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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3·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石景山区 发布:2023-06-07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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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两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组,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评估,并聘请专业技术机构配合评估组对石景山区“3 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年3月12日0时许,石景山区古城南街东侧 1612-768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T1塔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此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2万元。本案于2022年5月12日经石景山区政府批复结案。   评估工作组于2023年3月7日组织召开“3 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启动会,部署启动评估工作。自3月7日开始,对“3 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梳理和核对。现场评估工作组于3月7日实地听取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3 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介绍,对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现场评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并督促整改直至整改到位,评估工作组根据审查文件资料、听取汇报、谈话问询和现场走访核查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根据评估情况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3 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编制了《石景山区“3 1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和区住建委分别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区应急管理局落实处理情况   1.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处以陆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处以陆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京石)应急〔事故〕罚〔2022〕01-01号),并已结案。   2.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京石)应急〔事故〕罚〔2022〕事故01-02号),并已结案。   (二)区住建委处理落实情况   1.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   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并建议石景山区住建委对中天恒筑钢构公司处3万元罚款记2分处理,对项目负责人金**记2分处理,对专职安全员许*记2分处理。   区住建委依法对中天恒筑钢构公司处3万元罚款记2分处理,对项目负责人金**记2分处理,对专职安全员许*记2分处理。(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建法罚(石建)字【2022】第630005号),并已结案。     2.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并建议石景山区住建委对中天建设公司处2万元罚款记1分处理,对项目负责人于**记1分处理,对专职安全员何**记1分处理。   区住建委依法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2万元罚款记1分处理,对项目负责人于**记1分处理,对专职安全员何**记1分处理。(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建法罚(石建)字【2022】第630004号),并已结案。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备案的项目经理必须依法到岗履职。   经核查,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按照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3.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意见的函》(京石应急函〔2022〕1号)的相关要求,提交了《关于落实石景山区人民政府“3.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批复函的回函》,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按照整改要求逐项落实了事故整改措施。   (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各类危险作业的审批监管,严禁出现夜间吊装作业的行为,要持续开展系统内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的行为。   经核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3.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意见的函》(京石应急函〔2022〕2号)的相关要求,提交了《关于落实石景山区人民政府“3.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批复函的回函》,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整改要求逐项落实了事故整改措施。   四、安全现状评估及处理情况   2022年3月7日,评估组对事故现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问题,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已撤场,但在对中天建设集团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6项安全隐患。评估组当场要求中天建设集团立即整改,并于3月14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复查,经复查上述安全隐患已消除。   五、评估工作组总体评估意见   根据调阅的有关书面材料,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委等单位依法依规落实了对“3 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   根据审查材料、听取汇报、谈话问询和现场评估情况: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落实,现场评估检查的新问题能及时整改,并做到举一反三。通过与企业沟通,评估组了解到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向好。   综上所述,评估工作组认为:《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3 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提出的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建议均已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