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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洁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5·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石景山区 发布:2025-07-29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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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洁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5·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5 月1 日 8 时 10 分许,山东洁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在石景山区阜石路173 号院 4 号办公楼(京西大悦城)日保清洁
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名作业人员死亡。此起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15 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应急管
理局、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建
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古城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
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
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合同基本情况。
2025 年 4 月30 日,北京新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润致远公司”)、大悦城控股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西单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悦城西单分公司”)和山东洁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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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洁朗公司”)三家公司签订
《京西大悦城 2025 年-2026 年保洁外包服务合同》,甲方是新
润致远公司,乙方是大悦城西单分公司,丙方是山东洁朗公司。
新润致远公司为付款方,大悦城西单分公司为管理方,山东洁朗
公司为保洁服务方。合同服务范围:京西大悦城商业区域(B2-7F),
服务内容:日保清洁等。合同期限:2025 年 5 月1 日至2026 年
4 月 30 日。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山东洁朗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鹏飞,住所:山东省烟台市
芝罘区机场路 198-2 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28407568G,成立日期:2015 年
01 月 28 日,注册资本:3000 万元。经营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家政
服务等。
(三)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发地点位于石景山区阜石路 173 号院 4 号办
公楼(京西大悦城)。事发现场电梯(全称:拽引驱动乘客电梯)
位于4号办公楼B2层消防电梯(TXFT-1),产品型号:日立HDC12Y,
生产工号(出厂编号):20G025092,出厂日期:2022 年 03 月
18 日,保养日期:2025 年 4 月 19 日。经测量,B2 层电梯层门
宽:1.1M,层门高:2.1M,B2 层至 B4 层底部落差约为 12M。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该部电梯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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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表明,层门经型式试验,确认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的规定。
事发现场洗地吸干机(设备编号:03302221,全称:驾驶式
双 盘 洗 地 吸 干 机 , 以 下 简 称 洗 地 机 ) , 整 机 尺 寸 :
1630*1250*1400CM,品牌型号:德威蒂 T8-S,工作宽度:900MM,
吸水扒宽度:1250MM,工作电压:24V,设备重量:370KG,机械
右侧踏板为油门踏板,左侧踏板为刹车踏板。经公安部门核实:
该洗地机刹车油门制动均正常,符合标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5 月1 日 8 时许,山东洁朗公司驻场经理陈*组织保
洁员开展当日保洁清扫工作,安排保洁员尉*(男,54 岁,吉林
省舒兰市人)负责一层地面清扫,安排保洁员张*(男,62 岁,
甘肃省镇原县人)负责二层地面清扫。
8 时 07 分,保洁人员尉*驾驶洗地机在 B2 层消防电梯门口
等候电梯,准备从B2 层上到一层进行地面清扫作业。
8 时 10 分许,尉*驾驶洗地机在大悦城 4 号办公楼 B2 层消
防电梯口等候时,被其后方另一辆洗地机冲撞(驾驶人:张*,
设备编号:03302221),致使电梯轿厢门被挤开,尉*随洗地机
跌落至 B4 层电梯井底部。
经查明,张*于 2025 年 5 月1 日 7 时到山东洁朗公司应聘,
8 时即上岗作业,安排其操作洗地机(此前未操作过该型号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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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二)事故救援情况。
物业公司人员在附近听到响声后,立即到达 B2 层现场,并
安排电梯维修人员进入 B4 层电梯井内查看。后发现掉落在电梯
井底部的洗地机,且确认有人员被压在车下,立即拨打 120 急救、
110 报警和119 救援电话。
9 时 10 分左右,尉*被救出,并由 120 送往北京大学首钢医
院接受医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区市场监管
局、古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及时
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采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措施,做
好网络舆情监测,现场救援、善后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在整个应
急处置过程中,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应急资源调集迅速,相关方
面配合到位,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尉*,男,54 岁,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南城街前进委四组,
身份证号:******************。(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人
员,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操作失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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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张*驾驶洗地机,在看到前方尉*驾驶另外一台洗地机
等待电梯时,误操作将油门当做刹车制动,导致碰撞到尉*驾驶
的洗地机,致使尉*驾驶的洗地机将电梯门挤开,尉*随洗地机一
并坠落至电梯井底部。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山东洁朗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①
,新
员工和转岗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未向从业人
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
②
;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
时消除作业人员不熟悉洗地机操作流程违规上岗作业的事故隐
患
③
;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④
,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未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事故的性质。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
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
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
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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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
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
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张*在驾驶洗地机过程中,因不熟悉操作流程,误操作将油
门当做刹车制动,碰撞到前方尉*驾驶的洗地机,致使尉*驾驶的
洗地机将电梯门挤开,尉*随洗地机一并坠落至电梯井底部,导
致其死亡。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张*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牛*作为山东洁朗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
除作业人员不熟悉洗地机操作流程违规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
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2.8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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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山东洁朗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
员工和转岗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未向从业人
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
消除作业人员不熟悉洗地机操作流程违规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
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未明确各
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
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建议区应急管
理局对山东洁朗公司处以 5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山东洁朗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把
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要严格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力度,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使从业人员具备辨识作业
环境所存在危险因素的能力。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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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依法如实告知日保清洁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督促
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履责,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大悦城控股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加大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开展事故案例警示
教育活动,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落实管理单位安全责任,加强对分公司和
分包项目的管理,加大对分公司和分包单位作业现场的巡查频次
和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全区各行业部门和属地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党
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力度,消除
监管“盲区”、“死角”,加强对本单位自建和外包项目的安全
管理,有效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审查发包
项目承接单位的资质,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单位。要加强对新入职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对新开复工的项目须行业部门现场核查,确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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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和培训、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全部达标方可开展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