一切事宜;并出《付款到个人账户委托》书,指定百合苏通公司将工程款支付至雷文个人
账户。依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雷文系作为东海盛隆公司代表从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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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8 日雷*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书直接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伤导致重型颅脑损伤伴脑疝形成,
同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脑疝。事后北京百合苏
通公司与北京东海盛隆公司未出面解决善后事宜,由北京建工双
兴公司主动对接死者家属并开展善后工作,支付赔偿、补偿金共
计150 万元,后期又通过法律诉讼向北京百合苏通公司、北京东
海盛隆公司进行追偿,最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北京
百合苏通公司、北京东海盛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图 1 现场门式脚手架示意图
经查,北京建工双兴公司在钢结构雨棚施工方案中规定,钢
结构雨棚玻璃的安装应采用 8t 汽车吊进行水平和垂直运输
[2]
,
并对雷*等人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其中包括玻璃安装作业的上
述要求
[3]
。雷*作为北京东海盛隆公司现场负责人,未按照施工
[2] 北京建工双兴公司《钢结构雨棚施工方案》5.5.2 玻璃安装:本钢结构雨棚安装采用 8t 汽车吊进行水平和垂
直运输,玻璃安装采用吸盘安装。安装前应清洁玻璃及吸盘,根据玻璃重量及吸盘规格确定吸盘个数,以保证玻
璃安装过程中的安全及稳定,避免造成玻璃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
[3] 《安全技术交底》(表 AQ-C1-5)针对性交底:2.雨棚玻璃安装使用汽车吊吸盘安装,吊车大臂下方及吊装半
径内无关人员不得站人,安装玻璃时操作人员提前搭设活动脚手架,活动架周圈要设置不低于1.2m 的防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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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要求组织雨棚玻璃安装作业,而是采用人工搬运的方式进行
玻璃安装,雷*在安装作业过程中,头部戴有安全帽,但内衬棉
帽,且安全帽下颏带未有效固定,致使其在摔落过程中安全帽发
生脱落导致头部触地受伤。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基本情况:
雷*,辽宁凌源人。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北京百合苏
通公司第一时间向总包单位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上报事故情况,北
京建工双兴公司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施救,但未按应急
预案的要求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上报事故情况,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伤者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后,
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
[4]
。
三、事故的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并查阅了有关资料,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死亡医学
证明书,查明了该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雷*作为施工负责人,在进行雨棚玻璃安装作业过程中,未
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雨棚玻璃安装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款: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
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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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帽,站在 1.2m 高的脚手架作业平台人工传递玻璃时不慎摔落
至地面,安全帽发生脱落造成头部触地受伤,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北京东海盛隆公司作为雨棚玻璃安装单位,作业现场管理
缺失,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采用汽车吊配合玻璃安装作业,任由
现场施工人员违规采取人员登高传递玻璃的作业方式安装玻璃;
未严格监督雷*正确佩戴安全帽,导致事故发生。
2.北京百合苏通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疏于对作业现场的
监管,未督促北京东海盛隆公司严格落实钢结构雨棚施工方案要
求,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雷*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行为,导致事故
发生。
3.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作为总包单位,疏于对作业现场的经常
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雷*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施工单位未
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玻璃安装作业的违规行为,最终酿成事
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
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雷*作为施工负责人,在进行雨棚玻璃安装作业过程中,
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雨棚玻璃安装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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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站在 1.2m 高的脚手架作业平台人工传递玻璃时不慎摔
落至地面,安全帽发生脱落造成头部触地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5]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
此认定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
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北京东海盛隆公司作为雨棚玻璃安装单位,作业现场管理
缺失,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采用汽车吊配合玻璃安装作业,任由
现场施工人员违规采取人员登高传递玻璃的作业方式安装玻璃;
未严格监督雷*正确佩戴安全帽,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
北京建工双兴公司《钢结构雨棚施工方案》第 5.5.2 条
[6]
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7]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
此认定北京东海盛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8]
的规
定,应当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东海盛隆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北京东海盛隆公司的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9]
,故不再给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订版)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 北京建工双兴公司《钢结构雨棚施工方案》5.5.2 玻璃安装:本钢结构雨棚安装采用 8t 汽车吊进行水平和垂
直运输,玻璃安装采用吸盘安装。安装前应清洁玻璃及吸盘,根据玻璃重量及吸盘规格确定吸盘个数,以保证玻
璃安装过程中的安全及稳定,避免造成玻璃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订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
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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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海盛隆公司行政处罚。
3.北京百合苏通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疏于对作业现场的
监管,未督促北京东海盛隆公司严格落实钢结构雨棚施工方案要
求,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雷*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违规行为,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10]
、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
[11]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北京百合苏通公司对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12]
的规定,应当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百
合苏通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但
鉴于北京百合苏通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超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
处罚追诉时效
[13]
,故不再给予北京百合苏通公司行政处罚。
4.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作为总包单位,疏于对作业现场的经常
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雷*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施工单位未
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玻璃安装作业的违规行为,最终酿成事
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款
[14]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北京建工双兴公司对事故发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
应急措施。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
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订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
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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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一)项
[15]
的规定,应当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建工双兴
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北
京建工双兴公司以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追诉时效
[16]
,不再给予北京建工双兴公司行政处罚。
但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未依法履行事故上报的
职责
[17]
,瞒报本起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18]
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19]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20]
的规定,对北
京建工双兴公司处以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
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
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订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
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款第二款: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款第二款: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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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东海盛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加强对从业
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
底,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
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安全帽,并及时对佩戴
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北京百合苏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加强对施工
现场的监管,督促施工人员严格落实施工方案等相关作业要求;
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未正确佩戴劳
动防护用品违规作业的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北京建工双兴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思想认识,
依法严格履行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瞒报事故;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加
强对施工现场的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未正确佩
戴安全帽违章作业、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方案要求违规组织施工的
违法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