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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凤凰“10.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巫溪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巫溪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巫溪县 发布:2023-03-23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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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同时,将此案移交县应急局牵头组成调查组进一步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局和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巫溪凤凰“10.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县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巫溪凤凰“10.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超速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9833307;法定代表人:肖*;成立日期:2015年7月29日;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客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等。2.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DUPQ8A;类型:分公司;负责人:温**;成立日期:2017年3月15日;营业期限:2017年3月15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数据谷东路19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客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等。该公司持有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200437号,证件有效期2019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9日。(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渝ADZ6***小型轿车,车辆品牌型号:比亚迪牌BYD7008BEVA8,车辆识别代号:LGXCE6CB5N0255929,发动机号:222034987,使用性质:非营运(事发时正在提供滴滴出行服务),核定载人数:5人,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6月30日。该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06月30日,但无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吴**,重庆市*******居民,无《车辆道路运输证》。(三)事故驾驶员基本情况驾驶人吴**:男,54岁,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5122**********0699;驾驶证档案编号:50*******571;登记住址:重庆市*******;驾驶证有效期始:2019年7月12日,有效期10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J-网约出租(巫溪县),有效期至2028年2月21日。(四)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10月23日19时左右,吴**驾驶渝ADZ6***小型轿车搭乘乘客李**从巫溪县城出发,沿国道347线往凤凰镇方向行驶。19时05分,行驶至国道347线1560km处,向**在无监护人带领下横过机动车道,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渝ADZ6***小型轿车与向**碰撞,造成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渝ADZ6***小型轿车受损。(五)事故现场情况现场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国道347线1560km处,该道路限最高时速50km/h,道路呈东西走向,西往巫溪县凤凰镇方向,东往巫溪县城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划有道路黄色中心虚线及白色车行道边缘线,道路全宽7.6m,两侧有路灯照明,北侧车行道宽3.88m,道路南北两侧均为居民楼房。(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1.死者基本情况向**,女,4岁,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2**********0685,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直接经济损失善后赔偿费用约75万元人民币。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吴**立即拨打120和110,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120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救治。(二)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向**被及时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2月21日,吴**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约75万元人民币。(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和120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等工作,综合认定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三、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2022年10月23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委托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渝ADZ6***小型轿车安全技术性能和车辆行驶速度进行分析鉴定。2022年12月8日,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鉴定意见:1、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渝ADZ6***小型轿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2、车辆行驶速度:渝ADZ6***小型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52.81km/h。(二)直接原因驾驶员吴**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50km/h,实际速度52.81km/h),向**在无监护人带领下横过机动车道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三)间接原因吴**驾驶的渝ADZ6***小型轿车未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违规向吴**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四、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渝ADZ6***小型轿车未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违规向驾驶员吴**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吴**,渝ADZ6***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吴**驾驶的渝ADZ6***小型轿车未安装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未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1]和《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2]之规定,建议由县交通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市交通局报告吊销吴**道路交通从业资格证,处理结果及时报县安委办。(二)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处理建议该公司未有效保证渝ADZ6***小型轿车具备合法营运资质,违规向吴**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其行为违反《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3]之规定,但该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将以上违法行为移交县交通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县安委办。(三)有关监管部门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暂未发现县交通局、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故建议不予责任追究。六、事故主要教训该事故是网约车车辆所有人未严格按照《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与政府监管平台对接,未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加之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驾驶员超速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一)县交通局要摸排本辖区网约车类型,主动对接涉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醒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及时将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机构备案;常态化开展网约车集中执法行动,重点查处网约车未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未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等违法行为,确保网约车出行安全。(二)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要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合法网约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强化道路交通风险研判,按照道路交通风险管控清单全面落实管控责任,确保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不断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约出租车驾驶人员及车辆资格准入审查。及时对我县境内的滴滴网约车未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的情况进行排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一律不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并在一个月内将排查整改的结果报巫溪县交通局备案。对我县境内的合法网约车,要及时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向我县道路运输服务管理中心报备。“10.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2023年3月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住址所属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车辆道路运输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并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2]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3]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